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席海同[1](2020)在《敌意收购中反收购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并购活动也愈发活跃。近几年发生的“宝万之争”就是我国反收购的一个缩影,其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非常值得我们研究。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有反收购立法的分析,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的反收购法律完善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沿着以下思路进行展开:绪论部分通过引入“宝万之争”事件,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并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内容和创新点等。第一章主要是敌意收购和反收购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判断。分别对敌意收购和反收购的概念和反收购措施的种类作了介绍,并分析了反收购制度的法律基础,并通过辩证分析反收购的价值取向提出了我国反收购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二章着重分析我国现有的反收购请求权基础并指出了我国当下存在的问题,一是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不明确,二是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规定不足,三是中小股东权益救济机制不健全,四是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不完善等不足。第三章主要是对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考察,通过研究美、英、日三国的法律制度,探讨其各自的优势和经验,得出对我国完善反收购立法的启示。第四章在前面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分别就以上四个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陈冲[2](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指出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詹惠玉[3](2012)在《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以程序问题研究为中心》文中指出本文以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为视角,以比较和综合分析等研究方法,从股东派生诉讼的一般理论、历史考察、司法架构以及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反思和完善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对比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立法和实践,说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程序设计上存在的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并立足我国国情,从立法和司法等各个角度为建立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程序设计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程序完善提供参考意见。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是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相关概述。通过考察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确立的过程、诉权基础和规则基础,论证股东权是股东派生诉权的实体法基础,诉的利益是股东派生诉权的程序法基础。通过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则基础,论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公司治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平衡股东诉权与商业判断原则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计时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二至第三章通过对比、借鉴域外股东派生诉讼当事人制度、程序构建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状,说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从立法、司法实践、公司治理实践等角度,论证如何从符合我国目前公司治理发展需要的角度,完善现有股东派生诉讼程序设计,并提出相应建议。
胡伟[4](2011)在《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以控股公司为背景,对公司控制权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公司控制权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权利,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内容,它是公司参与各方之间权益连接的纽带。控制权具有两面性,它既能给权利主体带来整体利益的提升,又极易被权利主体滥用,严重侵害公司及相关主体的利益,造成公司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失衡,尤其是在公司集团化、规模化发展的今天,这一现象尤为突出。因此,公司控制权的合理配置与正当行使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应当对控股公司控制权进行适度的规制,创设一套完备而有效的机制保障控股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本文综合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理论,采用比较研究、历史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在对控股公司控制权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探索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以期推动公司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全文共分为六章,其中前三章是对控股公司控制权相关概念范畴、理论基础、基本原则的介绍和评析。该部分作为全文的理论根基,对下文的制度构建起到了理论铺垫的作用。后三章是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基本框架的建构,并对我国相关规制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第一章对控股公司控制权基本范畴进行了探讨。本章首先结合国内外立法及学理对控股公司内涵与外延的探讨,把控股公司定义为持有他公司表决权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基于股权控制关系而实质上拥有他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然后着重探讨了公司控制权。本文认为公司控制权是控制者对公司所有资源具有的支配性影响,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公司控制权是一项“推定的权利”而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但由于控制权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由于公司股权的分散及公司内部权利的分化,公司控制权日益显示出独立化、工具化、制度化的发展趋势,这些都是目前法律应当关注的核心问题。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及基本原则。公司控制权虽然具有合理性成分,但由于控制权溢价及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放大效应,控制者极易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法律必须对此进行一定的调整。本文认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经济学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构成了对控股公司控制权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此外,在对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同时,也应遵循公平、利益平衡及效率原则。第三章是关于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基本框架的建构。