一、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案(论文文献综述)
王瑞[1](2020)在《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遗嘱的有效执行是遗嘱继承得以实现的必要步骤,遗嘱执行人制度作为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保证遗嘱人的财产能在遗嘱生效后按照其真实意思进行适当管理和分配,以保障遗嘱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制定至关重要。我国虽然在《继承法》第16条、23条中也对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该项制度表述简短且过于原则化,针对遗嘱人死亡后其遗产执行的问题缺乏具体规范。近年来致使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遗嘱分配时个人权益遭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见现行的《继承法》中有关遗嘱执行人的规定不能很好的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本文立足于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对我国及国外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完善的思考。遗嘱执行人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即保障遗嘱正确实施并平衡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域外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考察参考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的法律规定,通过对以上四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剖析,为我国遗嘱执行人探究提供了理论借鉴和立法经验。建议我国增加遗嘱执行人协助编制遗产清册义务及进行明确的职责权限的划分,以及增加经营遗产的权利,设置遗嘱检验制度、拓宽遗嘱执行人产生的渠道、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赵景顺[2](2016)在《诉讼契约的司法适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探究诉讼契约的司法适用,首先需要选取相对合理的分析样本。在此基础上,诉讼契约的司法适用范围才能得以确定,继而法官适用诉讼契约的方法和规则才能得以厘清。统计表明:民事司法中诉讼契约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债权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涉外、海事海商领域,但不限于上述民商事领域。在民事诉讼中,虽然诉讼契约的成立与有效立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但是诉讼契约的真实与否则需要法官的识别、认定与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予以适用。在具体个案中,诉讼契约适用的规则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的诉讼契约适用规则,对法官适用诉讼契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黄倩[3](2014)在《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重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遗嘱执行人是指由遗嘱人在其遗嘱中指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人或组织。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内容,我国虽确立了遗嘱执行人制度,但仅明确了遗嘱执行人了产生方式,并且这一规定还不完善。虽有对遗嘱执行人的通知和职务的终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不是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规定,无实际意义。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案例分析,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重新构建已经很有必要。就国外立法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德国对此规定得最为完备,考虑到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英国法中的遗嘱执行人只能由遗嘱人指定产生,在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规定上有与大陆法系国家类似的地方,但也有其独特之处。重构我国的遗嘱执行人制度,除了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我国国情,还可以借鉴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立法规定。我国继承法实施近30年,一直没有进行过重大修改。就遗嘱执行人制度而言,现有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化,针对该制度的修改应当是继承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重构,首先要明确谁来担任遗嘱执行人的问题,原有的遗嘱执行人产生方式的规定不够完善,可以在现有立法规定基础进行补充规定。但对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和职务的接受或拒绝等继承法中没有作出规定的,则需要在对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重构的过程中予以明确。其次是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的选择,这是学界存在很多争议的问题,学者们各有见解,正是因为存在争议,这个问题显得更为重要。最后,遗嘱执行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缺陷,同时,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行为造成他们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也需要做出相关的规定。
