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问题的国际法辨析(论文文献综述)
罗国强,李治军[1](2020)在《政府承认与继承典型案例分析》文中指出苏俄政府与西班牙佛朗哥政府的承认与继承实践说明,有效统治的成立乃是获得政府承认的根本保障。叙利亚与利比亚政府的特殊政府承认与继承实践,证明了此种特殊情况在国际范围内的存在。中国新旧政府之间的特殊承认与继承问题容易引发时际法律冲突。"两航公司案"判决受到了过于严重的政治因素的影响。"光华寮案"中,日本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未考虑实际控制原则,日本最高法院则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承认溯及既往"的原则。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达到了由新中国政府继承旧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的所有地位及权利的目的,但提案措辞没有充分考虑中国政府承认与继承的特殊性,从而产生了法律漏洞。
苏安超[2](2021)在《冷战后冲绳驻日美军基地问题博弈研究 ——基于一种特殊“双层博弈”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冷战后驻冲绳美军基地的去留问题一直是冲绳方面与日本政府及美国博弈的焦点,由于这一问题冲绳县也成为日本境内与中央政府关系最为紧张的一个次级行政单位。本文首先借用了“双层博弈理论”单元与体系的跨层次分析方法,将博弈分为国家之间的谈判交涉与国家内部对相关议题的交涉博弈两个层面。但是由于冲绳美军基地问题的特殊性,使“双层博弈理论”在分析这一具体博弈进程时又面临着解释力的不足,这一博弈进程并未按照理论预设的轨道发展。本文在分析“双层博弈理论”的核心概念时,通过对冲绳驻日美军基地博弈的具体考察,发现这一博弈进程有别于“双层博弈理论”的三个特殊性,即军事同盟体系下单元之间的非正常互动,国内特定集团在特定议题上对“获胜集合”的制约作用,特殊情感因素作用下“额外支付理论”的失灵。这三个因素使得冲绳驻日美军基地博弈不能完全按照普特南的“双层博弈理论”进行解释,而这三个特殊性也正是冲绳驻日美军基地博弈陷入困境的关键所在。首先,由于美国与日本之间是特殊的军事同盟关系,而且在同盟中日本对美国形成了不对等依赖。冲绳驻日美军基地是双方加强美日同盟,防范地区竞争对手的共同战略需要,因此保留基地是两国之间的战略共识,双方的谈判只是讨论如何优化基地方案,而非是撤走或保留美军基地。其次,冲绳县是冲绳美军基地的承载主体,在这一问题上具有关键的发言权,而非日本国内的“获胜集合”。再加上冲绳历史与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以及日本在战后实行的地方自治制度,冲绳方面对美军基地的抵制与否决,使得美日达成的冲绳美军基地的协议无法在日本国内顺利实施。最后,“额外支付理论”是以“理性人”假设为前提的,是在理性利益计算下的交易与补偿理论。但是冲绳特殊的历史遭遇以及现实中冲绳与日本本土的结构性差别,使冲绳方面事实上在日本国内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在心里上则产生了被歧视感与被害意识,这种特殊情感导致冲绳人对于日本政府及美军的愤怒情绪与不信任感。因此,基于“理性人”假设的“额外支付理论”失去了其政策工具意义,冲绳民众坚决拒绝美军基地,不接受日本政府的“额外补偿”方案。保留冲绳美军基地是美日东亚战略的需要,撤出基地违背了两国的共同战略利益。但是由于冲绳方面在这一问题上具有关键的否决权,加上结构性差别下冲绳人被害意识的产生,日本政府用于收买冲绳民众的“额外支付”政策失灵,因而使这一博弈问题陷入僵局,迟迟不能够得到解决。
孙晓芝[3](2021)在《2000年“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建立了完备的“慰安妇”性奴隶制度。但无论是日本国内还是国际社会,现行的裁判制度都没有追究日本国家的法律责任。20世纪90年代,“慰安妇”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讲述受害经历,并控诉日本施行战争性暴力,“慰安妇”问题才开始被“曝光”。可是日本政府仍无任何实质性的认罪和谢罪行动。受害者在寻求道歉和战争赔偿的道路上遇到了各种困难和挑战。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展开各项调查,正式定义“慰安妇”制度为军事性奴隶制度。为了打破对女性的战时性暴力是正常的这一观念,从道义上确定日本实施军事性奴隶制度的国家犯罪性质,各个受害国家和地区于2000年12月在日本东京举办了“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活动。本文以“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筹备与开展为主线,叙述“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筹备过程,介绍法庭的组成:筹备人员和筹备组织,法官,各国原告,各国检察官,以及法庭的概况。再对法庭的起诉书和判决书进行具体分析,介绍“法庭”的庭审过程,包括东京初审,海牙终审和国际听证会。本文意在探索这场面向“慰安妇”问题的国际女性运动的史学价值。最后,论述“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影响和意义。法庭处罚了战时性暴力,维护了性别平等,受害国家保存历史记忆,坚定索赔之路,同时在国际上引发热点,促进多项决议,给予受害者极大的心灵安慰,帮助她们释放多年痛苦。尽管这只是模拟法庭的审判,没有追诉力,但对清算战争暴行,维护人类正义,维护女性人权,恢复和提高妇女的地位,已产生一定的推动和支持作用。
罗国强[4](2020)在《美国“台北法案”的立法特点与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台北法案"的主旨,一是支持台湾当局参与国际组织运作,二是阻吓台湾当局的"邦交国"以及其他合作伙伴弱化对台关系。"台北法案"性质上属于专门调整美台"国际空间"问题的法律,且与"与台湾关系法"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秉承了一般法的某些立法特点,同时意欲在某些细节方面突破一般法的限制。中国的应对之策包括:明确指出台湾问题的法律本质并在多个场合阐明中方符合国际法逻辑的立场;戳穿"台北法案"搞"灰色区域"、"打擦边球"的实质;明确揭示该法案对"不承认原则"的违背以及国际法的违反;阐明该法案干涉他国内政作法的危险性并倡导国际社会予以反对;针对该法案干涉国家间国际组织内部事务并将拉入台湾问题之泥潭的倾向提请国际社会关注和警觉。
