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的调解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罗仙凤[1](2020)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这样良性的社会信用系统才会逐步建立起来”。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有了迅速的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逐步扩大和便捷,各行政领域的处理程序逐步规范,权利保障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主体的加入增强了行政处理的能力,投诉举报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相互配合,成为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力量。然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呈现出矛盾式的发展现状。宽泛的立法要求与有限的行政执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适用范围扩张与限缩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权利鼓励与限缩之间的矛盾以及投诉举报价值肯定与否定之间的矛盾阻碍、甚至异化了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依然难以有效运转。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出全面式激增,并从传统的消费者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扩散至整个行政领域。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效果也并不令公众满意,大量的投诉举报争议涌向法院。加之多渠道导入的案件受理机制和缺乏统一标准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致使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不仅未达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反而滋生出更多的纠纷争议。而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分析。在理论层面上,投诉举报这一法律术语常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但却并未有任何法律对投诉举报的概念进行定义。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虽然都给出了投诉举报概念的定义,但却存在极大的分歧。不仅在概念上产生了分歧,投诉举报处理的功能定位也存在分析。政府监督论主张投诉举报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着重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效率论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提升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由此还衍生出了“投诉举报工具论”的观点,彻底否定投诉举报人作为处理机制的参与方;行政救济论认为投诉举报中应当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承认投诉对于公民私益性权利的救济功能;而政府服务论则认为政府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是政府应当提供的社会服务,但却过度加重了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在这些理论的发展下,投诉举报处理的边界日益模糊,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也与其他机制混淆不清。而上述问题,又都归结在投诉举报是否是一项权利,以及是一项怎样的权利问题上。然而,目前对于投诉举报权却存在权利肯定说、权利否定说和部分权利肯定说。这导致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而在现实层面上,投诉举报逐渐开始“异化”,由一项“参与性”的机制转变成了“对抗性”的机制。行政机关一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提升执法效率,一面又将投诉举报人视为职权启动的“工具”。而公民亦将投诉举报变成了维护私人权益,甚至谋求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投诉举报逐步向着“对抗”走去,甚至对制度的正当性产生了影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成为了违法判断的主要义务主体。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又是公民反馈违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大量信息的汇集对行政机关的传统执法手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中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厘清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但从目前来看,理论和实务都混淆了来源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行政检举,和来源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而这一源自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对象向行政机关反映违法行为的活动。而投诉举报权是各具体法律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主观公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具有参与、管理的属性。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便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行为类型化,可以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拆解为行政答复行为和行政处理行为,行政答复行为还可以进一步拆解为程序性答复行为和实体性答复行为。程序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对投诉举报人获得行政机关程序性答复的权利产生影响。实体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将所反映事项的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对于权利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处理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人所反映事项已经进行了处理。但由于投诉举报权本身是一种参与协作的权利,其并不具备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涵。因此,行政处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权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否对投诉举报人其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还需根据行政处理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通过行政过程论全面动态地审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其中还包括过程性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分流行为决定了投诉举报中所反映的事项是否能够由正确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调查行为决定了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错误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必然影响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从而影响投诉举报人对于投诉举报权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此外,在缺乏行政调查行为下的任何实体性答复都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这就相当于没有任何证据的断案结果。相应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权利应当成为实现投诉举报权的关键内容。在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具有广泛的参与性。行政法中公众参与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参与:其一,行政法中的宏观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时,应当广泛吸收私人参与到各个行政过程中,承认私人主体在行政中具有一定的主体地位,并构建起行政协商、对话、互动的行政机制、制度;其二,行政法中的中观公众参与。中观公众参与是指对传统行政行为模式突破下中的公众参与,其中以双方协议形成的行政合同为典型;其三,行政法中的微观公众参与。微观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具体参与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正好契合了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微观层面的公众参与理念下,构建投诉举报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交互和对话,以通过对投诉举报权的保障实现行政权运行的目标、任务。此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要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会自治本身即是一种治理效果的体现。通过社会性公约的方式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然减少了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的产生,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投诉举报的数量;其二,社会主体作为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的助力。在实质性解决纷争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投诉举报处理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身既带有维护社会公益、防止纠纷扩大延伸的作用。因此,投诉举报处理本身即是一种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二,与投诉举报交织在一起的民事纠纷,体现出其与行政密切相关的社会纠纷属性。因此,应当设置额外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投诉举报权行使过程中,如果不对这些民事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那么公民需要再次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不仅增加公民的维权成本,也会加重公民在行使投诉举报权过程中产生的“偏见”和“情绪”,从而反向弱化了公民对于投诉举报处理的满意度。