朱政[4](2014)在《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文中研究指明法律适用的理论框架是法律方法论的基础性问题,而强调理论的实践性以及建构中国本土的法律方法体系,则必须建立在对中国当下司法实践的经验考察之上。本文法律适用的理论建构是以大陆法系传统为背景,以中国司法实践为潜在参照物的。因而可以说,理论建构与实践考察紧密相关。在理论研究部分,采取了法律适用的“理念—模式—要素”的分析框架,以一种“自上而下”的具体化的思路展开,亦即在讨论法律适用理念争论的基础上,分析法律适用模式的转型,并指出论辩推理模式的优越之处;进而,在论辩推理模式下,对法律适用的要素展开重构,而在这种理论模式下,它们能够得到合理的定位和很好的说明。具体说来,在法律适用的理念上,这里有两对暗含的矛盾,一是,严格裁判理念与自由裁判理念围绕“司法造法”(或者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争论;二是,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裁判理念内部存在的潜在张力——法哲学上,法的权威性与正确性之争;政治学上,立法权与司法权之争。从制定法传统出发,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裁判理念显然更值得追求。在法律适用的模式上,分别讨论了司法三段论模式、哲学诠释学模式、三段论推理下的自由裁量模式和论辩推理模式。相比较而言,论辩推理模式较之前三种“经典”模式,具有更佳的理论优势,能够更好的贯彻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裁判理念。可以认为,论辩推理模式建立在“推理核”和“论辩层”之上,因而理性化程度更高,具有可验证和可评估的特性。其中,“推理核”主要关心法律推理的起点和基本结构形式;“论辩层”旨在以程序性的论辩规则为核心,明确参与者在其中应履行的论辩义务。在法律适用的要素上,一方面,法律适用模式的实质内容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事实认定、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等等相互重叠的“片段性决定”;另一方面,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存在方式,在不同的法律适用的理论模式中,又会呈现不同的格局。在论辩推理模式下,法律发现对应着法源多元论,其核心任务是法源的司法识别和规范冲突的解决;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权威性论述,应作“减法”的课业——放弃对司法裁判的“正确性担保”,回归面对个案释放法律规范意义的“本色”;事实认定,应当明确关于事实的论辩是司法证明机理的核心内容,只有通过论辩、对话才能将碎片的证据拼接、还原为一副完整的事实“图景”;作为法律适用要素的法律论证,则主要是论题学取向的,是在具体问题上对实质性理由的展示和权衡。在实践考察部分,从中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寻求一种“自下而上”的路径,由现实可查的细节入手,逐步攀登,提高理论的“梯度”。这样做,一来,是为了增强理论的实践性,寻找与中国司法的结合点;二来,也是为建构中国本土法律方法体系,做一些基础性的准备工作。案例研究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的实证性研究,既是法律适用理论的实践准备,又是实践本身,更是对实践的反思;因而,是考察中国司法实践的有效方式。基于此,本文选择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近300件民事案例作为初步分析的对象,面向法律适用的要素——法源与法律发现的方法、事实认定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展开具有一定深度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深化讨论:其一,对裁判文书载体(裁判理由)进行反思与重构。其二,案例研究虽然立基于细节的考察,但其重要的贡献则应当是形成司法实践的整体形象。从这个角度上说,官方所持的“法律观”具有明显的“形式化”倾向;另一方面,同时又可察觉到在具体个案中,法官具有后果取向的“实用主义”态度。这也提示我们,应重审当下中国司法的复杂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其三,站在法治论和司法现代化的高度,对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展开反思。我们既要看到法律方法是司法现代化的技术之维,又需要认识到其本身的限度。因为,法律方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能够维护法治的正常运行,却无法有力地推动法治进程,更谈不上“拯救法治”。进一步说,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调试法律适用的理念以及建构法律适用的理论模式,都必须建立在司法现实之上,亦即需要在理论建构与司法实践之间展开“反思平衡”,在增强司法回应社会的能力同时,提高司法本身的品格。
曹贤余[5](2013)在《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之探析》文中研究说明遗嘱执行人制度是实现遗嘱人遗愿的保障。各国对此均有较为详细的立法规定,而我国仅在《继承法》第16条规定"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制度的具体规范却有缺失,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体系,真正确保被继承人遗愿的实现,以促进家庭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蒋大伟[6](2012)在《我国遗嘱继承若干制度实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个人意识的觉醒,人们逐渐摆脱了过去由法律来安排自己死后对于生前财产的处分,而更倾向于依照个人的意志来处分自己的生前财产,这无疑是一种进步,是法律对私有财产和个人意志的保护和尊重。继承法律制度是由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部分共同组成,其中,遗嘱继承制度是一项依个人意志处分自己财产的制度,其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制度的应运而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密切联系的,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本文拟通过对遗嘱继承制度的遗嘱方式、遗嘱之撤销和变更、遗嘱自由原则和限制以及遗嘱之执行四项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务现状以及对比国外立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相关制度的规定,发现和探究我国《继承法》对于这四项制度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完善该四项制度的一些制度构想,希望能对我国《继承法》的发展和我国司法实务的提高有所裨益。本文的开篇部分是简短的引言,而后是正文,正文是由四部分组成。正文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继承若干制度的司法实务问题的分析和研究。笔者拟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案例来凸显我国《继承法》中遗嘱方式、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自由原则和限制以及遗嘱执行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而进行分析和简要总结。正文第二部分是国外立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对遗嘱方式、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自由原则和限制的介绍,具体以德国、法国、瑞典、日本、英国和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为例进行说明。正文第三部分是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中遗嘱方式、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自由的和限制以及遗嘱执行人制度规定的详细介绍。正文第四部分是探究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中遗嘱方式、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自由的原则和限制以及遗嘱执行人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和不足,通过取长补短和借鉴国外立法优秀的制度,进而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立法构想。如我国《继承法》应增设特留份制度来更好的保护继承人的权利。