本章首先以控股公司责任承担为基点,对两大法系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模式作了总体性概括,指出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传统模式,该模式以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及其衍生原则为中心,以“原则承认,例外否认”为特点,通过判例法形成了一套灵活多变的规制模式。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则从公司集团的视角探索出了控股公司控制权规制的另一模式。该模式采用双重构造的立法技术,依据控股公司的控制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规制路径。因此,该模式又称为双重模式。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规制模式并无优劣之分,关键是能否与本国公司发展的实际及法律传统相符。鉴于我国具有的成为法传统,我国控股公司控制权的规制模式的确立可以大陆法系的模式为主,兼采英美法系的传统模式。综合各国公司法关于控股公司控制权的规制路径,本文认为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的建构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一般控制行为予以原则性规定,即对控股公司课以诚信义务,并对控股公司控制权争夺工具(表决权)为一定程度的限制,以此约束控制权的滥用。第二,对典型控制行为进行具体性规定,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思路,结合控股公司控制权滥用的几种典型形态,进行动态化、灵活性的规制。第三,对控股公司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予以司法规则,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为利益受侵害方提供充分而周延的法律保护。第四、五、六章是对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基本框架的具体分析。首先深入分析了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内涵。通过对诚信义务的法理基础、脉络流变、立法演进的梳理,指出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信义关系。控股公司与董事不同,其承担的诚信义务是以忠实义务为主,注意义务为辅的义务体系。此外,原则性规定还包括对控股公司控制权行使的限制,主要表现为表决权排除及对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交叉持股的限制。其次是对几种典型控制行为的具体规制,并结合国内外的公司立法,对关联交易、挤出合并、公司机会中三种典型的控制权滥用情形予以深入系统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与公司机会规则,引入挤出合并制度,为有效约束控股公司控制权滥用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最后,在控股公司控制权滥用后的司法规制方面,应分别对从属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债权人实施不同的救济措施。就从属公司及其他股东而言,可以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为一般的救济路径;以表决权诉讼为具体的救济路径;以公司解散诉讼为最终的救济路径。而对债权人而言,可以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及实质合并原则,借鉴责任代偿理论和适格康采恩制度上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建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减轻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举证负担。
唐运舒[5](2009)在《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侵害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内生性、基础性缺陷,使各类股东的利益标准趋于一致,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问题,股改后大股东的侵害行为依然存在。股改后,上市公司大股东会以持有的股票可流通为契机,依据筹码和信息上的绝对优势操纵股价,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到其实现全流通这一特殊时期大股东的侵害行为进行研究,并根据大股东在全流通进程中表现出的侵害特征和趋势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政策建议。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及其研究结论如下:1.在对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侵害行为机理剖析的基础上,借鉴Ohlson模型构建了考虑资产转移与公司股票价格定量关系的大股东的最大化利益效用模型。通过模型推论得出:在非流通股解禁过程大股东为了其利益最大化,在股改承诺期买入公司股票前,会采用“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降低购入股票的成本;股价低于其真实价值越多,大股东买入公司股票就越多;股改承诺期结束后,大股东在卖出公司股份前,会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支持”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在股改承诺期买入的股份越多,预期股改后公司的股价偏离公司真实的价值系数越大,以及公司的预期权益报酬率越高,大股东“支持”上市的动机越强。2.对大股东履行股改承诺的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大股东都能履行股改时的承诺。不过也有少数的大股东置股改承诺于不顾,公然违背股改承诺,其中在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类承诺中违规情况最多。3.实证分析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大股东的违规行为。研究发现:(1)有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认购股份的定向增发价格要显着低于针对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的价格,公司定向增发中存在公司大股东利用融资决定权寻租及向特定对象低于公允价格发行股票进行利益输送问题。(2)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内幕交易行为,大股东从公司定向增发中获得了超额收益。(3)实证结果不支持定向增发过程中大股东向其持股公司注入了优质资产的假设。4.实证分析了全流通进程中限售股的解禁、减持及对市场的影响,得出如下研究结论:(1)限售股的解禁给市场带来了实质性的压力,部分投资者在限售股解禁之前已开始抛售股票;限售股获得解禁后,公司股票的抛售压力明显强于市场平均。(2)公司托宾Q值的高低和市场的涨跌状况是影响公司限售股解禁市场效应的主要因素,公司托宾Q值越高,公司限售股解禁的累积超常收益率越低;限售股解禁时,当市场处于下跌状态时,累积超常收益率越低,相反,累积超常收益率越高。此外,公司的规模也是影响限售股解禁市场效应的一个重要的因素。(3)通过测算发现:2008年10月底前,市场的减持压力主要来自于“小非”的减持。但未来若干年市场的减持压力将主要来自于“大非”的减持,此外,未来各年“大小非”的减持压力将主要集中2009年。5.针对大股东在全流通进程中表现出的侵害特征和相关环境的变化,文章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以及创新监管方式三方面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在于:(1)通过建构大股东最大化效用的定量模型,对非流通解禁这一特殊时期大股东的侵害行为特征进行了推论,并从履行股改承诺、定向增发以及“大小非”减持的角度对相关推论进行了验证,提供了非流通股解禁过程中大股东侵害行为的经验证据。(2)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规范大股东行为的政策建议,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范世乾[6](2007)在《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融合》文中研究指明目次一、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融合的现实需要二、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融合的理论解释三、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融合的制度构建四、结论一般而言,由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缘由,公司和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地位。一个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该由公司来提起赔偿诉讼,股东则只能提起派生诉讼;而一个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应该由股东来提起赔偿诉讼。但对于封闭式公司来说,美国和英国的法律一般允许对其
