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的形态与反垄断的必要性(论文文献综述)
杜娟[1](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朱思臣[2](2021)在《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在不断发展期间必然会出现竞争,但要实现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就一定要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公平竞争不仅可以激励运营商能够为自身的利益进行创新,不断改进管理,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质量、低价格的新产品,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塑造全面发展新优势的关键抓手。所以,公平竞争有利于合理的、有效的分配社会资源,最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然而,因为历史原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持续存在,部分的政策和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限值了公平竞争,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领域,总是采取了相关的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政策和措施,极大地扭曲了政府采购领域正常的竞争秩序,显然是无法帮助政府采购更好完成,也无法帮助经济市场快速发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就是防止出台以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为基础,由主管部门审查、更换甚至废除对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一切干预政策和措施的制度。为避免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竞争,确保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从某种程度来讲,该制度可以充分地规制行政性垄断。鉴于政府采购领域,会受到行政垄断带来的严重影响,在这方面应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有了法律依据,也满足了现实需求,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是这种新的制度在实施程序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即审查主体没有对自身进行充分的审查、启动主体尚未明确、没有充分的监督和控制整个执行过程、追究责任和救济程序尚未落实等,故而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基于此,在介绍和分析我国现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框架以及程序约束的条件下,为了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应作出如下完善,即确定启动主体、改进监督与约束程序、采取激励性奖赏柔性引导程序、施行责任主体倒查追究与申辩救济等措施。通过改进国内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确保能够有效的控制公平竞争审查方的力量,激励公平竞争审查方主动作为,切实帮助这一制度得到充分落实。
杨田甜[3](2021)在《《资本论》机器观视角下的数字平台反思》文中研究指明机器与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是马克思技术批判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研究的重大主题之一。到了数字经济时代,作为一种新形式的生产资料,数字机器与马克思当年探讨的机器在形态与特征上截然不同。但本质上,数字机器依旧属于马克思所探讨的机器范畴,数字机器同样具有作为生产资料的性质。因此,马克思关于机器的反思在解读数字机器上同样适用。随着数字机器的智能化程度不断增强,数字机器在生产与生活中的应用场景愈加丰富,越来越多的资源因为大数据的收集和算法技术的发展实现了更好调配,在此基础上,生产力进一步得到发展。但由于数字机器过于智能化,也引发了一系列担忧,例如个人隐私泄露、信息茧房、技术伦理等问题。数字平台作为数字技术应用的代表之一,是数字经济新业态下的重要生产资料,大体可以分为社会交往型、线上交易型、在线服务型三种类型。其中,线上交易平台发展最为迅猛,影响范围最广。这类平台直接连接了相关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一方面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也由于数字机器的特殊性,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本文从《资本论》的机器观出发,以线上交易型平台为对象,反思数字平台的本质、数字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以及平台未来发展等问题。首先,本文通过梳理与分析《资本论》机器观,厘清马克思机器观的具体内涵及其发展过程,并对机器以及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所带来的不同社会后果进行了区分。从劳动力商品化、产业后备军以及工人劳动去技能化三个角度探讨机器应用下工人劳动的特点,进一步分析机器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接着,本文从产生背景、功能以及运作机制三个角度对比机器与数字机器的异同,从物质属性、生产属性、资本属性和就业效应四个维度对数字机器的具体内涵进行总结。然后,本文聚焦一种特殊的数字体系——数字平台,具体来说是以线上交易型平台为研究对象,联系当下社会关于外卖骑手的热点问题,研究此类数字平台的内涵与特征,探析数字经济时代下机器体系和劳动者的新关系。最后,本文通过对骑手行业业态的考察以及对平台和骑手间矛盾的解释分析,探索平台垄断和无序扩张等问题关键以及可能的解决之道。这既是马克思机器观在数字时代的新诠释,也能为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寻求可能路径。