张晓燕[7](2011)在《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文中认为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以来的到现在的整整26个年头里,我国经历着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私有经济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以及人民的财富不断积累过程。时至今日,不论是在经济层面还是人们的社会思想意识上都不可同日而语。《继承法》原本构建的较系统、完整的继承法律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然而,要完成一个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样极为系统的工程,我国的学者、法律专家已经为此而积累了多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而《民法典草案》颁布无疑让我们预见到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又一个崭新时代的来临。本文以小见大,主要针对我国《继承法》第16条认可公民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原则性规定,提出了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起完善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同时通过对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理论探讨和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怎样建立和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建议及一些大胆的设想。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遗嘱执行人制度概述。首先介绍的是遗嘱执行人的概念以及学者们不同的表述,然后总结出自己对遗嘱执行人的概念的认定。其次介绍了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起源与历史沿革。最后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作用和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法律地位的不同学说作出评价。第二章,遗嘱执行人的产生。论述了各国立法中遗嘱执行人产生方式,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认定、遗嘱执行人的就职与拒绝的条件,介绍理论界对此的利弊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章,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认为权利义务在特殊身份下履行其职责时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遗嘱执行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义务。介绍了各国立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遗嘱执行人在何种情况下终结以及对遗嘱执行人履行职务的监督。第四章,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篇章,也是论题的回归。笔者首先从自身工作中所见和遇到的问题出发,谈到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无具体规定所带来的困扰,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建议包括: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资格设定、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等。其次,提出律师和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可行性,特别是公证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最后,通过案例引出遗嘱信托的概念、优越性以及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任敏[8](2011)在《我国民事疑难案件法律发现的实证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研究对象》文中指出法律发现是司法审判中首要的法律方法,是法官使事实与规范相统一,做出正当判决的过程。疑难案件的法律发现方法对于我国法律统一适用意义重大。通过研究《公报》中公布的民事案例,我国目前存在的疑难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事实疑难案件、法律疑难案件以及合法与合理相冲突的疑难案件。《公报》中案例对于疑难案件的法律发现方法通常包括依据法律原则推断事实;依据立法目的等或采用目的性扩张等方法进行漏洞填补;在法与理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等。疑难案件法律发现方法的不同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权威。根据对《公报》的研究,我国法院目前对民事疑难案件的法律发现还存在着事实识别不准确、法律原则和惯例的适用不统一等问题。而《公报》作为指导性案例的载体,本身也存在着类似案例重复发布等问题导致其指导力较低,不能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从完善原则的适用标准、完善裁判摘要的编写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等方面增强《公报》的适用性,实现法律统一适用。
王艳芝[9](2010)在《公报案例裁判解释研究》文中提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的学者就致力于研究法律解释学,相关的学术成果不断面世,然而有关裁判解释的论述却甚少。尽管我国传统理论以及法律规定否认法官裁判解释权的存在,但现实中,只要法官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法官的裁判解释就必然存在,因为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蕴含着法官的理解、价值判断和实践理性,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审判权的意义所在。实践也证明,在法的适用过程中的,大量的法律解释活动都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的,所有案件的解决都是主审法官进行裁判解释的结果,因此裁判解释最具有实用性和广泛性。然而,裁判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重中之重,却很少引起学者们的关注。传统理论也大多将法律解释主要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即使有学者注意到法官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也是仅仅将其局限在司法解释的视野内泛泛而谈,缺乏具体的论述和研究,有关裁判解释体系的构建更是无从谈起。为此,本文旨在弥补对裁判解释这一理论问题研究的不足,首先从裁判解释的概念、特征入手,将其与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以求解决长期以来学者们对裁判解释认识的模糊性;其次归纳总结了公报案例中法官裁判解释的基本形态,即法官常用的几种裁判案件的民法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方法、对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法律漏洞弥补以及利益衡量,并以2004年最高院公报案例中增加“裁判摘要”时起,到2008年五年来的公报合同案例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公报案例裁判解释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
