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公告(一)(论文文献综述)
李家达[1](2021)在《汕头市海洋休渔期渔政执法协同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朱晖[2](2021)在《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文中认为我国渔业资源丰富,自建国以后至今,我国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升渔业产量,发展海洋渔业经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性转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连续稳居世界首位。其中,沿岸和近海水域是我国的主要渔场,主要渔汛、经济鱼类和水产品均产于这些水域,因此一直是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区域。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渔业政策的调整,沿海渔业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捕捞规模被不断限缩,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但由于渔船、渔具的大量投入,捕捞强度过大,整体沿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整体衰退,再加上周边国家对所管辖海域的渔业管控日趋严格,外海的部分渔船被迫退向近岸。而此时原本在潮间带至7-10米等深线以内的滩涂和近海养殖,随着养殖业的扩张,养殖方式的变化,特别是海洋牧场和底播养殖、人工鱼礁的不断普及,养殖区域不断向外海拓展,覆盖到了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船作业场所。养殖权人根据取得的许可设定养殖范围,禁止捕捞船舶进入划定的养殖区域。而这些区域原本是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业船舶作业的区域,渔民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捕捞许可,有权捕捞野生鱼类,因此无视养殖权人设立的界限仍然进入养殖区进行捕捞,但养殖权人则认为捕捞者侵犯了其对海域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于是近海养殖和捕捞纠纷不断,引发了有关海域之争。这不仅导致了捕捞权人和养殖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造成了渔民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养殖者、捕捞者、主管部门三方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凸显出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两个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一是渔业资源的严重匮乏与急剧增长的对优质渔业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为保护海洋资源而实行的限制捕捞制度与传统渔民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尖锐的表现就是涉外事件日益增多,中国渔船屡屡在域外因非法捕捞作业而被查处,并引发国际纷争;海域使用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表面来看养殖和捕捞的纠纷是用海纠纷,实质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之间的协调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在利用海洋过程,对利益的争夺与海洋渔业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其背后隐藏的是海域资源配置和渔业管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人类对海洋利用的价值取向和国际海洋秩序及渔业政策发展变化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对养殖权和捕捞权冲突的表现和成因分析来发现冲突的根源所在,从制度完善和管理变革两个方面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并进行路径上的探索。渔业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失衡必然引发权利之争。利益的平衡和权利冲突仅仅依靠市场自动调节难以解决,最终还是要靠政府干预。以市场为中心的产权制度曾被提出认为可以解决渔业管理中的过度捕捞和权利分配等问题,但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和缺乏整体协调大多数努力都失败了。渔业权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对不同渔民群体的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过程,即解决有限的渔业资源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权利分配本质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成果,分担社会成本。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规范、利益分配、责任分担等都是社会关系外化的表现。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是要实现自身在现实社会规范中的价值。法治社会要求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法律对权力和权利内容的规定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基于社会正义的维度,要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应得与所得的合理程度为表征,由政府对市场分配结果的不公加以纠正。通过干预实现不同渔业主体在市场中的公平交换,以解决交换过程资源的不平等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其核心是作为主体的渔民无论在分配的哪个阶段,都能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此外,人类发展的多重性决定正义是多层面、多视角的,正义不能仅局限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应放眼于整个自然界和生态系统,在自然规律中不断协调,加以融合。社会发展到当今时代,发展的目标已经不仅仅限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有着多元化的追求。为了实现人类共同向往的自由,应当通过对实然世界的考查,实现对应然世界的追求,完成人性善的飞跃,因此,分配正义应当上升到生态正义的维度。基于生态正义理论,渔业资源的分配正义至少应当包括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强调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敬畏海洋,尊重所有海洋生物物种,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呵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和肆意掠夺渔业资源。