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婚姻登记员的担心(论文文献综述)
王清源[1](2021)在《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标志着中国的民事法律进入法典化时代。其中婚姻家庭编“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引发学术界和社会一致关注。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结构。和谐的婚姻关系不仅有利于个人身心的良好发展,也是家庭关系的融洽、社会稳定发展的应有之义。但是近十多年来,我国婚姻状况出现了高离婚率、冲动离婚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缩短等新变化,设置“离婚冷静期”正是应对这些婚姻状况变化。在登记离婚程序中,为离婚的当事人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以防轻率离婚,保证当事人谨慎思考、妥善安排,避免在非理性状态下作出抉择。在离婚冷静期是否侵犯“离婚自由”的争议背后,国家以公权力介入的方式对高度自由适当限制,体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价值衡平,也是家庭作为社会细胞应当肩负的职责。该制度的出现亦并非偶然,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上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冷静期制度,如韩国的“熟虑期”制度、美国的“等待期”制度、英国的“反省与考虑期”制度、加拿大离婚考虑期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冷静期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背景引入、进行概念介绍、与相关法律概念辨析、深入讨论制度价值;其次,剖析离婚冷静期在实践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再次,通过比较域外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当下离婚冷静期适用提供可行性借鉴。最后,提出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建议:第一,明确适用对象,对家暴、虐待等危害人身安全及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等损害财产利益等情形,应当排除适用;第二,设置合理期间,依据有无未成年子女分别设置冷静期期间;第三,完善配套机制,政府加强调解、咨询和回访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预防家暴机制和分居制度,通过第三方介入和相应辅助措施以实现立法意旨;第四,畅通与诉讼离婚的衔接,离婚冷静期同样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中;第五,对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效力予明确规定;第六,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其身心健康发展;第七,冷静期结束后需要有限制的反复适用。
马合巴力·巴拉提[2](2020)在《抑制中的提升:新疆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研究》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关于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随着政策的深入人心,广大妇女的思想观念和家庭地位都发生了重大转变。新疆是我国发展较慢的地区之一,多个游牧民族生活于此,是研究牧区妇女的理想选地。随着我国实力在各方面的不断发展,新疆女性的家庭地位和全国其他地区的妇女一样也在发生了的巨大变化。本文从民族学、社会学有关女性研究的视角出发,以妇女家庭地位测量指标、妇女生命周期概念和社会性别规范概念作为研究相关概念,以现代化理论、惯习理论作为理论研究依据,运用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深度访谈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以新疆昭苏县灯塔牧场作为田野调查点,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120位妇女发放问卷,以及对其中30位妇女进行半结构访谈和深度访谈,获取第一手数据资料。通过比较分析影响牧区妇女家庭地位的各项衡量指标,重点呈现1958年灯塔牧场成立至今不同时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迁真实情况,探讨提升和抑制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的因素,同时将不同民族妇女家庭地位变化进行族际对比,从而为根本性的解决新疆牧区妇女地位低下问题进行理论探讨。通过研究发现:现代化进程中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得以不断提升,其背后主要是国家力量、现代性别规范和较高的妇女能动性对妇女家庭地位产生正向作用;同时,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在提升时也受到传统社会性别规范和较低的妇女能动性的抑制;而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变迁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族际差异性。
刘帆[3](2019)在《当前中国新型婚姻登记处建筑设计探究》文中研究说明在高速城市化进程中,中国建筑创作突飞猛进,理论与实践在取得巨大成果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更多建筑师开始用质疑的眼光重新审视建筑市场,深入思考如何通过建筑介入城市问题和社会问题、让建筑尊重所在城市的生活状态,以人的行为和需求作为设计初衷,使建筑和城市有机融为一体,并以崭新的建筑形式来引导和塑造全新的生活方式。“结婚”是人生的重要时刻,婚姻登记处是证明一段婚姻开始的场所。领取结婚证的过程本应该激动浪漫,而局限于中国传统婚姻登记处通常为民政局中几间标准化办公室,使得婚姻登记过程变得枯燥且程序化。婚姻登记处建筑不仅要合理组织其特有的功能流线,更应该关注其建筑性格及空间精神性的塑造,完成以物质实体表达精神力量的使命。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南山婚礼堂、香蜜婚礼堂等建筑实践,以全新的形象将婚姻登记处予以呈现。在当前中国这一特定语境下,立足于中国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处转型升级,拥有多种发展方向。论文首先综述婚俗文化、社会民俗、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内容,铺垫课题的宏观背景,说明婚姻登记在中国的严肃性与必要性,并描绘婚姻登记的“理想场景”。然后选取典型案例并实地调研,发现当前各形式婚姻登记处的现存问题与未来发展方向,从定量、定性角度分析该类建筑的特征与需求。同时通过问卷调查,分析使用者对婚姻登记处建筑的认知、看法、建议与诉求。