骆军[10](2010)在《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同类型案件得到相同对待是法律制度安排中基于公平正义这一普世价值的当然回应。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从根本上背离了这一价值要求,并让本已脆弱的司法公信力雪上加霜。由此,我们需要拷问的是,我国的民事法律适用机制在什么地方出了问题。毋庸讳言,过去的三十年中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到系统的高速发展,用不足发达国家三分之一的时间完成了民事法律框架体系的构建,造就了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奇迹。然而,这种政府高速主导型的立法建构主义也同时给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带来了诸多缺陷与漏洞。我们知道,成文法的概括性、抽象性、静态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可能形成司法擅断;同时,成文法的滞后性也使其在进行民事审判时暴露出“先天不足”及“后天失调”的问题,导致民事成文法在作为民事裁判依据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再加上没有其它相应的法律机制予以克服,从而形成法律之不能,最终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不信赖。成文法的滞后是因为成文法的先天不足,这是成文法制定中无法避免的。不过,如果在成文法实施过程中,在充分体现成文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其它的方面予以适当弥补,或许能够多多少少减少一些遗憾。但是,今日中国民事法律框架体系中最大问题就是对成文法滞后这一现象重视不够。在中国,为弥补民事成文法的先天不足,有必要构建一套新的民事法律制度作为当前民事法律体系的有益补充,而确立民事判例制度可能是我们今天弥补民事成文法制度本身供给不足的最佳选择。本文写作过程中,为避免与已有的研究成果相重复并做到学术增量,作者在写作前期做了大量的文献综述,这可能也是本文写作的一大亮点。本文的创新点可分为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两个方面。在理论创新中笔者大胆引入本体论、法律关系等法理概念,并在本文研究主题下进行重新阐释与统摄;同时本文不仅运用韦伯关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二元区分理论,在价值上寻求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正当性,而且从思维方法着手突破了传统案例指导制度研究的局限;与此同时还从我国文化深层出发,分析民事判例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歧向与弥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诸如三大主体、四步裁判方法等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构建模式,详尽地勾勒出民事判例制度的实体框架。在方法创新中,笔者结合历史研究、比较法研究、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进行论述,注重在对民事判例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中的理论选择与契合,特别结合克罗齐等历史学家的研究方法与思考方式,探讨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历史性与现代性,为当下我国建立民事判例制度打下理论基础;同时,在论述中收集并援引了大量的鲜活案例,通过对这些生动案例的解析,不仅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论证了民事判例制度在我国法院中的实践运作。通过这样的观察与研究,从理论的高度试图证成民事判例制度作为良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循环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在将法理理论引入实践操作的创新过程中还略显粗糙,这也是本文的一大遗憾。本文的具体创作透过实践,进行理论提升,然后又回到实践这样“知行合一”的主线,并具体体现在本文七个部分对民事判例制度的详尽解析。第一部分导论:着重讨论民事判例制度的研究背景与选题来源、研究现状、研究界域、研究方法与逻辑径路等内容,试图从总的方面出发,阐述对全文的看法和对民事判例制度的认识。第二部分“新视角:从现实中走近民事判例制度”,采用数据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为突破口,比勘学界关于解决“同案不同判”及其所涉法律漏洞、立法滞后等问题的解决方案,斟酌其宜,务求得中,最终提出民事判例制度是解决当前司法难题的新选择。第三部分“制度考辩:民事判例制度比较法研究”,第一节以判例法的发展过程为主线,研究判例法中的民事判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第二节从民事判例制度与成文法结合的先后顺序着手,研究当代代表性国家或地区民事判例制度的现状;第三节从古中华法系存在的判例制度入手研究中国古代存在过的民事判例制度。最终从历史辩证的角度出发,对历史上产生过的民事判例制度作出客观的评价,为民事判例制度的应然结构张本开目。第四部分“理论重构:我国民事判例制度构建基点”,一方面从价值基础着手论证我国民事判例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总结案例公布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得失,参酌我国部分学者关于民事判例制度构建的设想,探讨民事判例制度的构建方式;藉此解析民事判例制度在中国推行的阻却性力量及其本土化路径。第五部分“制度设计:中国语境下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构建”,着重从民事判例制度的本体、法律关系和具体构造三个方面着手,设计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框架.实现从理论上构建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相关设想。第六部分“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与探索”:从剖析民事判例制度实践的概念、品格入手,提出对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构想。以实际民事司法判例程序为考察对象,比照其与现行寻法、适法路径的异同,寻求民事判例理论与制度融入民事司法的实践进路,实现本文知行合一的写作目的。第七部分“结语”:通过在文化与制度、传统与现代、西方与中国的反思中总结本文所试图得出的结论,并对研究中的不足以及需要继续研究、关注的地方作出说明,希望引起学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以利民事判例制度在中国的渐次推行。
