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业法》修改利国利民(论文文献综述)
王淑云,彭飞[1](2020)在《张謇“护渔权,张海权”思想对当代中国扞卫海洋权益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张謇是我国渔业近代化的第一人,认识到捕鱼权对维护国家海权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护渔权、张海权"的系列渔业思想并付诸实践。其通过创办渔业公司,组建渔会、主持参加国际渔业赛会、宣示中国渔界海图、制定渔业法规、收回岛屿主权、倡办水产学校等措施,展现了坚定的以捕鱼权扞卫国家海权的思想,走在了时代的前列。对推进当代中国"发展海洋经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增强海洋权利意识及实践,强化维护海洋权益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专属经济区及争议岛屿的主权维护,以捕鱼权为抓手,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海事规则的规范重塑与标准修订、争夺话语权,发展海事教育,加强国际交流,储备专业人才。
欧阳利芝[2](2020)在《环保法视角下我国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得各国越来越重视生物多样性的价值。生物多样性对于国家来说不仅仅是资源,还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纵观世界生物多样性分布现状,发展中国家拥有大量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而发达国家拥有较高的技术。因此,生物多样性分布的不均匀与科技水平的差异,引发了大量生物剽窃问题的出现。在生物剽窃当中,我国流失海外的生物多样性信息数不胜数,极大蔑视了我国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损害了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现今环境保护框架中生物多样性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中的主要原则为事前知情同意权、共同商定条件、惠益分享、来源披露。虽然自1992年就环境保护框架中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缔结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但是由于现实当中国家利益纠纷较为复杂,对现有规则的理解存在一定争议。无论我国是否成为国际条约的缔结国,国内法正在按照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行调整。长远来看,我国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的建立必须要立足本国国情且与国际接轨,减少资源非法外流的可能性,同时还有维护本土的环境稳定。由于环境保护框架中生物多样性获取和惠益共享中主要以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共享为重要内容。故而,本文将侧重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内容进行研究。在梳理我国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流失、惠益分享现状的基础上,分析较为典型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具体案例,分析具体案例中获取与分享的环境变化和经济利益变化。透析我国现实实际需要,挖掘我国环境保护框架中现存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研究现有的国际条约以及其中重要原则的基础上,分析国际中关于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积极成果。通过对域外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实施现状,分析域外在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惠益分享的合理因素。我国在制度建立上存在缺少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立法、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流程、现有立法难以有效规制遗传资源侵权行为、缺少外来生物入侵环境安全防护观念等四方面的问题。本文认为,制度建设不能脱离国情和现有立法。应当结合我国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实际需要,找准自身的问题。将国际规则、条约高效转化为国内法的内容,健全我国环境保护框架下的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在具体操作上不仅要明确相关立法,同时要细化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具体流程以体现环保,加强对侵权行为规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影响我国生态环境建设。
杨楠[3](2019)在《水生植物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应用研究 ——以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这些概念,农村的建设问题被提上日程,我国农业种植使用大量的农药、化肥等化学用品,这些用品中含有大量的N和P等富营养化物质,通过灌溉的形式便会产生大量的农田污水,这些污染物会对周边的土壤、植被、河流、湖泊、地下水等造成污染和破坏: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总体纳管率低,直排率高,小型污水处理站的专业化管理较差,水质无法达标排放;我国的养殖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漂浮物和氨氮,有机物浓度高并且味道很大,污水不经处理直排在各家各户门口的地面、村边的沟渠或村内的湖泊中,严重破坏了农村的水质生态环境。为了水生植物更好的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发挥作用,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国内外对于美丽乡村建设和水生植物对污水治理进行综述;第二,从农村污水治理的模式入手,总结出农田、地表径流、禽畜养殖单个方面通过给水生植物进行污水治理的方式,即理论基础;第三,遵循总结出来的理论基础进行实地的项目验证理论的可实践性,进行常德市草坪镇通过水生植物建设美丽乡村污水治理的方案设计。本文的主要研究结果如下:(一)水生植物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理论研究1.农田的植物配置:(1)生态沟:主要以大、中型生态沟渠(宽2-25 m),拦截沟两侧面搭配种植对N和P吸附能力较强的大型挺水植物,如:香蒲、水葱、茭白、芦竹等,沉水植物:苦草、金鱼藻等。