综合以上,进而从建筑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等方面,对新型婚姻登记处进行场景构建,阐述其三个发展方向:室内空间型、单体建筑型、依托景观型。结合实际条件,重点对单体建筑型婚姻登记处设计思路进行探究,并初步形成设计指导书,以供类似建筑实践参考。最后,对作者在深圳南沙原创建筑工作室实习期间参与的“深圳香蜜婚礼堂”项目进行设计上的详细介绍与剖析。在实践工程中,以实际项目来进一步验证理论研究的可行性和普适性,使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丁久妹[4](2018)在《婚姻危机人群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以济南市L区婚姻登记处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节节攀升,婚姻问题导致诸多社会问题,婚姻危机人群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民政部针对婚姻危机人群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了婚姻家庭辅导室,为其提供婚姻家庭辅导,其中社会工作者在婚姻危机人群辅导中的作用也逐渐凸显,本文就社会工作目前发挥作用的现状进行研究,具体研究如下:笔者以L区婚姻登记处实习为契机,通过与婚姻危机人群的接触及对婚姻家庭辅导过程的观察,笔者发现岗位社工以婚姻登记处为平台,在针对婚姻危机人群开展的婚姻家庭辅导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工通过接触婚姻危机人群并对其婚姻问题进行初步评估,主动挖掘服务对象,提高了介入服务的专业性;另一方面社工关注当事人的需求,服务以人为本,使婚姻登记处服务更具人性化。虽然社工在婚姻家庭辅导中发挥一定作用,但当前社工对婚姻危机人群的介入服务是简短的、不系统的,社工的专业优势没有完全发挥,社工对婚姻危机人群的介入与开展还存在很多困境,主要表现为:专业发展方面嵌入性发展模式及专业的社会认知度较低直接影响了社工服务的开展;社工方面存在角色定位困惑、专业能力欠缺、人才流动性大等问题;服务对象由于自身的特殊性造成专业关系建立困难、需求评估困难、服务与需求存在供需矛盾、服务对象的后续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等问题;服务机构方面登记处、社工服务机构给予社工的权限与支持有限。社工对婚姻危机人群开展服务面临的困境与挑战,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需要更深入的剖解和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社会工作实务中已有的成功经验,从政策、机构、社会工作者等层面提出解决当前服务困境的相应对策,以此促进社会工作对婚姻危机人群的介入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完善当前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希望通过此研究能有助于提高L区婚姻登记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帮助婚姻危机人群解决婚姻危机,提高婚姻质量。
许谊珈[5](2016)在《浅议婚姻登记瑕疵的行政法审视》文中指出在生活中,因为婚姻登记瑕疵引发的诉讼和纠纷时有发生,而且婚姻登记瑕疵的原因也是层出不穷。婚姻登记创设了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包含了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子女的抚养等,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关联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有登记瑕疵的婚姻不应该一概否认其婚姻的效力,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其效力,有责的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婚姻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石雷[6](2014)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研究英国的离婚制度于我们,有两层意义。一是英国作为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源头,对英美法系许多国家的制度都有重要影响。因此,英国法的地位在英美法系中不言而喻。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各国都已认识到,要想谋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就需要建立一个与世界各国普遍要求基本协调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发展自我,做大做强。可以说,在国际商法领域,这一点非常明显。但实际上,法律的这种趋同化趋势在家庭法领域同样有所表现。大部分国家的家庭法制度中,已普遍实行了破裂主义离婚,在立法理念上,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都力求体现男女平等,类似的共同制度和共同趋势不一而足。处在国际社会中的中国不可能隔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况且,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借鉴他国优秀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改革完善,因此,研究英国离婚制度十分必要,同时也能为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提供参考。二是了解掌握英国离婚制度。21世纪的中国见证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中国学习生活,同时国人物质生活的改善为更多人走出国门提供了经济支持。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婚姻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了解掌握英国离婚制度,对于未来处理涉及中英跨国婚姻纠纷不无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正文合计约20余万字。前两章阐述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和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内容,后三章在前两章基础上对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进行评析,分析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中国的启示。第一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本章主要围绕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建立的历史轨迹展开,从社会政治、宗教、女权运动等层面分析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建立的基础。