基于正义理念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是解决渔业权冲突的根本路径,但正义的实现要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历史上,对渔业资源不可枯竭的认识和海洋自由论消除了对渔业发展的担忧,实现了船队和渔具的现代化;但过度捕捞和资源衰竭的现实又使人们重新审视渔业发展的视角,提出了许可制度和渔业配额制度等限制管理措施。我国渔业政策由此经历了由鼓励捕捞到限制捕捞、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的转变,特别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海域的规范管理。但长久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资本中心主义背景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都完全以人类为中心,以获得资本最大化为目标,无视资源的有限性而竭力提升捕捞能力、加大养殖密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导致过度捕捞、海域污染和渔业资源的衰竭。渔业权的冲突是利益争夺私权滥用的表现,也是政策调整过程中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关系的弥散与扩张,市场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关系在不断加深,具有广泛性的渔业秩序不再是传统民事主体的私权秩序,而是进入多重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的复合阶段。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性质、特点和排他性均不同,仅依靠行为人之间的自行约束已显不足,因此由带有共同约束属性的公权力介入管理已有必要。从渔业管理的层面上来看,现有管理体系存在体制混乱和权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应转变渔业管理的思路,在权利保护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渔业主体采取不同的倾斜保护政策,从而对养殖权人和捕捞权人的权利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制度建构方面,一方面基于社会正义,对传统渔民的入渔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生态正义,完善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以及海域分层确权制度。在管理模式方面,推行渔业综合管理模式,实施渔业综合授权许可和综合执法体制,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农业农村部[3](2021)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文中指出农渔发[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渤海综合治理和涉外渔业综合管理等决策部署,强化渔政执法攻坚,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陈维康[4](2020)在《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河北省有487公里海岸线,海洋渔业资源具有天然的秉赋。据统计,河北省现有正规海上作业渔船7100余艘,涉渔“三无”船舶8000余艘。近年来,随着海洋渔业资源逐渐趋于枯竭,渔民进行海洋捕捞生产的网具网目尺寸也越来越小,尽管国家制定了伏季休禁渔制度,但是有“公地悲剧”形成了恶性循环,忽视生产安全,过度捕捞和破坏海洋生态资源的情形愈演愈烈。河北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渔政执法机构在海洋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线(12海里)内侧的渔政执法工作承担着主要任务。农业农村部提出“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获物”的指导意见,但因河北省实际和渔政执法体系建设等诸多因素,导致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尚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本文从解决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入手,以依法行政、行政监督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为指导,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社会调查法等研究方法,研究并提出解决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即推进河北省渔业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强渔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装备建设,加大执法基地建设力度和改进渔政执法评价体系。
陈晨[5](2020)在《福建省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多中心治理研究》文中指出渔业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的自然资源,在开发及利用过程中极易造成公地悲剧,无节制的攫取开发导致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沿岸海洋渔业资源面临日益枯竭的困境。围绕海洋渔业资源开展的管理措施主要体现出三大特征:控制措施,对渔业投入进行科学管控;技术措施,采用有效技术养护渔业资源;政策管理,政府从中发挥主导作用。由于管理机制过于强调控制与命令,再加之渔业资源并不固定,且具有跨界性质,导致渔民在法规遵守与资源养护方面缺乏自觉性与积极性。随着竞争加剧,很多渔民都纷纷采取各种投机行为,想要获得更多渔业资源。在这种局面下,大多数渔民都过于重视短期收益,而忽视了对渔业资源的养护,而当前对渔民的捕捞作业难以起到有效监督。本研究从多中心治理的视角来考察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问题,通过对福建省惠安县的调查,了解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现状,在多中心治理理论框架下,从政府、协会和渔民三个主体层面分析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比如,管理主体单一,监管乏力;缺乏能发挥有效作用的行业协会;渔民追求短期利益,捕捞强度居高不下等。同时剖析问题产生于管理方式、产权确定及协会和渔民缺乏参与等原因,提出走向多中心的海洋渔业资源治理之路,即构建有效提升政府监管水平、扶持行业协会建立、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的共商共建共管的渔业资源治理模式。