范世乾[7](2007)在《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融合》文中研究表明目次一、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融合的现实需要二、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融合的理论解释三、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融合的制度构建四、结论一般而言,由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缘由,公司和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地位。一个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该由公司来提起赔偿诉讼,股东则只能提起派生诉讼;而一个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应该由股东来提起赔偿诉讼。但对于封闭式公司来说,美国和英国的法律一般允许对其
章晓洪[8](2006)在《股东派生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几乎普遍适用的公司诉讼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正式开始初步建立。但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初步建立,仅仅是第一步,因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在没有相关配套制度支持以及没有“遵循先例原则”的判例法传统的前提条件下,首先从《公司法》中得以初步建立的,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如何,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但有一点是不言自明的,那就是没有经过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为法治社会公司制度中重要内容之一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土壤中能否茁壮成长,则是一件令人为之担忧的事。因此,在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建立之初,对这一制度进行及时的完善,将是一件迫在眉捷的事。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的体系;更重要的,是能更有力的保护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并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本文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渊源及其发展完善轨迹的梳理,通过比较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以及股东派生诉讼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的关系,归纳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并进而总结出股东派生诉讼的一般原则和其功能。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而通过对西方先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以及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证研究,提出了切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股东派生诉讼之程序设计。本文的最后部分就我国目前实行股东派生制度的同时需要注意的其他方面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建议。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的公司诉讼法律制度,其不仅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与股东直接诉讼也有所不同;其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之处首先在于两种诉讼制度的设计理念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设计理念是为了保护个别股东的个别利益,而股东派生诉讼的设计理念是为了对公司的广大中小股东提供公平的保护其股东利益的机会;其次,两种诉讼提起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所有股东均有权提起股东直接诉讼,但股东派生诉讼中并非所有的股东都必然能成为股东派生诉讼意义上的代表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和特定程序得以满足的前提下方可发生;第三,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同,主要体现在公司在不同的诉讼中角色有所不同;另外在提起诉讼的原因、诉讼的性质、诉讼的直接目的、诉讼的范畴、诉讼的形式、诉讼继续进行的附加条件、诉讼费的承担、撤诉或和解以及诉讼所取得的赔偿或补偿等方面皆有所不同。另外,股东派生诉讼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也存在着关联。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一是从权利和救济方面而言,对于股东派生诉讼之性质,笔者通过比较和分析不同的观点,认为股东派生诉讼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股东权利的范畴,股东派生诉讼来源于股东权的正确行使;从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的权属分析,股东派生诉讼是共益权而非自益权,并进而得出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之救济:二是从公司权力制衡论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司治理结构的立法现状与缺陷,指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和措施,并得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三是从法律和经济的关系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符合经济效益理论和博奕论,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四是从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民事责任角度,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加强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上市公司信用制度,进而得出股东派生诉讼这一有利于实现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的制度亦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信用制度的完善。本文中笔者总结了股东派生诉讼的一般原则,包括股东持股原则、善意要件原则、董事经营判断原则、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和防止滥诉原则等。股东持股原则是指在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时对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尤其是原告持股方面有限制条件的原则。善意要件原则指的是原告股东必须能够公正和充分地代表公司利益,原告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必须是善意的,不能利用派生诉讼争取私人利益。董事经营判断原则是指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若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做出决定时,是根据正常的商业规则和为了公司的利益考虑的,法院可以拒绝受理股东起诉。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的含义在于,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必须首先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及监事会提出正式的书面请求,要求公司对致害人采取行动,或批准、追认致害人行为,或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公司在股东提出该种请求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采取行动,股东始提起派生诉讼。防止滥诉原则是指股东派生诉讼中应该防止恶意诉讼的存在,应当防止那些不能取得权利的保护、反而会消耗司法资源且造成效率低下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是缘于这一制度的功能,笔者就此总结了股东派生诉讼的三大功能。一是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这也是股东平等的必然要求,是公司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二是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通过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以促使其正当履行职责,能有效地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三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利于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能够加强公司法和证券法上的诸多功能,有利于这两个法律的完善。