(2)人工湿地:要选择耐污能力强、净化能力强、抗逆能力强的本土水生植物,如水蕹菜、水莎草、绿狐尾藻、香蒲、水葱、芦苇、茭草、荐草、再力花、梭鱼草、美人蕉、菖蒲、黄菖蒲、千屈菜、鸢尾、纸莎草、旱伞竹、水芹菜、荷花、浮萍、皇竹草等。2.地表径流的植物配置:(1)生态沟的植物配置:以小型沟渠(宽不大于2m)为主,拦截沟两侧面搭配种植对氮磷吸附能力强的半旱生植物和小型挺水植物,如黄菖蒲、美人蕉、菖蒲、鸢尾、再力花、梭鱼草等,沉水植物:苦草、黑藻等。(2)四格净化池的植物配置:湿地里主要种植美人蕉、旱伞草、鸢尾、黄菖蒲等水生植物,成活率高、抗水性强、生长周期长。(3)植物塘的植物配置:应当选择适宜的中型开花的水生植物如:沉水植物:苦草、黑藻、狐尾藻等;挺水植物:再力花、千屈菜、茭白、荷花等;漂浮植物:睡莲等。3.禽畜养殖的植物配置:主要以构建绿狐尾藻湿地为主来进行净化,湿地内种植大量的绿狐尾藻。(二)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美丽乡村建设的设计方案主要介绍了草坪镇农田污水净化处理措施、地表径流污水净化处理措施和禽畜养殖污水净化处理措施的三种主要污水净化措施:1.农田污水净化处理措施:对农田水污染采取种养结合模式,收集畜禽养殖废弃物做成有机肥,通过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多项措施并举的策略,大幅度降低化肥投入,疏通农田周边的排水沟渠,布设拦水坝、透水坝、生态浮岛等,种植有较强生态拦截功能且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绿狐尾藻等湿生植物,构建生态沟渠,强化拦截消纳农田排水中的氮磷污染物。2.地表径流污水净化处理措施:在项目区对分散的住户生活废水建设四池净化系统,采用组合式生态处理系统(生态消纳塘),同时利用居民生活区废弃池塘、沟渠,构建氮磷污染物多级生态湿地系统。在流域和集水区末端建设规模化人工生态处理湿地、景观湿地和生态浮床,进一步拦截消纳来源于上游径流污染以及生态沟渠未能完全拦截消纳的水体氮磷污染物。3.禽畜养殖污水净化处理措施:首先制定畜禽养殖的限养方案。其次采用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治理模式,即:粪污首先经过沼气/厌氧池预处理,沼气供周边居民和单位使用,沼液与沼渣作为有机肥进行充分利用,对于因季节性原因不能利用的沼液主要通过构建绿狐尾藻湿地系统进行生态消纳后达标排放。本研究还包括了项目地的植物配置模式、植物配置图纸和植物配置数量,附加相关的设计图纸。
陈飞宇[4](2018)在《连云港市海洋渔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渔业资源衰退、渔业捕捞产能过剩、渔业违法成本过低、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的显现,连云港市乃至全国沿海捕捞渔民的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传统海洋捕捞渔业存在着不可持续发展的困境。因此,保护海州湾渔场的生态环境、恢复已经衰退的海洋渔业资源成为连云港市渔业管理的重要任务。本文综合分析了国内外海洋渔业管理的经验做法,梳理了连云港市几十年间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变迁情况,比较了海洋渔业管理政策与实际执行效果的差异。受到海洋生态形势严峻、渔民合作意识薄弱、渔业监管机制不合理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远洋渔业管理复杂、渔业产业基础薄弱、管理机构缺乏统筹协调等问题。面对这一现实,本文认为,连云港市可以借鉴各地海洋渔业管理经验,采取严打严管、三化五覆盖、标准化管理等方式;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复兴战略着手,建立绿色健康的渔业政策体系,科学制定渔业发展规划,实行海洋生态恢复政策;从促进基层海洋渔业管理转型着手,实行渔业权属和可捕捞量制度,畅通渔业组织参与管理途径,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从提升政府部门海洋渔业管理水平着手,改进渔业管理方式方法,健全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架构,提升依法管理的能力。
盛灵婷[5](2018)在《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制度安排研究 ——基于公共池塘理论的分析》文中认为随着海洋捕捞能力的不断提高,海洋渔业资源日趋枯竭,更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对于渔业资源治理模式的探讨也不断加深。本文由象山县海洋资源环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尝试运用公共池塘理论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由政府主导、自主治理相结合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优化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制度构建,为我国近海渔场因集体行动造成的困境提供解决措施和建议。第一部分从海洋渔业资源的现状开篇,分析了国内外关于公共池塘理论研究现状和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相关理论,以及公共池塘理论对我国公共事物治理应用实践的几个重要观点。第二部分引出公共池塘理论,分析了公共池塘与海洋渔业资源属性的共同之处,剖析了公共池塘理论中自主治理的三个难题,即“新制度的供给问题、可信承诺问题、相互监督问题”,重点引用自主治理和多中心治理的理念。第三部分由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现状入手,从海洋资源环境的现状、海洋渔业资源面临的困境来进行全面了解,重点阐述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现行的制度安排,即捕捞许可管理制度、海洋伏休管理制度、渔业柴油贴现补助制度、海(淡)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等现行制度及其所取得的成效。第四部分客观分析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现行的制度安排背后存在着渔业政策制定中决策主体代表性不充分、渔业监管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不到位以及渔民参与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和有效激励不足等问题,以及由于现行制度安排所导致的负面影响。第五部分运用多中心治理的理念,从三个层面提出了完善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治理制度安排的思路。首先,政府层面主要从积极完善渔业政策法规、大力推行渔船准入制度、严格规范渔船日常管理制度、引入配额捕捞制度、科学调整渔业贴现制度和积极推动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来进行完善;行业层面可以通过积极鼓励和发展渔民合作组织,建立渔业资源共同治理格局,推进内外结合的行业监控体系来进一步参与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社会层面则可以提升全民海洋生态保护意识,让民众参与监督管理,并强化海洋资源保护和海洋生态修复。