刘笑晨[5](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王梦[6](2020)在《“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岸同胞血脉相通,骨肉相连,共同推动了中华民族的进步和发展。但是,甲午战败后,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并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日本殖民统治时期,这给“台独”的产生提供了土壤。二战后,美国对台野心充分暴露,不断插手台湾问题,成为“台独”背后的重要推手。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历史因素和西方反华势力的纵容、扶持下,“台独”开始滋生,并对两岸关系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九二共识”以来,为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时期两岸关系特点,审时度势,制定了灵活的政策,开展了大量工作。长期以来,学术界关于这一研究多侧重于时事政治的角度进行考察,而从宏观向度出发,进行历史的、系统地研究较为薄弱。加之,蔡英文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后,民进党当局拒不承认“九二共识”,致使两岸关系愈发紧张。2019年是《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2020年是《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5周年,因此,无论是基于学术研究切入点来说,还是从时间节点来看,全面检视“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实践,总结经验,启示未来,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综上考虑,本文以“台独”作为基本要素和切入点,在承袭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多源搜集和爬梳中国共产党有关此问题的文献、档案馆馆藏档案、代表性党报承载的报道、网络电子图文数据库以及国外的部分史料等,立足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综合运用文献分析、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系统分析等研究方法,以历史发展为脉络,系统地考察“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实践逻辑,总结历史经验,以期为今后反“台独”工作的开展提出浅薄建议。具体而言,本论文共分七章:第一章为绪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理论意义、现实意义。系统地论述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研究的基本方面,扼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和不足。第二章是有关“台独”的相关概述。本章主要阐释了本研究核心概念的基本方面,从“台独”的产生发展、基本特点及危害三个维度进行了探究。首先,从台湾岛内的社会历史背景、美日为主的早期海外“台独”活动、渐趋猖獗的岛内“台独”活动等方面分析了该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其次,在此基础之上,归纳概括了“台独”的基本特点。最后,总结了“台独”对台湾同胞福祉、中国核心利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危害。第三章是“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依据和基础。本部分主要分析了“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主要以什么为依据,在什么基础上进行反“台独”工作实践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主权的学说以及中国共产党关于反“台独”的相关论述是本研究的理论依据,有关台湾法律地位的国际法理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等国内法律是反“台独”工作的法律依据。从新中国成立至“九二共识”确立这段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实践是本研究的实践基础。第四章是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本部分主要梳理和分析了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具体而言,该章节较为详细地回顾了“九二共识”的确立以及“汪辜会谈”的进行,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主动打破两岸关系僵局,以进行政治对话和促进两岸经贸人文交流的形式遏制“台独”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共产党与以李登辉为首的“台独”分裂势力的斗争。最后,总结了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取得的成效。第五章是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本部分主要梳理和分析了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具体而言,本章主要回顾和论述了新世纪后,中国共产党面对猖獗的“台独”分裂活动所进行的斗争,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的两岸关系形势下,凝聚海内外反“台独”合力进行的反“台独”斗争,总结了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成效及其对于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意义。第六章是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本部分主要梳理和分析了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其与第四章、第五章共同构成了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具体而言,本章系统总结和概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新理念,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以和平发展思想巩固反“台独”成果的具体措施,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坚决遏制台湾当局谋求“国际空间”的“台独”分裂活动,以及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美国政府和美国国会的涉台行为。