通过对投诉举报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共有36部法律规定了投诉举报条款,虽然规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一般规定投诉举报是一项权利。而法律以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有涉及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由此形成了“投诉举报条款+管理领域/事项+具体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和“政府概括性管理领域/事项+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但也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部门分散缺乏互动、增加维权成本等问题。而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依托一级政府平台,提升服务理念,对统一性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也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随意立法增加行政机关负担等问题。在这些模式中,经过抽象总结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一般包含识别标准、分流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识别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快速识别投诉举报。分流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正确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而处理程序是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规定。这些共通性的程序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以及科研诚信管理领域这三类具有代表性的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经验借鉴。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高层级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以及行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嵌入,都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综上,为充分发挥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权利保障、公众参与、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应当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保障参与是指以保障促进参与,以参与实现投诉举报处理的社会治理效果。保障参与论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保障参与主体的权利。目前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均是以行政机关一方义务或内部程序为主,投诉举报人在处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司法上也被否定具有参与的权利。因此,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的程序答复请求权、权利行使的知情权、获得司法救济等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参与地位保障;其二,突显投诉举报权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的性质,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实的权利。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具体形态的投诉举报权,应当具有更高的参与性和公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性权利。虽然这项权利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调查行为,但应当保障其对调查结果的参与和监督。具体可以反映在行政机关答复内容必须包含调查事实的说明,以及投诉举报人有权对行政调查提出反证质疑;其三,推进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深层次参与。投诉举报人不仅仅是行政程序的启动者,而被投诉举报人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理的对象。对于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机制进行实质性纠纷解决,体现出对于参与方利益的平衡和关怀;其四,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主体参与,培养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最终回馈于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在根本上减少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相应的,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具体构建上,应当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统一性的受理平台,并以司法提供外部的救济保障,以推动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司仲鹏[2](2020)在《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行政执法现状、反思与规范——以2019年河南“西瓜”和“井盖”案件为导入》文中研究说明基层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办案民警执法素养不高造成的,深层原因与基层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和稀泥"式执法有关,大量本应该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治安案件选择了调解处理,且治安调解过程不规范,看似化解了矛盾纠纷,却是在根本上违背了治安行政执法原则,造成了治安案件办理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实质上是破坏了法治。因此认为应该加强治安行政执法理论研究,真正树立法治理念,严格控制治安调解范围和规范治安程序,依法行政处罚,加强治安案件查办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根本上提高基层民警的执法办案能力,维护法治权威,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全秩序。
李晓东[3](2020)在《治安调解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社会转型加速,民间纠纷数量急剧上升,如何有效且快速地消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善治”成为众多学者所关注的热点。文章以治安调解这一“公权力”与“私权利”交叉结合的行政性活动作为研究对象,透视治安实践中各方当事人与基层警察之间的关系和博弈,力求为基层的治安调解实践提供积极有益的理论和策略支持。同时,本文关注到一旦“公权力”介入到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内,如果缺乏相关的制度性约束,很容易造成权力的异化,进而损害公民权利。因此,本文通过研究治安调解活动,解决当“法理”进入“情理”之时,其中的边界为何的问题,即刚性的制度性约束与柔性的社会实践之间如何合理匹配的问题。“调解”作为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路径,具有中国特色,本文还力求通过研究中国治安史中的调解文化,为当代的治安调解实践厚植文化土壤。当前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对治安调解工作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于治安调解中相关概念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治安调解实践中应当注重治安调解适用的优先性,在完善“民间纠纷”范围的基础上,明晰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实现“容许”和“排除”相统一的制度构建。同时为了疏解治安调解的工作压力,应当建立“警民联调”和“治安调解与司法”对接制度,并注重证据转化的相关问题,注重发挥社区民警在治安调解中的作用,明确其相应的职责和职能,使之成为治安调解的中坚力量。治安调解中实然地存在着“场域”与“谋略”的灵活选择问题,即存在窗口空间、街头空间、社区空间的场域选择以及空间再造问题和“说服—教育”型、“平等—协商”型、“压制—屈从”型、“沉默—自主”型四种谋略选择问题,警察应根据当时的双方当事人的表现和状态,灵活选择“场域”和“谋略”,在三方的博弈中实现利益的相对均衡。公权力介入“私人意思自治”领域时,应尽量避免限制双方当事人的自由行为,最大限度地尊重传统与惯习。同时,注重对公权力的规范性制度建设,实现制度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当前大调解与治安调解的概况、治安调解概念的厘定以及治安调解的价值定位三个方面对治安调解进行基础性和概念性的探究,为后续实践性研究扫清障碍。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当前治安调解所面临的的困境以及成因,主要基于笔者的实践调研进行问题发掘,随后从机制运行层面对治安调解的成因予以分析,可得如下成因:制度层面上,制度供给相对匮乏;成本层面上,纠纷化解具有经济优势;客体层面上,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主体层面上,警察的认知偏差与行为偏差;场域层面上,基层权力存在真空;执行层面上,结果具有非强制性;根源性层面上,公权介入私权边界具有不确定性。第三部分,主要从治安史论、治理理论、博弈理论和法学理论四个方面的基础理论为治安调解实践提供文化底蕴、体制机制、策略选择、法理基础等方面的有益支持。第四部分,结合前文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困境成因以及基础理论的有关分析,对当前的治安调解实践提供相关建议。希望通过完善进行治安调解的机制再造进行相应的完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其措施包括:完善治安调解的制度建设、引入多元主体力量、丰富治安调解的“场域”和“策略”选择、建立治安调解大数据平台。
李富声,陈芳,刘良钢,谢秋玲[4](2020)在《“第四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促进《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交流,更好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完善出谋献策,于全国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之际,福建警察学院在成功举办前三届会议的基础上,继续主办"第四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研讨主题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完善研究"。来自全国各地公安实践部门及公安高等院校从事治安管理处罚理论与实践研究的13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
