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法官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论文文献综述)
李丹阳[1](2021)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实证研究 ——以G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付雅梦[2](2020)在《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代表大会指出:在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过程中,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加快建设中,公正司法是必须要坚持的准则,公平正义必须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现,让人民群众能够切身体会。为了能够实现此目标,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法治队伍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员额制是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改革就是通过对审判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加强法官队伍的正规性,提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建设推进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为司法内部的管理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官员额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法官遴选机制。在《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法治专门队伍的建设务必正规、专业,体现队伍的职业化、高素质,法官的职业素养要提高,专业水平要增强。因此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科学、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有利于形成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更好地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本文主要由五个模块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详细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第二部分论述的是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法官遴选的概念、特征、原则以及对法官遴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的介绍,为全文的写作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选取了三个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这三个国家分别是美国、德国、日本,希望通过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遴选制度的研究来对我国当前员额制背景下的法官遴选制度得到一些启示。第四部分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前员额制改革的状况,总结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遴选理念上来说,我国法官遴选理念存在行政化的特点。从制度上来说,我国遴选委员会的定位不明确,就目前看,法官选任制度的科学性尚且缺乏,存在不合理员额比例的问题,法官遴选程序冗杂,入额法官的退出机制和未入额法官的分流机制不完善。第五部分是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在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对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要摒弃行政化的遴选理念;其次要明确员额法官遴选主体的定位;再次法官遴选制度需健全,内容分为:在科学统一前提下,法官遴选标准要明确,法官遴选范围要扩大,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员额法官的比例;要完善法官遴选的程序,完善预备入额法官的培训机制、完善预备入额法官的考试考核体系;最后,要完善入额法官的退出机制和未入额法官的分流机制。通过提出这些措施,希望在当前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能够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份绵薄之力。
于慧姝[3](2020)在《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官作为审判者,其素质和能力的高低是决定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缘,这就意味着法官必须符合职业化和精英化的要求。无论哪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当从业者整体上处于最好状态时,制度才能发挥出它最大的作用。因此,采用什么样的标准、用什么样方式选拔法官是非常重要的。建设优秀法官队伍的关键在于法官遴选制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这也是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初任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遴选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控制着法官队伍的“入口”,确保高素质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初任法官的遴选问题与国家的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法治进程等因素密切相关,该制度是在一次又一次的改革中发展和完善的,并没有通用的制度模式。新一轮司法改革为我国建立科学合理的初任法官遴选制度提供了稳定的制度基础和优越的政策条件,这正是提升法官队伍能力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好契机。现阶段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包括法官准入资格较低,遴选程序行政化,遴选主体不明确等方面,所以,在完善初任法官遴选制度时应当做到有的放矢,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首先,明确完善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基于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对法官精英化建设的要求、对司法独立的要求等方面。其次,在严格法官准入资格方面,要提高学历专业要求、提高对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注重考察法官职业道德等。再次,在完善法官遴选程序方面,考核内容应当区别于普通公务员,设置匹配法官工作的考核标准、成立专业的遴选机构并确保遴选委员的多元化。最后,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初任法官的职前培训制度和遴选监督机制。我国法治建设正稳步向前,制定出科学严谨的初任法官遴选制度是必要的,但绝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域外国家的遴选经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断地尝试和突破,达到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目标。