通过三个层面的相互协作,从而实现多中心治理,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徐春艳[6](2017)在《东川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困境与出路 ——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分析》文中提出长期以来,我国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导致不动产权利交叉重叠,不利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不动产交易安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房屋、林地、草原、土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启动,目前已实现全国所有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过程中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这项研究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分析指导视角,通过分析笔者所在地东川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揭示导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困难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原因,在深入剖析导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困难的基础上,从加快不动产登记立法、建立一支职业化的不动产登记队伍等方面提出一些解决措施和路径,以期能促进这项制度的推进和改进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区树添[7](2017)在《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森林、海洋、湿地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但是至今为止还没出台专门的湿地法。本文对我国湿地立法体系现状进行分析梳理,厘清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之间的关系,并剖析立法体系中存在的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针对目前的立法体系的弊端进行湿地保护专门立法的展望与建构,以满足我国当今时代下绿色政策的环境需求。
蔡卫华[8](2017)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中指出2017年4月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资源部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将《不动产登记法》列入了调研类的立法项目。笔者认为,开展《不动产登记法》立法非常有必要,目前也具有可行性。一、关于必要性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利国利民
汤铃晓[9](2016)在《论自然资源登记的行政管理主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对自然资源登记实行的是多头管理、分散登记的模式,登记机构的不统一给自然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既妨碍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进度,又困扰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文章结合中西方对自然资源登记机构的设置,分析了自然资源登记行政管理主体设置的法律依据、机构编制等相关法律问题,并借鉴法院系统间的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就机构建设的横向和纵向协调提出合并和分级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郑靖[10](2015)在《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与现行法律冲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3年全国人大启动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改革方案是组建药监局,负责对食品及药品的经销、运输和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监管。“大部制”改革将原来的监管思路由分段管理转变为分产品管理,监管模式由原来的多部门监管变为相对集中监管,整合了政府部门资源,有利于重塑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理念,加强政府调控,将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展望。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先行调整,而现行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修改滞后,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过程面临许多法律困境。如何解决两者间的矛盾冲突,具有十分现实的研究意义。本文从五个章节对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后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探索:第一章概要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定义,并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的历史;第二章对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及改革特点几方面进行了介绍分析;第三章对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后与现行法律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主要包括执法主体变化与法律法规的冲突、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执法困境等问题;第四章通过比较研究日、美、欧盟各国等国外食品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主流模式及先进的立法经验,得到对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启示;第五章就食品安全大部制改革后,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及对策。