张宁[4](2021)在《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平台经营者逐渐获得市场影响力并出现了滥用行为,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平台模式与传统经营模式有较大区别,不同平台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所区别又相互竞争,平台内竞争环境与平台之间竞争关系等问题不容忽视,本文以外卖平台一类平台为研究目标,探讨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中的问题。首先,基础理论部分对本文涉及的概念作出界定,外卖平台是平台的一种类型,故先行界定平台的概念和特征,外卖平台除具备平台的一般特征吸引用户、匹配用户、制定规则和提供技术及服务之外,还有独特地域性、即时性和强用户粘性的特征,此外还通过文献查阅和采访商户的方式了解外卖平台的经营模式,这些特征及经营模式都为后文分析其滥用行为方式及规制方式提供思路。基础理论部分还回顾梳理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理论,并将目前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法律、规定、指南等予以总结分析。其次,以传统认定路径分析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时仍然采用需求替代分析法,虽然理论上传统界定方式难以应对所有平台,但是具象到外卖平台根据不同方法理论得出同一结论实现对其相关市场的明确界定,同时也思考相关市场界定在认定路径中的必要性;在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中发现外卖平台受人工配送范围的限制具有极强的地域性,至少以城市为限甚至具象到商户时以配送范围为限;支配地位的认定也存在同样问题,对于零定价平台难以通过交易额界定,但是外卖平台仍然可以根据现有市场交易份额推定其支配地位,并结合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等因素;之后分析其典型滥用行为说明外卖平台存在实质性损害竞争的危害。通过分析发现在外卖平台滥用行为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相关市场必要性问题,二是受损方诉讼成本高难以实现维权的问题,三是监管处罚滞后的问题。再次,了解域外关于平台反垄断的规制,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域外规制中核心的可借鉴的规则,尤其是提高平台内规则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和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的制度有利于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商户的权益。最后,结合域外规制经验和全文分析给出完善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建议,一是原则上要强化个案分析,从本文分析可发现理论的争论在个别案件中因规制主体的确定而解决,二是通过调整证据规则减轻商户的举证责任,增加商户选择诉讼维权的可操作性,降低其诉讼成本,三是监管手段创新融入与被监管对象匹配的数字技术,四是在平台内建立争议解决机制,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低维权成本。平台的反垄断规制问题早已引起学者和执法部门的注意,关于平台反垄断的研究多从大范围互联网平台展开,本文以外卖平台单一平台分析其特征和滥用行为方式,强化个案分析原则对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给出完善建议。
兰磊[5](2021)在《最高人民法院之垄断协议分析模式观探微——评裕泰公司与海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纠纷案再审行政裁定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在裕泰再审案中重申垄断协议的竞争损害原则,并引入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的分析模式。该案并未确认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而采用了可反驳违法推定方式。该分析模式违背了司法解释。该案在承认RPM具有双重效果的前提下对其采用严厉的违法推定方式,背离了反垄断法的基本法理,为此提出的国情理据无法证成此背离。该案参照《反垄断法》第15条在第14条项下设置"属于第15条规定的豁免情形"之抗辩,混淆了内部平衡和外部平衡。裁定书对竞争损害的多处考察与合理原则分析相一致,透露出该院对所采分析模式的不自信。假设该案意在确认RPM本身违法原则并允许反驳,此举背离了本身违法原则蕴含的推定不可反驳性。该案还背离司法解释把某些横向协议设定为本身违法行为。
童肖安图[6](2021)在《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下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垄断纠纷是否可仲裁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垄断纠纷可仲裁性问题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包含反垄断法与仲裁制度两个考察视角。从反垄断法视角来看,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经济效率、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三个价值目标。承认垄断纠纷可仲裁性有助于上述三个价值目标的实现。从仲裁制度视角来看,现有理论并不认为具有公法性质的垄断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可以通过垄断纠纷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为标准构建垄断纠纷仲裁制度。同时利用适用范围限制和司法审查机制保障垄断纠纷仲裁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从适用范围出发,经济性垄断纠纷与国际垄断纠纷更具可仲裁性;从司法审查制度出发,对适用"核心限制"的垄断纠纷应采用实质性标准,对适用"合理分析"的垄断纠纷应采用形式性标准。
高薇[7](2021)在《平台监管的新公用事业理论》文中提出政府对经济进行管制一直是与反垄断法并行的反垄断方式。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不应局限于适用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反垄断方法和理念上的转变,还可以同时将大型数字企业作为一种新的公用事业进行管制。公用事业管制与反垄断法相结合,将加强反垄断执法。由于公用事业管制能够实现除促进市场竞争目标之外的其他社会管理目标,结合管制和反垄断法的数字平台监管政策,就从单纯的经济反垄断转向了更大范围的社会性规制,将更好地回应当前的社会需求。管制平台的新公用事业框架中应包含"自由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消费者保护原则",同时需建立独立专业的监管机构,明确管制中的私人企业定位,并处理好管制与反垄断法之间的结合与协调。
聂文琪[8](2021)在《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变化关系,始终伴随在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影响着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脉络。政府“看得见的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市场失灵问题,为规避市场失灵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然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政府干预的步伐大步踏进,在治愈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极易触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蒙上一层行政垄断的雾翳。而面对如何有效破除行政垄断这一难题,司法实践中始终难以亮出一份满分答卷。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政府失灵”的困局、行政垄断的弊病、反垄断规制力量的薄弱相互交织,构成政府干预过程中无法忽视的问题。