二、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案(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遗嘱人执行制度概述 |
2.1 遗嘱执行人的概念辨识 |
2.1.1 遗嘱执行人的含义 |
2.1.2 遗嘱执行人的法律特征 |
2.1.3 遗嘱执行人与相近概念区别 |
2.2 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 |
2.2.1 代理权说 |
2.2.2 固有权说 |
2.3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价值 |
2.3.1 有利于实现遗嘱人意愿 |
2.3.2 有利于遗产利益分配最大化 |
2.3.3 有利于保障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3 域外法中的遗嘱执行人制度考察 |
3.1 大陆法系国家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立法考察 |
3.1.1 德国遗嘱执行人制度 |
3.1.2 法国遗嘱执行人制度 |
3.2 英美法系国家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立法考察 |
3.2.1 英国遗嘱执行人制度 |
3.2.2 美国遗嘱执行人制度 |
3.3 域外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评析 |
3.3.1 两大法系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相同点 |
3.3.2 两大法系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不同点 |
4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缺陷 |
4.1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相关案例分析 |
4.1.1 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案 |
4.1.2 车某诉万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
4.2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缺陷 |
4.2.1 缺失遗嘱检验制度 |
4.2.2 遗嘱执行人产生方式较为单一 |
4.2.3 遗嘱执行人权利义务的缺失 |
5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完善 |
5.1 设置遗嘱检验制度 |
5.2 拓宽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渠道 |
5.2.1 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 |
5.2.2 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
5.2.3 其他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 |
5.3 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
5.3.1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方面 |
5.3.2 遗嘱执行人的义务方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重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法律规定 |
一、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 |
二、遗嘱执行人的通知 |
三、遗嘱执行人职务的终止 |
第二节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单一的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 |
二、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
第三节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不利于遗嘱继承案件的审理 |
二、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
三、不利于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 |
第二章 国外遗嘱执行人制度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德国民法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规定 |
一、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与资格 |
二、遗嘱执行人职务的接受与拒绝 |
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
四、遗嘱执行人职务的终止 |
第二节 法国民法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规定 |
一、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及资格 |
二、遗嘱执行人的职务 |
三、遗嘱执行人执行任务的期限 |
四、遗嘱执行人的报酬和承担的费用 |
第三节 英国法上的遗嘱执行人制度 |
一、补任遗嘱执行人 |
二、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
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四节 国外遗嘱执行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国外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相同点 |
二、国外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不同点 |
三、国外遗嘱执行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设计之立法建议 |
第一节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
一、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 |
二、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
三、无遗嘱执行人的处理 |
四、遗嘱执行人的就职与拒绝 |
第二节 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
一、固有权说 |
二、代理权说 |
三、信托受托人说 |
第三节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一、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
二、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
三、遗嘱执行人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第一章 法律适用的理念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三种理念 |
一、严格裁判理念 |
二、自由裁判理念 |
三、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裁判理念 |
四、裁判理念暗含的矛盾 |
第二节 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裁判理念的法哲学争论 |