于猛[4](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韩晓艺[5](2020)在《民族地区民汉汉语法官队伍建设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双语法官作为我国法治专门队伍的特殊一员,对民族地区法治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其自身的发展也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本文以锡林郭勒盟为例,共分四部分内容研究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第一章是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概述部分的介绍。首先围绕“双语”,界定“双语诉讼”与“双语法官”的概念;接着从司法公正的基本诉求、少数民族权利的正当性、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及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四个方面剖析双语法官制度的价值所在,然后再结合实际,进一步说明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现实性需求。其次,立足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展开论述支撑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最后,深入分析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阶段性进展。第二章主要介绍锡林郭勒盟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现状。第一节以内蒙古自治区作为背景,点明自治区双语法官队伍人员数量短缺,但从整体来看,双语法官的分布与区内蒙古族人民的集聚基本吻合。第二节聚焦到锡林郭勒盟,展开论述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发展成果。2019年8月,全国蒙汉双语法官培训班首次选定在盟(市)举办,这是对锡林郭勒盟近年来双语诉讼工作与法官队伍建设成果的最大肯定。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也积极开展实践探索,陆续出台文件指导双语法官队伍的规范建设。第三节重点关注正蓝旗人民法院的特色经验,即双语法官开展的蒙汉双语巡回审判工作。第三章是锡林郭勒盟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问题与成因部分。首先双语法官人少,加之招录标准高,涉民案件增涨,双语法官承办案件超负荷导致工作压力大,出现怨言,再因收入低等因素出现人才流失,逐渐陷入“人少—压力大—流失—人更少”的恶性循环怪圈。其次是师资教学方面,真正缺乏的是审判经验丰富、实务性强的双语法官担任培训老师,而高校学者担任培训的人数则较多,遂导致课程设置偏重理论性,更新速度慢的问题。最后在诉讼工作开展保障层面,双语法官、书记员充当翻译人员中立性不足;案件裁判的参考工具书与法律译本滞后;双语法官特殊劳动的评价标准不科学。第四章探讨的是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对策。第一,建议从高等院校批量培养、创新特色培养机制、保障双语法官培养经费的角度健全双语法官的培养体系。第二,建议通过提高“法考”通过率、变通公务员考试政策、签订聘用合同延长双语法官工作年限的办法改革双语法官的招录制度。第三,建议采取完善职后培训制度、合理开展专项培训、加强专项培训经费的使用三项措施保障双语法官的培训制度。第四,建议凭借保证双语诉讼的参考工具、统一双语诉讼的格式文本、重设或恢复法院内部翻译机构的做法强化双语法官的配套措施。第五,建议从保障双语法官待遇、降低法官职业风险、关注法官身心健康、加强双语法官保障规范建设着手来完善双语法官的保障机制。结语部分简要总结。目前,我国双语法官虽然人员稀少、素质不高,队伍建设有待强化提升,但是双语法官作为我国法治专门队伍的特殊一员,其对民族地区法治事业的蓬勃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是值得称赞的,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双语法官队伍的建设工作,保证双语法官队伍优质发展。
杨正万[6](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提出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李堃[7](2019)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现实困境及应对措施》文中研究表明为了落实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国法院系统自2014年以来,相继在部分省市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在顶层设计的宏观指导下,对法院系统司法人员重新进行分类管理、组织考核,遴选员额制职业法官,精英人才,充实到法院审判一线。首先,笔者收集部分省市推行员额制法官的实施材料;其次,又走访部分市县(区)两级法院的领导、一线法官,让他们谈法官员额制实施中的经验体会;再次又在大量阅读司法理论界对法官员额制研究的基础上,深刻认识到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实现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队伍建设,提高办案绩效,顺应司法规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又清醒地认识到法官员额制在实施中暴露出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其面临的现实困境,即司法理论界对此研究的不够深入,对策路径阐明的不够清晰。因此,对法官员额制度提出建议,完善路径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官员额制度的深入研究,紧紧结合法官员额制实施中的制度缺陷,有针对性的提出笔者的观点,包括部分建设性参考意见,以此期待对司法体制改革在未来有所裨益。本文结构安排如下:首先是引言,正文也就是主体四个部分,最后是简短的结语。主体部分分别对法官员额制出台的背景、概念、实施法官员额制的目标,实施法官员额制暴露出的制度缺陷,面临的现实困景等采取了系统的研究方法,其中,对法官员额制完善的路径对策作为重点分析研究,努力追求抛砖引玉之效。引言部分,介绍本论文选题,即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的出台背景。以及其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研究现状,国外可借鉴的经验介绍;内容研究的三个方面的创新方法:理论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文献梳理法。主体的第一部分是对法官员额制的概述。重点研究法官员额制的概念内涵及沿革。法官员额制产生的现实背景:“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显、法院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独立司法权受干预、法官专业化层次较低审判质量不高、法官人才流失严重。通过对法官员额制概念内涵的研究,探索法官员额制产生的现实背景。在中央宏观控制的框架内,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整体局部结合应用好员额制的比例。实现推行法官员额制的终极目标是: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推动合理审判管理形成,提高司法效能增强社会效果,从而有效促进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的建立。本论文鲜明的得出法官员额制实施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故而对其深入实践考察和理论研究显得很有必要。主体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我国目前法官员额制政策依据与实施现状。结合我国相继颁布的关于法官员额制度的相关文件,客观考察探析全国各地部分省市实施法官员额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上海、广州、江苏以及河北等省份在顶层设计的大框架下,是如何结合实际情况来划定员额比例以及制定员额法官的遴选流程。然后,对各地改革实施方案经验总结,以及员额制实施后取得的初步成果体现,主要成果有四个方面:科学合理审判机制的建立,员额制法官进退出机制的建立,员额制法官薪酬待遇得以适当增加,员额制法官整体素质的提升。