在此发展背景下,阐述了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主体的变化轨迹,从而分析无过错离婚主义如何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中生根、萌芽。到20世纪后半叶,新一轮的社会思潮促使英国离婚制度应时而变,先是无过错离婚主义最终得以建立,而后儿童权利运动和1998年《人权法》的颁布实施,为离婚制度的改革注入了新的元素。第二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考察。着重对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为后文的分析打下基础。本章主要论述了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其主要内容是:保障离婚自由;维护婚姻稳定,防止草率离婚;保障离婚法律后果的正义最大化,损害最小化。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法定理由是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离婚当事人须通过证明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也即:被告的通奸行为;被告的不合理行为;两年以上的遗弃;分居已满两年并且被告同意离婚;分居已满五年。在离婚程序上,英国离婚必须由法院做出绝对离婚令,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结束。经法院判决离婚大体可分为无争议的离婚和有争议的离婚两类。实践中,主要的离婚程序仍是无争议的离婚,即双方达成合意的离婚,主要有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法院做出暂准离婚令,法院做出绝对离婚令四个阶段。除了基本离婚程序外,英国法上还设置了限制离婚条款,主要包括离婚考虑期,对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的特殊保护,对当事人宗教自由的保护以及对不满16周岁儿童的保护。英国的离婚调解程序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但英国现有立法鼓励诉前调解、诉中和解。部分律师事务所还会提供协作调解服务,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当事人选择。司法分居是离婚程序的特别类型。在法律后果上,离婚后,夫妻关系终止,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离婚后财产分割及离婚扶养的指令:包括定期支付令、一次性支付令、财产调整令、出售房产令等。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有关子女抚养和交往的指令:包括居住令、交往令、禁为令和指定事项令。在子女抚养费方面,英国法主要由儿童抚养费服务署处理,在此之外,法院作为补充救济手段,可以做出有关儿童抚养费的指令。第三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评析。笔者结合实践对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具体制度进行评析。首先,在离婚指导思想上,“保障离婚自由”,“维护婚姻稳定,防止草率离婚”,和“保障离婚法律后果的正义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三者相辅相成。从离婚法定事由观察,由于原来的离婚制度过于依赖过错型的离婚法定事由,而且过错在离婚程序中也可能加剧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因此1996年《家庭法》删除了离婚法定事由的有责事由,但这一改革最终未能成功。这有其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但司法实践中,过错型法定离婚事由只是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手段;司法从业人员及政策部门中,都有支持删除有责事由的支持者;删除有责事由符合立法者的目的;这也是欧洲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基于此,删除有责事由应是离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从离婚程序考察,家事纠纷和家事司法体制都有其特点,这就决定了离婚程序在制度设计中应符合家事纠纷的特点。从离婚法律后果考察,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关系的三原则:需要、补偿、平等都是为了实现公平。在有关家庭房产、养老金问题,注意保护弱势方权利。对于婚前协议和婚后协议,由于英国法在传统上认为,双方无法对未来婚姻的情形,比如生育子女等做出精准预测,因此双方对未来若干年后的财产分割制定协议有违公平,且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在逃避法律的规制,因此,法院对这些协议的干预力度较大,旨在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实践中,这类协议大多不予认定。但最近的案例中,司法上有所转向,对于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法院也予以认定。在处理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英国法律界强调正确把握儿童福利原则。交往令的执行现状与人们设想的情况并不相同。原来负责子女抚养费工作的子女抚养费代理处将被子女抚养费服务署代替。子女抚养费服务署仍将帮助离婚后的弱势方计算子女抚养费;对于确有需要的,可帮忙收取子女抚养费,但需支付一定费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改革具有保守性,方法上注重实证调研,在改革路径上,案例法为纲,注重实质公平。第四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内涵有其特殊含义,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是指英国社会和英国民众在适用法律处理离婚问题的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离婚纠纷的解决以及离婚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为尺度的主客体关系,是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是否与离婚当事人以及社会解决离婚纠纷的目的及需要等相一致、相符合、相接近的关系。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的特殊性表现为:整体上,以个人的离婚自由权为主,家庭稳定为辅;两性关系上强调男女平等;亲子关系上强调子女最大利益优先。具体而言,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追求自由、公平、平等、秩序价值,其中秩序价值又具体表现为支持、调适、保护方面的价值。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诸价值出现价值冲突时,应将公平价值放在优先位置。第五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我国之启示。针对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笔者分析了我国离婚制度中的现实问题,分别从离婚指导思想、离婚法定理由、离婚程序、离婚法律后果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在与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后,借鉴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中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立法以及司法的一些建议。