本文在总结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则和功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过去已有的类似股东派生诉讼的案件,在分析和解读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建构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程序设计方案。本文就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主体(原告、被告、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对象范围、管辖、再审、费用及诉讼补偿费用制度、费用担保制度、诉讼时效、和解与撤诉、反诉、举证责任、既判力、赔偿、前置程序、法院角色定位、激励与约束机制等十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方案。对于如何在我国建立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以适应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成长,笔者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对于如何从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角度来促进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笔者提出在我国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以适应股东派生诉讼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如何从外力推动来促进股东派生诉讼的发展方面,笔者提出应加强律师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作用;对于如何进一步促进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方面,笔者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少数股东股份购买制度;对于如何保证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制之下发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经营作用,笔者提出在我国建立经营者赔偿责任险以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理的决策和经营提供保护。本文的研究方向有机地结合了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这两大法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仅指出在公司法的实体上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内容和方法,同时也指出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如何实现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本文试图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研究,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总结了目前股东派生诉讼方面的理论成果,并立足于利用理论指导实践的理念,对在我国如何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提出了笔者的建议与看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虽然是一种新生的公司诉讼法律制度,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以及证券市场的完善,势必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法理结构等方面发挥这一制度特有的功能,并有利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有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体系上和内容上的完善。
张素兰[9](2005)在《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股份公司制度自诞生以来,为社会迅速募集资金进行大规模生产提供了法律上的实现方式,满足了广大投资者以有限责任获取最大收益的要求,是近代世界各国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制度。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表现突出的是广大中小股东权益被大股东和内部人肆意的损害,给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已成为各国学者共识,不同法系国家也在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国外有关理论及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文章分四大部分: 第一章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历史演变。本章主要论述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保护的理论支撑及保护的必要性。回顾了两大法系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历史演变,总结规律和发展趋势,加以借鉴来设计我国未来中小股东保护体系。 第二章 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通过中小股东受侵害的现状,得出我国中小股东受侵害的两个主要来源一是大股东,二是内部人及公司管理层。大股东和管理层之所以有恃无恐,肆意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公司机关制度不完善,导致资本多数决滥用,同时公司内部缺乏制约机制,监督机制难负其实,二是诉讼机制缺乏,诉讼渠道不畅通,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更助长了大股东、管理层嚣张气焰,形成恶性循环。 第三章 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体从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公司法具体完善内容提出建议。 第四章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针对诉讼机制不畅通,提出应借鉴多数国家立法实践,引入派生诉讼制度,并从诉讼主体、诉讼的前置条件、诉讼股东的权利与责任、诉讼的对象范围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期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救济途径。
张春红[10](2005)在《股东派生诉讼》文中研究表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制约公司内部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一项制度设计,其产生与存在具有急切的现实背景与深刻的思想蕴涵,但由于其有别于一般诉讼规则的理论特点,因此其存在的合理性论证需要一个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其提供系统而周延的理论支持。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在小股东法律保护上的立法空白,进而造成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缺位。因此,本文从当代各国派生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入手,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在我国导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制度设计时本文认为应围绕以保护少数股东权利为首要原则、兼顾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相平衡、鼓励正当诉讼与防止投机诉讼相协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协调国内法律体系相结合的原则,并将之落实在具体内容的构建之中。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敌意收购中反收购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从“宝万之争”谈起 |
(一)“宝万之争”简述 |
(二)引发的思考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敌意收购及反收购之理论基础与价值判断 |
第一节 敌意收购及反收购的基本范畴 |
一、敌意收购 |
二、反收购及具体措施 |
第二节 反收购的价值辨析 |
一、反收购价值肯定说 |
二、反收购价值否定说 |