李蓉[5](2019)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体系重构探析》文中研究表明执法执勤的现状对"治安案件查处"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课程内容呈现出表述不一、辐射面宽导致各个部分讲解不深入、侧重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大班制教学、对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之间的关系研究不足、实习环节粗放等不足,应从过去以"教"为中心转变为以"学"为中心,重新发现"教师"的意义,构建以"学习"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精细化梳理课程的教学内容,重构教学过程,提高教学实效。
马玉丹[6](2019)在《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运行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 ——以苏州市甪直镇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就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体现。所谓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党委与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在互利合作的基础上,通过打击、防范、管理、控制等手段共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一系列运行模式。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运行状态的描述、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判断、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对策提出等一系列研究活动需要建立在相应的基础理论之上,而新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就是代表性的理论基础。甪直镇是吴中区的一个水乡古镇,街巷交织、古建筑多,社会治安防控难度大,加上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流动人口多,社会治安状况日趋复杂。为破解防控难题,甪直镇创建了治安形势联动分析、矛盾纠纷联动调解、实有人口联动管理、安全隐患联动治理、街面秩序联动维护、案件线索联动收集等社会治安联动防控机制。该机制运行以来,在打防犯罪、纠纷调解、安全监管、突发事件处置、安全保卫等方面,其能力都得到了提升。甪直镇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运行以来,仍存在联动机制不健全、资源整合渠道不畅通、防控主体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而法律依据不足、联动意识不强、职权有限、防控主体的职权分工不明确、各主体存在自利心理、公众参与的保障制度不健全等,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国内外相关地区的成功经验对提高甪直镇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有效运行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多主体参与防控的合法地位;从顶层设计入手,落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逐步拓展联动领域、优化联动方式;强化资源共享,通过打通政府数据平台、购买市场服务、推动社会自治,构建资源互通的格局和平台;增强社会力量参与防控的意识,提高其参与能力是重要的应对策略。
李文姝[7](2019)在《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警察裁量权的经验与规制为研究对象,以传统规制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为契机,以制度对经验的替代为基本立场,以建构专业警政的规范性与警察裁量权的功能性为最终目标,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描述我国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规律、行动策略及存在问题,反思规则规制、司法审查等传统警察裁量权规制进路的原则与标准,针对选择性执法设计了初步的规制方案,探讨了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并从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两个角度探索与我国警察裁量权实践相适应的规制方案。本文的写作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我国警察裁量权的事实与规律观察;第二层次是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最后是为警察裁量权规制提供务实有效的进路。经验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理论的基础。以2012年至2019年警察执法案事例与数据为分析样本,基于一线体验与观察,尝试对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作“解剖麻雀式”的事实与规律总结。真实世界中警察裁量的过程与效果,包括警察裁量瑕疵、裁量的转移、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等。而这些行使样态的出现,是基于警察裁量权行使的独特策略:复杂多元背景下的情境权威与合理误差,主体之间的对立性、协商性以及全能主义扩张,此外,信息、技术、时空等资源配置对裁量的限缩与扩张,风险社会的秩序要求与乡土社会的传统等均影响着警察裁量权的行使。对规制现状的反思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研究的起点。首先,规则规制的反思。规则存在完善空间以及过度规则化的弊端,应当正确处理规则的缝隙,通过规制范例实现专业常识的有效转化,但要妥当处理规制范例与真实案例的关系,发展规制解释理论,促进范例功能的发展。其次,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反思。司法审查存在局限,专业化与预测性并非无法描述,也不意味着司法完全退出情境审查。通过对话式说理,以及相对开放的推理形式,使警察裁量过程由不容置疑的专业权威,成为在不同方案与主张之间的辩证结论,使权威建立于法律适用的决疑性思考。但考虑到司法审查的成本、行政机关的属性等,特定情境下的警察裁量行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审查需要更为明确的审查强度和标准,引申出情境审查的需求。最后,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反思。警察裁量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行为是放松管制的典型样态,但也存在裁量滥用的可能,应当承认规则无法完全实施,对选择性执法或不执行法律裁量进行类型化,分类进行合法性与规制探讨。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裁量的约束机制,包括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承认可能的选择性执法,但要建构一种平衡机制,不执行应当是例外而不是规则,尝试厘清司法审查的边界,最好的方案是立法的修改。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权是警察裁量权研究的一个独立领域。针对警察在严重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下是否使用枪支的裁量行为进行独立分析,是对规制原则与标准反思的进一步深化和补充。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5年的Sheehan案以及2014年至2019年我国警察使用枪支典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归纳出存在调查审查、不作为及组织裁量等规制争议和疑难。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模型和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模型作为分析工具,整合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影响因素及其关系,强化公安机关自我规制、调查监督、司法审查连结而成的传统权力规制体系,并从协商规制的视角,充分关注警察用枪规范、政策、惯例、数据、规律、衡量因素及方法等信息的公开和说明,以此作为传统规制技术的补强。警察用枪裁量的规制的特殊问题论证,也可以反哺其他领域警察裁量的规制方案,提出并且强化了情境理性的审查标准与责任体系建构、组织改革的裁量规制功能两项具有普适意义的规制进路。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一是初步突破警察裁量权的低可视性与专业性,通过体验进行的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与规律总结;二是反思基础上的初步解决方案的提出,比如选择性执法规制的类型化及其标准以及约束机制。三是基于经验的总结、普遍的反思、以及用枪裁量权特殊样本的独立分析,遴选两项规制进路进行深耕细作:规制进路一,是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基于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警察使用枪支的案例为主,兼及搜查、传唤等情境样本,针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Mendez案、White案等2016年、2017年具有转折意义的判例,以及诸多关联典型案例,结合我国警察执法责任认定的典型疑难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论述的基本立场在于,情境审查的核心价值是在警察纷繁复杂的裁量情境中结构式地分析行为主观与客观因素,以实现行为合法性的精细化分析。进而理性地评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中的“过错”、“瑕疵”与“意外”,回应责任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的建构。情境审查以多元正义理论、情境理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以及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方式为理论基础,以美国的典型判例以及德国的“背景——画面”审查为域外经验借鉴,以警察的主体角色、计划性偶发性为标准进行情境的类型化。在此基础上,精细分析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包括事中的客观理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主观因素的有限审查。一方面,归纳情境客观理性的具体分析路径,包括理性的警察相同或相似的训练或经验、面对相似的环境,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根据警察行为时已知的全部事实;不考虑其基本意图或动机;根据既定法律采取了适当行动;有效地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筛选主观的有限审查原则的历史沿革,将审查限制在预见的能力与直接因果的范围内;总结主观有限审查的标准,包括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的专业性、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规制进路二,是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论证的起点是基于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的关系。警察机关基于技术官僚的优越性和问题导向的需要,运用组织因素分配执法资源,以机构设置、职权委托、内部程序、执法策略等外观化的形态影响执法活动。