肖然[7](2013)在《离婚众生相》文中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每个人都渴望拥有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然而,"离婚"却给这一诉求埋下了隐患。据相关统计,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而离婚原因却错综复杂,有因为婚外情的,有因为性格不合的,有因为孩子的……然而,不管是哪种原因,一旦离婚,曾经的海誓山盟将抛至九霄云外。
于海涌[8](2012)在《破解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谜题——绝对法律行为的构建与思考》文中认为民事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民事法律关系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别,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但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事实上,绝对法律行为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某些特定领域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德国物权行为理论清晰地认识了相对权与绝对权、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间的差异,但它没有能够把这种区分贯彻到法律行为领域,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症结恰恰就在这里。
陈明强[9](2013)在《新中国结婚证书的图像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收集到的623份(443种)结婚证书实物为第一手图像研究材料,在田野考察、图像分析与文献理论研究的三者互动中,对新中国结婚证书的历史脉络、证件制式、文书格式、认证要件、版式构成、色彩特征、造型手法、图案题材和字体类型等各方面做描述和分析。第一章从婚姻、婚姻成立的程序与方式及结婚证书的出现与发展等方面,对结婚证书的历史脉络进行详细梳理。第二章至第四章,将新中国结婚证图像研究分为建国初期十七年(1949-1965)、“文革”及之后的“徘徊”时期(1966-1978)和“改革开放”之后(1979-至今)三个时期。在对不同时期的结婚证书图像进行合理阐释时,将之置于恰当的历史背景和具体社会变动中,结合历史文化背景和时代特征,考察社会政治与经济因素的变化对图像本身的影响。从情景的表现、观念的传达、画面的组织和图像套式的象征意义等方面,寻找出图像演变的内在动力,认识结婚证图像内容和功能的变换,从中显现婚姻制度的变革,婚姻观念的变化,婚姻生活的时代风貌,政治意识形态的宣扬策略的转变,国家现代化的进程,揭示婚姻合法性缔结与国家政治合法性的构建之间的关联。第五章经过对结婚证制式类型、印制工艺、文书格式、认证要件(印鉴、印花税票和照片)等多方面的分析和总结,呈现作为婚姻“被证明”的物化形式的结婚证书,如何逐步成为形式合法,要件齐全的婚姻合法性认证的法定证件。第六章至第七章,通过对版式类型、版面图像套式、版式设计特点、色彩特征、造型手法和图案元素(吉祥图案、政治符号、外来图案和美术字图案)的归纳和分析,呈现出结婚证设计者如何将民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国家意识形态的宣扬和文艺政策巧妙的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得图像发挥出教化、规范、维系和调节的功能。总之,结婚证的图像内容,作为一个浓缩的特殊时期的历史景观,与中国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环境相联系,不仅反映出不同时期婚姻管理政策,还暗含许多其他内容,如新旧文化的交融与对抗,文艺政策的转变,以及统治阶层对于现代化认识的演化过程等。结婚证图像承担着证明两性合法婚姻关系之外的功能,它反映了图像演变与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权威、政治合法性之间的关联。可以说,结婚证图像的演变,呈现的是国家统治力量在各个时期,将其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巩固和加强与夫妻婚姻缔结的合法性确认,巧妙地结合在一起的过程。
彭思彬[10](2013)在《论华侨领事婚姻之法律适用——以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为视角》文中认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明确界定"领事婚姻"的概念,学界各种文献资料中对"领事婚姻"概念表述也不尽一致,整体而言存在两点表述的模糊:第一,就结婚登记的对象而言,并没有明晰"是否结婚当事人双方都为本国公民"还是"仅一方为本国公民"即可?第二,只强调了驻在国法律的许可,并没有明确办理领事婚姻应当依据的法律。作为中国领事保护华侨权益的直接依据,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对领事婚姻有若干规定,但其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并且各双边领事条约之间的规定不尽相同,不足于明确据以确定领事婚姻的法律适用及其主体之权利义务,应从"规范表述明确概念"、"明确适用法律"、"厘定适用法律范围"、"界定驻在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等角度来予以完善。
二、一个婚姻登记员的担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个婚姻登记员的担心(论文提纲范文)
(1)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
1.1 离婚冷静期设置背景 |
1.2 离婚冷静期概念 |
1.3 离婚冷静期与相关法律概念辨析 |
1.3.1 离婚冷静期与离婚审查期 |
1.3.2 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 |
1.4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功能 |
1.4.1 有利于缓解冲动离婚 |
1.4.2 具有警示效应 |