最后,本章简要总结了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第七章是“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经验与启示。本部分是规律性凝练与前瞻性启示。本章首先从始终坚持原则性问题不动摇、始终坚持反对“台独”不妥协、注重反“台独”工作方式方法、高度重视两岸人民力量作用、充分发挥大陆的主导性作用五个方面总结了“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基本经验。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尚未彻底解决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保持大陆自身发展进步势头、继续巩固一个中国原则共识、持续深化两岸各项交流合作、政治措施与军事手段相结合、国家统一是历史发展大势等建议和启示。总而言之,“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面对风云复杂的国际局势,面对各种“台独”分裂图谋和活动,进行了有理、有力、有节地斗争,有效地遏制了“台独”分裂活动,维护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系统地梳理与研究“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实践逻辑,深刻总结经验,以期对未来两岸关系的发展有所裨益。
朱兆驷[7](2020)在《论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文中认为教廷大使在国际社会中是特殊的存在。与国家大使相比,其既享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同时,又在政教关系上承担着维护教宗权威和梵蒂冈利益的职责。国内学者对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主体的研究多集中在国家元首、国际组织和国际大使的范围内,对教廷大使的关注相对较少。事实上,作为教宗代表的教廷大使是梵蒂冈在国际社会中维持天主教会统一和团结的重要纽带。此外,中国境内有数百万的天主教徒,处理好与梵蒂冈的关系不仅有利于国内稳定,也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此外,在理论上对教廷大使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研究也有助于为未来的中梵关系正常化提供一定的参考。引言部分主要是开宗明义,点出本文的主旨所在。正文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教廷大使概述。第一部分首先对梵蒂冈和梵蒂冈城国的概念进行辨析,了解梵蒂冈的历史背景和教廷大使的历史由来。其次,明确界定教廷大使的概念,及其在梵蒂冈中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最后,从主体、内容和方式三个角度切入分析教廷大使外交活动的特征。第二部分则从历史、法律和理论三方面指出了教廷大使存在的依据,证明教廷大使的外交活动的合理性和意义。第二章为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分别从不可侵犯权,管辖豁免,通讯自由,行动自由,免纳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查验,外交团与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六个部分探讨教廷大使在外交活动中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并分析其中宗教因素和政教关系对教廷大使开展外交工作的影响,在某些方面,还探究了教廷大使与国家大使的不同点。第三章为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在中国的适用。首先论述了早期中国与梵蒂冈的关系,双方最早的接触发生于元朝时。其次是对民国时期,中国与梵蒂冈艰难的建交之路进行了概括。最后是对未来中梵关系正常化后,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可能在中国适用的情况进行简要的分析,也希望能为未来中梵关系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结论部分主要是指出教廷大使在适用外交特权与豁免时,同样需要在宗教事务方面尊重驻在国,而非随意以宗教自由的理由干涉他国内政,方能更好的维护双方关系。
王旭[8](2020)在《民族自决权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民族自决权在当代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后,该项原则被过度使用,对当前的国际秩序造成了极大地挑战。然而,国际法至今没有对民族自决权的适用问题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国学者对此也难以形成统一定论,这使得民族自决权在适用过程中困境重重,也面临很多挑战。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族自决权被赋予很多新的内涵,但是这也会导致民族自决权成为部分民族分离分子谋求独立的工具,且观察近现代一些寻求独立建立主权国家的地区都或多或少存在滥用民族自决权的情况,这些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际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理清民族自决权的时代涵义,研究民族自决权的适用困境并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摆在全世界面前的一个难题,研究民族自决权的适用问题意义深远。本文主体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通过论述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内容和发展历程,对民族自决权进行基本介绍。