李明书[6](2020)在《伏季休渔期盐城市渔政渔民公共服务提升研究》文中提出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已经实施了 25年仍是当前我国最有效的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手段之一。盐城市是江苏省伏季休渔重点城市,拥有海洋捕捞渔船2282艘,专业和兼职从事海洋捕捞、滩涂养殖人员达1.5万人。盐城市渔政作为盐城渔业活动的主管部门,既是休渔期的执法者,也是在伏季休渔期为渔民提供服务的服务者。在当前深化行政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已经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方向的大背景下,公共服务能力的高低成为社会各界评价政府部门执政能力高低和能否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尺之一。同时,因海洋捕捞效益降低、渔民见识和视野的提高等因素,渔民对伏季休渔期渔民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我国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盐城市渔政应秉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抓住长达4个月的伏季休渔期拓展服务供给,深化服务内容,达到提升对渔民的公共服务的目的。伏季休渔是繁殖幼苗、涵养渔业资源的黄金期和窗口期,同时也是提供渔民公共服务的黄金期和窗口期。在伏季休渔期盐城渔政对渔民不仅是监管,更应做好服务。本论文以盐城渔政为研究对象,以渔民公共服务为研究内容,以伏季休渔期为重点,采用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新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理论对当前伏季休渔期盐城市渔政对渔民公共服务进行分析,指出当前对渔民公共服务中还存在重监管、轻服务,渔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单一、部分区县渔港建设不完善、培训服务不能完全满足渔民需求、伏季休渔期偷捕现象仍存在等问题。从伏季休渔期盐城渔政对渔民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入手,在充分借鉴日本、加拿大、挪威等国外渔业发达国家渔政管理经验和国内广东、海南等海洋大省特色管理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伏季休渔期特点和渔民现实需求,从建立多元化的服务供给模式、在制度上完善渔民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深化当前渔民公共服务以及提升伏季休渔期执法能力等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伏季休渔期对渔民公共服务对策。在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提升盐城市渔政在伏季休渔期对渔民公共服务能力,可以丰富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在实践应用的研究成果,同时为政府制定和完善对渔民公共服务政策提供一定参考。
王雷[7](2019)在《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文中研究指明渔业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定义,但是根据《物权法》和《渔业法》当中的一些规定,可以将渔业权分为渔业捕捞权和渔业养殖权。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渔业权的概念可以定义为以下几种说法:一、在特定的水域内依法设定的可以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即利用特定的水域依法进行渔业捕捞行为或者从事渔业养殖行为的权利;二、在一定的水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渔业捕捞或者从事渔业养殖的权利。渔业权包括养殖权和捕捞权。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出现了渔业权立法不到位、缺少对渔业权的行政管理、缺少对不履行养殖权义务的监管、缺乏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等问题因此,论述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对我国渔业权人利益的保障以及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文献法、调研法等手段,分析了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总结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渔业权立法不到位、缺少对渔业权的行政管理、缺少对不履行养殖权义务的监管、缺乏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我国渔业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渔业权的有效监督机制和缺乏对渔业行政执法充足的经费保障。通过分析借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结合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实际,对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渔业权的立法工作、优化渔业权行政管理工作、建立渔业保险制度、构建渔业权双层结构、建立渔业权司法保障。本文通过对渔业权概述,介绍了渔业权的概念界定、养殖权的涵义和捕捞权的涵义;阐述了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了渔业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介绍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并从中分析借鉴了可取之处;最后对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议。
范凯松[8](2019)在《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渔船大国,渔船数量和规模均居世界第一。渔业船舶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也是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者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渔业船舶经历了从一叶扁舟到现代化渔船的漫长发展过程。渔船监管是渔业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它对促进渔业发展、维护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养护渔业资源都具有重要意义。海洋渔业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资源,但是捕捞强度超过资源的再生能力,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长期以来,我们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利用与开发现在已经是超负荷状态,经济鱼类大幅度降低,海洋与渔业经济出现效益滑坡、大量的渔船停业停产、渔民的人均收入大幅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严峻。近年来,海洋渔业资源持续衰退成为举国关注的热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沿海地区过程中多次就促进海洋与渔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指示,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出台《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国从1995年起开始实施伏季休渔,它规定了某些特定捕捞作业在每一年的特定时间、特定水域不得从事某些特定捕捞作业。