1.4.3 有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
1.4.4 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利益 |
1.4.5 彰显自由与正义的价值 |
1.4.6 提供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
第二章 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 |
2.1 适用范围不明确 |
2.2 期限设置不合理 |
2.3 配套机制不完备 |
2.4 与诉讼离婚衔接不畅 |
2.5 夫妻关系法律效力缺乏规范 |
2.5.1 夫妻人身权利义务变化 |
2.5.2 夫妻财产权利义务变化 |
2.6 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利益保护不够 |
第三章 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及借鉴 |
3.1 韩国“熟虑期” |
3.2 美国“等待期” |
3.3 英国“反省与考虑期” |
3.4 俄罗斯离婚冷静期 |
3.5 比较视角下的经验借鉴 |
第四章 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 |
4.1 明确适用范围 |
4.1.1 明确具体适用对象 |
4.1.2 特殊情况限制或排除适用 |
4.2 设置合理期间 |
4.3 完善配套措施 |
4.3.1 加强调解,提供咨询 |
4.3.2 完善家事纠纷调解机构 |
4.3.3 建立调查回访制度 |
4.3.4 建立预防家庭暴力机制 |
4.3.5 设立分居制度 |
4.4 畅通与诉讼离婚的衔接 |
4.5 规范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
4.6 切实保护未成年等弱势群体利益 |
4.7 冷静期限制反复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抑制中的提升:新疆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选题背景、选题目的及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相关概念和理论视角 |
1.2.1 相关概念 |
1.2.2 理论视角 |
1.3 已有研究综述 |
1.3.1 女性主义研究 |
1.3.2 国外女性家庭地位相关研究 |
1.3.3 国内女性家庭地位相关研究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过程 |
1.4.4 “变迁时间”的界定 |
1.4.5 研究创新 |
2.田野点及研究对象介绍 |
2.1 田野点介绍 |
2.1.1 灯塔牧场学名由来及人口结构 |
2.1.2 地理位置与交通 |
2.1.3 灯塔牧场社会背景和社会转型 |
2.1.4 村民生计方式 |
2.1.5 家庭结构 |
2.2 调查对象界定 |
3.1958年至改革开放前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状况 |
3.1 妇女婚姻地位:包办婚姻,婚姻自主权低 |
3.1.1 择偶方式被动,包办婚姻 |
3.1.2 初婚年龄低,婚龄差偏大 |
3.1.3 婚姻决策中父母占主导地位 |
3.1.4 婚姻变更不被接受 |
3.1.5 家庭矛盾被动处理 |
3.2 妇女生育自主权低,健康得不到保障 |
3.2.1 传统生育观念 |
3.2.2 生育自主权低 |
3.2.3 落后的医疗技术对生产的影响 |
3.3 妇女家庭经济地位:妇女对家庭经济贡献小 |
3.3.1 妇女对家庭经济的贡献 |
3.3.2 妇女对收入的管理与支配地位受文化水平影响 |
3.3.3 家庭性别劳动分工 |
3.4 妇女所处社会的性别规范:传统受改革冲击 |
3.4.1 双重性别规范标准并存 |
3.5 本章小结 |
4.改革开放后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 |
4.1 妇女婚姻地位:妇女婚姻自主权提高但仍受家长影响 |
4.1.1 恋爱自由化,妇女择偶权上升 |
4.1.2 包办婚姻消失,择偶权上升 |
4.1.3 “抢婚”一时成风 |
4.1.4 婚姻决策中父母的影响依然存在 |
4.1.5 婚姻变更观念改观 |
4.1.6 家庭矛盾可沟通化 |
4.2 妇女生育地位:妇女生育自主权提高但思想仍受旧观念影响 |
4.2.1 昭苏县计划生育政策演变 |
4.2.2 妇女生育自主权提高 |
4.2.3 生育观念有转变,但仍受传统观念束缚 |
4.2.4 生产地点的转变和生育健康保障权的提高 |
4.3 妇女家庭经济地位:妇女经济自主权提高 |
4.3.1 妇女对家庭收入的贡献 |
4.3.2 家庭收入管理权方面 |
4.3.3 妇女消费决定权 |
4.3.4 家庭性别劳动分工 |
4.4 社会性别规范悄然改观 |
4.4.1 规范准则的改变 |
4.4.2 个人信念的转变 |
4.4.3 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 |
4.5 小结 |
5.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变迁因素分析 |
5.1 1958年后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变迁的原因分析 |
5.1.1 1958年至改革开放前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提高的原因 |
5.1.2 1958年至改革开放前制约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提高的因素 |
5.2 改革开放后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的原因分析 |
5.2.1 改革开放后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提高的原因 |
5.2.2 改革开放后制约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提高的因素 |
结语 抑制中的提升: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的变迁特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当前中国新型婚姻登记处建筑设计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来源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来源 |
1.2 研究对象与内容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意义与现状 |
1.3.1 研究意义 |
1.3.2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 |
2 婚姻登记场景研究 |
2.1 婚礼——婚姻成立的方式 |
2.1.1 礼仪婚 |
2.1.2 宗教婚 |
2.1.3 法律婚 |
2.2 国内外婚礼习俗与婚姻登记场景 |
2.2.1 国外婚俗与婚姻登记场景 |
2.2.2 我国婚礼习俗的演化与婚姻登记场景 |
2.3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及其严肃性与必要性 |
2.3.1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 |
