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张硕[1](2020)在《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体系:法理解构与实践路径》文中认为为保障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衔接,《监察法》通过"对标"刑事证据体系的方式创设了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监审一体化"。但在法理层面,这种做法既有违监察规律,也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还涉嫌违反程序分离原则。构建符合监察规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要立基于监察案件处理全过程的整体视角,在阐明相关法理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完善。首先,在司法证据规则中,应区分一般刑事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次,应统一监察证据规则与司法证据规则中关于"监察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再次,在监察证据规则中,应根据政务处分、职务犯罪处置等行为属性的不同,分别制定差异化的排除规则;最后,应授权案件各个处理阶段的事实认定者根据个案情况,裁量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
龙扬凡[2](2020)在《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演进大大地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与此同时,互联网世界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也日益凸显,各种网络犯罪同样以超越常规的速度应运而生。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犯罪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审判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成为了证据审查判断的重点及难点。然而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我国电子证据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巨大挑战。本文在裁判文书网上将“电子证据”与“合法性”共同作为关键词,以“刑事”为案由,以“判决书”为文书类型进行检索,在查阅后排除了部分与刑事审判中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无关的案件后,以裁判文书中证据部分是否详细罗列,说理部分是否清晰为筛选标准,随机选取了100份刑事判决书为研究分析样本,对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进行考察,重点分析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所涉及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在对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进行考察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在立法现状上对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内容规范、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范进行了考察,在司法现状上对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法院对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异议的审查结果及理由进行了考察。从考察结果来看,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存在着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简单粗疏、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模糊、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不明确、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主体知识和技术存在不足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时首先应当规范刑事电子证据取证操作流程,从建立系统化的法律规范着手,确定电子证据取证的工作原则,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涉密信息处理机制,使侦查机关在进行电子取证工作时能够有序开展;其次应当明确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使补正规则能够合理适用;再其次应当构建独立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将电子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司法实践过程中常见的争议性较大的情形为基础构建我国独立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并对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进行说明;最后应当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配套制度,如建立专业化的审查认定队伍、构建计算机专家顾问引进制度、提高鉴定意见专家出庭率、明确刑事电子证据举证质证原则,从配套制度上保障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有效运行。
刘妍[3](2020)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程序性上诉作为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和程序性权利的必要救济途径,能够增加其在刑事程序内的选择性和参与程度。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作为对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行为救济之证据排除程序已颇具体例,但基于证据对于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及法之安定性的重要性,该程序性权利具有双重防护的必要性,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制度则是其中第二重保障。分析和考察域外法系,大部分国家都有基于非法证据程序性上诉的相关立法规定,其中上诉阶段和审理方式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但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并不完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制度本身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针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终局性上诉之提起缺乏相对独立性,溯因概为我国的上诉制度为权利型上诉,而缺乏裁量型上诉等多元上诉机制建构;其次,中间性上诉仅具备形式而缺乏操作空间,致使被告人仅能将实体兼程序性的上诉理由于初审终结后提出,有违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前置原则;再次,对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缺乏实质性,我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参照”一审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然上难以实现,致使二审审理沦为对原审结论的重复;最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之形式技术不完善,可能导致法官裁量权的滥用。但,凡制度问题并非仅其自身内部存在不融洽,在该程序性上诉制度的配套措施方面,我国立法和司法亦存在以下缺陷:其一,我国刑事庭前“驳回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裁决”书面化的缺乏,导致非法证据排除中间性上诉的直接对象缺失;其二,我国刑事上诉制度中裁量型上诉之缺失,易产生有关非法证据排除事项的“空白上诉”和重复审理,进而浪费司法资源和导致诉讼的不经济;其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利之告知方式不明确,间接剥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在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体例逐步完善,司法解释不断强调法院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职责之近况下,通过梳理我国针对该程序性上诉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对比国外的制度设置,并分析我国国内具体的司法运行。在此基础上,探讨前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中的问题,并为问题的解决略陈管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终局性上诉的独立性、增加非法证据排除中间性上诉的可操作性、增强二审非法证据排除审理的实质化、明确“影响公正审判”的裁量限度;于相应保障措施而言,以书面形式驳回一审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构建权利型上诉和裁量型上诉的并行制度、明确法院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告知义务。