其主要目的就是在每年鱼类繁殖和幼鱼成长的春夏之际,通过停止捕捞活动,为海洋生物资源提供了休养生息的机会。经过多年的实施,伏季休渔制度越来越完善,从一开始的少部分作业类型的渔船进行休渔,逐步发展到除少量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外的全部渔船进行休渔。该政策已经成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这一措施得到了社会各界包括渔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热烈欢迎,不仅带来了良好的生态效益还有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谓一举三得。本文根据渔业主管部门统计的基础性数据,介绍当前福建海洋渔船现状,结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实际监管过程中所遇到的案例,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违法案件,分析得出福建海洋渔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国内外成功的海洋渔船监管经验,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梁平[9](2019)在《渔港港务管理优化研究 ——以连云港市为例》文中提出渔港是渔业生产中最重要的公共设施,多年来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服务渔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渔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小部分,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投入,使得渔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渔港港务管理效率较为落后。同时,现阶段的渔港开发利用秩序混乱,渔港经营直接收益少,用于渔港维护资金严重不足,渔港发展陷入停滞,这种境况对渔业的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秩序维护等多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这种境况亟需改变。本文希望能抓住渔港港务管理这个渔港治理的重点,突破现阶段渔港治理中行政主导型的治理模式,利用准公共物品治理理论,通过将渔港港务管理中行政业务与日常管理业务分类管理,对渔港港务中的日常管理业务通过公司化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将连云港市辖区内的渔港纳入到统一的渔港港务管理公司,实现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提高渔港港务管理效率,解决渔港现阶段面临的各种问题,实现渔港的自我管理。本文通过对渔港实地走访、查阅大量关于公共物品治理的文献资料,尤其是公共物品性质的分类确定和转变公共物品供给方式方面书籍,寻找支撑本文的理论基础。本文着重参考了连云港市渔港港务管理的历史与现状。本文还对日本、美国渔人码头、温哥华渔人码头、浙江石浦渔港、上海东方国际水产城的渔港港务管理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借鉴吸收这些国家和地区渔港的先进治理经验,对比分析找出更适合连云港未来渔港港务管理思路和方法。本文对渔港主管部门和渔民等多主体进行访谈,了解渔港港务的运行和管理现状,以及管理部门对渔港港务的看法和需求。本文对访谈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加深了对渔港港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认知并对渔港港务管理的创新、可借鉴经验明确了思路。本文对几个方面着重调查:(1)渔港的投资、建设、维护等方面的资金来源和政策;(2)渔港港务管理组织和管理力量情况;(3)渔港主管部门渔港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困境;(4)渔港码头老板和渔港使用者在经营、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5)渔港码头老板现有经营区域的来源和经营状况。从现在情况看,渔港建设维护资金不足严重困扰渔港的发展。另外,渔港管理部门人力物力不足、渔港内部缺乏管理服务组织和渔港开发利用秩序混乱都是渔港长期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本文通过实地调研以及从公共物品治理的角度对渔港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公共池塘”理论更符合渔港的特征。渔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不存在竞争性,当超过一定限度后便具有极强的排他性。渔港能提供的停泊、堆放、等服务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资源、渔港能提供的服务能力是有上限的、渔港内渔船及经营者对其他人具有排他性,但却对渔港外的船或人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渔港港务在管理上更应该更趋向准公共物品治理理论,宜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对非行政事务管理。本文通过对渔港港务管理中涉及的行政事务和管理事务进行分类管理,将行政执法的执法职能集中于渔港港务管理办公室(行政中心),将渔港日常管理业务交给渔港港务管理公司。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各个组织更加专业高效的从事自身本职工作。这种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的方式对未来渔港港务管理会更加贴近实际,为以后政策制定提供参考。通过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集中优势发展中心渔港、拓展多种融资渠道、创新渔港内部经营竞争机制、发展多种渔港产业等多方面实现渔港港务管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升级、高质高效、安全生产等多个目标。另外,本文认为要对现渔港内部经营者合理收编、对渔港内部经营区域标准化改造方便经营者的进入和退出、对渔港港务管理公司加强监督检查、增加对渔港内部经营者多方面的考察机制和奖惩机制来实现渔港的良性运行、实现渔港的自我升级。