2.3.2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必要性 |
2.4 婚姻登记的理想场景 |
2.4.1 程序层面 |
2.4.2 仪式层面 |
2.4.3 精神层面 |
2.5 本章小结 |
3 我国婚姻登记处建筑的发展 |
3.1 传统办公室型婚姻登记处 |
3.1.1 西安市新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3.1.2 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3.2 搬离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 |
3.2.1 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3.2.2 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3.3 单体建筑型婚姻登记处 |
3.3.1 西安市雁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3.3.2 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3.4 新型婚姻登记处的探索与实践:深圳市南山婚礼堂 |
3.4.1 设计创新点 |
3.4.2 内外空间分析 |
3.4.3 现状与不足之处 |
3.5 案例对比研究 |
3.6 传统婚姻登记处的建筑设计要求 |
3.7 本章小结 |
4 新型婚姻登记处社会意见调研 |
4.1 问卷调查 |
4.1.1 问卷结果统计 |
4.1.2 问卷结果分析 |
4.2 新型婚姻登记处的存在意义 |
5 新型婚姻登记处场景构建 |
5.1 室内空间型婚姻登记处 |
5.1.1 使用功能 |
5.1.2 空间设计 |
5.1.3 设计案例 |
5.2 单体建筑型婚姻登记处 |
5.3 依托景观型婚姻登记处 |
5.3.1 建筑部分 |
5.3.2 场地与景观 |
5.3.3 设计案例 |
6 单体建筑型婚姻登记处设计研究 |
6.1 总体原则 |
6.2 基本功能要求 |
6.2.1 场地选址 |
6.2.2 总平面设计 |
6.2.3 功能分区 |
6.2.4 流线设计 |
6.3 建筑功能延伸 |
6.3.1 颁证厅 |
6.3.2 公共空间 |
6.3.3 展览宣传 |
6.3.4 文化活动 |
6.3.5 婚检用房 |
6.4 空间精神性塑造 |
6.4.1 空间纪念性 |
6.4.2 空间仪式性 |
6.4.3 空间浪漫性 |
6.4.4 空间象征性 |
6.5 建筑心理学的运用 |
6.5.1 对建筑的形态、形式的影响 |
6.5.2 对建筑空间的尺度、布局的影响 |
6.5.3 对建筑颜色使用的影响 |
6.5.4 对建筑内外光线的影响 |
6.6 文化符号的运用 |
6.6.1 新型婚姻登记处建筑相关文化符号 |
6.6.2 文化符号在建筑设计中的运用 |
6.7 室内设计 |
6.7.1 功能要求 |
6.7.2 品质要求 |
6.8 景观设计 |
6.8.1 功能要求 |
6.8.2 品质要求 |
6.9 城市层面 |
6.9.1 承载共同记忆的城市凝聚点 |
6.9.2 与城市公园相结合 |
6.10 设计指导书 |
6.11 本章小结 |
7 香蜜婚礼堂设计 |
7.1 项目概况 |
7.1.1 项目背景 |
7.1.2 设计思路 |
7.1.3 基地概况 |
7.2 项目规划 |
7.2.1 规划定位与总体布局 |
7.2.2 建筑平面与功能拓展 |
7.3 项目特色 |
7.3.1 路径延伸与空间序列 |
7.3.2 原型提取与精神空间 |
7.3.3 文化符号运用 |
7.3.4 传统园林与城市公园结合 |
7.4 项目细部 |
7.4.1 建筑材料 |
7.4.2 细部与结构设计 |
7.4.3 立面设计 |
7.5 项目总结 |
8 结论和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图目录 |
表目录 |
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研究成果 |
(4)婚姻危机人群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以济南市L区婚姻登记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现实背景 |
(二) 理论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 婚姻危机人群 |
(二) 岗位社工 |
(三) 婚姻家庭辅导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关于婚姻登记处引入社会工作的研究 |
二、关于社会工作对婚姻危机人群的介入研究 |
三、现有研究评述与本文创新性 |
第三章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
一、研究方法 |
(一) 访谈法 |
(二) 参与观察法 |
(三) 文献分析法 |
二、研究对象与访谈对象的选取说明 |
(一) L区婚姻登记处 |
(二) 访谈对象 |
第四章 婚姻危机人群的社会工作介入现状 |
一、对婚姻危机人群开展服务的主要内容 |
(一) 开展服务的人员构成 |
(二) 婚姻危机人群的介入过程 |
二、社工在婚姻危机人群介入服务中的职能发挥现状 |
(一) 主动与被主动并存 |
(二) 专业性与非专业性并存 |
三、社工介入婚姻危机人群的辅导成效 |
(一) 主动挖掘服务对象、提升了服务的专业性 |
(二) 使介入服务更具人性化 |
第五章 社会工作介入婚姻危机人群的困境 |
一、专业发展层面 |
(一) 嵌入性发展下社会工作专业性受限 |
(二) 社会公众对社会工作专业的认知度较低 |
二、社会工作者方面 |
(一) 角色定位困惑,服务方向不明确 |
(二) 专业水平较低,服务能力有限 |
(三) 人员流动性大,造成经验资源浪费 |
三、服务对象方面 |
(一) 建立专业关系困难 |
(二) 需求评估困难 |
(三) 服务与需求存在供需矛盾 |
(四) 后续问题无法跟进 |
四、服务机构方面 |
(一) 婚姻登记处给予社工的权限有限 |
(二) 社工服务机构给予社工的支持有限 |
第六章 提高社会工作对婚姻危机人群服务成效的措施 |
一、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提高社会认知度 |
(一) 从“岗位购买”为主向“项目运作方式”转变 |
(二) 加大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
二、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性、提高社会认可度 |
(一) 社会工作者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
(二) 社工机构完善发展机制 |
三、拓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 |
(一) 多主体合作,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 |
(二) 拓展现有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领域,扩展社工服务空间 |
第七章 小结 |
附录: 访谈大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浅议婚姻登记瑕疵的行政法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婚姻登记行为的认定 |
1. 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 |