二、《渔业法》修改利国利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渔业法》修改利国利民(论文提纲范文)
(1)张謇“护渔权,张海权”思想对当代中国扞卫海洋权益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张謇以捕鱼权扞卫海权思想内涵 |
(一)较早具备海洋权利意识 |
(二)认识到捕鱼权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作用 |
(三)提出了“护渔权,张海权”的系列思想 |
三、张謇“护渔权,张海权”的实施举措 |
(一)创办渔业公司,组建渔会 |
(二)参加国际渔业赛会 |
(三)宣示我国渔界海图 |
(四)缔造我国渔业法规 |
(五)收回花鸟山岛领土主权 |
(六)倡办水产学校 |
四、张謇海权思想对当代中国的借鉴 |
(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海权意识及实践 |
(二)强化维护海洋权益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
(三)加强对专属经济区、争议岛屿等的主权维护 |
(四)以捕鱼权为抓手,全力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
(五)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海事规则的规范重塑与标准修订,争夺话语权 |
(六)发展海事教育,加强国际交流,储备专业人才 |
五、结语 |
(2)环保法视角下我国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第三节 创新之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概述 |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及特征 |
第二节 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定义和范围 |
第三节 环保法视角下生物多样性获取及惠益分享的价值 |
第四节 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
二、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完善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章 环保法视角下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现状 |
一、我国生物多样性资源的现状 |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流失的具体案例 |
三、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成功案例 |
四、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现状 |
五、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实施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存在的问题 |
一、缺少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专门立法 |
二、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流程 |
三、现有立法难以有效规制遗传资源侵权行为 |
四、缺少外来生物入侵安全防护观念 |
第三章 国际公约及国外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相关研究 |
第一节 相关国际公约的研究 |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 |
二、《波恩准则》 |
三、《名古屋议定书》 |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五、《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
第二节 国外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立法与实践 |
一、印度 |
二、巴西 |
三、欧盟 |
第三节 国外立法与实践的借鉴与启示 |
一、以维护生态环境稳定为前提 |
二、参考他国立法与实践经验应当立足本国国情 |
三、国内立法要充分细化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具体流程 |
笫四章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立法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专门立法 |
第二节 细化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具体流程 |
一、健全事前知情同意 |
二、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
三、落实共同商定行为 |
四、明确环境信息披露内容 |
五、设立系统的环境监督机制 |
第三节 加强对获取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建立外来物种入侵的环境安全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3)水生植物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应用研究 ——以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背景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的方法 |
1.5 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水质问题 |
1.6 水生植物的功能和分类 |
1.6.1 水生植物对污染物的净化功能 |
1.6.2 水生植物对重金属的吸附作用 |
1.6.3 水生植物的克藻效应 |
1.6.4 水生植物的分类 |
1.7 美丽乡村建设中水质建设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 |
1.7.1 存在问题 |
1.7.2 发展趋势 |
1.8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2 美丽乡村水质净化的水生植物配置模式研究 |
2.1 我国农村的水质污染问题 |
2.2 水生植物在农田污水净化处理的配置 |
2.2.1 生态沟渠 |
2.2.2 末端人工湿地 |
2.3 水生植物在地表径流污水净化处理的配置 |
2.3.1 村域生态沟渠 |
2.3.2 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设施 |
2.3.3 植物塘 |
2.4 水生植物在畜禽养殖废水净化处理的配置 |