张黎雯[4](2020)在《刑事诉讼私人取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私人取证现象逐渐增多,已成为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不可忽视的问题。但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私人主体是否拥有取证权。笔者根据整理案件发现,实务界人士大多主张私人主体无取证权,其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见下文表1.1)。不可否认的是,赋予私人主体取证权不仅能够节约司法成本,更是顺应国际化发展至大势所趋;不仅有利于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能够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如果一味否定私人主体取得之证据,将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实现。私人主体取证现象屡见不鲜,其使用不法取证手段损害被取证方正当权益的现象较为常见。私人使用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主要存在着“放任模式”以及“利益衡量理论”两类典型模式。考虑到两种典型模式均有着适合其适用的理论背景和社会制度,因此在借鉴两种模式优点的同时构建符合我国社会制度的私人取证制度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刑事诉讼中私人取证主体最为常见的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对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之态度有所区别: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常被视为刑事证据提供者,具有为侦查机关提供证据的义务,并且其提供的证据多为控方证据,通常被归为侦查线索;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被视为证据的收集者且多为辩方证据,其获取的证据多数会被视为不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只有当该证据为证据链条不可获取之部分时,该证据通过“转换”后才会成为合法证据而使用。笔者将此现象归为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规定解读过于片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主体的扩大理解以及受我国单轨制侦查模式的影响等原因所致。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认为私人主体取得之证据不具备证据效力(见下文表1.2)。取证权被视为国家权力,私人主体中除了辩护律师可以在案件审查起诉以后享有调查取证权之外,其他主体并无取证权。对于私人取得证据之应用,实务中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即以排除为原则、法益权衡之下的采纳和证据转化。排除私人主体取得之证据是实务中的主流观点,仅有证据为证据链条不可或缺之部分时才会通过“转化”手段成为合法证据予以采纳。究其原因,不同于英美国家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对于当事人取得之证据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并无相关法律为依据。赋予私人主体取证权具有一定合理性。当事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对案件发生过程最为熟悉,其取得之证据对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有查缺补漏、完备证据链的作用。私人主体取证还能够降低因证据转化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尤其是对于无法重新收集的证据,一定程度上还能够避免发生冤案。赋予私人主体取证权对于解决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能够解决法院既肯定被告人罪行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同时又否定该证据刑事证明能力的问题,从而避免证据适用混乱的情形。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私人取证制度,既要借鉴域外相关理论的优点又要适应我国的社会制度。与德国相同之处在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相对于美国“放任模式”,德国“利益衡量理论”更加适应我国国情。法官运用利益衡量理论在侵权行为和追求结果正义之间进行判断。考虑到我国正在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生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变得十分谨慎,为了避免该项权力流于形式,使自由裁量权得以最大化的运用,制定详细的裁量标准最为关键。笔者主张应当考虑私人违法取证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两个因素对私人违法取证行为进行分类,运用“行为+结果”的方式,由法官根据经验和价值判断在具体的案件中对证据进行取舍,最终做出不同程度的采纳决定。制定适应我国国情之裁量标准,构建适应我国国情之私人取证制度。
姜新平[5](2020)在《宪法视野下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宪法修正案》设立监察委员会,标志着我国国家机构设置和国家权力架构作出重大调整,属于国家权力宪法配置的完善与优化。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是监察权和检察权行使的主体;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功能定位,应当在国家机构设置和国家权力配置的前提下,结合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宪制变迁进行界定,这是研究监察权和检察权衔接机制的起点。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权有自身独立的权力属性;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性质属于法律监督权。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和矛盾论原理,是明确监察权和检察权功能定位的理论根据;监察委员会没有改变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但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侦查—公诉—审判”的单轨制传统诉讼模式转变为“调查—公诉—审判”的新型诉讼模式与传统诉讼模式并存的双轨制诉讼模式,从而监察权与检察权如何实现有效衔接成为理论和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遵循法制统一、正当程序、人权保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衔接机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案件管辖制度的衔接、监察程序调查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机关调查终结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衔接、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监察调查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的衔接等方面。完善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的主要对策,包括厘清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解决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权竞合问题、探析留置权的渊源及其权力属性、完善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设计、明确监察证据的种类及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使用、明晰监察调查的证明标准等。当事人权利保障是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研究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的落脚点;完善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当事人权利保障而言意义重大。构建中国特色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是论文继续深入研究的方向。
王嘉铭[6](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张保生,王旭[7](2020)在《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2018年,我国证据法治建设继续稳步前行,在证据规则的完善、证据司法和证据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许多进展。下面从六个方面做简要的概括和评述。一、证据规则在完善中暴露出理论薄弱的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保障质证权该《实施意见》1第11条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