警察个体裁量行为也正是寓于警察组织之中,完整的警察裁量权规制应当分析警察组织的运行特征,以及影响因素内容样态,将组织过程的控制纳入规制范围。借助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等实践样本,初步观察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与组织裁量规制空间。归纳出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路径包括警察部门的官僚化程度、专业化程度,以及行政政策。官僚化程度包括部门的科层等级结构、部门规模,以及首长负责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等内部规则建构的监督结构。专业化程度主要指警察专业化组织结构。从前述警察组织对于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三项路径展开,理顺组织视角的规制完善的空间:一是基于L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而呈现出的的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二是以L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为例进行科层制监督的效能分析,主要涉及绩效与规范权衡,控制制度的独立性、专业性与中立性,突出存在低可视性、信息不对称、科层损耗等问题,以及集体讨论制度等内部程序规则的完善。三是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应当强化对不同警察组织警察行为差异的识别,对不同目标与功能的警察组织,如专司治安基层基础的警察部门、法律执行类的警察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适用不同的组织改革及裁量规制方案。结合公安派出所违停查处以及公安部2019年的专业机构改革等实践,分析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对个体裁量的影响。四是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程序规制。
李梦侠[8](2019)在《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基层执法能力”为核心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具体的执法经验,探讨在既有条件下,基层政府如何通过自我调适来补强行政执法能力,在此基础上寻求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方法。文章认为,探讨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运行实践与建设方向,关键在于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有基础性的认识。以国家能力、科层制为理论基础,以多个地区的执法实践为经验基础,文章从执法权运行、人员组织、财政保障、执法动机、执法互动五个理论维度来理解基层行政执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基层政府补强执法能力的机制进行解释,最后总结基层执法能力的结构,并在明晰执法能力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制度建议。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存在显着缺陷,弱化了基层的行政执法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纵向上来看,多数执法权没有被配置到乡镇层面,只停留在县级层面,直面基层社会的乡镇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基层站所缺乏执法权,致使执法工作渗透性不足;横向上来看,执法权的配置高度分工化、部门化、专业化,分殊林立的权力结构难以被整合,致使执法工作缺乏综合性。执法权配置的制度缺陷影响了常规执法模式的效度。为了克服执法权配置的缺陷,基层政府通过联合执法模式、综合执法模式、综合治理模式来强化执法效能、补强执法能力。上述执法模式及其相应的权力调控体现了基层政府克服制度缺陷的努力,其中党政体制为执法权的调控提供了基础,从这一角度来看,党政体制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具有强化作用。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齐的困境,基层政府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从社会中汲取人力资源,以提高执法能力。由于编制采用刚性的指标管理,因此基层政府很难通过补充公务员来充实执法人员数量,为了破解人员短缺给执法工作带来的困境,基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来组织人力。就政府内部而言,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被纳入执法队伍,成为基层部门不可或缺的正式执法力量;通过合同聘用,大量的行政辅助人员被吸纳到执法队伍当中;通过政治动员和自愿参与,村社干部与部分基层群众参与到执法工作当中。最终形成了“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协助人员”的队伍结构。执法队伍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专业化”是执法队伍未来的发展方向,立足于实践中的执法队伍结构,文章对“专业化”进行了重新理解,认为满足基层执法工作需求的“专业化”应包括政治性、技术性和经验性三个要素。立足于执法队伍结构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建设是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可行思路。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财政保障不力的困境,主要表现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能力难以满足执法工作日益增长的技术需求。为了破解财政保障的困局,基层执法部门通过项目制获取必要的专项经费,通过选择性支出保障重点工作,通过“中心工作”制压缩执法的人力成本。三种应对措施背后体现了项目制、科层制和政治动员三种治理机制对基层财政困局的不同反应。执法的财政保障水平以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为基础,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政府的财政水平,“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限制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自主性,晋升锦标赛体制则影响了基层政府的支出方向,三个因素共同制约了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同时也限制了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在制约因素当中,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晋升锦标赛体制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因此只能从“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寻求提升基层政府财政活力的突破口。上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适当松动“乡财县管”制度有助于提升基层政府的财政活力,进而提升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力度。基层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目标替代”的困境,体制压力、部门利益和体制激励在不同程度上替代了法律规范,成为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动机和出发点。在体制压力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偏向于依据上级部门的政策安排执行法律;在部门利益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倾向于依据部门本身的利益执行法律;在体制激励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热衷于容易凸显政绩的执法工作。科层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层级结构和分工结构是“目标替代”得以存在的体制根源。“目标替代”消解了依法行政,生成了依法行政的实践困境。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之下,加强依法行政是执法能力建设的应有之意,然而由于缺乏激励功能,依法行政在基层难以从理念走向实践。以贯彻依法行政为目的,各级党委政府应该重视政治教化对于法治的推进作用,通过作风建设将依法行政的理念外部化、行为化。执法互动最大的困境在于执法部门对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缺乏回应性,国家对于社会的吸纳、国家的社会控制因此受到影响。执法部门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存在着三种模式:压制型模式、俘获型模式和妥协型模式。压制型模式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社会较强的控制力,但因为缺乏回应性而频繁陷入“维稳”困局;俘获型模式通过吸纳地方精英来贯彻执法意图,执法部门因此注重回应地方精英的需求,致使基层社会出现“精英俘获国家”的现象;妥协型模式能够让执法具备一定的回应性,但是容易弱化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多元化的利益格局、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和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共同构成了三种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有助于回应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有助于法治意识的传播和国家的社会控制。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基层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适应性,该特性使得基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能够在既有条件下对执法能力进行补强,但是这种补强的作用有限,依据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变革是建设执法能力的可行方式。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由执法权调控能力、人员组织能力、财政保障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互动能力构成;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复杂构成说明执法能力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制约,提升行政执法能力需要从复杂的制约因素入手。相应地,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议。