李汉祥[10](2019)在《盐城市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结构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洋渔业作为沿海地区重要的海洋产业,是中国尤其是沿海省份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渔业不仅丰富了人类食物供应体系,还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了通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日益凸显。近年来,海洋捕捞强度加大,环境污染加剧导致沿海海洋渔业资源萎缩明显。因此,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压减渔船数量,提高渔业船员准入标准和法律意识,被认为是保证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海洋渔业船员,尤其是职务船员是渔业从业人员的核心,船员业务素质水平和法律意识高低直接影响着渔船生产效益和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好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管理已经成为海洋捕捞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文阐述了海洋渔业的科学内涵,分析了海洋渔业的发展现状和近年来海洋渔业捕捞方式的变化,指出了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管理在海洋捕捞管理中的重要性。以盐城市为例,统计了海洋渔业船员发展情况及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结构,进行了 SWOT分析,阐述了盐城市渔业船舶对职务船员的约束和规制。进一步研究了盐城市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管理的价值,引入木桶效应分析了影响职务船员这一海洋渔业的短板,提出了解决当前海洋渔业职务船员问题的思路,提出了优化海洋渔业职务船员队伍结构的对策和建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公告(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公告(一)(论文提纲范文)
(2)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权利分配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内涵界定 |
一、近海海域的界定 |
二、渔业权的界定 |
三、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概念厘定 |
(一)养殖权的界定 |
(二)捕捞权的界定 |
第二节 权利分配的基础-海洋自由论 |
一、海洋自由论的形成 |
(一)海洋自由论的起源 |
(二)海洋自由论的提出 |
二、海洋自由论的限制 |
(一)海洋占有论的提出 |
(二)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 |
第三节 权利分配的价值取向 |
一、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人类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二、资本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资本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资本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第二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表征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正当性冲突 |
一、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渔业权 |
二、作为法定权利的渔业权 |
(一)捕捞权的国际法定化 |
(二)捕捞权和养殖权的国内法定化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优先性冲突 |
一、基于习惯性权利的优先性 |
二、基于发展权利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养殖权、捕捞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 |
一、关于海域合法使用权的争议 |
二、关于海域分界线认定的争议 |
三、关于同一片海域存在多种使用权的争议 |
第三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成因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内部成因 |
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性质不同 |
二、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排他性不同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外部成因 |
一、渔业法律政策的变迁 |
(一)捕捞业政策的转变 |
(二)养殖业政策的发展 |
二、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 |
(一)海域范围界定的影响 |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影响 |
第四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冲突解决路径建构的逻辑基准 |
一、基于社会正义的分配 |
(一)社会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渔民的优先性 |
二、基于生态正义的分配 |
(一)生态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生态渔业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冲突解决的制度建构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
二、海洋保护区制度 |
(一)海洋保护区的界定 |
(二)海洋保护区对渔业的影响 |
三、海域立体确权制度 |
(一)海域立体确权的必要性 |
(二)海域立体确权的可行性 |
(三)海域立体确权的管理 |
四、渔业权救济制度 |
(一)渔业保险制度 |
(二)渔业权益损害赔偿机制 |
第三节 冲突解决的综合管理模式变革 |
一、综合管理的内涵界定 |
(一)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 |
(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二、综合管理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主要国际公约规定 |
(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
三、综合管理模式建构 |
(一)综合授权许可制度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三)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检查规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水上检查规范 |
第三节陆上检查规范 |
第三章办案规范 |
第四章执行规范 |
第五章取证规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书证 |
第三节物证 |
第四节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第五节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
第六节认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意见、结论 |
第七节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第六章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 |
第七章结案规范 |
第八章工作条件 |
第九章附则 |
(4)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价 |
1.3 研究内容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河北省海洋渔业 |