2. 婚姻登记瑕疵的表现及成因 |
二、婚姻登记瑕疵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
1. 有效的婚姻 |
2. 可撤销的婚姻 |
3. 无效的婚姻 |
三、婚姻登记瑕疵的法律责任及救济 |
1. 法律责任 |
2. 对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 |
四、结语 |
(6)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 缘起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 |
第一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背景 |
一、 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不断深化 |
二、 宗教势力的影响日渐式微 |
三、 女权运动的勃发 |
第二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概况 |
一、 20 世纪初的离婚法改革尝试 |
二、 1937 年《赫伯特法》的成功及其局限性 |
三、 20 世纪 60 年代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探索 |
第三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修改动向 |
一、 1969 年修法后的离婚制度之改革 |
二、 1989 年《儿童法》等相关法律的改革及影响 |
三、 1998 年《人权法》的影响 |
第四节 英国社会和现代离婚制度的互动关系 |
一、 离婚观念之转变与英国离婚制度之变革 |
二、 离婚世俗化与离婚中的宗教因素 |
三、 福利主义和子女抚养责任的公权力干预 |
第二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考察 |
第一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 |
一、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指导思想的产生背景 |
二、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法定理由 |
一、 法定理由: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 |
二、 认定婚姻破裂的法定事由 |
第三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程序规定 |
一、 无争议离婚的程序 |
二、 有争议离婚的程序 |
三、 限制离婚条款 |
四、 离婚调解、和解程序 |
五、 司法分居 |
第四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法律后果 |
一、 离婚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
二、 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
三、 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
第三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评析 |
第一节 离婚指导思想之评析:以个人、家庭、社会为视角 |
第二节 离婚法定理由之评析:过错抑或破裂 |
一、 从混合破裂主义到纯粹破裂主义:未完成的任务 |
二、 混合破裂主义:合理的选择? |
三、 纯粹破裂主义:历史的必然 |
第三节 离婚程序之评析:以家事司法体制为背景 |
一、 家事纠纷和家事司法体制 |
二、 家事司法体制视野下的离婚程序 |
三、 离婚程序改革述评 |
第四节 离婚法律后果之评析:家庭正义的不同表达 |
一、 离婚在夫妻关系上的法律后果 |
二、 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的法律后果 |
第五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改革之特点 |
一、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改革的保守性 |
二、 重视实证调研的方法 |
三、 判例法为纲,强调实质公平 |
第四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内涵 |
一、 法学语境下的价值 |
二、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内涵 |
三、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价值的特殊性 |
第二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价值的存在形式 |
一、 自由的根本取向 |
二、 公平的社会取向 |
三、 平等的基本追求 |
四、 秩序的基本维护 |
第三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
一、 价值冲突之表现 |
二、 价值冲突之原因 |
三、 价值冲突之整合 |
第五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我国之启示 |
第一节 对我国离婚的指导思想和法定理由之启示 |
一、 当代中国的离婚状况 |
二、 我国离婚的指导思想和法定理由之立法现状 |
三、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认定之司法实践考察 |
四、 对我国离婚的指导思想和法定理由之反思 |
五、 英国法对完善我国离婚指导思想以及离婚法定理由之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离婚程序之启示 |
一、 我国离婚程序的制度概述 |
二、 对我国离婚程序之反思 |
三、 英国法对完善我国离婚程序之启示 |
第三节 对我国离婚法律后果之启示 |
一、 我国离婚法律后果制度概述 |
二、 对我国离婚法律后果制度之反思 |
三、 英国法对我国离婚法律后果制度之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破解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谜题——绝对法律行为的构建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绝对法律行为的逻辑论证问题 |
■绝对法律行为的制度构建问题 |
■绝对法律行为的价值问题 |
附:论坛围绕“破解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谜题”的讨论 |
(9)新中国结婚证书的图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原因 |
第二节 关于课题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 结婚证书 |
(二) 图像 |
(三) 意识形态 |
(四) 政治合法性 |
二、研究范围 |
(一) 考察对象的界定 |
(二) 新中国结婚证书的基本分期 |
第三节 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
一、学术研究状况 |
二、对研究现状的总结陈述 |