第二部分,通过国际法规定和实际案例详细分析了民族自决权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适用困境问题,然后分析了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其中包括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权适用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国际社会各方力量的干预、适用主体规定的模糊性、适用方式的不完善、民族分离主义对民族自决权的混淆等。第三部分,通过自己的思考与理解,对民族自决权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境提出了规范性完善建议。第一,对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条件作出一定的限制,包括适用前提、适用主体、适用方式等。第二,完善适用方式。对全民公决进行规范和完善,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分析在使用武力方式时坚持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第三,通过对自决、独立、分离的概念辨析,对救济性分离进行论述来进一步区分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分离主义。第四,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对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进行制约和推动。第五,通过加强各国间的交流和发展来建立新的国际秩序。针对民族自决权适用中的困境,对其进行完善,使其更好的适用和发展。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国内的相关问题,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如何预防滥用民族自决权进行民族分离等提出了建议。
谭文雯[9](2020)在《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自由贸易港是打造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国家战略,也是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中国特殊经济区最自由最开放之形态。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中国要“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正式宣布在海南建设中国第一个自由贸易港。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同意采纳海南代表团建议,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立法调研与起草相关工作。有据于此,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正式提上国家议程。新近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两次提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这意味着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迫在眉睫,立法先行,其法治建设更是成为当务之急。立法模式作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开展法治化的重要前提,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重要意义。本文以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为研究对象,全文共分为五章对其展开研究。第一章从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基本概念辨析入手,对自由贸易港的相关概念、立法模式以及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与分类、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等进行辨识,搭建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概念体系;第二章围绕混合式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港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混合式立法模式现状,并对该模式下的授权立法展开研究,最终归纳出混合式立法模式的问题所在;第三章围绕自由贸易港的统一式立法模式展开考察,包括对统一式立法的国际法渊源,以及以美、韩两国为代表的域外自由贸易港的统一式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分析得出统一式立法模式并不适于中国自由贸易港;第四章分析分立式立法模式为何成为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最优选择,对以台湾地区和俄罗斯为代表的自由贸易港分立式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归纳出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优势所在;第五章结合上述研究,提出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选择建议,包括摒弃混合式立法模式而采取分立式立法模式,制定“中国自由贸易港法”,明确分立式立法所应调整的立法内容,充分发挥自由贸易港所在地方立法的优势,以及中国自贸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过渡时期应适当运用授权立法的建议。