一、法的权威性与正确性之争 |
二、法的权威性 |
三、法的正确性 |
四、法作为排他性理由的重构 |
第三节 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裁判理念的政治学难题 |
一、立法权与司法权之争 |
二、西方语境下难题的缓解 |
三、中国语境下问题的初现 |
第二章 法律适用的模式之一:“经典”模式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模式 |
第二节 司法三段论模式 |
一、司法三段论的基本结构 |
二、司法三段论的两大难题 |
三、虚幻的适用前提 |
四、政治学渊源:分权理念下的近代法治 |
五、哲学基础:事实、规范两分与真理符合论 |
六、小结 |
第三节 哲学诠释学模式 |
一、哲学诠释学与法律解释的本体论转向 |
二、法律解释的立场之争 |
三、典范研究:考夫曼的“等置”模式 |
四、本体论的法律真理与融贯论 |
五、理论困境 |
六、小结 |
第四节 三段论推理下的自由裁量模式 |
一、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拨开法律推理与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迷雾 |
二、法理推理、自由裁量与法规范的拘束 |
三、法律秩序与法律解释 |
四、利益法学与利益衡量 |
五、评价法学与价值评价 |
六、法律漏洞与漏洞补充 |
七、小结:指向法律的论辩推理 |
第三章 法律适用的模式之二:论辩推理模式 |
第一节 再访法律推理 |
一、法律推理:既是适用,亦是论证 |
二、缘何是“论辩推理” |
三、法律发现与证立的两分 |
四、规范的适用与证立:阿列克西回应京特 |
第二节 当代西方主流法律论证理论 |
一、图尔敏的论证模型 |
二、佩雷尔曼“新修辞学” |
三、“内部证成—外部证成”的分层论证理论 |
四、阿列克西—哈贝马斯的法律论证理论和商谈理论 |
五、沃尔顿的“新论辩术” |
六、埃默伦的“语用论辩术” |
第三节 法律论辩推理之展开 |
一、模式建构:“推理核”加“论辩层” |
二、法律推理的理性:阿列克西—哈贝马斯框架 |
三、推理的步骤 |
四、推理的起点 |
五、推理的基本形式结构 |
六、推理的分析、重构与论辩的展开 |
七、作为“片段性省察”的法律修辞 |
第四节 几个补充问题的讨论 |
一、“论辩”何以达致“合意”? |
二、“论辩层”:论辩的多样性及其推进 |
三、逻辑基础:非形式逻辑 |
四、有限理性与唯一正解论的谬误 |
第五节 多重评价标准 |
一、最低标准:合法性 |
二、理性标准:合理性 |
三、折中标准:可接受性 |
四、评价标准的体系化 |
第四章 法律适用的要素:论辩推理模式下的重构 |
第一节 法律适用要素的重构 |
第二节 法律发现:法律的界限 |
一、作为方法的法律发现 |
二、事实与规范之间:“必要的”诠释学循环 |
三、法律的界限与法源多元 |
四、宪法问题 |
五、法律发现的基本方法 |
六、法律发现的论辩:法源的司法识别与规范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法律解释:权威性论述 |
一、应当做“减法”的解释方法 |
二、法律解释的回归:释放法律规范的意义 |
三、法律解释的基线:文义 |
四、权威性论述与法律解释的论辩 |
五、法律解释权 |
第四节 事实认定:证据与论证 |
一、事实之“真”:重审似真性和盖然性 |
二、关于事实的论辩:一种司法的证明机理 |
三、法律事实的形成:“拼图”游戏 |
四、更多的事实 |
第五节 法律论证:独断与合意 |
一、论证的本质 |
二、论证的方法和要点 |
第五章 法律适用的中国实践问题 |
第一节 理论与实践:当“阳春白雪”遇到“下里巴人” |
一、法律方法的运用与体系的建构 |
二、面向实践的法律方法实证性研究 |
三、重拾“中国问题意识” |
第二节 案例研究:一种法律方法的实证性研究 |
一、案例研究能做什么 |
二、从法律适用的要素开始 |
三、加强论辩和说理 |
第三节 案例的选择与整体分析 |
一、案例选择综述 |
二、为什么民事案例 |
三、“公报案例”的整体分析 |
第六章 基于“公报案例”的初步分析 |
第一节 逻辑起点:法律适用要素的考察 |
一、法源与法律发现的方法 |
二、事实认定的方法 |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
四、法律论证的方法 |
五、其他问题 |
第二节 要素考察的接续:重审裁判理由 |
一、裁判理由的公开与不公开 |
二、裁判文书的重构 |
三、论证规则的建构与表达 |
第三节 初步结论:最高院的“法律观” |
一、法律观:形式化倾向 |
二、实用主义态度 |
三、法律秩序的整合与困境 |
四、期待更多的结论 |
第四节 司法现代化的技术之维:通过法律方法建构中国司法的理想图景 |
一、法律方法:司法现代化的技术之维 |
二、维护法治:法律方法的能与不能 |
三、法律适用理念的调试 |
四、法律适用模式的建构 |
结语 |
附录:案例目录及主要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之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 遗嘱执行人的任命1.遗嘱人指定 |
(二) 遗嘱执行人职务的接受与拒绝 |
(三) 遗嘱执行人的职能及责任 |
(四) 遗嘱执行人的期限 |
(五) 遗嘱执行的终止 |
(六) 遗嘱执行人的报酬与费用 |
(6)我国遗嘱继承若干制度实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司法现状 |
1.1 关于口头遗嘱的司法案例 |
1.1.1 “为了遗产,兄弟反目成仇一案” |
1.1.2 “口头遗嘱效力一案” |
1.1.3 “苏某遗产继承案”和“袁宝璟遗产继承案” |
1.1.4 小结 |
1.2 关于录音遗嘱的司法案例 |
1.2.1 “录音遗嘱有明显瑕疵当事人争夺遗产败诉案” |
1.2.2 “手机录音遗嘱案” |
1.2.3 小结 |
1.3 关于公证遗嘱的司法案例 |
1.3.1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自书遗嘱纠纷案” |
1.3.2 “王明、王军遗嘱继承纠纷案” |
1.3.3 小结 |
1.4 关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的司法案例 |
1.4.1 “病危老汉将房产送给保姆案” |
1.4.2 “孙卫萍与孙惠芳等遗嘱纠纷案” |
1.4.3 小结 |
1.5 关于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司法案例 |
1.5.1 “杭州百万遗赠案” |
1.5.2 “吴菊英诉邰丽娜遗产继承纠纷案” |
1.5.3 “四川省一起特殊的遗赠案” |
1.5.4 小结 |
1.6 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司法案例 |
1.6.1 “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案” |
1.6.2 小结 第2章 遗嘱继承制度的比较考察 |
2.1 遗嘱之方式 |
2.1.1 德、法、瑞、日、英美国家规定的遗嘱方式 |
2.1.2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遗嘱方式 |
2.2 遗嘱之撤销(撤回)和变更 |
2.2.1 遗嘱之撤销和撤回之法理分析 |
2.2.2 遗嘱撤销的概念及遗嘱撤销的理由 |
2.2.3 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方法 |
2.2.4 遗嘱撤销之撤销(即遗嘱撤回之撤回) |
2.3 遗嘱自由和限制 |
2.3.1 外国立法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 |
2.4 遗嘱之执行 |
2.4.1 遗嘱执行人之产生 |
2.4.2 遗嘱执行人之地位 |
2.4.3 遗嘱执行人之资格 |
2.4.4 遗嘱执行人之职责 第3章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制度之规定 |
3.1 遗嘱形式 |
3.1.1 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五种遗嘱形式 |