第四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一) 田野考察法 |
(二) 图像学方法 |
(三) 文献考察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结婚证书的历史脉络 |
第一节 婚姻、婚姻成立的程序与方式 |
一、婚姻 |
二、婚姻成立的程序与方式 |
(一) 结婚 |
(二) 结婚的程序与方式 |
1. 革命根据地与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的关系 |
2. 婚姻登记制度的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 结婚证书的出现与发展 |
一、媒证 |
(一) 媒神 |
(二) 媒人 |
(三) 媒场 |
(四) 媒物 |
二、中国传统“婚书”简述 |
(一) 婚书的概念及其他称谓 |
(二) 中国历代有关“婚书”的文献 |
三、清末民初的“官制婚书” |
(一) 太平天国“合挥” |
(二) 清末民初“官制婚书”推广的历史 |
四、“结婚证书”提法的出现 |
第二章 承前启后,新中国新气象——建国初期十七年(1949—1965) |
第一节 承前启后 |
一、吉祥图案的沿用 |
二、版面制式的借鉴 |
第二节 新中国新气象 |
一、代表“新政权”的政治符号 |
二、新的花卉图案和花边形式 |
三、新的婚姻法规 |
四、新的社会面貌 |
(一) 夫妻形象 |
(二) 新中国的建设成就 |
第三节 新政权光芒下的婚姻缔结 |
一、新政权下的“洞房”,喜庆的婚姻“私生活” |
二、传统元素与新政权符号共生关系,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和巩固 |
第三章 火热的“革命”气质——“文革”及之后的“徘徊”时期(1966—1978) |
第一节 火热的“革命”气质 |
一、图案元素的变更 |
(一) 原有政治符号的变化 |
(二) 新政治符号的出现 |
二、绚丽与简朴并存的版面 |
(一) 红绿黄三色搭配的版面 |
(二) “红光亮”色调与“节俭”风格 |
三、证本式制式与分段式版面 |
第二节 “革命”运动下的婚姻缔结 |
一、权力空间的营造与转变 |
二、领袖颂歌中的婚姻祝福 |
(一) 权力空间的核心与政治合法性的巩固 |
(二) 领袖注视下的规训之城 |
第四章 “春风”带来的“大一统”——“改革开放”之后(1979—2004) |
第一节 “春风”送暖——政治符号的消减,吉祥图案的回归(1979—1985) |
第二节 统一管理——结婚证统一制式与管理的过程(1986——2004) |
第三节 法律规范下的婚姻缔结 |
一、“奖状”变“证件”—婚姻与契约 |
(一) “一分为二”—传统契约制式与婚书制式的关系 |
(二) 婚姻的契约性 |
二、“政治干预”与“法律规范” |
(一) 国家干预减弱,公权力对私权利把控的转变 |
(二) 法制的规训,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转变 |
第五章 证书的形式要件 |
第一节 证书制式 |
一、制式类型 |
(一) 奖状式 |
(二) 证本式 |
二、包装种类及材料 |
三、尺寸 |
四、印刷工艺和印制单位 |
五、纸张 |
第二节 文书格式 |
一、建国前婚书的文书格式 |
(一)、民国婚书的文书格式 |
(二)、革命根据地结婚证的文书格式 |
二、新中国结婚证书的文书格式(1949—2003十种不同的文书格式) |
第三节 认证要件 |
一、印鉴(印章、指纹与签名) |
二、印花税票 |
三、夫妻照片 |
第六章 版式构成 |
第一节 版式 |
一、版式类型 |
二、版面图像套式 |
第二节 版式设计特点 |
一、对称与均衡 |
二、节奏与韵律 |
三、主观处理的比例 |
四、四季采花的时间观 |
五、多方位的空间处理 |
第三节 色彩运用 |
一、结婚证的色彩布局 |
(一) 字体颜色 |
(二) 内芯,封面和封底的底色 |
(三) 边框颜色和封面封底中单独出现的图案颜色 |
二、色调类型 |
第四节 造型手法 |
第七章 图案 |
第一节 吉祥图案 |
一、人物神祗 |
二、祥禽瑞兽 |
三、花卉果木 |
四、文字符号 |
第二节 政治符号 |
一、标志类 |
二、人物类 |
三、生产生活物象 |
第三节 外来图案 |
第四节 美术字 |
一、美术字体类型与布局 |
二、美术字内容 |
(一) 婚姻法内容 |
(二) 政治内容 |
第五节 图像的功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华侨领事婚姻之法律适用——以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领事婚姻探疑 |
(一) 领事婚姻概念质疑 |
(二) 中外双边领事条约 (协定) 以及中国法律规章对领事婚姻规定的商榷 |
1、未对是否允许“领事婚姻登记”采取统一表述, 没有关于“领事婚姻”概念的统一界定。 |
2、对领事婚姻登记的法律适用规定仍然不够明确。 |
3、对申请领事婚姻登记的结婚当事人的规定不尽一致。 |
二、领事婚姻法律适用析论 |
(一) 领事保护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
(二) 领事婚姻法律适用的特殊问题 |
1、 领事保护中依据的本国法是否应包括本国的冲突法规则? |
2、“领事婚姻”的“缔结地”识别问题。 |
3、领事婚姻中“不违背驻在国法律”的义务范围问题。 |
三、中外双边领事条约 (协定) 中对领事婚姻规定的完善 |
第一, 明确界定领事婚姻的主体, 在各双边领事协定的规定中统一概念表述。 |
第二, 明确界定领事婚姻登记应适用的法律。 |
第三, 明确规定“不违背驻在国体现公共秩序的强制性规则”, 并尽量采取直接列举的方式表述。 |
四、结论 |
四、一个婚姻登记员的担心(论文参考文献)
- [1]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D]. 王清源. 河北大学, 2021(02)
- [2]抑制中的提升:新疆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研究[D]. 马合巴力·巴拉提.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7)
- [3]当前中国新型婚姻登记处建筑设计探究[D]. 刘帆.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9(06)
- [4]婚姻危机人群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以济南市L区婚姻登记处为例[D]. 丁久妹. 山东大学, 2018(12)
- [5]浅议婚姻登记瑕疵的行政法审视[J]. 许谊珈. 新丝路(下旬), 2016(05)
- [6]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D]. 石雷.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7]离婚众生相[J]. 肖然. 家庭科技, 2013(08)
- [8]破解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谜题——绝对法律行为的构建与思考[J]. 于海涌.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2(02)
- [9]新中国结婚证书的图像研究[D]. 陈明强. 中央美术学院, 2013(09)
- [10]论华侨领事婚姻之法律适用——以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为视角[J]. 彭思彬.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