苏文路[10](2020)在《太平岛的岛屿法律地位论证》文中研究表明在2013年的中菲南海仲裁案中,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中对岩礁规定的不足之处,将南沙群岛中最大的岛屿——太平岛,从全权岛屿的地位降格为不能领海享有、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全部海洋权利的“岩礁”,并由此进一步认定南海诸岛中不存在任何能主张超过领海范围权利的海洋地形。追根溯源,正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岩礁条款”的语焉不详,才给了仲裁庭任意解释的可乘之机。第121条是公约中唯一一条有关岛屿制度的条款,第1款设定了岛屿构成的四个地理要素,分别是:四面环水、自然形成、陆地区域和高潮高地。第3款的“维持人类居住”和“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则构成了岛屿的社会要素,不满足社会要素但满足地理要素的海洋地形就被称作“岩礁”。通过对目前主流观点的解构与分析,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发展,在判断“人类居住”标准时可以采用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的严格解释,而在判断“经济生活”标准时应当将地形自身与其领海范围内的水域和底土资源容纳进来。至于二者的关系,“或”、“不能”二词尤为关键,即表明海洋地形只需要具备维持其中一个社会要素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实际上有人居住并开展经济活动。仲裁庭在判决的法律解释部分同样解构了第121条第3款的几个关键词,除了在判断“经济生活”时采纳了过于严格的标准外,其余部分基本没有违背公约本身的含义。该判决遭到诟病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仲裁结论的做出缺乏相应的先例支持。社会要素由于其显而易见的主观性而难以形成一个统一、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在过往的海洋争端案例中,法庭都更倾向于忽略岛礁地位的判断而直接处理主权或划界问题。本案中,仲裁庭在菲律宾给出两种方案的情况下选择强行处理菲方15项诉求之外的太平岛法律地位,严重损害了裁决的适法性及公信力。另一方面,仲裁庭对历史材料的偏向性采纳,致使其忽略了“岩礁条款”所强调的“可能性”。事实上,像《更路簿》、《中国航海指南》等中外史料都证明了太平岛上存在充足的淡水、农作物以及人类社群生活的痕迹,韩振华先生的《南海诸岛史料汇编》里面则记载了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在太平岛及其附近海域开展的经济活动,辅之以台湾当局提供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以及自20世纪40年代收复太平岛后在上面展开的人类活动,充分证明了太平岛的承载能力。因此,太平岛作为全权岛屿可以享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海洋权利。南海地区重要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航行资源对我国的安全形势和战略推进起着非常关键的影响。太平岛地处南海的中心,扼守着南海航线的咽喉,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作为岛屿除了可以主张相应的海洋权利以外,还可以对海洋划界产生影响。一种选择是以太平岛为基点提出划界方案,另一种是作为特殊情况对海洋划界产生偏向于我方一边的有利影响。南海诸岛目前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分别占据,因此做足法律准备,是日后危机发生时的因应之道。
二、台湾问题的国际法辨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台湾问题的国际法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1)政府承认与继承典型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一、引言 |
二、一般政府承认与继承的典型案例 |
(一)苏俄政府的承认与继承 |
(二)西班牙佛朗哥政府的承认与继承 |
三、特殊政府承认与继承的典型案例 |
(一)叙利亚内战 |
1.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之辨 |
2.内战各方及其法律地位之辨 |
(二)第二次利比亚内战 |
1.东部与西部政权的对峙 |
2.三方对峙局面的形成 |
四、涉及中国的特殊政府承认与继承典型案例 |
(一)两航公司案 |
1.案情介绍 |
2.法律分析 |
(二)光华寮案 |
1.案情介绍 |
2.法律分析 |
(三)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 |
1.事件简介 |
2.法律分析 |
五、结语 |
(2)冷战后冲绳驻日美军基地问题博弈研究 ——基于一种特殊“双层博弈”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路径及问题 |
(一)研究现状 |
(二)路径及问题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双层博弈理论”的内涵及其拓展 |
第一节 层次分析方法与“双层博弈理论” |
一、层次分析方法 |
二、“双层博弈理论”的内涵 |
第二节 “双层博弈理论”的缺陷与修正 |
一、军事同盟体系下单元之间的特殊互动关系 |
二、国内特定集团在特定议题上的关键作用 |
三、特殊情感因素在博弈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
第三节 “特殊双层博弈”分析框架的建构 |
一、“特殊双层博弈”的分析框架 |
二、冲绳美军基地博弈问题的对应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冲绳基地问题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从琉球到冲绳的历史演变 |
一、“琉球”与“冲绳”的概念辨析 |
二、冲绳地理位置概况 |
三、冲绳的特殊历史 |
第二节 美国占领冲绳与军事基地的建立 |
一、二战中的冲绳 |
二、美国对冲绳的军事占领 |
三、冲绳美军基地的建立 |
第三节 美军占领时期的冲绳反抗斗争 |
一、反抗美军暴行的斗争 |
二、冲绳人民争取自主权的斗争 |
三、反对美日《冲绳返还协定》的斗争 |
第四节 冲绳美军基地概况 |
一、美军基地在冲绳的分布 |
二、冲绳美军基地问题的产生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日军事同盟体系下冲绳基地问题的特殊性 |
第一节 美国的东亚安全战略 |
一、冷战时期的美国东亚安全战略 |
二、后冷战时期美国的东亚安全战略 |
三、美国东亚安全战略的目标与手段 |
四、服务于美国战略利益的冲绳美军基地 |
第二节 日本的国家安全战略 |
一、冷战时期的日本的防卫政策 |
二、后冷战时代日本防卫重点的转变 |
三、有助于日本“安全利益”的冲绳美军基地 |
第三节 冲绳的反抗与美日的交涉谈判 |
一、全冲绳反基地抗议斗争的爆发 |
二、美日之间的交涉与谈判 |
三、特殊的谈判——同盟体系下美日之间的依赖性与不对等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获胜集合”的失效——冲绳在基地议题上的关键作用 |