三、反收购价值的辩证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反收购措施的困境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反收购相关的请求权基础 |
一、《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
二、《反垄断法》及《收购办法》相关规定 |
三、其他反收购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我国反收购措施的困境 |
一、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主体不明 |
二、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三、中小股东权益救济机制不健全 |
四、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我国反收购措施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成熟的域外立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反收购立法 |
一、反收购决策权归属之“董事会模式” |
二、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标准 |
三、中小股东权益救济机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制度 |
第二节 英国反收购立法 |
一、反收购决策权归属之“股东大会模式” |
二、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标准 |
三、中小股东权益救济机制 |
第三节 日本反收购立法 |
一、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 |
二、中小股东权益救济 |
三、日本复数表决权股制度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反收购措施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反收购决策权归属 |
一、确立股东大会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模式 |
二、赋予董事会部分反收购权利 |
第二节 明确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标准 |
一、确立反收购措施的原则 |
二、对现有措施的合法性进行明确 |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
一、明确司法救济的范围 |
二、制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奖励机制 |
三、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
第四节 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制度 |
一、我国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实践需求 |
二、我国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原则 |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以程序问题研究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和规则基础 |
第一节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 |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 |
二、股东派生诉权的实体法基础 |
三、股东派生诉权的程序法基础 |
第二节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则基础 |
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
二、多数决定规则的滥用 |
三、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作用失灵 |
四、股东诉权与商业判断原则的平衡 |
第二章 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 |
第一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 |
一、持股时间 |
二、持股数量 |
三、主观善意规则 |
四、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分析、建议 |
第二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 |
一、关于被告范围的域外立法例 |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被告范围的规定及分析、建议 |
第三节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 |
一、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其他股东的地位 |
第四节 股东派生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的特殊权利和义务 |
二、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特殊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 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研究 |
第一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法院 |
一、域外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规定 |
二、我国学界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管辖的主要观点 |
三、股东派生诉讼管辖宜区分被告性质区别适用管辖标准 |
第二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
一、域外对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 |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及分析、建议 |
第三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
二、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
三、股东派生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 |
第四节 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 |
一、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征收标准 |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
第五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撤诉 |
一、撤诉的概念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审查规定 |
三、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撤诉应设置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 |
第六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和解 |
一、诉讼和解的概念 |
二、域外做法 |
三、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和解的规定及分析、建议 |
第七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后果 |
一、股东派生诉讼之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
二、原告股东胜诉的法律后果 |
三、原告股东败诉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内容及结构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控股公司控制权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控股公司概述 |
一、控股公司概念之厘定 |
二、控股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
三、控股公司与相关企业形态的比较 |
第二节 公司控制权的争鸣与重构 |
一、公司控制权性质研究评述 |
二、公司控制权的权利范式诠释 |
第三节 公司控制权与相似概念的厘定 |
一、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控制 |
二、公司控制权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
三、公司控制权与控股权 |
第四节 公司控制权的发展趋势 |
一、公司控制权之独立化 |
二、公司控制权之工具化 |
三、公司控制权之制度化 |
第二章 控股公司控制权的法律困境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与公司基本原则的冲突 |
一、控股公司控制权与公司独立人格原则的冲突 |
二、控股公司控制权与有限责任原则的冲突 |
三、控股公司控制权与股权平等原则的冲突 |
第二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法理念的融合 |