文雅[9](2019)在《论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及风险管理》文中研究表明在对治安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时候,一味地想要追求还原案件的真实形态是不太现实的,因为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处过程是一个事后过程,其对于案件的还原是会受到案件处理过程中各种因素以及警察自身因素的影响,如果还是一定要去追求还原案件发生当时的真实状况,就会拖延案件办理的效率,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建立一个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优势证据规则运用标准是当务之急。优势证据的概念即是说,双方当事人提出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可以支撑的事实主张,而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并认定证明力较强的一方的主张成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对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确定了优势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可用性。于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就不用仅仅只依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个原则来对案件进行判决,而是可以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地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而对于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是否可以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目前还是存在着一些争议。当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却可以看得到优势证据规则有着广泛的运用。本文主张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可以运用优势证据规则以及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笔者通过对风险管理理论的分析,以对优势证据规则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的运用风险进行系统化归纳,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明晰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安机关执法者进行筛选并提高其法律素质,组织其对相关法律内容进行学习;理解当前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以选择对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本文运用辩证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对相关理论进行学习和发展,在对当前优势证据规则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的运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在写作方法上,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则,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上的优势,同时引入风险学的风险管理理论,对我国优势证据规则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目前存在问题进行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分析,最终提出完善建议。当前,对这一部分的研究内容较少,笔者研究此部分内容,旨在丰富和充实证据理论在治安学中的研究,为未来的治安行政案件查处和治安行政案件发展成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指导方向,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马扩锦[10](2019)在《公安机关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研究 ——以纠纷筛查机制为切入》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在我国基层社会中显得尤为突出,城乡差距、贫富分化、社会阶层的固化,人际关系的日益疏远、陌生,涉法涉诉、征地拆迁、环境恶化、农村空心化等等,各种问题造成矛盾纠纷激增,日益复杂且容易激化升级。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在化解纠纷、防止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公安机关在基层社会纠纷解决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渠道供给的缺陷和人际关系间的淡化,导致大量民间纠纷涌入公安机关。加之公安机关非警务活动的过多,在偏废打击违法犯罪主业、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同时,纠纷解决的功能自然也随之下降。这恰恰反映出公安机关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空白,也充分暴露了我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必须对公安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回应,对公安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研究。本文通过数据分析说明在基层社会何种类型的矛盾纠纷流向公安机关后,进一步尝试阐明出现此种现象背后的原因。在说明了公安机关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功能以及相较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优势后,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纠纷筛查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最后试图在一个整体社会背景下对公安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其它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衔接。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G县公安机关纠纷解决样本的介绍与警情的统计分析,主要是对G县街道派出所的110警情进行了数据上的统计分析,以期能得出公安机关在基层社会纠纷解决中所能面临的主要纠纷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对纠纷警情的特点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公安机关处理基层社会纠纷的理论分析。主要包括纠纷以及纠纷解决的基本理论界定,对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和110接处警机制的介绍说明,结合基层社会其他纠纷解决供给渠道的缺陷,将公安机关的纠纷解决与人民调解、法院诉讼进行了比较,以期得出大量民间纠纷涌入公安机关的原因和带来的不利后果。第三部分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纠纷筛查机制进行了论述,主要包括治安纠纷筛查机制的概念,治安纠纷筛查机制的功能和筛查分流流程,并将治安纠纷筛查机制与公安机关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技术策略进行了衔接。最后,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完善公安机关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以及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的路径设计。
二、浅析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的调解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的调解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矛盾式发展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总体现状 |
二、投诉举报数量急剧上升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法律效果不佳 |
四、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缺乏统一性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困境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不确定性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功能定位不明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边界模糊 |
四、投诉举报权利属性的争议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实难题 |
一、由“参与”走向“对抗”的投诉举报 |
二、信息化发展加剧行政的违法判断义务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为传统执法带来的挑战 |
四、司法裁判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过度限制 |
第二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构成要件 |
二、不同性质投诉举报的区分和联系 |
三、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中具体权利形态的投诉举报权 |
四、投诉举报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基于行政行为论的单方义务型处理机制 |
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权利回应型处理机制 |
三、基于行政过程论的权利保障型处理机制构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二、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局限性 |
三、社会主体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参与能力 |
第四节 实质性解决纠纷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民事权益的交织 |
二、行政机关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实质性解决纠纷上的作用 |
第三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规范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 |
一、法律中的投诉举报权利条款 |
二、其他行政规范中的投诉举报规定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定的规制方式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性规定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识别方式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分流方式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特殊行政领域中的模式化 |
一、因行政领域的特征形成的处理模式 |
二、不同处理模式中的权利保护倾向 |