第一节 冲绳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
一、冲绳法律地位争议的缘起 |
二、盟国关于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 |
三、《旧金山和约》与美国对“琉球群岛”的非法托管 |
四、美国向日本“返还”琉球群岛的非法性 |
第二节 《日本国宪法》与日本地方自治制度 |
一、《日本国宪法》的和平精神 |
二、《日本国宪法》对国民基本人权的保障 |
三、日本地方自治制度及冲绳的行政地位 |
四、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的制约 |
第三节 冲绳方面在基地斗争中的关键作用 |
一、冲绳民意的重要性 |
二、地方自治制度在基地斗争中的作用 |
三、冲绳基地问题的特殊性对日本国家“获胜集合”的制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额外支付理论”失灵——基于冲绳人被害意识的考察 |
第一节 日本政府对于冲绳的“额外支付” |
一、针对美军基地本身的直接补助 |
二、“冲绳振兴开发计划”的补偿作用 |
三、日本政府“额外支付”的政策工具作用 |
第二节 美军基地对冲绳的危害性 |
一、基地运营与美军训练造成的危害 |
二、美军犯罪与交通事故 |
三、“基地经济”的危害 |
第三节 冲绳与本土的结构性差别 |
一、历史上的两次被抛弃 |
二、本土的基地向冲绳转移 |
三、本土的发达与冲绳的落后 |
四、被害意识对于“额外支付”的抵制与否定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2000年“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依据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 研究方案设计 |
第一章 历史背景 |
第一节 “慰安妇”问题的曝光 |
一 战后审判忽略的“慰安妇”问题 |
二 日军“慰安妇”问题的曝光 |
三 日本政府对“慰安妇”问题的态度 |
第二节 受害者的起诉 |
一 “慰安妇”受害者对日提出的诉讼和结果 |
二 “慰安妇”受害者对日诉讼的败诉理由和分析 |
三 受害者起诉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
第三节 国际社会对日军性暴力责任的追究 |
一 受害国家的行动 |
二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调查 |
三 其他国际组织的关注 |
第二章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筹备过程和概况 |
第一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筹备过程 |
一 灵魂人物:松井耶依 |
二 国际运营委员会 |
三 各地区原告与预备会议 |
第二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概况 |
一 法庭性质界定 |
二 法庭设立基础 |
三 组成人员(法官、总检察官、各国检察官) |
第三章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庭审过程 |
第一节 2000 年东京初审 |
一 共同起诉书与中国大陆起诉书 |
二 争议焦点与法庭辩论 |
三 判决 |
四 “现代纷争下对女性的犯罪”国际公听会 |
第二节 2001 年海牙终审 |
第四章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影响 |
第一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意义 |
一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作用 |
二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价值 |
第二节 “NHK”新闻事件 |
第三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纪念活动 |
一 10 周年特别展——妇女的声音改变世界 |
二 20 周年纪念活动——在线研讨会、特别展览 |
结语 |
附录A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大事年表 |
附录B 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对话陈丽菲教授(节略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美国“台北法案”的立法特点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台北法案”的内容与背景 |
二、“台北法案”的立法特点 |
(一)立法性质 |
(二)“台北法案”对“与台湾关系法”的秉承 |
(三)“台北法案”对“与台湾关系法”的突破 |
三、几点政策思考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台独”问题的相关概述 |
2.1 “台独”的产生及发展 |
2.1.1 “台独”产生的社会历史因素 |
2.1.2 早期“台独”活动的海外萌芽 |
2.1.3 岛内“台独”活动的渐趋猖獗 |
2.2 “台独”的基本特点 |
2.2.1 影响因素多元性 |
2.2.2 “理论”内容荒谬性 |
2.2.3 极具高度敏感性 |
2.3 “台独”的危害 |
2.3.1 危害台湾同胞福祉 |
2.3.2 损害中国核心利益 |
2.3.3 阻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第三章 “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依据和基础. |
3.1 理论依据 |
3.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主权的学说 |
3.1.2 中国共产党关于反“台独”工作的论述 |
3.2 法律依据 |
3.2.1 关于台湾法律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
3.2.2 关于反“台独”工作的国内法依据 |
3.3 实践基础 |
3.3.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反“台独”工作 |
3.3.2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反“台独”工作 |
3.3.3 “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反“台独”工作 |
3.3.4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反“台独”工作 |