3.1.2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规定的特点 |
3.2 遗嘱的撤销(撤回)和变更 |
3.2.1 我国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方式 |
3.2.2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制度的态度 |
3.3 遗嘱自由原则 |
3.3.1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原则规定 |
3.3.2 遗嘱自由原则存在的社会意义 |
3.3.3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第4章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中若干制度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的制度构想 |
4.1 关于遗嘱方式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
4.1.1 录音遗嘱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4.1.2 对于口头遗嘱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
4.2 对于遗嘱的撤销、撤回制度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
4.2.1 公证遗嘱的效力过高 |
4.2.2 对遗嘱的撤销和撤回规定的界限模糊 |
4.2.3 我国《继承法》未对遗嘱之撤回的再撤回作出规定 |
4.3 关于遗嘱自由制度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
4.3.1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仍有完善的必要 |
4.3.2 特留份制度的借鉴 |
4.4 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的制度构想 |
4.4.1 我国《继承法》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缺陷 |
4.4.2 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7)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遗嘱执行人制度概述 |
一、遗嘱执行人的概念 |
二、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作用 |
四、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
五、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必要性 |
第二章 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
一、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 |
二、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
三、遗嘱执行人的就职与拒绝 |
第三章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概述 |
二、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遗嘱执行人任务的终结 |
四、遗嘱执行人的监督 |
第四章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概括及评析 |
二、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三、律师和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可行性 |
四、遗嘱信托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民事疑难案件法律发现的实证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一) 学术研究背景 |
(二) 法律实践背景 |
二、研究的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律发现与疑难案件的相关概念 |
一、法律发现的内涵 |
(一) 法律发现的概念 |
(二) 法律发现的特征 |
(三) 法律发现与相近概念的辨析 |
二、司法审判中的疑难案件 |
(一) 疑难案件的概念 |
(二) 疑难案件的类型 |
(三) 疑难案件法律发现的特征 |
第二章 疑难案件法律发现的材料分析 |
一、研究对象及材料的选取 |
(一) 研究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 |
(二) 研究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民事案例 |
二、《公报》中公布的疑难案件法律发现的材料分析 |
(一)《公报》中公布的民事案例归类 |
(二)《公报》中疑难案件法律发现的材料分析 |
第三章 疑难案件法律发现和《公报》案例公布中存在的问题 |
一、疑难案件法律发现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对案件事实识别不准确 |
(二) 案例说理性较差,方法论体现较弱 |
(三) 法律原则的适用不确定,不统一 |
(四) 同类案件发现顺序不统一 |
(五) 缺乏对于适用的法律依据的说明 |
二、《公报》案例公布形式上存在的问题 |
(一) 类似案件重复发布 |
(二) 案例类型缺乏归纳总结 |
(三) 违反法律原则,审判原则存在冲突 |
(四) 法律发现结果不具有普适性 |
(五) 裁判摘要编写不规范 |
(六) 案例遴选标准模糊 |
(七) 案例数量不能满足实践需要 |
三、《公报》中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实效问题 |
(一) 指导力弱,造成改判和重审率较高 |
(二) 各级法院参照率低 |
第四章 基于疑难案件法律发现实证研究的对策性建议 |
一、完善疑难案件的法律发现方法 |
(一) 完善事实疑难案件的法律发现方法 |
(二) 完善法律疑难案件的法律发现方法 |
(三) 完善疑难案件法律发现的范式 |
二、完善最高院疑难案件发布的形式 |
(一) 规范裁判摘要的编写 |
(二) 完善案例遴选标准 |
三、提高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力 |
(一) 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 完善案例指导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谢辞 |
(9)公报案例裁判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公报案例裁判解释概述 |
1.1 裁判解释的概念 |
1.2 裁判解释的特性 |
1.2.1 解释对象的个案性 |
1.2.2 解释主体的特定性 |
1.2.3 解释过程的对决性 |
1.2.4 解释的实践理性 |
1.2.5 解释活动的拘束性 |
1.3 裁判解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1.3.1 裁判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关系 |
1.3.2 裁判解释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的关系 |
第2章 公报案例裁判解释基本形态 |
2.1 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总结 |
2.2 公报案例裁判解释基本形态 |
2.2.1 文义解释方法 |
2.2.2 对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