政府采购领域内,行政垄断作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顽疾,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根治,《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往往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事前规制体系的建立便愈显重要和紧迫。在此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性创新不仅为冲破行政垄断的束缚、融解地方保护的坚冰提供了可执行方案,而且为严格限制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错位、推动“两只手”的动态平衡开拓了崭新路径。政府采购涉及资金多、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垄断的重灾区,亟待有效的管理与规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实施过程中遭遇瓶颈,亟待寻求一个切入点与突破口,二者不谋而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过程面临着多方困境与阻碍,直接限制了二者的有效融合与良性互动。该如何破除其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障碍,如何推进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有效实施,如何利用其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难以根除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划定两相平衡的分界线,维持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文章需要探讨并予以回答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研究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源流及其发展现状。首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念释义,阐释了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摆脱了事后审查的监管惯性,致力于向事先审查发力,其本质在于为规制行政权力反竞争行为拉起“第一道防线”。其次,结合可竞争市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寻租理论,阐明了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最后,结合域外经验阐述了其域外表现形式即竞争评估机制的存在形式及发展状况,并论述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反垄断法的制度雏形为起点,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第二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逻辑理路。文章以“危害性——必要性”为主线,分析了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制度的原因。其一,文章阐述了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行政垄断行为的重灾区,出现频率较高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并从采购主体的身份矛盾、采购资金供给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分离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三方面论证了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频发的多重原因,并分析了其对政策目标、地方经济及政府公信力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其二,文章论证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政府采购领域适用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进而论证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实施不仅是弥补《反垄断法》规制路径乏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政府采购转型的必然选择,并对该项制度适用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此领域的适用困境,根源于自身传统制度体系的缺陷。因此,文章系统审视该项制度的框架体系,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效力这五个方面论述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项制度所面对的困境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第四章,提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完善建议。要进一步推进此制度的落地生根,必须打破现有发展困境,探究该项制度内部规则体系与外部配套机制的未来转向路径。文章以该制度现存困境为切入点,以政府采购领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为突破口,并结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症下药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五个方面为政府采购领域内该项制度的实施提出发展对策。
谢林夏[9](2021)在《医药行业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医药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药品专利保护对于药企研发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药品的研发过程十分困难,需要巨额的资金和专业性极高的医药人才,并且在整个研发的周期上需花费很长的时间成本。所以在研发成功后,获得专利权使药品拥有一定时间的垄断期是鼓励药企研发创新的动力所在,但同时这也使得药品市场出现了持续被专利药垄断的现象。近年来仿制药的发展势如破竹,其药效与原研药相似,加之其价格低廉使更多的人可以负担得起所需的药品,为公共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好处。在这种原、仿药品的市场博弈下,反向支付协议从中诞生。反向支付协议是原研药企为了维持专利药的垄断,通过给仿制药企业利益对价,使得仿制药企作出推迟仿制药进入医药市场的让步。这类协议造成了医药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最终的不利后果将由消费者与国家公共卫生支出部分承担,长此以往势必会阻碍专利药的创新,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危害。目前,我国已开始显现反向支付协议的苗头,若该协议被药企广泛应用,药品行业良性竞争的局面将面临被打破的风险。因此,我们现在面临的迫切问题就是:如何去规制反向支付协议。本文从欧美的典型案例入手总结域外的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经验,提出我国的对策,结合我国国情确立此类协议的反垄断审查原则。在立法中完善药品领域法律规定,出台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指南并细化专利链接制度的相关规定。执法中规范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建设针对反向支付协议的专业执法队伍,设立和解协议的备案审查制。司法上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增设惩罚性赔偿以及拓宽诉讼主体资格,以此构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反向支付协议的应对体系,为医药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维护公众健康利益。