三、处理模式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影响 |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 |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在立法层面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范 |
三、在制度构建上完善投诉举报权的合理行使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制度化构建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构建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
三、统一性受理平台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程序构建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路径完善 |
一、确认以投诉举报权为基础的行政诉权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行政执法现状、反思与规范——以2019年河南“西瓜”和“井盖”案件为导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瓜”与“井盖”案件经过 |
二、从治安行政执法角度对“西瓜”与“井盖”案件的分析 |
三、当前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行政执法现状及反思 |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行政执法规范化措施 |
(一)加强治安执法理论研究,丰富和完善治安行政执法理论体系 |
(二)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引基层公安机关科学执法办案 |
(三)提高基层民警执法素养,真正树立法治理念 |
(四)严格控制和规范治安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
(五)加强治安案件办理的监督与管理 |
(六)真正为基层民警减负,提高民警查办治安案件的积极性 |
(3)治安调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本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治安调解的概念辨析及价值定位 |
第一节 大调解与治安调解的概况 |
第二节 治安调解的概念厘定 |
第三节 治安调解的价值定位 |
第二章 治安调解中的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C派出所治安调解面临困境的实证调研 |
一、治安调解任务相对繁重,取证相对困难 |
二、治安调解场域难以控制,策略难以选择 |
三、治安调解标准难以统一,效果难以保障 |
四、治安调解手段难以监督,程序难以规范 |
第二节 治安调解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制度层面:供给相对匮乏 |
二、成本层面:纠纷化解的经济优势 |
三、客体层面: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
四、主体层面:警察的认知偏差与行为偏差 |
五、场域层面:基层权力真空 |
六、执行层面:结果的非强制性 |
七、根源性层面:公权介入私权边界的不确定性 |
第三章 治安调解的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运用治安史论指导治安调解的文化底蕴 |
第二节 运用治理理论完善治安调解的体制机制 |
第三节 运用博弈论丰富治安调解的策略选择 |
第四节 运用法学理论夯实治安调解的理论根基 |
第四章 治安调解的机制再造 |
第一节 制度层面:完善治安调解的制度规范 |
一、明晰治安调解的相关概念及内涵 |
二、完善治安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对接制度 |
三、完善治安调解的程序性规定 |
四、完善案后绩效评估与纠错惩戒制度 |
第二节 主体层面:注重引入多元主体 |
一、注重动员社区民警的力量 |
二、注重引入第三方资本 |
第三节 场域层面:促进场域选择的灵活性 |
一、治安调解的传统场域 |
二、治安调解的空间再造 |
第四节 策略层面:丰富治安调解的策略选择 |
一、“理性平和”的调解策略 |
二、“相对极端”的调解策略 |
三、“相对中庸”的调解策略 |
第五节 信息源层面:建立治安调解大数据平台 |
一、建立大数据平台,促进数据应用 |
二、完善平台对接,提升治理能力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与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4)“第四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研讨 |
(一)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二)关于治安调解 |
(三)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的修订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研讨 |
(一)关于拘留 |
(二)关于责令停产停业 |
(三)关于未成年人违法 |
(四)关于醉酒的人的处罚 |
(五)关于从重处罚的适用 |
(六)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 |
(七)关于行政拘留不执行 |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研讨 |
(一)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禁止传销条例》的衔接。 |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禁毒法》的衔接。 |
3.《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安全生产法》的衔接。 |
4.《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 |
(二)关于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1.关于寻衅滋事。 |
2.关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3.关于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4.关于组织作弊或者提供器材的违法行为。 |
5.关于第三章的其他修改建议。 |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研讨 |
(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证据 |
(二)关于治安案件受案 |
(三)关于快速办理程序 |
(四)关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
(五)关于治安案件办理期限 |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章研讨 |
(5)“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体系重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课程背景及现状 |
(一)课程背景 |
(二)课程现状 |
1. 教学内容 |
2. 教学方式 |
二、课程可改进之处 |
(一)教学理念方面 |
(二)教学内容方面 |
1. 教学的基本内容呈现出诸多表述不一致 |
2. 课程内容辐射面宽,导致各个部分的讲解均不够深入 |
3. 课程内容侧重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总结实践经验不够 |
(三)教学过程方面 |
1. 大班制教学限制教师对学生学习活动的参与 |
2. 对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之间的关系研究不足 |
3. 实习环节的粗放化 |
三、课程体系重构之建议 |
(一)重新发现“教师”的意义,构建以“学习”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
(二)精细化梳理课程的教学内容 |
1. 提炼教学内容 |
2. 梳理相关学科理论与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内容的衔接 |
3. 进一步梳理总结实训教学的内容 |
(三)重构教学过程 |
1. 增加自主学习环节 |
2. 试点小班制教学 |
3. 改革考核方式和过程 |
4. 注重实习过程,建立综合素质过硬的实习指导教官团队 |
5. 丰富教学手段 |
(6)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运行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 ——以苏州市甪直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 社会治安 |
(二) 社会治安防控 |
(三) 联动机制 |
二、理论基础 |
(一) 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三) 协同治理理论 |
第二章 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提出的背景与运行原则 |
一、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提出的背景 |
(一) 出于维护治安秩序的需要 |
(二) 基于国家政策的要求 |
(三) 社会治理实践探索积累了防控联动机制构建的社会基础 |
二、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运行的基本原则 |
(一) 法治原则 |
(二) 整体原则 |
(三) 目标原则 |
(四) 科学原则 |
第三章 甪直镇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创新与运行 |
一、甪直镇基本概况 |
(一) 江南水乡古镇 |
(二) 人口结构复杂 |
(三) 经济繁荣发展 |
二、甪直镇社会治安形势严峻 |
(一) 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
(二) 侵财型案件高位运行 |
(三) 网络犯罪逐年增多 |
(四) 违法行为的暴力化程度加深 |
三、甪直镇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的内容及运行 |
(一) 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的基本内容 |
(二) 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的运行方式 |
(三) 联动机制运行取得的成效 |
第四章 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运行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面临的新问题 |
(一) 联动机制的构成和运行方式有待完善 |
(二) 人力、数据、技术资源的共享渠道有待优化 |
(三) 防控主体发展不平衡 |
二、原因分析 |
(一) 治安防控联动机制的顶层支撑不够 |
(二) 防控主体的自利性阻碍了资源整合 |
(三) 公众参与的保障制度不健全 |
第五章 国内外社会治安联动防控的先进经验 |
一、国外社会治安联动防控的经验启示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二、国内社会治安联动防控的经验启示 |
(一) 北京市的“公益反哺机制” |
(二) 杭州市的“志愿者联盟”机制 |
第六章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运行的应对策略 |
一、健全多主体联动防控的法律法规 |
(一) 健全政府主体共建共治的法律法规 |
(二)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的法律法规 |
二、优化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的顶层设计 |
(一) 加强党委政府对治安防控工作的领导 |
(二)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 |