一、公司控制权与公司属性的兼容性 |
二、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法人本质理论的兼容性 |
第三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四、委托代理理论 |
第四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原则 |
一、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原则 |
二、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公平性原则 |
三、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效率性原则 |
第三章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一、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之传统模式 |
二、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之双重模式 |
三、两种模式的宏观反思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体系的建构 |
一、对一般控制行为的原则性规定:诚信义务与限权 |
二、对典型控制行为的具体性规定:类型化研究 |
三、控股公司控制权滥用的司法规制:救济机制的构造 |
第四章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原则性规定 |
第一节 控股公司诚信义务的承担 |
一、控股公司诚信义务的法理思辨 |
二、控股公司诚信义务性质与内涵探究 |
三、我国控股公司诚信义务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
第二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的限制:以表决权限制为中心 |
一、控股公司表决权的排除 |
二、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相互持股的限制 |
三、我国控股公司控制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类型化研究 |
第一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在关联交易中的法律规制 |
一、控股公司控制权在关联交易中规制的必要性 |
二、非公平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公平性要求 |
三、我国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范的反思与完善 |
第二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在挤出合并中的法律规制 |
一、挤出合并的一般概述 |
二、控股公司控制权在挤出合并中规制的必要性 |
三、控股公司控制权在挤出合并中的规制路径 |
四、我国引进挤出合并制度的理想与现实 |
第三节 控股公司控制权在公司机会规则中的法律规制 |
一、公司机会规则的一般理论 |
二、控股公司控制权在公司机会中规制的必要性 |
三、公司机会规则认定标准的嬗变与启示 |
四、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
第六章 控股公司控制权失范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从属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法律救济 |
一、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一般的救济路径 |
二、公司决议瑕疵之诉:具体的救济路径 |
三、公司解散之诉:最终的救济路径 |
第二节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救济 |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及其衍生原则 |
二、责任代偿理论与适格的事实康采恩:举证责任的重构 |
第三节 反思与重构:我国现有相关救济制度的检视 |
一、我国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相关救济制度的思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侵害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致谢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论文的主要内容及结构安排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特色与创新 |
1.3.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的特色与创新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大股东与公司治理 |
2.1.1 国外研究综述 |
2.1.2 国内研究综述 |
2.2 股改后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
2.2.1 研究概况 |
2.2.2 评述 第三章 全流通进程中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的机理及特征 |
3.1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大股东侵害行为机理分析 |
3.2 影响大股东行为变化的股改因素分析 |
3.2.1 限售股解禁改变了大股东的获利方式 |
3.2.2 股改改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但“一股独大”的问题仍未消除 |
3.2.3 股改后市场环境及股价与内在价值的背离程度影响大股东的行为 |
3.2.4 全流通进程中相关法制和监管的缺失为大股东侵害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
3.3 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利益最大化效用模型及其行为分析 |
3.3.1 全流通条件下大股东效用模型 |
3.3.2 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利益最大化效用模型 |
3.3.3 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利益最大化行为分析 |
3.4 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侵害行为的特征分析 |
3.4.1 影响股价成为大股东侵害获利的主要机制 |
3.4.2 股改后大股东侵害的形式和手段更加隐蔽化和复杂化 |
3.4.3 整体上市和资产注入衍生大股东新的侵害 |
3.5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违背股改承诺情况的实证分析 |
4.1 大股东股改承诺的类型 |
4.1.1 大股东为稳定股改后公司股价类承诺 |
4.1.2 大股东给予非流通股的补偿性承诺 |
4.1.3 锁定投资者收益预期,提升投资者持股信心类承诺 |
4.2 约束大股东遵守股改承诺的法律规制 |
4.3 股改承诺的履行情况及违背股改承诺的典型案例分析 |
4.3.1 大股东资产注入承诺履行情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4.3.2 大股东违背资产注入承诺典型案例分析 |
4.3.3 大股东违背股改承诺的新趋势 |
4.4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第五章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大股东侵害行为实证研究 |
5.1 定向增发相关概述 |
5.1.1 定向增发的概念 |
5.1.2 定向增发的类型 |
5.1.3 定向增发的市场化意义 |
5.2 定向增发对相关利益主体的财富影响 |
5.2.1 针对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定向增发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 |
5.2.2 针对公司大股东定向增发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 |
5.2.3 针对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 |
5.2.4 定向增发对相关利益主体的财富影响的研究结论 |
5.3 定向增发过程中大股东侵害的行为方式 |
5.3.1 大股东以劣质资产认购定向增发股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
5.3.2 大股东对公司定向增发的价格进行操纵,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
5.4 定向增发过程中大股东侵害的实证分析 |
5.4.1 研究设计 |
5.4.2 数据和样本说明 |
5.4.3 实证结果 |
5.5 研究结论及政策启示 第六章 全流通进程中“大小非”减持及对市场的影响研究 |
6.1 “大小非”减持对市场影响的理论分析 |
6.1.1 “大小非”减持对市场价格的影响 |
6.1.2 “大小非”减持对市场估值体系的影响 |
6.2 “大小非”解除限售及减持情况实证分析 |
6.2.1 “大小非”解除限售及减持总体情况分析 |
6.2.2 “大小非”减持过程违规情况分析 |
6.3 “大小非”解除限售前后的市场效应分析 |
6.3.1 研究方法 |
6.3.2 数据的来源与样本选择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未来几年“大小非”解除限售情况及其对市场的压力估计 |