姚舜禹[10](2021)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文中提出在平台经济背景下,混合合并成为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强化其市场进入的必要手段。尽管平台的混合合并能够促进供给端的规模经济效应、范围经济效应和需求端的交易经济效应,但是,其双边市场、跨界生态等特征同样引发了协调效应和单边效应的竞争关注。平台混合合并引发的限制竞争效果,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控制规范的精准适用提出了挑战。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以双边市场、数据产品群为核心要素,构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的连贯分析框架;应当适时适用结构性救济措施应对市场结构威胁,辅之以契合数字经济特征行为性救济措施;应当建立对合并的追踪复查机制,形成事前、事后监管制度的接轨,并与数据隐私监管机构形成合作执法模式。本文第一章在分析了混合合并、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内涵后,对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面临的分析核心难点进行了解释。应通过分析主干核心难点,即限制竞争效果,并解决由此产生的其他两个分支核心难点,即适用分析框架和救济措施。第二章主要通过研究和总结欧盟、美国和我国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的执法案例和现实事例,发掘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促进竞争效果和限制竞争效果,并表明互联网平台领域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尤为明显,重点在于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竞争者施加的单边效应。第三章主要研究欧盟、美国和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标准及分析框架,并提出了互联网平台特征对目前混合合并控制标准及分析框架的挑战主要存在于分析框架中结构性分析、行为性分析两个具体方面。尽管欧盟、美国和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标准框架已经形成并趋于完善,平台经济针对性的相关文件也正在酝酿成熟,但在执法的逻辑框架上,平台企业特性仍然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标准框架提出了挑战。第四章通过分析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并综合考虑欧盟、美国分析框架,认为我国面对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应当采取的连贯性考量因素分析框架,采取结构分析和行为分析相结合、适度回归结构性权重的解决路径。相应地,第五章提出应在救济措施制度上对结构性救济措施进行适度回归,并提出了与平台数字经济特征更加契合的事前监管模式与事后监管模式相衔接的追踪复查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与数据隐私监管机构深入合作,能够更加有效地保证合并追踪复查制度的落实,并为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长期监管提供知识、技术上的支持。
二、垄断的形态与反垄断的必要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垄断的形态与反垄断的必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政府采购中的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相关概念及内容 |
(一)政府采购制度概念及其价值 |
1.政府采购制度的概念 |
2.政府采购制度的价值分析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及其价值 |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三)政府采购中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内容 |
1.搭建程序框架 |
2.强化程序约束 |
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价值与必要性分析 |
(一)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价值分析 |
1.维护程序正义方可落实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
2.刀刃向内直面问题,反思重塑现行采购评审方式 |
3.切实保障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实现 |
(二)政府采购领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必要性 |
1.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行政性垄断 |
2.政府采购领域行政性垄断具有严重危害性 |
三、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缺陷 |
(一)公平竞争审查的启动程序缺乏细化规定 |
(二)审查程序中的监督程序存在缺陷 |
(三)审查程序中的激励程序尚未明确 |
(四)审查程序中的追责与救济程序仍未落实 |
四、域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经验与启示 |
(一)域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经验 |
(二)域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启示 |
五、完善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建议 |
(一)设定公平竞争审查启动程序的主体 |
(二)完善内外监督与约束程序相关机制 |
(三)实施主体激励性奖赏柔性引导程序 |
(四)落实主体责任倒查追究与救济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资本论》机器观视角下的数字平台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马克思的机器观研究综述 |
1.2.2 数字平台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2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2 《资本论》的机器观 |