(三) 优化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的运行模式 |
三、消除社会治安防控主体间的信息壁垒 |
(一) 塑造公共领域的职业精神 |
(二) 打通各主体间的数据平台 |
(三)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
(四)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 |
四、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治安防控的制度 |
(一) 促进政府主体与社会力量的沟通交流 |
(二)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防控的组织培训 |
(三) 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治安防控的激励保障 |
五、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信息化水平 |
(一) 建设综合性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 |
(二) 加强数据分析的专业人才储备 |
(三) 完善数据流转应用的工作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7)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我国同领域研究的未饱和空间 |
三、基本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二)比较分析方法 |
(三)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观察 |
第一节 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权 |
一、裁量瑕疵与裁量转移 |
(一)普遍存在的裁量滥用与怠惰 |
(二)裁量的转移 |
二、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 |
(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裁量 |
(二)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裁量 |
三、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 |
(一)理论基础 |
(二)表现形式 |
四、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 |
(一)表现形式 |
(二)原因分析 |
(三)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警察裁量权的行使背景与行动策略 |
一、情境权威、误差与类型 |
(一)冗杂情境的权威困境 |
(二)高压瞬时判断的可容忍的误差 |
(三)街头、窗口与社区警察组织的不同情境 |
二、裁量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互动 |
(一)主体因素对警察裁量权的影响 |
(二)主体互动的对立性与协商性 |
(三)全能主义的扩张 |
三、基于资源配置的裁量的扩张与限缩 |
(一)作为裁量基础的证据与违法信息的局限 |
(二)技术对裁量的扩张与限缩 |
(三)时空资源与程序裁量 |
四、风险社会的秩序与乡土传统 |
(一)风险社会与保守的价值选择 |
(二)乡土社会与现代性的转变 |
第三节 制度规制对经验的替代 |
一、警察裁量权与法治的关系 |
(一)裁量是法治的一部分 |
(二)制度对经验的替代 |
(三)无止境的事业 |
二、方法论视角两种进路的统合 |
(一)传统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 |
(二)规范与实用主义立场的解释方法思辨 |
(三)规则、知识与组织规制的辨识路径 |
第二章 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 |
第一节 警察裁量权规制的规则主义进路 |
一、规则精细化的努力 |
二、规则需求的上升空间 |
(一)职能范围裁量 |
(二)程序措施裁量 |
(三)行为定性裁量 |
三、规则的缝隙与过度规则化的流弊 |
(一)规则缝隙的应然性 |
(二)过度规则化的流弊 |
四、适恰的规则密度与常识的认可 |
(一)缝隙的填补与“模糊无效原则”的要求 |
(二)非正式规则的建构与规制范例的功能强化 |
第二节 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实际效能及其强化 |
一、N市公安机关监督数据及初步分析 |
(一)普通行政复议与诉讼数据及分析 |
(二)交通行政复议与诉讼数据及分析 |
二、G省(省级)公安机关监督数据及初步分析 |
(一)行政复议数据及分析 |
(二)行政诉讼数据及分析 |
(三)刑事复议、复核数据及分析 |
三、司法审查的局限与情境理性分析的强化路径 |
(一)司法审查标准与客观主观审查的困境 |
(二)情境审查、对话式说理与功能强化 |
第三节 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初步观察 |
一、放松管制还是裁量滥用 |
(一)放松管制的实践 |
(二)利弊分析 |
二、选择性执法裁量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类型化的标准 |
三、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 |
(一)公开与参与 |
(二)高级官员制定选择性规则 |
(三)立法的修改与司法审查 |
第三章 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 |
第一节 作为“呼吸的空间”的警察用枪裁量权 |
一、“呼吸的空间”与经验性论题 |
(一)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v.Sheehan案及其争点 |
(二)我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实践样态 |
二、警察用枪裁量权及其规制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一个独立的警察裁量权研究维度 |
(二)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的规制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警察用枪裁量规制的努力和争执 |
一、规则之治的努力和困境 |
(一)警察用枪现行规则体系 |
(二)规则之治的困顿和争执 |
二、不作为裁量与组织裁量的回应乏力 |
(一)“刀枪入库、以封代管”的不作为裁量 |
(二)组织裁量作为新的治理路径 |
三、调查审查体系的建构与疏漏 |
(一)公安机关内部调查的规程化空间 |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功能疲弱 |
(三)司法审查的边缘化与逻辑碎片化 |
第三节 警察用枪裁量规制工具与规制技术的完善空间 |
一、依托新分析工具整合影响因素 |
(一)甄选新的分析工具 |
(二)厘清警察用枪裁量的影响因素 |
(三)影响因素对规制方案的启示 |
二、强化传统权力结构的规制功能 |
(一)公安机关自我规制的技术完善 |
(二)公安机关内部调查与检察院审查的规则补充 |
(三)用枪裁量司法审查的情境理性 |
三、拓展协商规制的治理路径 |
(一)协商规制的基本立场 |
(二)公开技术作为警察用枪裁量协商规制的工具 |
四、两项具有普适性的努力方向 |
(一)规制方案的补充与重点 |
(二)情境理性与组织规制 |
第四章 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 |
第一节 触发原则的挑战与合法性评价工具的精细化 |
一、County of Los Angeles v.Mendez案的合法性争点 |
(一)Mendez案的基本案情 |
(二)地方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判决 |
(三)主要争点与结论 |
二、合法性评价的现实疑难与精细化需求 |
(一)广泛存在的争点与疑难 |
(二)责任的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 |
(三)行为合法性评价工具的精细化 |
第二节 情境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一、多元正义与情境理性 |
(一)哈贝马斯的情境理性及其沿革 |
(二)Michael Walzer的多元正义理论及其表现 |
二、不确定情形下的有限理性 |
(一)绝对理性与有限理性的基本假设 |
(二)偶发性与理性的有限性 |
三、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范式 |
(一)部门行政法高度分殊的规制趋势 |
(二)警察法学研究范式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情境审查的提出与发展 |
一、情境审查的基本内涵 |
(一)基本立意与范畴 |
(二)合目的性、理性与可接受性 |
(三)情境理性及其审查的域外话语总结 |
二、警务活动情境的特征与类型化初探 |
(一)计划性与偶发性的执法情境 |
(二)单方情境与互动情境 |
三、White案与避免笼统抽象的审查 |
(一)基于White案的初步观察 |
(二)避免笼统与抽象的审查 |
第四节 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 |
一、事中的客观理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 |
(一)事中的客观理性 |
(二)独立性与禁止回溯性审查 |
二、客观理性的分析路径 |
(一)Mullenix案的争议与结论 |
(二)客观理性的审查框架 |
三、有限的主观审查及其界限 |
(一)倾向完全客观审查的Harlow原则 |
(二)有限主观审查的发展 |
(三)作为界限的合理预见能力与直接因果关系 |
四、情境理性主观审查的标准 |
(一)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 |
(二)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决断的专业性 |
(三)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 |
(四)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 |
第五章 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 |
第一节 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 |
一、行政活动中的官僚组织 |
(一)官僚组织的存在形式及运行样态 |
(二)以公安派出所专业化改革为例 |
二、寓于组织的个体裁量权 |
(一)个体裁量的影响因素与功能载体 |
(二)表现形式 |
第二节 组织因素对警察个体裁量权的影响效度 |
一、以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实践为分析样本 |
(一)“流动派出所”基本运行数据 |
(二)作为组织规制研究样例的典型性分析 |
二、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的初步观察 |
(一)官僚化程度 |
(二)专业化程度 |
(三)行政政策 |
三、“流动派出所”引发的组织裁量规制空间 |
第三节 组织改革对裁量规制的效能与完善空间 |
一、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的弊端 |
(一)管理与控制策略 |
(二)基于L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 |
二、科层制监督的效能分析 |
(一)L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 |
(二)科层规制功能疑难及其应对 |
三、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 |
(一)不同目标与功能警察组织的类型化组织改革 |
(二)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 |
四、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组织程序规制 |
(一)对常态化执法机制的补充 |
(二)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程序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 |