汪昕[8](2019)在《刑事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及2012年刑诉法修改以来,非法证据排除一直是学界热点研究话题,2017年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再一次强调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要研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内在机制,离不开对证明责任的探究。剖析证明责任的分配,有助于厘清各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各主体间的构造关系,对解决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设置虚化有重要意义。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是我国立法明确的规则,但仅有一句规定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千变万化的问题。本论文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现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问题,探究控辩双方在实践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困境,剖析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实现难的内在成因,并结合域内外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及相关改革经验,提出完善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建议,旨在搭建更合理的证明机制及配套制度,以解决证明责任履行过程中的难题,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发挥更有效的作用。除导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导言部分先以我国当前学术界对于证明责任及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背景入手,引出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重要性,提出实践中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实现问题,并将相关文献做一个梳理。第一部分以案例的形式引出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存在的问题。立法上对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规定局限于一句简单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即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而实践中辩方和控方在完成证明责任时存在的问题值得反思,这也是本文的核心。结合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辩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难,控方证明证据合法也受制于证明手段的局限性,法官排除非法证据存在证明标准上的适用障碍。第二部分阐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与立法考察。首先,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的理解离不开对刑诉法上证明责任概念的解读,其次,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进我国之后呈现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构建了非法证据的独立的证明程序,其中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是探讨证明责任绕不开的话题。最后,通过比较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对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差异性规定,得出启示,即不同诉讼传统及诉讼构造下,证明责任呈现与之相适应的形态,故我国在引入外来制度时要考虑中国特色,不可盲目照搬。第三部分剖析司法实践领域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实现难的成因。此部分的成因分析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制度规范方面,相关概念未明确,比如辩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表述不明,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不明,疲劳审讯的界定不明等等,这些制度层面的问题导致实践中操作的混乱。二是价值选择方面,检察官、法官在非法证据排除中都面临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价值冲突,这是导致检察官、法官不愿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本原因。三是诉讼结构方面,审前未形成控辩对抗机制,律师未能充分参与程序性辩护,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监督不足,都是造成证明责任难以落实之关键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证明责任的建议。首先,在辩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方面,要保障辩方权利有效介入,从辩方获取线索和法官降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方面,保障辩方能够顺利提出主张,形成争点。其次,在控方履行证据合法性证明的行为责任方面,控方要降低证明难度,就要在审前阶段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监督、及时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同时为保障控方证明的充分性与有效性,在审前阶段要加强证据搜集与固定,审判阶段要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以实现庭审质证。再次,证明责任的实质性履行要求完善控辩对抗机制,建议利用好庭前会议,搭建审前质证程序,并完善庭审阶段的质证程序与询问规则。最后,从证明责任的结果意义上看,证明责任的实现有赖于法官对非法证据的判定,要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统一证据合法性证明标准的立法规范,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邵新云[9](2019)在《重复自白证据的“毒树果实”规则研究》文中认为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领域,是各个环节的重中之重。对于违法证据的衍生证据排除与否更关乎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之需要。受“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对待重复自白证据的毒树果实依旧保持谨慎态度,学术理论界对此仍颇有争论。判断能否适用“毒树果实”规则须注重派生证据与原生非法证据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阻断其间因果联系的“毒果”则不会排除。“毒树果实”规则的核心是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另一层次讨论,即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之排除适用问题。这一规则在我国并未明确规定,适用度还比较低,存在立法及配套设施不足、传统观念束缚等障碍。以英美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该原则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整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制度安排,该良善的规则设计使我们亟需重新审视本土的重复自白证据规则,对其做出适度地调整与完善,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加强对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规范,遏制非法取证树立司法公信力,落实被违法取证者程序性救济权利。
李治[10](2019)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从证据的效力来看,若定案之证据为不法手段获取,此类材料势必无法如实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不仅难以发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反而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出现并引发人们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质疑。有鉴于此,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率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在随后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纳与采用。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史可见,该项制度的确立和构建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程序正义、抑制违法、保障人权等积极效应,因此也被认为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由于办案人员主观上长期存有“有罪推定、功利主义思想、过度看重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等错误观念,以及客观上犯罪技术提升导致收集证据难度增大、办案投入不足、侦查监督不力等诸多因素影响,非法取证现象时有发生且屡禁不绝。除此之外,我国1979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都相对抽象、笼统,相关具体制度的缺失也间接促成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持续发生。