2.2.3 法律漏洞的补充 |
2.2.4 利益衡量 |
第3章 公报案例裁判解释存在的问题 |
3.1 现行司法体制不健全 |
3.1.1 司法不独立 |
3.1.2 诉讼程序不公正 |
3.2 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
3.2.1 法官职业非专业化 |
3.2.2 法官司法能力低下 |
3.2.3 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 |
3.3 判决书说理力度欠缺 |
第4章 公报案例裁判解释的完善建议 |
4.1 健全我国司法体制 |
4.1.1 切实保障司法独立 |
4.1.2 完善诉讼机制 |
4.2 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
4.2.1 实行法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 |
4.2.2 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
4.2.3 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 |
4.3 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来源 |
二、研究现状 |
(一) 两岸三地民事判例制度研究概况 |
(二) 重点问题 |
(三) 初步评估 |
三、研究界域 |
(一) 研究对象 |
(二) 研究范围 |
四、研究方法与逻辑径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逻辑径路 |
第一章 新视角:从现实中走近民事判例制度 |
一、"同案不同判"的现实困境 |
(一)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考察 |
(二) "同案不同判"的主客观因素 |
(三) "同案不同判"是否能够避免 |
二、学界的应对方案 |
(一) 加强立法说与司法解释说 |
(二) 法理习惯说 |
(三) 判例法引进说 |
(四) 案例指导制度说 |
三、新的选择——民事判例制度说 |
(一) 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 |
(二) 判例制度的现实优势 |
(三) 在构建判例制度的过程中应优先构建民事判例制度 |
第二章 制度考辩:民事判例制度比较法研究 |
一、判例法中民事判例制度的演变轨迹 |
(一) 盎格鲁-撒克森法系的民事判例制度 |
(二) 亨利二世改革后的英国民事判例制度 |
(三) 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民事判例制度 |
小结:民事判例制度的演变启示 |
二、民事判例制度与成文法的结合 |
(一) 借鉴:德、意在民事法律制度上的改革 |
(二) 吸纳:日本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方式 |
(三) 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判例制度 |
小结:民事判例制度与成文法的和谐 |
三、民事判例制度与中华法系的渊源 |
(一) 秦汉时期民事判例制度概览 |
(二) 唐宋民事判例制度举隅 |
(三) 明清民事判例的性质分析 |
小结:中国古代民事判例制度的特点及对中华法系的贡献 |
第三章 理论重构:我国民事判例制度构建基点 |
一、价值基础——走出民事判例制度工具理性的误区 |
(一) 规范与秩序:司法能动视野下的民事判例制度 |
(二) 稳定与和谐:转型时期民事判例制度的功能分析 |
(三) 效率与正义:民事判例制度背景下的价值重释 |
二、思维方法突破——跨越"案例指导制度"的藩篱 |
(一) "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研究概述 |
(二) 案例指导制度研究的具体争议 |
(三) "案例指导制度"的反思与突破 |
三、本土回应——中国社会与民事判例制度的歧向与弥和 |
(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与民事判例制度的扞格 |
(二) 民事判例制度与中国现实社会的裂缝与弥合 |
(三) 超越与重构:寻求文化与制度的结合 |
第四章 制度架构:中国语境下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本体 |
(一) 我国民事判例制度本体的涵义 |
(二) 构成民事判例制度本体的要素 |
(三) 民事判例制度本体对法官的最后定位 |
二、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法律关系 |
(一) 民事判例关系是民事法律救济关系 |
(二) 民事判例关系是民事判例制度具现化的唯一方式 |
(三) 民事判例关系是实现"否定之否定"的重要手段 |
三、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构造 |
(一) 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创制和适用原则 |
(二) 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三大主体 |
(三) 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四步裁判方式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
一、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 |
(一) 实践的内涵 |
(二) 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品格 |
(三) 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方式 |
二、关于如何运用民事判例制度进行案件审理的设想 |
(一) 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下法官的办案过程 |
(二) 未来民事判例制度下法官的办案过程 |
(三) 对比和结论 |
结语 |
附件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案(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研究[D]. 王瑞.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2]诉讼契约的司法适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考察[J]. 赵景顺. 法律方法, 2016(02)
- [3]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重构研究[D]. 黄倩. 湖南师范大学, 2014(08)
- [4]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D]. 朱政. 南京师范大学, 2014(12)
- [5]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之探析[J]. 曹贤余. 社会科学家, 2013(07)
- [6]我国遗嘱继承若干制度实务问题研究[D]. 蒋大伟. 河北大学, 2012(08)
- [7]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D]. 张晓燕. 复旦大学, 2011(08)
- [8]我国民事疑难案件法律发现的实证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研究对象[D]. 任敏. 广东商学院, 2011(09)
- [9]公报案例裁判解释研究[D]. 王艳芝. 河北大学, 2010(12)
- [10]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研究[D]. 骆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