二、概念说明与文献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田野调查与章节安排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能力理论 |
一、国外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二、国内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第二节 科层理论 |
一、韦伯的理性官僚制 |
二、科层制的负功能 |
三、官僚最大化理论 |
四、中国的党政体制 |
第三节 理论启示与分析维度 |
一、理论启示 |
二、分析维度 |
第二章 执法权配置局限及其克服 |
第一节 执法权配置的现状与局限 |
一、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二、执法权配置影响常规执法效度 |
第二节 作为应对策略的执法权调控 |
一、联合执法模式 |
二、综合执法模式 |
三、综合治理模式 |
第三节 执法权调控模式的机制分析 |
一、执法权调控的原因 |
二、执法权的调控手段 |
三、执法权调控的体制基础 |
第四节 党政体制对执法能力的加强 |
第三章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 |
第二节 执法部门的应对措施 |
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组织 |
二、行政辅助人员及其组织 |
三、协助行政人员及其组织 |
第三节 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一、科层理论中的“专业化”及其反思 |
二、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第四节 执法队伍的建设方向 |
第四章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 |
第二节 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运行机制 |
一、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 |
二、应对措施的运行机制 |
第三节 执法财政保障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水平决定保障能力 |
二、财政体制限制财政自主性 |
三、晋升锦标赛体制影响支出选择 |
第四节 加强执法财政保障的两条进路 |
第五章 执法的“目标替代”困境及其破解 |
第一节 “目标替代”的三种类型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规则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规则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规则 |
第二节 “目标替代”的生成机制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目标替代”的体制根源 |
一、科层组织的自主性 |
二、科层组织的层级结构 |
三、科层组织的分工结构 |
第四节 “目标替代”的后果及其破解 |
一、“目标替代”消解依法行政 |
二、通过作风建设强化依法行政 |
第六章 执法互动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一节 执法互动的三种模式 |
一、压制型模式 |
二、俘获型模式 |
三、妥协型模式 |
第二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一、压制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二、俘获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三、妥协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 |
一、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 |
二、多元化的利益格局 |
三、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 |
四、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 |
第四节 迈向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 |
结论 |
一、基层行政执法体制的适应性 |
二、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 |
三、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论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及风险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优势证据规则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证据及其相关内容 |
一、证据的概念 |
二、证明标准与证据规则 |
第二节 优势证据规则基本概述 |
一、优势证据规则的概念 |
二、两大法系国家的优势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
三、我国法律活动中的优势证据规则 |
第二章 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及难点问题 |
第一节 治安行政案件查处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的可行性 |
一、规则运用理论可行性分析 |
二、规则运用制度可设性分析 |
三、规则运用实践可用性分析 |
第二节 治安行政案件查处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 |
一、优势证据规则适用领域的法律规定 |
二、治安行政案件查处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的制度欠缺 |
三、适用优势证据规则的制度创新动力不足 |
第三节 治安行政案件查处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的难点问题 |
一、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必须关注风险及其管理问题 |
二、风险及优势证据规则适用风险 |
三、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的管理 |
第三章 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的风险管控程序和方法 |
第一节 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的识别 |
一、风险识别的方法 |
二、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识别方法选取 |
第二节 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的评估 |
一、风险估计 |
二、风险评价 |
第三节 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的管理 |
一、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管理方案选择 |
二、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的管理方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公安机关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研究 ——以纠纷筛查机制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安机关处理基层社会纠纷的数据分析 |
(一) 纠纷处理现状研究的样本选择 |
1、样本简介 |
2、样本选择的理由 |
(二) 公安机关警情处理的数据统计 |
1、报警内容的数据统计 |
2、处警结果的数据统计 |
(三) 公安机关纠纷处理的数据分析 |
1、纠纷警情的外观分析 |
2、纠纷警情的特点分析 |
二、公安机关处理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理论分析 |
(一) 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有关理论 |
1、纠纷与纠纷解决 |
2、纠纷解决的过程分析 |
3、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特点 |
(二) 公安机关纠纷处理的比较优势 |
1、与人民调解的比较优势 |
2、与法院诉讼的比较优势 |
(三) 大量民间纠纷涌入公安机关的原因分析 |
1、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 |
2、110接警服务的宣传推行 |
3、纠纷解决渠道供给的缺陷 |
(四) 民间纠纷过量涌入公安机关的不利后果 |
1、非警务警情耗费大量警务资源 |
2、涌入过量民间纠纷偏废打击主业 |
三、公安机关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
(一) 建立公安机关治安纠纷筛查机制 |
1、治安纠纷筛查机制的概念 |
2、治安纠纷筛查机制的功能 |
3、治安纠纷筛查机制的流程 |
(二) 灵活运用公安机关纠纷解决的方式与技巧策略 |
1、协商 |
2、移送 |
3、治安调解 |
4、治安处罚 |
5、待查 |
(三) 完善衔接公安机关纠纷解决的基层基础工作 |
1、补齐公安基层基础薄弱短板 |
2、完善公安机关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内”衔接 |
3、完善公安机关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外”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浅析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的调解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罗仙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行政执法现状、反思与规范——以2019年河南“西瓜”和“井盖”案件为导入[J]. 司仲鹏.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03)
- [3]治安调解机制研究[D]. 李晓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第四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综述[J]. 李富声,陈芳,刘良钢,谢秋玲.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02)
- [5]“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体系重构探析[J]. 李蓉.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04)
- [6]社会治安防控联动机制运行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 ——以苏州市甪直镇为例[D]. 马玉丹. 苏州大学, 2019(06)
- [7]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D]. 李文姝. 吉林大学, 2019(11)
- [8]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D]. 李梦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及风险管理[D]. 文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10]公安机关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研究 ——以纠纷筛查机制为切入[D]. 马扩锦. 山东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