与此同时,法官员额制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其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因而,这就为进一步探析研究法官员额制实施中暴露出的制度缺陷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主体第三部分,重点考察了法官员额制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其形成的原因。其中,员额制实施中的现实困境有三方面:第一,偏离法官员额制目标的现象;第二,“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严峻;第三,案件压力超负荷导致法官离职加剧;第四,法院系统内部对员额制的消极因素。另外,对法官员额制的现实困境的成因也进行探析,笔者认为也有两方面因素:一、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性缺陷;二、法官员额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足。主体第四部分,主要是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紧紧围绕我国实施法官员额制存在的制度缺陷,本文认为应当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方案来更好地完善法官员额制的应对措施。这个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员额制的比例要与地域、法院级别相适应;二是完善法官与辅助人员的合理分工与职责界限;三是保证法官遴选程序的公正;四是健全员额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五是完善员额制法官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六是健全员额制法官的退出机制。
任楠[8](2019)在《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司法事业长久不变的目标和理想,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是拥有一支高水平、高质量、以国家利益为上、以维护法治为己任的法官队伍,因此,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中国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的基石。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可以有效提升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素养,推动法官队伍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贡献力量。科学严谨的法官遴选体系建设是目前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变革的首要需求,是实现法治国家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法官遴选制度主要以参选资格和遴选程序两个层面来实现。通过科学化的管理,对法官职业准入资格和相关程序进行改革,可以有效的从制度层面杜绝不良法官的出现,为国家司法权能的正确行使,为司法公正、社会正义从根本制度上给予了保障。任何国家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都离不开与其社会政治制度相匹配的健全的法官遴选制度。我国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的有效推进,离不开高质量的法务人员体系,因此,对于法官遴选制度的研究势在必行。在推动法官遴选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本文以法官遴选的基本理论为基础,通过我国本土与国际社会各国家法官遴选制度的对比,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寻找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我国国情相匹配的完善方法和相应的策略机制,尽己所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进言献策。论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介绍法官遴选制度的内容构成、特征、功能和意义;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现状与当前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分析国际社会不同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并进行比较,以此为鉴;第五部分从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不足之处出发,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
张勐[9](2018)在《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探讨了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法治建设问题,指出由于国家制度供给、国家发展模式与资源配置、农村社会结构、历史传统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确立、法治的平等精神缺失、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认为农村法治的未来发展宜采用政府主导推进型模式,在政府领导下通过各种具体制度的建构来促进农村法治的发展。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关于法治国家重要决定,在这一背景下,笔者以农村法治建设为研究方向,通过对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中的具体运用,以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着眼于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推动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本文运用了实地调研走访法、资料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等方法对东平县法治建设进行了较为系统地分析研究得到了如下结论:(1)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运行状况良好。通过对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使东平县农村地区社会治安良好,经济运行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东平县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为东平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了基础保障,在运行过程中法治主体对于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的的稳定运行起到了推动的作用,法治主体不仅仅是政府、执法队伍、法律相关从业者,还有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发展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法治主体不足。现有农村立法对农民主体地位的认可和保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农民的法治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保障;第二,法治体系不健全。一方面表现在农村许多领域尚未得到法律的调整,另一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表现在农村立法滞后,涉农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第三,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东平县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步伐,东平县农村地区法治建设以村民自治制度为基础总体发展稳定,但也暴露出了村民自治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第四,普法教育力度不够。