2.1 工场手工业与机器的产生 |
2.1.1 协作与分工 |
2.1.2 机器与机器体系的建立 |
2.2 机器以及机器体系的社会后果 |
2.2.1 机器及机器体系的积极作用 |
2.2.2 机器以及机器体系的资本主义应用 |
2.2.3 机器体系下的工人劳动特征 |
3 机器到数字机器的演进及其相似性 |
3.1 从机器到数字机器的发展历程 |
3.1.1 从大工业经济到数字经济 |
3.1.2 分工与数字机器的产生——以外卖平台为例 |
3.2 机器与数字机器功能的相似性 |
3.2.1 马克思关于机器对人身体和器官延长的重要论述 |
3.2.2 机器对人体力的延长 |
3.2.3 数字机器对人智力的延长 |
3.3 机器与数字机器运作机制的相似性 |
3.3.1 传统机器对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过程 |
3.3.2 数字机器对劳动过程的算法化过程 |
3.4 数字机器的四重维度 |
4 数字机器体系 |
4.1 数字机器体系的产生与发展 |
4.2 数字平台 |
4.2.1 数字平台的内涵 |
4.2.2 数字平台的基本特征 |
4.2.3 数字平台的分类 |
4.2.4 一种特殊的数字机器体系 |
4.3 数字平台在数字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
5 数字平台的资本主义应用批判——以外卖平台为例 |
5.1 数字平台新业态下的劳动者——以外卖骑手为例 |
5.1.1 外卖行业业态 |
5.1.2 外卖骑手画像 |
5.2 外卖平台下骑手劳动新特征 |
5.2.1 劳动力商品化的新路径 |
5.2.2 骑手配送依旧属于生产性劳动 |
5.2.3 多样化的产业后备军 |
5.2.4 骑手集体去技能化 |
5.3 外卖平台资本主义应用带来的社会秩序冲击 |
6 《资本论》机器观视角下的数字平台治理思路 |
6.1 平台的必要性与骑手的可替代性 |
6.1.1 数字平台的必要性 |
6.1.2 骑手的可替换性 |
6.2 数字平台的垄断与治理 |
6.2.1 数字平台的内在垄断性 |
6.2.2 反垄断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译着 |
(三)期刊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4)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基础理论概述 |
2.1 外卖平台概述 |
2.1.1 平台的概念及特征 |
2.1.2 外卖平台概念及特征 |
2.1.3 外卖平台经营模式 |
2.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
2.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 |
2.2.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路径 |
第三章 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及规制问题 |
3.1 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 |
3.1.1 外卖平台相关市场界定 |
3.1.2 外卖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3.1.3 外卖平台滥用行为分析 |
3.2 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问题 |
3.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路径存在的问题 |
3.2.2 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受损方维权难成本高问题 |
3.2.3 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处罚滞后问题 |
第四章 域外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研究 |
4.1 域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规制的立法模式 |
4.2 域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规制的核心内容 |
4.2.1 支配地位认定规则的变化 |
4.2.2 提高平台内制度规则稳定性及透明度 |
4.2.3 建立平台内部争议解决机制 |
第五章 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 |
5.1 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现状 |
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 |
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
5.1.3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
5.1.4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相关规定 |
5.1.5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相关规定 |
5.2 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完善建议 |
5.2.1 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法模式选择 |
5.2.2 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具体规则建议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1.1 主要结论 |
6.1.2 实践意义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最高人民法院之垄断协议分析模式观探微——评裕泰公司与海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纠纷案再审行政裁定书(论文提纲范文)
一、再审裁定引发的问题 |
(一)案件事实 |
(二)裁判要旨及问题 |
二、美欧垄断协议基本分析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理上的本身违法-合理原则二分法 |
(二)欧盟法理上的目的限制-效果限制二分法 |
(三)美欧垄断协议分析模式的差异 |
三、本身违法原则的本质是不可反驳的推定 |
(一)本身违法原则不可反驳性之美欧实践 |
(二)本身违法原则不可反驳性之理论证成 |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裕泰案之前对垄断协议分析模式的探索 |
(一)司法解释采用的垄断协议分析模式 |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足协再审案中采用的垄断协议分析模式 |
五、最高人民法院在裕泰再审案中对垄断协议分析模式的探讨 |
(一)裁定书并未对RPM采用本身违法原则 |
(二)裁定书对RPM采用的分析模式存在逻辑混乱 |
(三)裁定书对司法解释作越权修正 |
(四)裁定书推定RPM具有竞争损害的国情理据不足 |
(五)裁定书以违法推定之名遮蔽合理原则分析之实 |
六、结语 |
(6)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下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衡量尺度 |
(一)争议观点的考察分析 |
1.否定说 |
2.肯定说 |
3.评析 |