3 草坪镇水质净化建设规划 |
3.1 项目区概况 |
3.1.1 地理位置 |
3.1.2 地形地貌 |
3.1.3 流域基本情况 |
3.1.4 气候 |
3.1.5 社会经济 |
3.2 项目区目前存在的水质污染问题 |
3.2.1 农田存在的水质污染问题 |
3.2.2 地表径流的污水问题 |
3.2.3 养殖业存在的水质污染问题 |
3.3 项目区氮磷污染物排放总量 |
3.4 规划总则 |
3.4.1 规划指导思想 |
3.4.2 设计内容 |
3.4.3 规划依据 |
3.5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
3.6 设计方案经济分析 |
3.6.1 环境效益 |
3.6.2 社会效益 |
3.6.3 经济效益 |
3.7 水质保障与实施效果监测方案 |
3.7.1 水质保障 |
3.7.2 实施效果监测方案 |
3.8 运行保障机制 |
3.8.1 组织保障 |
3.8.2 运行管理制度 |
4 结论与讨论 |
4.1 研究结论 |
4.2 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4)连云港市海洋渔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的内容、方法、路线与框架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3.4 文章框架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渔业管理的相关概念 |
2.1.1 渔业管理 |
2.1.2 渔业管理的对象 |
2.1.3 渔业管理的目标 |
2.1.4 渔业管理的手段 |
2.2 理论基础 |
2.2.1 治理理论 |
2.2.2 制度变迁理论 |
3 连云港市海洋渔业管理的变迁与现状 |
3.1 连云港海洋渔业管理与发展变迁 |
3.1.1 分散生产阶段(1957年以前) |
3.1.2 集体生产经营阶段(1958~1978年) |
3.1.3 联产承包经营阶段(1979~1998年) |
3.1.4 结构调整阶段(1999年以后) |
3.2 连云港市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现状 |
3.2.1 禁止性制度 |
3.2.2 限制性制度 |
3.2.3 引导性制度 |
3.2.4 政府间协定 |
3.3 连云港市海洋渔业管理机构现状 |
3.3.1 渔业主管部门 |
3.3.2 海警部门 |
3.3.3 其他涉海涉渔部门 |
3.3.4 基层渔业管理组织 |
3.4 连云港市海洋渔业管理对象现状 |
3.4.1 渔业生产区域概况 |
3.4.2 渔业船舶概况 |
3.4.3 渔民群体概况 |
3.4.4 渔业港口概况 |
4 连云港市海洋渔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 远洋渔业管理日趋复杂 |
4.1.1 远洋渔业监管难 |
4.1.2 中外合作纠纷多 |
4.2 渔业产业基础薄弱 |
4.2.1 渔民组织化程度低 |
4.2.2 渔业违法成本低 |
4.2.3 渔船发展无序 |
4.2.4 渔港基础设施落后 |
4.2.5 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
4.3 管理机构缺乏统筹协调 |
4.3.1 管理机构纵横交错 |
4.3.2 跨部门协调机制不畅 |
4.3.3 跨层级执行力度不强 |
4.3.4 跨地区管理重点不同 |
5 连云港市海洋渔业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海洋生态形势严峻 |
5.1.1 传统捕捞海域有所损失 |
5.1.2 海洋环境不断恶化 |
5.1.3 渔业资源不断衰退 |
5.2 渔民合作意识薄弱 |
5.2.1 公地矛盾突出 |
5.2.2 法不责众心理 |
5.2.3 惠渔措施难落地 |
5.3 渔业监管机制不合理 |
5.3.1 顶层设计不科学 |
5.3.2 地区性规划不到位 |
5.3.3 部门间配合不默契 |
6 化解连云港市海洋渔业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
6.1 借鉴各地海洋渔业管理经验 |
6.1.1 浙江省严打严管 |
6.1.2 南通市三化五覆盖 |
6.1.3 石狮市标准化管理 |
6.2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复兴战略 |
6.2.1 建立绿色健康的渔业政策体系 |
6.2.2 科学制定渔业发展规划 |
6.2.3 实行海洋生态恢复政策 |
6.3 促进基层海洋渔业管理转型 |
6.3.1 实行渔业权属和可捕捞量制度 |
6.3.2 畅通渔业组织参与管理途径 |
6.3.3 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
6.4 提升政府部门海洋渔业管理水平 |
6.4.1 改进海洋渔业管理方法 |
6.4.2 健全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架构 |
6.4.3 提升依法管理的能力 |
7 结论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制度安排研究 ——基于公共池塘理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国外公共池塘资源的研究 |
1.1.2 国内相关研究 |
1.1.3 本文可能创新和不足之处 |
2 海洋渔业资源属性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 |
2.1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 |
2.1.1 公共池塘资源的定义 |
2.1.2 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治理理论 |
2.1.3 自主治理的三个难题 |
2.2 海洋渔业资源属性 |
2.2.1 海洋渔业资源的公共性 |
2.2.2 海洋渔业资源的非排他性 |
3 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现状及制度安排 |
3.1 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环境 |
3.1.1 象山县海洋资源环境现状及问题 |
3.1.2 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面临的困境 |
3.2 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制度安排及成效 |
3.2.1 海洋捕捞许可管理制度 |
3.2.2 海洋伏休管理制度 |
3.2.3 渔业燃油贴现补助制度 |
3.2.4 海(淡)水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
4 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制度安排存在的缺陷及负面影响 |
4.1 现行制度安排存在的缺陷 |
4.1.1 海洋渔业政策制定中决策主体代表性不充分 |
4.1.2 海洋渔业资源监管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不到位 |
4.1.3 渔民参与海洋渔业资源治理主体地位不明确 |
4.1.4 渔民参与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积极性不足 |