广大人民群众是渴望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并应用法律的。但是在实际状况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的法律普及宣传教育力度并不是很好、普及力度并不够。(3)进一步搞好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应采取以下基本措施:一是狠抓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更多专业化人才面对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的困境,我们把必须狠抓法治队伍建设、培养更多人才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机制。二是尊重传本地法治传统,立足实际进行法治改革,充分考虑本地传统法治现状及操作手段进行法治改革,一方面要继续发扬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华,充分的学习传统法治文化中的精髓,另一方面要尊重传统法治中的优良法治精神,分辨去除消极部分,弘扬积极的法治文化。三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村民自治制度进行完善,用村民自治制度保证村民对村委会干部等法治执行者实行有效的监督,防止村委会干部以权谋私,并把村民普遍关心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问题反映到民主决策机构,通过民主协商的途径妥善解决。四是加大普法力度与普法教育,在农村地区开展大规模、全面性的普法活动,教育培养“懂法”新型农民是进行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4)进一步搞好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还要采取以下辅助措施:要搞好对农民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突破口,转变传统教育农民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法治教育方式,让群众提高自身的素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民继续发扬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华,充分的学习传统法治文化中的精髓,尊重传统法治中的优良法治精神,执法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法治改革,促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全面进行。
苏京[10](2018)在《我国法官员额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官员额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范围内,根据案件数量、辖区经济社会、面积、人口状况等因素,确定法院的法官员额,并形成由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组成新的审判运行机制。具体而言,法官员额制包括法官遴选制度、未入额法官分流制度、员额法官退出及增补制度等几方面的内容。我国法官员额制的实行,参考和借阅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法官员额制有利于优化法官管理模式、增强法官职业保障、强化法院的审判职能,最终目标乃是形成高质、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但由于我国实施法官员额制的基础尚不完备,加之准备时间仓促,因而出现的问题较多,诸如法官遴选标准不统一、遴选程序不健全、分流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完善以及裁判权运行不规范等。我国法官员额制必须针对以上问题作出改进,从严格法官选任标准、健全法官遴选程序、完善员额法官退出及增补机制等方面着手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如此,法官员额制才会如长青之树,焕发新生制度的勃勃生机。
二、我省法官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省法官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论文提纲范文)
(2)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理论 |
1.1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的概念和特征 |
1.1.1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的概念 |
1.1.2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的特征 |
1.2 法官遴选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
1.2.1 法官遴选制度的历史沿革 |
1.2.2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制度的现状 |
1.3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的原则 |
1.3.1 专业原则 |
1.3.2 公平原则 |
第二章 域外法官遴选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2.1 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
2.2 德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
2.3 日本的法官遴选制度 |
2.4 对我国员额制背景下法官遴选制度的启示 |
2.4.1 确定合理的法官员额比例 |
2.4.2 完善法官遴选的程序 |
第三章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机制存在的问题 |
3.1 法官遴选理念存在行政化的特点 |
3.2 员额法官的遴选主体定位不明确 |
3.3 缺乏科学统一的遴选标准和适当的遴选范围 |
3.3.1 员额法官遴选的标准不统一 |
3.3.2 员额法官遴选的范围窄 |
3.4 法官的员额比例设置不当 |
3.5 员额法官遴选的程序不健全 |
3.5.1 预备入额法官的培训机制不完善 |
3.5.2 预备入额法官的考试考核体系不完善 |
3.6 入额法官的退出机制和未入额法官的分流机制不完善 |
3.6.1 入额法官的退出机制不完善 |
3.6.2 未入额法官的分流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机制的完善建议 |
4.1 摒弃行政化的遴选理念 |
4.2 明确员额法官遴选主体的定位 |
4.3 确立科学统一的遴选标准和适当的遴选范围 |
4.3.1 统一员额法官的遴选标准 |
4.3.2 扩大法官遴选的范围 |
4.4 根据因地制宜原则,确定合理的员额比例 |
4.5 健全员额法官遴选的程序 |
4.5.1 完善预备入额法官的培训机制 |
4.5.2 完善预备入额法官的考试考核体系 |
4.6 完善入额法官的退出机制和未入额法官的分流机制 |
4.6.1 完善入额法官的退出机制 |
4.6.2 建立健全未入额法官的分流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内涵 |
1.初任法官及其遴选制度的界定 |
2.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特征 |
3.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功能 |
(二)法官职业的精英化与大众化 |
1.法官职业为何要精英化 |
2.法官精英化与大众化是否矛盾 |
二、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一)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域外考察 |
1.初任法官任职资格 |
2.初任法官遴选程序 |