(二)垄断纠纷可仲裁性中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
1.反垄断法视角下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
2.仲裁制度视角下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
3.评析 |
(三)小结 |
三、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下垄断纠纷仲裁的必要性 |
(一)反垄断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
(二)经济效率 |
1.直接影响 |
2.整体效应 |
(三)实质公平 |
1.弥补司法资源不足 |
2.发挥仲裁制度优势 |
(四)小结 |
四、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下垄断纠纷仲裁的可行性 |
(一)清除理论障碍 |
1.美国法中垄断纠纷仲裁制度中公私法属性冲突解决 |
2.大陆法系中垄断纠纷仲裁制度公私法属性冲突解决 |
3.评析 |
(二)明确法律限制 |
1.垄断纠纷仲裁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平衡模式 |
2.仲裁程序的法律限制方式 |
(三)小结 |
五、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下垄断纠纷仲裁的实施路径 |
(一)垄断纠纷仲裁的适用范围限制 |
(二)垄断纠纷仲裁的司法审查 |
(三)小结 |
六、结论 |
(7)平台监管的新公用事业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方法的反思 |
(一)对反垄断法的反思 |
(二)数字经济反垄断的方法调适 |
二、公用事业理念溯源与新公用事业 |
(一)公用事业的理念溯源 |
(二)大型数字企业作为新的公用事业 |
三、平台公用事业管制的基本框架 |
(一)管制思路及核心内容 |
(二)管制机构与管制对象 |
四、管制与反垄断法的结合与协调 |
(一)管制与反垄断法的结合 |
(二)管制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
余论:话语转变与共识形成 |
(8)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重点及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渊源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本旨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根基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探源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路径 |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逻辑理路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研探 |
一、我国政府采购之现状 |
二、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三、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 |
四、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适用该项制度的法律支撑 |
二、适用该项制度的意义 |
三、适用该项制度的关联性 |
四、以政府采购为重点审查领域的合理性 |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审查方式的困境 |
一、自我审查的时代合宜性 |
二、“最优解”暗藏先天缺陷 |
第二节 审查程序的困境 |
一、一次审查难达目的 |
二、监督和问责程序乏力 |
第三节 审查标准的困境 |
一、相关术语界定模糊 |
二、合理性审查机制缺失 |
第四节 例外规定的困境 |
一、适用情形概念过于宽泛 |
二、适用程序规范较为粗糙 |
第五节 法律效力的困境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文件梳理 |
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 |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审查方式之完善 |
一、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 |
第二节 审查程序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二次审查机制 |
二、完善监督与问责程序 |
第三节 审查标准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 |
二、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审查负面清单制度 |
第四节 例外规定之完善 |
一、推进例外规定适用情形的科学设置 |
二、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政策的例外规定适用 |
第五节 法律规范之完善 |
一、短期目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垄断法》确认 |
二、中长期目标: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医药行业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反向支付协议概述 |
一、反向支付协议概念 |
(一)反向支付协议的定义 |
(二)反向支付协议的分类 |
二、反向支付协议产生的背景 |
(一)医药行业背景 |
(二)社会背景 |
(三)法律背景 |
三、医药行业反向支付协议的现状 |
(一)仿制药现状 |
(二)我国反向支付协议现状 |
第二章 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反向支付协议违法性 |
(一)协议的内部因素 |
(二)市场的外部因素 |
二、反向支付协议危害性 |
(一)排除竞争 |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 |
(三)阻碍创新 |
三、反向支付协议的法律规制 |
(一)专利法适用的局限性 |
(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三章 域外反向支付协议的典型案例及启示 |
一、欧美典型案例 |
(一)美国Cardizem CD案 |
(二)美国Valley Drug案 |
(三)美国In re K-Dur案 |
(四)美国FTC v. Actavis案 |
(五)欧盟Lundbeck案 |
二、域外反向支付协议规制启示 |
(一)美国实践经验启示 |
(二)欧盟实践经验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法规制对策 |
一、我国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审查原则之选择 |
(一)审查原则的确立:禁止+豁免 |
(二)反向支付协议豁免标准的认定 |
二、完善药品领域法律规定 |
(一)出台药品行业专门反垄断指南 |
(二)细化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三、完善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 |
(一)组建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执法专业队伍 |