2.1.2 渔政执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依法行政理论 |
2.2.2 行政监督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4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渔政执法的现状 |
3.1 渔政执法体系 |
3.1.1 我国渔政执法体系 |
3.1.2 我国部分省市渔政执法体系 |
3.2 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体系 |
3.2.1 法规体系 |
3.2.2 机构队伍建设 |
3.2.3 执法装备建设 |
3.2.4 执法基地建设 |
3.2.5 执法对象 |
3.2.6 执法重点与难点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河北省海洋渔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4.1 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4.1.1 渔政执法无法可依现象突出 |
4.1.2 执法人员待遇得不到保障 |
4.1.3 渔政执法船无法正常运转 |
4.1.4 执法程序存在漏洞 |
4.1.5 问责追责过重 |
4.1.6 渔船普遍小乱差 |
4.2 原因分析 |
4.2.1 法律体系不健全 |
4.2.2 执法机构队伍性质得不到保障 |
4.2.3 执法装备建设落后 |
4.2.4 缺少专用渔政执法基地 |
4.2.5 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的对策 |
5.1 推进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法律体系建设 |
5.1.1 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 |
5.1.2 健全海洋资源保护相关法规 |
5.1.3 完善执法程序 |
5.1.4 建立海上联合执法机制 |
5.2 推进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 |
5.2.1 明确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
5.2.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5.3 加强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装备建设 |
5.3.1 提高渔政执法船建设水平 |
5.3.2 引进新型执法设备 |
5.4 加强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基地建设 |
5.4.1 划定渔政执法船专用停靠码头 |
5.4.2 划定扣押渔船专用停靠码头 |
5.4.3 建设证据保存仓库 |
5.5 完善海洋渔政执法评价机制 |
5.5.1 强化正确的执法理念 |
5.5.2 建立科学的渔政执法监督评价标准 |
5.5.3 鼓励民间组织参与渔政执法监督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5)福建省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多中心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海洋渔业资源 |
二、海洋渔业资源管理 |
三、多中心治理主体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章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现状 |
第一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基本情况 |
一、海洋渔业资源与捕捞生产情况 |
二、海洋渔业资源面临的陆源污染 |
第二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 |
一、海洋渔业资源主管部门 |
二、海洋渔业资源管理补充—渔业组织 |
第三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要做法 |
一、执法监察 |
二、生态修复 |
三、产业转型 |
四、普法教育 |
第四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效果评析 |
一、海洋渔业违法行为处罚效果不明显 |
二、渔业生态修复的效果有限 |
三、渔民对生态修复理念的认可度低 |
第四章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监管乏力 |
二、行业协会的职能不健全 |
三、渔民群体短期利益驱使 |
第二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及执法力量有限 |
二、渔业协会缺乏政策扶持和社会力量参与 |
三、渔民群体受教育程度不高 |
第五章 走向多中心的海洋渔业资源治理 |
第一节 多中心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可能性 |
一、海洋渔业资源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意愿 |
二、海洋渔业资源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定位 |
第二节 多中心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对策 |
一、提升政府科学治理水平 |
二、鼓励、扶持基层渔业协会的建立 |
第三节 构建合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
一、政府与渔业协会合作治理 |
二、政府与渔民间的互商共建 |
三、协会与渔民间的监督保障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伏季休渔期盐城市渔政渔民公共服务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伏季休渔 |
2.1.2 渔民公共服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3 盐城市渔政在伏季休渔期对渔民公共服务现状分析 |
3.1 当前盐城市渔政伏季休渔期对渔民公共服务内容与成效 |
3.1.1 当前伏季休渔期对渔民公共服务的内容 |
3.1.2 伏季休渔期对渔民公共服务取得的成效 |
3.2 当前伏季休渔期对渔民公共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存在重监管、轻服务的问题 |
3.2.2 渔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单一 |
3.2.3 部分区县渔港功能不完善 |
3.2.4 培训服务不能完全满足渔民需求 |
3.2.5 存在伏季休渔期偷捕破坏渔业秩序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服务理念滞后 |
3.3.2 其他政府部门、非营利组织和市场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
3.3.3 渔港建设中政府主体作用发挥不到位 |
3.3.4 培训服务机械式 |
3.3.5 管理任务繁重突显渔政队伍人手不足 |
4 国外与国内其它地区对渔民公共服务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对渔民公共服务概况 |
4.1.1 日本:设立独立的渔业顾问委员会 |
4.1.2 加拿大:不断调整渔政机构和管理手段匹配渔业发展 |
4.1.3 挪威:通过完善的立法和渔民收入补贴制度维护渔民利益 |
4.2 国内其它地区对渔民公共服务概况 |