3.初任法官遴选主体 |
4.初任法官职前培训 |
(二)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域外借鉴 |
1.法官准入标准严格 |
2.法官遴选程序相对健全 |
3.独立的法官遴选机构 |
4.法官任职前培训专业化 |
三、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现状分析 |
(一)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现状 |
1.初任法官准入资格相关规定 |
2.初任法官遴选程序 |
(二)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初任法官准入资格要求较低 |
2.初任法官遴选程序和机构不规范 |
3.部分法官职前培训有流于形式之嫌 |
(三)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问题成因 |
1.传统观念的影响 |
2.法学教育与职业培训的缺陷 |
四、完善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构想 |
(一)完善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必要性 |
1.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
2.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建设的要求 |
3.保证司法独立的要求 |
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
(二)完善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具体措施 |
1.提高法官准入资格 |
2.完善法官遴选程序 |
3.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民族地区民汉汉语法官队伍建设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概述 |
第一节 民族地区双语法官概述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二、设立双语法官的制度价值 |
三、建设双语法官队伍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发展进程 |
一、双语法官队伍建设初步发展期 |
二、双语法官队伍建设快速发展期 |
三、员额制改革深入发展期 |
第二章 锡林郭勒盟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现状 |
第一节 内蒙古自治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概况 |
第二节 锡林郭勒盟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成果 |
一、首次盟市承办全国蒙汉双语法官培训工作 |
二、双语法官评定专业化测试通过率可观 |
三、锡林郭勒盟双语法官制度的实践探索 |
第三节 特色经验:正蓝旗法院的蒙汉双语巡回审判 |
一、巡回审判的界定 |
二、采用群众语言通俗易懂讲法 |
三、蒙汉双语巡回审判成效 |
第三章 锡林郭勒盟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锡林郭勒盟双语法官队伍建设问题 |
一、法官工作压力大 |
二、双语法官人员短缺 |
三、培训的师资力量与课程设置有待提升 |
四、双语法官开展诉讼的基础条件有待完善 |
第二节 锡林郭勒盟双语法官队伍建设发展受限的因素 |
一、基数小且人才储备困难 |
二、双语法官培训环节滋生的问题 |
三、双语法官兼任双语翻译人员 |
四、蒙文版审判参考工具数量少且滞后 |
五、职业待遇保障机制有待强化 |
第四章 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对策 |
第一节 健全双语法官的培养体系 |
一、高等院校批量培养 |
二、创新特色培养机制 |
三、保障双语法官培养经费 |
第二节 改革双语法官的招录制度 |
一、提高“法考”通过率 |
二、变通公务员考试政策 |
三、善用合同聘任制 |
第三节 保障双语法官的培训制度 |
一、完善职后培训制度 |
二、合理开展专项培训 |
三、加强专项培训经费使用 |
第四节 强化双语法官的配套措施 |
一、保证双语诉讼的参考工具 |
二、统一双语诉讼的格式文本 |
三、重设或恢复法院内部翻译机构 |
第五节 完善双语法官的保障机制 |
一、保障双语法官的待遇 |
二、降低法官职业风险 |
三、关注法官身心健康 |
四、加强双语法官保障规范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简要评析 |
1.总体成就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二)立案监督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5.检侦关系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2.刑讯逼供问题 |
3.立案撤案监督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4.介入侦查 |
5.审查批准逮捕 |
6.检察引导侦查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
(7)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现实困境及应对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法官员额制概述 |
(一)法官员额制的概念及沿革 |
1.法官员额制的内涵 |
2.法官员额制的历史沿革 |
(二)法官员额制产生的现实背景 |
1.“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显 |
2.法院机构设置不尽合理 |
3.独立司法权受到干预 |
4.法官专业化层次较低,审判质量不高 |
5.法官人才流失现象严重 |
(三)法官员额制的制度目标 |
1.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发展 |
2.推动合理审判管理机制的形成 |
3.提高司法效能,增强社会效果 |
4.构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
二、法官员额制的政策依据与实践现状 |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政策依据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各地试点的实施现状 |
1.上海市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
2.广东省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
3.江苏省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
4.河北省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
5.其他省市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
(三)各地改革试点方案的经验总结 |
1.法官员额入额比例有所不同 |
2.法官选任标准及流程大同小异 |
3.遴选机构人员构成的多元样式 |
(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初步成果 |
1.科学合理审判机制的建立 |
2.员额制法官进退机制的建立 |
3.法官薪酬待遇得以适当增加 |
4.员额制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所提升 |
三、法官员额制的实施困境及成因分析 |
(一)法官员额制实施中的现实困境 |
1.偏离法官员额制的预期目标 |
2.“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严峻 |
3.案件压力导致法官离职加剧 |
4.法院系统内部存在的消极因素 |
(二)法官员额制实施困境的成因分析 |
1.法官员额制自身的制度缺陷 |
2.法官员额制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
四、完善法官员额制的应对措施 |
(一)员额制法官比例要与地域、级别相适应 |
(二)完善法官与辅助人员的合理分工与职责界限 |
(三)保证法官遴选程序的公正 |
(四)健全员额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1.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 |