(二)设立药品领域和解协议备案审查制度 |
四、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 |
(一)增设私人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私人执行制度——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展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10)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经营者集中相关概念的厘清 |
(二)混合合并及其竞争效果内涵的理清 |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经济的特征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分析的溯源 |
一、作为混合合并主体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
(一)互联网平台的研究源于双边平台经济学 |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双边市场的支配核心 |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定性 |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界定 |
(一)识别平台合并类型的界限 |
(二)考虑数字经济和双边市场 |
(三)关注跨界竞争与生态整合 |
(四)考察数据与隐私参数 |
三、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分析的核心难点 |
(一)分析破局点:贯穿标准框架与救济适用的限制竞争效果 |
(二)分析中难点:集中审查竞争效果分析标准框架需要完善 |
(三)分析后难点:精准适用于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救济措施 |
第二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竞争效果 |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竞争效果的实务考察 |
(一)欧盟委员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微软/领英合并案 |
(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前终止审查并批准谷歌/Nest实验室公司合并案 |
(三)我国美团点评与摩拜单车的合并交易 |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促进竞争效果:“一站式服务” |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一)协调效应 |
(二)单边效应 |
第三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控制:现行框架及挑战 |
一、欧盟经营者集中控制“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框架 |
(一)“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的一般标准 |
(二)混合合并的效果分析及考虑因素 |
(三)互联网平台领域集中控制规范的补位 |
二、美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框架 |
(一)“实质性减少竞争”一般标准 |
(二)混合合并的效果分析及考虑因素 |
(三)互联网平台领域集中控制规范的缺位 |
三、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现实或潜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标准框架 |
(一)“现实或潜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一般标准 |
(二)合并的效果分析及考虑因素 |
(三)互联网平台领域集中控制规范的建立 |
四、现行集中控制标准框架面临挑战 |
(一)双边平台对市场结构及市场力量考量的挑战 |
(二)数据产品群对市场行为限制竞争效果分析的挑战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框架逻辑的调整 |
一、市场结构分析框架 |
(一)市场结构权重的回归 |
(二)多个市场与多边市场的界定 |
(三)相关市场上市场力量的考虑因素 |
二、市场行为分析框架 |
(一)协调效应分析的考虑因素 |
(二)单边效应分析的考虑因素 |
第五章 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审查后的控制思路 |
一、集中救济措施的精准适用 |
(一)平台经济产业政策的克制 |
(二)结构性救济权重的回归 |
(三)行为性救济的综合运用 |
二、追踪复查制度的建立与衔接 |
(一)必要性分析:考量合并后限制竞争效果的追踪复查制度 |
(二)可行性分析:与滥用行为、垄断协议监管接轨的制度建构 |
(三)“再接轨”:与追踪复查制度相衔接的数据隐私监管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垄断的形态与反垄断的必要性(论文参考文献)
-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2]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研究[D]. 朱思臣.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1)
- [3]《资本论》机器观视角下的数字平台反思[D]. 杨田甜. 浙江大学, 2021(01)
- [4]外卖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研究[D]. 张宁.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5]最高人民法院之垄断协议分析模式观探微——评裕泰公司与海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纠纷案再审行政裁定书[J]. 兰磊. 竞争政策研究, 2021(03)
- [6]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下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研究[J]. 童肖安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03)
- [7]平台监管的新公用事业理论[J]. 高薇. 法学研究, 2021(03)
- [8]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聂文琪. 兰州大学, 2021(12)
- [9]医药行业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D]. 谢林夏.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10]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D]. 姚舜禹.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标签:反垄断法论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论文; 垄断协议论文; 市场垄断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