4.2.1 山东:突出财政资金对海洋渔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
4.2.2 海南:构建数字化海洋公共服务网络 |
4.2.3 广东:对伏季休渔渔民给予多样性补贴解决实际困难 |
4.3 国内外先进经验借鉴 |
4.3.1 重视信息化在对渔民公共服务中的应用 |
4.3.2 加强财政资金对渔民公共服务的引导作用 |
4.3.3 推进非政府独立机构为渔民提供服务 |
4.3.4 完善法律和制度建设 |
5 提升盐城市渔政伏季休渔期对渔民公共服务对策分析 |
5.1 建立多元化伏季休渔期渔民公共服务供给 |
5.1.1 激发其他政府部门活力为渔民提供服务 |
5.1.2 引导渔业协会农干校等团体为渔民提供公共服务 |
5.1.3 发挥政府主体作用抓住伏季休渔时期加快标准化渔港建设 |
5.1.4 鼓励广大公众为渔民提供高效的市场服务 |
5.2 从制度上完善渔民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
5.2.1 完善渔业船员培训管理体系 |
5.2.2 完善涉渔公共部门联动体系 |
5.2.3 构建完善渔港综合管理体系 |
5.2.4 完善财政补贴长效机制 |
5.3 以人为本深化伏季休渔期渔民公共服务 |
5.3.1 优化培训和考试 |
5.3.2 加强对船员证书和船员培训中介机构管理 |
5.3.3 根据休渔进程合理安排服务 |
5.4 提升伏季休渔期执法能力 |
5.4.1 提升渔政队伍综合素质 |
5.4.2 开展多种形式执法培训 |
5.4.3 创新伏季休渔期渔政执法手段 |
5.4.4 完善执法标准和考核监督体系 |
5.5 加强对伏季休渔期渔民公共服务的监督反馈 |
5.5.1 构建有效的交流反馈渠道 |
5.5.2 提高渔民文化素质和参与精神 |
5.5.3 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渔业权概述 |
(一)渔业权概念的界定 |
(二)养殖权的涵义 |
(三)捕捞权的涵义 |
二、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三、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借鉴 |
(一)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借鉴 |
四、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渔业权的立法工作 |
(二)优化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
(三)建立渔业保险制度 |
(四)构建渔业权双层结构 |
(五)建立渔业权司法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8)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研究的创新与特色 |
2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海洋渔船 |
2.1.2 海洋渔船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服务理论 |
3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的现状 |
3.1 福建海洋渔业资源和经济概况 |
3.2 福建海洋渔船现状 |
3.2.1 福建海洋渔船情况 |
3.2.2 渔业船舶分类 |
3.3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架构 |
3.3.1 监管依据和制度 |
3.3.2 监管主体和对象 |
3.3.3 监管方式 |
3.3.4 监管案例评析 |
4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4.1 监管架构漏洞较多 |
4.1.1 监管制度存在盲区 |
4.1.2 监管部门职能交叉 |
4.1.3 监管方式落后 |
4.2 监管水平不高 |
4.2.1 监管力度不够 |
4.2.2 监管威慑性不够 |
4.2.3 监管部门间联动性不够 |
5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
5.1 监管制度不完善 |
5.1.1 海洋渔船监管依据不健全 |
5.1.2 海洋渔船退出机制不健全 |
5.1.3 跨区域监管机制不健全 |
5.2 监管力量失衡 |
5.2.1 监管队伍建设薄弱 |
5.2.2 监管基础设备落后 |
5.2.3 监管职能较为分散 |
5.3 监管保障措施不完善 |
5.3.1 对渔民综合素质提升不够 |
5.3.2 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力度不强 |
5.3.3 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 |
6 国内外海洋渔船监管经验借鉴 |
6.1 国外海洋渔船监管经验借鉴 |
6.1.1 日本海洋渔船监管 |
6.1.2 挪威海洋渔船监管 |
6.2 国内海洋渔船监管经验借鉴 |
6.2.1 江苏海洋渔船监管 |
6.2.2 山东海洋渔船监管 |
7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的对策建议 |
7.1 建立健全海洋渔船监管制度 |
7.1.1 完善监管依据 |
7.1.2 创新信息化监管机制 |
7.1.3 推动三级管理机制 |
7.2 强化海洋渔船监管力量 |
7.2.1 加强监管人员的管理 |
7.2.2 引进更新先进的监管设备 |
7.2.3 整合监管机构职能 |
7.3 完善监管保障措施 |
7.3.1 加强渔民综合素质提升 |
7.3.2 加大转产转业扶持力度 |
7.3.3 建立渔民生活保障机制 |
7.3.4 加强对海洋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渔港港务管理优化研究 ——以连云港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国外研究概况 |
1.2.2 国内研究概况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渔港港务管理相关理论 |
2.1 渔港港务管理的相关概念 |
2.1.1 渔港和渔港港务管理 |
2.1.2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的定义 |
2.2 相关基础理论 |
2.2.1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 |
2.2.2 俱乐部物品理论 |
2.2.3 可竞争市场理论 |
2.2.4 市场及政府失灵理论 |
第三章 渔港港务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渔港港务管理运行现状 |
3.1.1 连云港市渔港的发展现状及成就 |
3.1.2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情况 |
3.1.3 渔港港务管理情况 |
3.2 渔港港务管理存在问题 |
3.2.1 渔港内部物业管理组织缺失 |
3.2.2 渔港港务管理资金不足 |
3.2.3 渔港基础设施损坏缺失严重 |
3.2.4 渔港港务公益属性被淡化 |
3.2.5 渔业产业规模化程度不高 |
3.2.6 渔港港务管理缺乏统一组织 |
3.3 渔港港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3.1 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 |
3.3.2 渔港经营许可混乱 |
3.3.3 渔港港务管理力量不足 |
3.3.4 渔港资金投入不足 |
3.3.5 渔港港务竞争机制缺位 |
3.3.6 渔港项目实施和利益保障缺少主体 |
第四章 国内外渔港港务管理经验与借鉴 |
4.1 国内外渔港港务管理的措施 |
4.1.1 日本渔港建设及港务管理经验 |
4.1.2 美国旧金山和温哥华渔人码头发展经验 |
4.1.3 浙江象山石浦渔港开发及港务管理 |
4.1.4 上海东方国际水产城渔港管理和发开利用 |