4.2 现行制度安排导致的负面影响 |
4.2.1 海洋渔业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 |
4.2.2 海洋渔业资源设施投资主体缺位 |
4.2.3 渔民的机会主义行为比较猖獗 |
4.2.4 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比较严重 |
5 完善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治理制度安排的思路 |
5.1 政府层面 |
5.1.1 积极完善渔业政策法规 |
5.1.2 严格推行渔船准入制度 |
5.1.3 严格规范渔船的管理制度 |
5.1.4 尽快引入配额捕捞制度 |
5.1.5 科学地调整渔业贴现制度 |
5.1.6 积极推动渔业产业结构调整 |
5.2 行业层面 |
5.2.1 积极鼓励和发展渔民合作组织 |
5.2.2 建立渔业资源共同治理格局 |
5.2.3 建立内外结合的行业监控体系 |
5.3 社会层面 |
5.3.1 提升全民海洋生态保护意识 |
5.3.2 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 |
5.3.3 强化资源保护和海洋生态修复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东川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困境与出路 ——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背景介绍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研究 |
1.3.2 对制度执行力的研究 |
1.3.3 对机构改革的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2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概述 |
2.1 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的含义 |
2.1.1 不动产的含义 |
2.1.2 不动产登记的含义 |
2.2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演变 |
2.2.1 1949-1953年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动生产力发展为目的的确权登记 |
2.2.2 1953-1982年不动产登记缺失 |
2.2.3 1982-2007年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构及登记机构分化 |
2.2.4 2007年至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回归 |
2.3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
2.3.1 登记依据的统一是基础 |
2.3.2 登记机构的统一是难点 |
2.3.3 登记簿册的统一是突破口 |
2.3.4 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是目标 |
2.4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
2.5 小结 |
2.5.1 不动产制度变迁的根源 |
2.5.2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路径依赖” |
3 东川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状一 |
3.1 东川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启动和建设情况 |
3.1.1 机构设置情况 |
3.1.2 档案资料移交情况 |
3.1.3 经费落实情况 |
3.1.4 统一登记平台搭建情况 |
3.1.5 流程再造情况 |
3.2 东川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
3.2.1 历史遗留问题众多 |
3.2.2 部门协调难度大 |
3.2.3 经费保障乏力 |
3.2.4 农村房地一体登记举步唯艰 |
3.2.5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4 从新制度主义视角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困难的原因分析 |
4.1 结构性制度因素 |
4.1.1 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缺陷 |
4.1.2 行业管理与登记职能衔接困难 |
4.1.3 捉襟见肘的县级财政 |
4.2 非正式制度的制约 |
4.3 结构性制度因素与非正式制度的掣肘 |
5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突破路径 |
5.1 突破部门樊篱 |
5.2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
5.3 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 |
5.4 建构新的机构文化 |
5.5 重视舆论宣传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国湿地保护立法中问题厘析 |
(一)立法内部问题 |
1. 湿地内涵和外延不明确 |
2. 湿地保护不完整 |
3. 湿地权属不清 |
4. 湿地管理混乱 |
(二)立法的外部问题 |
1. 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 |
2. 湿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 |
三、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展望 |
(一)制定国家湿地保护专项立法 |
1. 立法模式 |
2. 立法宗旨 |
3. 立法原则 |
4. 管理职权 |
(二)完善地方湿地保护立法体系 |
1. 突出地方湿地生态系统的特殊性 |
2. 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土地利用规划 |
3. 加强地方水污染防治和湿地开发影响评价 |
4. 鼓励地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
5. 公众参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
四、结语 |
(8)《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必要性 |
二、关于可行性 |
(9)论自然资源登记的行政管理主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自然资源登记机构统一的重要性 |
二、国外登记机构的设置与其可借鉴之处 |
1. 将登记机关设置在法院系统 |
2. 将登记机关设置在司法行政系统 |
3. 将登记机关设置在土地行政系统 |
三、我国统一自然资源登记主体的困难之处 |
1. 法律依据问题 |
2. 机构编制问题 |