基于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少因采信非法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冤假错案得以披露,这引起了法学界专家、学者与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反思,亦加快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随着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陆续颁布,其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等事宜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明确、严格的制度性规范。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毕竟起步较晚,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尚显匮乏,在实务中仍存在着立法位阶混乱、排除范围较窄、操作性不强等弊端。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当首先从理论上对非法证据这一范畴予以完整且明确的界定,并在审视当前排除规则不足与域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从多方面、多角度予以改革或修补进而逐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浅谈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体系:法理解构与实践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分析 |
(一)监察案件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基本一致 |
(二)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标准较普通刑事案件更加严格 |
(三)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原旨在于证据衔接 |
三、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反思 |
(一)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须符合监察规律 |
(二)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应坚持审判中心 |
(三)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当遵循程序分离 |
(四)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宜鼓励有限排除 |
四、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体系建构 |
(一)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功能的反思性重塑 |
(二)监察案件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体系化构设 |
(三)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类型化设计 |
(四)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阶段化适用 |
结语 |
(2)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现状 |
第一节 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立法现状 |
一、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 |
二、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内容规范 |
三、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范 |
第二节 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司法现状 |
一、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中常见的表现形式 |
二、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
三、法院对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异议的审查结果及理由 |
第二章 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简单粗疏 |
一、缺乏系统化的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规范存在滞后性 |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
四、存在法益侵害的风险 |
第二节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模糊 |
一、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模糊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二、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模糊导致“情况说明”应用泛滥 |
第三节 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不明确 |
一、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依据模糊 |
二、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上存在矛盾 |
第四节 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主体知识和技术的不足 |
一、知识上的不足 |
二、技术上的不足 |
第三章 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措施 |
第一节 规范刑事电子证据取证操作流程 |
一、建立系统化法律规范体系 |
二、确立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原则 |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
四、建立涉密信息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明确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
一、明确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适用原则 |
二、明确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认定标准 |
三、规范合理解释的使用 |
第三节 构建独立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 |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二、构建独立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 |
三、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
第四节 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配套制度 |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查认定队伍 |
二、构建电子计算机专家顾问引进制度 |
三、提高鉴定意见专家出庭率 |
四、明确刑事电子证据举证、质证原则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3)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论文研究方法 |
四 论文基本思路及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之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程序性上诉 |
一 刑事程序性上诉的内涵 |
二 刑事程序性上诉的现实意义 |
三 刑事程序性上诉与相近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 |
一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界定 |
二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 |
一 德国刑事证据使用禁止之程序性上诉制度 |
二 法国刑事行为无效制度下的程序性上诉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 |
一 美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 |
二 英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排非程序性上诉的比较分析 |
一 两大法系刑事排非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共性 |
二 两大法系刑事排非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差异 |
三 域外刑事排非程序性上诉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现状 |
一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制度自身的问题 |
一 终局性上诉缺乏相对独立性 |
二 中间性上诉不具有可操作性 |
三二 审审理沦为对原审的重复 |
四二 审法官裁量权滥用的危险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配套措施的问题 |
一 庭前驳回排非书面形式的缺乏 |
二 上诉制度中裁量型上诉的缺失 |