6.5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第七章 全流通进程中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建议 |
7.1 全流通进程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
7.1.1 股改后分类表决机制失效,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构成挑战 |
7.1.2 大股东自利模式转变对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构成挑战 |
7.1.3 股改后大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给监管带了挑战 |
7.2 全流通进程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意义 |
7.2.1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可以提升公司的价值 |
7.2.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决定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
7.3 全流通进程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政策建议 |
7.3.1 加强公司治理,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
7.3.2 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 |
7.3.3 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大股东行为 |
7.4 本章小结 第八章 研究结论、局限性及其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8.2 本文研究的局限性及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8)股东派生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论文研究的内容创新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派生诉讼概述 |
第一节 股东派生诉讼之含义 |
第二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
第三节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
第四节 股东派生诉讼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的关系 |
第五节 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中的关系 |
第六节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
第二章 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股东派生诉讼之性质 |
第二节 权利救济论 |
第三节 公司权力制衡论 |
第四节 法律与经济之关系论 |
第五节 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强化之需求 |
第三章 股东派生诉讼的一般原则 |
第一节 股东持股原则 |
第二节 善意要件原则 |
第三节 董事经营判断原则 |
第四节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
第五节 防止滥诉原则 |
第四章 股东派生诉讼的运作设计 |
第一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对象范围) |
第二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费用及诉讼补偿费用制度 |
第三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费用担保制度 |
第四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五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
第六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赔偿 |
第七节 股东派生诉讼中集团诉讼方式的引入 |
第八节 推进律师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作用 |
第九节 完善少数股东股份购买制度 |
第十节 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的提起及其意义 |
第五章 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设计 |
第一节 股东派生诉讼之当事人适格 |
第二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 |
第三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和解 |
第四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反诉 |
第五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举证责任 |
第六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既判力 |
第七节 股东派生诉讼的再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历史演变 |
一、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二、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历史演变 |
第二章 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侵害现状素描 |
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直接来源 |
三、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二、董事会制度的完善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三、监会制度的完善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第四章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一、原告资格 |
二、原告的权利与责任 |
三、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
四、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
五、股东派生诉讼的对象范围 |
六、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
七、法院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股东派生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 |
第一节 作为法律规则之异态的股东派生诉讼 |
第二节 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立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必然性 |
第二章 当代各国(地区)股东派生诉讼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主体 |
第二节 提起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 |
第三节 公司董事责任之免除与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 |
第四节 派生诉讼的程序性问题 |
第五节 派生诉讼股东的权利与责任 |
第三章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记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四、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敌意收购中反收购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D]. 席海同. 兰州大学, 2020(01)
- [2]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以程序问题研究为中心[D]. 詹惠玉. 复旦大学, 2012(03)
- [4]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研究[D]. 胡伟. 复旦大学, 2011(12)
- [5]全流通进程中大股东侵害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D]. 唐运舒. 合肥工业大学, 2009(10)
- [6]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融合[J]. 范世乾. 商事法论集, 2007(02)
- [7]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融合[J]. 范世乾. 商事法论集, 2007(02)
- [8]股东派生诉讼研究[D]. 章晓洪. 西南政法大学, 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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