四、自然资源统一登记机构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
1. 登记机构的横向协调:合并管理 |
2. 登记机构的纵向协调:分级管理 |
3. 登记机构人员的专业性 |
(10)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与现行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定义及发展历史 |
1.1 食品与食品安全的定义 |
1.2 食品安全监管定义 |
1.3 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历史 |
第二章 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必要性及主要内容 |
2.1 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必要性 |
2.2 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2.2.1 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2.2.2 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特点 |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后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
3.1 执法主体发生变化与《食品安全法》相冲突 |
3.1.1 大部制改革前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主体 |
3.1.2 大部制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主体的变化 |
3.1.3 大部制改革后执法主体变化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
3.2 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面临的法律困境 |
3.2.1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退出监管依法无据 |
3.2.2 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机制面临执法困境 |
3.2.3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责任问题 |
第四章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启示 |
4.1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
4.1.1 多部门分工的美国行政监管模式 |
4.1.2 改革中的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
4.1.3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主要内容 |
4.2 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
4.2.1 集中监管的欧盟模式 |
4.2.2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
4.2.3 欧盟食品安全“一揽子”立法 |
4.2.4 欧盟食品安全问题上的零容忍 |
4.3 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
4.3.1 “三位一体”的协调监管机制 |
4.3.2 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
4.4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与立法模式的启示 |
4.4.1 相对集中的行政监管体制是主流 |
4.4.2 立法强调系统性是趋势 |
4.4.3 社会监督是重要一环 |
第五章 完善大部制改革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与思考 |
5.1 过渡时期的临时对策 |
5.2 应当修订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 |
5.2.1 增设品种监管法条,转变监管法制理念 |
5.2.2 修改监管主体职责,明确监管主体地位 |
5.2.3 落实改革成果,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
5.3 因地制宜,调整地方法规、规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渔业法》修改利国利民(论文参考文献)
- [1]张謇“护渔权,张海权”思想对当代中国扞卫海洋权益的启示[J]. 王淑云,彭飞. 发展研究, 2020(06)
- [2]环保法视角下我国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D]. 欧阳利芝.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3]水生植物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应用研究 ——以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为例[D]. 杨楠.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9(01)
- [4]连云港市海洋渔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陈飞宇. 南京理工大学, 2018(04)
- [5]象山县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制度安排研究 ——基于公共池塘理论的分析[D]. 盛灵婷. 宁波大学, 2018(09)
- [6]东川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困境与出路 ——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分析[D]. 徐春艳. 云南大学, 2017(05)
- [7]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A]. 区树添. 区域环境资源综合整治和合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01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017
- [8]《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 蔡卫华. 中国房地产, 2017(16)
- [9]论自然资源登记的行政管理主体法律问题研究[J]. 汤铃晓. 法制与经济, 2016(10)
- [10]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与现行法律冲突问题研究[D]. 郑靖. 广西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