三 排非申请权利告知方式不明确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之完善 |
第一节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制度自身的完善 |
一 强化刑事排非终局性上诉的独立性 |
二 增加刑事排非中间性上诉的可操作性 |
三 实现刑事排非二审审理程序的实质化 |
四 明确“影响公正审判”的前提和理由 |
第二节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 实现庭前驳回排非申请之书面化 |
二 权利型上诉和裁量型上诉的并行制度构建 |
三 明确法院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告知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4)刑事诉讼私人取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立法表 |
案例表 |
引言 |
一、刑事诉讼中私人取证的概念及分类 |
(一) 私人取证之概念 |
(二) 私人取证主体分类 |
二、私人取证之证据效力 |
(一) 私人主体取得证据之运用现状 |
(二) 私人主体取证违法之原因探究 |
三、赋予私人主体取证权之合理性 |
(一) 发现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 |
(二) 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
(三) 有利于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取证困境 |
(四) 有利于平衡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关系 |
四、我国刑事诉讼私人取证制度构建之设想 |
(一) 赋予私人主体取证权 |
(二) 引入利益衡量理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三) 构建私人违法取证之分类排除模式 |
(四) 建立对私人取证权的权利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宪法视野下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2.宪法视野下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功能定位 |
2.1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宪制变迁 |
2.1.1 监察机关的宪制变迁 |
2.1.2 检察机关的宪制变迁 |
2.2 监察权的功能定位 |
2.3 检察权的功能定位 |
2.4 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
3.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
3.1 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必要性 |
3.1.1 完善国家权力法律监督体制的需要 |
3.1.2 适应刑事诉讼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 |
3.2 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基本原则 |
3.2.1 法制统一原则 |
3.2.2 正当程序原则 |
3.2.3 保障人权原则 |
3.2.4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
3.2.5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4.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完善 |
4.1 案件管辖制度的衔接 |
4.1.1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划分 |
4.1.2 案件管辖制度衔接中的主要问题与完善 |
4.2 调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衔接 |
4.2.1 调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
4.2.2 留置措施与强制措施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3 调查终结与审查起诉的衔接 |
4.3.1 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界限 |
4.3.2 调查终结与审查起诉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4 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 |
4.4.1 证据衔接的意义 |
4.4.2 证据概念和特征的衔接 |
4.4.3 证据种类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4.4 证据使用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5 监察调查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的衔接 |
4.5.1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在证据体系上的衔接 |
4.5.2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的衔接 |
5.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
5.1 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 |
5.2 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 |
5.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
5.4 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 |
6.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7)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据规则在完善中暴露出理论薄弱的问题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保障质证权 |
(二)“两院三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7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8细化质证规则 |
1. 对质规则不断增强可操作性 |
2. 交叉询问规定的逻辑混乱与原理错误继续存在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证据规定调整了证据属性表述 |
二、证据司法在细化中寻求制度创新 |
(一)人民法院重点推进刑事证据制度建设 |
1. 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刑事证据制度建设 |
2. 裁判文书认证理由公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3. 互联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证据制度有所创新 |
(二)人民检察院健全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据制度建设五年总体要求 |
2. 通过证据制度建设推动监检衔接机制建设 |
3. 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作用 |
(三)公安机关注重规范某些领域的调查原则和证据标准 |
1. 规范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规则 |
2.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原则 |
3. 规范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证据标准和责任认定标准 |
(四)监察机关证据制度建设呈现四阶段特点 |
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制度建设:两个案件证据分析 |
(一)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32证据分析 |
1. 案情概述 |
2. 证据分析 |
(二)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35 |
1. 案情概述 |
2. 证据分析 |
四、证据科学研究进展 |
(一)循证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从证据教义学到证据科学的转型 |
(三)证明科学促进证据法转型 |
五、证据法学研究进展 |
(一)证据法理论基础和体系 |
(二)证据属性与事实认定 |
(三)证据开示 |
(四)科学证据与司法鉴定 |
(五)言词证据 |
(六)证据排除规则 |
1. 证据排除规则基础理论研究 |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
3. 笔录类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
4.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问题 |
(七)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1. 关于证明责任研究 |
2. 关于证明标准研究 |
(八)法院取证与证据保全 |
1. 法院取证 |
2. 证据保全 |
(九)质证与认证 |
1. 质证 |
2. 认证(聚焦印证研究) |
(十)推定与司法认知 |
六、法庭科学研究进展 |
(一)司法行政新规频出、管理弊端隐现 |
1. 司法行政管理提出“双严格”方针 |
2. 司法行政管理新规频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成为亮点 |
3. 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弊端逐渐显现 |