2.健全法官的薪酬待遇 |
3.健全员额制法官的安全保障 |
4.畅通各类司法人员的晋升渠道 |
(五)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 |
(六)健全员额制法官的退出机制 |
1.组建员额制法官退出考评委员会 |
2.衔接好员额制法官退出的具体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法官遴选制度概述 |
2.1 法官遴选制度内容及构成 |
2.2 法官遴选制度特征 |
2.2.1 法官遴选制度的国家性和权威性 |
2.2.2 法官遴选标准的明确性和严格性 |
2.2.3 法官遴选过程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
2.3 法官遴选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
2.3.1 法官遴选制度功能 |
2.3.2 法官遴选制度意义 |
第3章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现状与不足分析 |
3.1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现状 |
3.1.1 初任法官遴选标准 |
3.1.2 法官遴选主体 |
3.1.3 法官遴选机制 |
3.2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不足 |
3.2.1 遴选方式行政化 |
3.2.2 遴选主体不明确 |
3.2.3 法官员额制的局限性 |
3.2.4 法官遴选考评机制不健全 |
第4章 法官遴选制度考察与比较 |
4.1 英美法系法官遴选制度考察 |
4.1.1 英国法官遴选制度 |
4.1.2 美国法官遴选制度 |
4.2 大陆法系法官遴选制度考察 |
4.2.1 德国法官遴选制度 |
4.2.2 日本法官遴选制度 |
4.3 两大法系法官遴选制度比较分析 |
4.3.1 共性分析 |
4.3.2 差异分析 |
4.4 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5章 完善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路径 |
5.1 完善遴选主体与方式 |
5.1.1 统一法官遴选主体 |
5.1.2 建立公平透明的遴选程序 |
5.2 科学厘定员额法官比例 |
5.3 设定法官遴选奖励机制 |
5.4 完善法官遴选的考评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9)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村法治 |
2.1.2 农村法治建设 |
2.2 理论基础 |
2.2.1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 |
2.2.2 中国特色式法治建设理论 |
2.2.3 社会演进型法治化理论 |
3 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现状分析 |
3.1 东平县农村建设现状分析 |
3.2 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现状分析 |
3.2.1 农村法治队伍建设状况分析 |
3.2.2 农村法治体系建设状况分析 |
3.2.3 村民自治制度状况分析 |
3.2.4 普法与教育状况分析 |
3.3 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成效分析 |
3.3.1 基本形成了农村法治建设体系 |
3.3.2 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 |
3.3.3 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
4 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1 法治主体不足 |
4.1.2 农村法治体系不够健全 |
4.1.3 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 |
4.1.4 法治主体队伍建设缓慢 |
4.2 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法治队伍人员自身问题 |
4.2.2 现行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
4.2.3 村民自治制度相关情况 |
5 搞好东平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
5.1 搞好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措施 |
5.1.1 狠抓法治队伍建设、培养更多人才 |
5.1.2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
5.1.3 加大普法力度和普法教育 |
5.2 搞好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的辅助措施 |
5.2.1 搞好宣传培训,提高农民认识,提升农民素质 |
5.2.2 尊重传统、立足本地进行法治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法官员额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法官员额制概述 |
1.1 法官员额制的含义以及内容 |
1.2 法官员额制的制度价值 |
第二章 国外法官员额制度的比较 |
2.1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员额制度 |
2.2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员额制度 |
2.3 国外法官员额制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法官员额制的实施现状 |
3.0 我国法官员额制的沿革 |
3.1 法官员额数的确定 |
3.2 员额法官的遴选 |
3.3 未入额人员的分流 |
第四章 我国法官员额制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
4.1 遴选标准不统一 |
4.2 遴选程序不健全 |
4.3 员额法官管理模式僵化 |
4.4 员额法官退出及增补机制不完善 |
4.5 未入额人员分流机制不健全 |
4.6 裁判权运行不规范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法官员额制的几点思考 |
5.1 严格法官选任标准 |
5.2 健全法官遴选程序 |
5.3 重新构建员额法官管理模式 |
5.4 完善员额退出及增补机制 |
5.5 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我省法官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实证研究 ——以G省为例[D]. 李丹阳.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机制研究[D]. 付雅梦. 河北大学, 2020(08)
- [3]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研究[D]. 于慧姝. 辽宁大学, 2020(01)
- [4]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5]民族地区民汉汉语法官队伍建设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为例[D]. 韩晓艺.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6]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 [7]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现实困境及应对措施[D]. 李堃. 河南大学, 2019(01)
- [8]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研究[D]. 任楠.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9]东平县农村法治建设问题研究[D]. 张勐. 山东农业大学, 2018(02)
- [10]我国法官员额制研究[D]. 苏京. 湖南工业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