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调研报告

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调研报告

问:特殊劳动关系
  1. 答:法律分析:特殊劳动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其对象主要有: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核手出人员;5、退休人员;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闹哗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改弯嫌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和处理
  1. 答:劳务派遣公司 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 权利与义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称间接劳动关系。因为他既有劳务关系民事属性,也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 劳务派遣人员 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该合同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 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 签订的劳动合同 。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 签订的协议 ,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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