4.2 启示与借鉴 |
4.2.1 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
4.2.2 明确的渔港港务管理主体 |
4.2.3 多样的资金来源方式 |
4.2.4 多种形式的渔港经营模式 |
4.2.5 自由的经营市场 |
第五章 渔港港务管理优化设计--公司化管理 |
5.1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优化方案设计 |
5.1.1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理论应用 |
5.1.2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优化方案设计思路 |
5.1.3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优化方案设计的目标与原则 |
5.2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优化方案 |
5.2.1 完善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法律体系 |
5.2.2 成立渔港港务管理办公室(行政中心) |
5.2.3 成立渔港港务管理公司 |
5.2.4 解决渔港港务管理的资金短缺 |
5.2.5 促进渔港产业多种形式发展 |
第六章 渔港港务公司化管理运行保障措施 |
6.1 渔港港务管理公司成立前保障措施 |
6.1.1 合理收编原渔港码头经营者 |
6.1.2 标准化改造渔港码头 |
6.1.3 设置渔港经营权交易平台 |
6.2 渔港港务管理公司运营中保障措施 |
6.2.1 开展对渔港港务管理公司的行政指导检查 |
6.2.2 集中力量发展中心渔港 |
6.2.3 制定渔港码头经营者评价激励机制 |
第七章 结论 |
附录A 对部分渔民访谈提纲 |
附录B 对渔港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C 对渔港经营者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盐城市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结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论文研究理论意义 |
1.2.1.1 海洋捕捞是渔业生产的重要方式 |
1.2.1.2 科学管理海洋捕捞关系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 |
1.2.1.3 海洋渔业产业管理的现代化 |
1.2.1.4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管理是海洋捕捞管理的重要环节 |
1.2.2 论文研究实践意义 |
1.2.2.1 加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管理符合海洋渔业发展要求 |
1.2.2.2 提高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准入是加强海洋捕捞管理的客观需要 |
1.2.2.3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管理事关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的实施 |
1.2.2.4 加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管理是实现海洋捕捞经济效益的关键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2 海洋渔业船员发展现状 |
2.1 海洋渔业船员与职务船员 |
2.1.1 海洋渔业船员分类 |
2.1.2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分类 |
2.2 中国海洋渔业船员发展现状 |
2.2.1 中国海洋渔业发展情况 |
2.2.2 中国海洋渔业船员统计分析 |
2.3 江苏省海洋渔业船员发展现状 |
2.3.1 江苏海洋渔业发展情况 |
2.3.2 江苏海洋渔业船员统计分析 |
2.4 盐城市海洋渔业船员发展现状 |
2.4.1 盐城市海洋环境状况 |
2.4.2 盐城市海洋渔业发展情况 |
2.4.3 盐城市海洋渔业船员统计分析 |
2.4.4 盐城市东台市弶港镇蹲门村渔业职务船员调查 |
3 盐城市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结构与存在的问题 |
3.1 船员年龄构成及存在问题 |
3.1.1 按照年龄分布统计分析 |
3.1.2 船员年龄结构存在的问题 |
3.2 船员性别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
3.2.1 按照性别统计分析 |
3.2.2 性别构成存在的问题 |
3.3 船员证书等级分布及存在的问题 |
3.3.1 按照证书等级统计分析 |
3.3.2 证书等级分布存在的问题 |
3.4 船员证书职务分布及存在的问题 |
3.4.1 按照证书职务统计分析 |
3.4.2 证书职务分布存在的问题 |
4 盐城市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的规制及发展趋势 |
4.1 按船舶长度规制 |
4.2 按船舶主机功率规制 |
4.3 按船舶吨位规制 |
4.4 盐城市海洋渔业职务船员SWOT分析 |
4.5 木桶效应理论在盐城市海洋渔业船员中的应用 |
5 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对策建议 |
5.1.1 研究制定《船员法》,充分保障渔业船员权益 |
5.1.2 鼓励建立渔业船员中介机构,建立统一的渔业船员需求平台 |
5.1.3 转变渔业发展方式,促进海洋渔业产业结构升级 |
5.1.4 加大财政投入,将渔业船员培训纳入专项资金覆盖范围 |
5.1.5 大力发展休闲渔业,扩大船员市场容量,增加渔业行业吸引力 |
5.2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公告(一)(论文参考文献)
- [1]汕头市海洋休渔期渔政执法协同问题研究[D]. 李家达. 汕头大学, 2021
- [2]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D]. 朱晖. 吉林大学, 2021(01)
- [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J].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1(01)
- [4]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陈维康. 燕山大学, 2020(06)
- [5]福建省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多中心治理研究[D]. 陈晨. 华侨大学, 2020(01)
- [6]伏季休渔期盐城市渔政渔民公共服务提升研究[D]. 李明书.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7]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D]. 王雷. 吉林大学, 2019(03)
- [8]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研究[D]. 范凯松. 福建农林大学, 2019(02)
- [9]渔港港务管理优化研究 ——以连云港市为例[D]. 梁平.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9(03)
- [10]盐城市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结构优化研究[D]. 李汉祥. 苏州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