(二)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化建设卓有成效 |
1. 法庭科学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取得进展 |
2.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研究和研讨不断深入 |
(三)法医学研究仍为法庭科学研究的主力军 |
1. 法医病理学 |
2. 法医临床学 |
3. 法医精神病学 |
4. 法医生物学 |
(四)医疗损害鉴定学术研究热度高与司法实务界态度冷形成对照 |
(五)传统物证技术研究仍呈现出经验性较强的特点 |
1. 文件检验学 |
2. 微量物证检验学 |
3. 痕迹检验学 |
(六)新兴物证技术领域发展迅速 |
1. 毒物和毒品检验学 |
2. 交通事故鉴定 |
3. 声像资料鉴定 |
4. 电子数据鉴定学 |
(七)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逐步成为行业引领者 |
(8)刑事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问题之提出 |
第一节 以涉及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典型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
一、辩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之案例分析 |
二、控方证据合法性证明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实现之现实困境 |
一、辩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难 |
二、控方证明证据合法难 |
三、法官排除非法证据难 |
第二章 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之理论基础及立法考察 |
第一节 我国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之立法考察 |
一、证明责任概念、性质之历史沿革 |
二、我国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分配之立法规定 |
第二节 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关系 |
一、证明主体与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 |
二、证明对象与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 |
三、证明标准与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 |
第三节 域外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之立法考察 |
一、域外国家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之相关规定 |
三、域外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立法之启示及借鉴 |
第三章 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实现难之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立法相关规定之模糊性 |
一、启动证据合法性证明的条件不明 |
二、“非法”证据界定模糊 |
第二节 主体价值选择之冲突 |
一、检察官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冲突 |
二、法官追求真相与保障程序正义之冲突 |
第三节 审前诉讼结构与证明责任不衔接 |
一、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不足 |
二、审前阶段辩护方权利介入有限 |
第四章 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完善之建议 |
第一节 辩方初步举证责任实现之保障 |
一、保障审前阶段辩方权利的介入 |
二、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条件 |
第二节 控方行为责任履行之保障 |
一、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介入式监督 |
二、控方证明手段之强化与完善 |
第三节 控辩质证程序之构建与完善 |
一、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审前质证程序 |
二、完善庭审质证程序 |
第四节 证据合法性判定标准之规制 |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 |
二、确立类型化的证据合法性证明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重复自白证据的“毒树果实”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违法侦查行为衍生证据“毒树果实”规则的内涵与价值 |
(一) “毒树果实”规则的内涵 |
(二) “毒树果实”规则对吓阻违法侦查行为的价值与功能 |
1、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程序性制裁 |
2、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救济性权利 |
3、减少冤案的发生率 |
二、“毒树”与“果实”的因果关系认定与排除标准 |
(一) “毒树”与“果实”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二) “毒果”的排除标准 |
1、前次非法取证的性质及严重程度 |
2、取证程序因素 |
3、其他因素 |
三、欧美国家言词证据排除毒树果实的现状与参鉴 |
(一) 英美法系“毒树之果”理论 |
1、美国“毒树之果”理论及例外 |
2、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二) 大陆法系“证据禁止”理论 |
1、德国证据适用禁止的放射效力模式 |
2、欧洲人权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三) 欧美国家“毒树果实”规则的共性与差异 |
四、我国确立“毒树果实”规则的改革构想 |
(一) “毒树果实”规则在我国的学说争议及立法、司法现状 |
1、“毒树果实”规则在我国的学说争议 |
2、“毒树果实”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司法状况 |
(二) “毒树果实”规则本土化的必要性分析 |
1、价值取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2、目的导向——查明事实与保障人权 |
(三) 我国建立重复自白“毒树果实”规则的困境 |
1、传统观念的束缚——重实体轻程序 |
2、立法及配套设施的不足 |
(四) 重复自白“毒树果实”规则本土化构建 |
1、理念构建——树立新的诉讼价值观念 |
2、立法制度构建 |
3、相关配套机制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探析 |
1.1 非法证据的界定 |
1.1.1 非法证据的内涵与外延 |
1.1.2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比较 |
1.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架构 |
第2章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
2.1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订 |
2.2 司法解释“填补空白” |
2.3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3章 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经验启示 |
3.1 美国“毒树之果”原则 |
3.2 英国“毒树之果”原则及例外 |
3.3 德国“权衡”理论 |
3.4 日本“集百家之所长”之特色 |
3.5 我国台湾地区“证据禁止制度” |
第4章 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建议 |
4.1 立法方面:厘清立法位阶、补齐规则内容 |
4.2 执法、司法、守法方面:深化制度改革、健全问责机制 |
4.3 法律监督方面:强化律师作用、借助公众监督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浅谈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体系:法理解构与实践路径[J]. 张硕. 政法论坛, 2020(06)
- [2]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D]. 龙扬凡. 吉首大学, 2020(03)
- [3]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研究[D]. 刘妍. 郑州大学, 2020(03)
- [4]刑事诉讼私人取证制度研究[D]. 张黎雯. 吉林大学, 2020(08)
- [5]宪法视野下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研究[D]. 姜新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6]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7]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J]. 张保生,王旭. 证据科学, 2020(01)
- [8]刑事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研究[D]. 汪昕.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重复自白证据的“毒树果实”规则研究[D]. 邵新云. 苏州大学, 2019(04)
- [10]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思考[D]. 李治. 南昌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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