第四章 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 |
4.1 推动开展两岸对话谈判 |
4.1.1 确立“九二共识”建立互信基础 |
4.1.2 促成“汪辜会谈”架起沟通桥梁 |
4.1.3 开启政治对话遏制“台独”发展 |
4.2 促进两岸经贸人文交流 |
4.2.1 促进两岸经济贸易关系新发展 |
4.2.2 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文化交流 |
4.3 坚决反对一切“台独”分裂活动 |
4.3.1 提出“八项主张”打击“台独” |
4.3.2 反对李登辉“台独”分裂活动 |
4.3.3 反对美台勾结的“台独”分裂活动 |
小结 |
第五章 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 |
5.1 反对民进党主导的“台独”分裂活动 |
5.1.1 反对陈水扁“台独”分裂活动 |
5.1.2 提出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 |
5.1.3 制定出台《反分裂国家法》 |
5.2 努力营造反“台独”的域外环境 |
5.2.1 敦促美国信守承诺反对“台独” |
5.2.2 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反对“台独” |
5.3 推进两岸关系走向和平发展 |
5.3.1 开创两岸政党交流崭新局面 |
5.3.2 推动实现全面直接双向“三通” |
5.3.3 提出“六点意见”促进和平发展 |
小结 |
第六章 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 |
6.1 提出新理念深化两岸和平发展 |
6.1.1 提出“两岸一家亲”理念 |
6.1.2 携手共建“两岸命运共同体” |
6.1.3 团结台湾同胞共圆中国梦 |
6.2 以两岸和平发展巩固反“台独”成果 |
6.2.1 强调两岸基本原则共识 |
6.2.2 举行两岸高层领导会晤 |
6.2.3 推进两岸走向融合发展 |
6.3 坚决遏制“台独”分裂活动 |
6.3.1 强调“台独”分裂行径零容忍立场 |
6.3.2 全面封堵台湾当局所谓“国际空间” |
6.3.3 反对美国政府及国会的涉台行为 |
小结 |
第七章 “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经验与启示 |
7.1 “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经验 |
7.1.1 始终坚持原则性问题不动摇 |
7.1.2 始终坚持反对“台独”不妥协 |
7.1.3 注重反“台独”工作方式方法 |
7.1.4 高度重视两岸人民力量作用 |
7.1.5 充分发挥大陆的主导性作用 |
7.2 “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启示 |
7.2.1 保持大陆自身发展进步势头 |
7.2.2 继续巩固一个中国原则共识 |
7.2.3 持续深化两岸各项交流合作 |
7.2.4 政治措施与军事手段相结合 |
7.2.5 国家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大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成果 |
致谢 |
(7)论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概述 |
1.1 教廷大使概述 |
1.1.1 梵蒂冈外交与教廷大使 |
1.1.2 教廷大使的概念 |
1.1.3 教廷大使外交活动的特征 |
1.2 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
1.2.1 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历史依据 |
1.2.2 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依据 |
1.2.3 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 |
第2章 教廷大使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
2.1 不可侵犯权 |
2.1.1 人身不受侵犯 |
2.1.2 教廷大使的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 |
2.1.3 使馆馆舍、使馆档案文件不受侵犯 |
2.2 管辖豁免 |
2.2.1 刑事管辖豁免 |
2.2.2 民事与行政管辖豁免 |
2.2.3 作证义务的免除 |
2.3 通讯自由 |
2.4 行动自由 |
2.5 免纳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
2.5.1 免纳捐税 |
2.5.2 免纳关税 |
2.5.3 行李免受查验 |
2.6 外交团与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 |
第3章 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在中国的适用 |
3.1 早期中国与梵蒂冈的关系 |
3.2 民国时期梵蒂冈与中国艰难的建交之路 |
3.2.1 民国初期中国与梵蒂冈的建交尝试 |
3.2.2 宗座代表来华及中国与梵蒂冈建交 |
3.2.3 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在民国时期的适用 |
3.3 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未来在中国的适用 |
3.3.1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与梵蒂冈的关系 |
3.3.2 影响中国与梵蒂冈建立外交关系的因素 |
3.3.3 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未来在中国适用的设想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民族自决权的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族自决权概述 |
(一)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及内容 |
1.民族自决权的概念 |
2.民族自决权的内容 |
(二)民族自决权的发展历程 |
1.民族自决权的早期形成 |
2.民族自决权发展成为国际政治原则 |
3.民族自决权发展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
二、民族自决权的适用困境及产生原因 |
(一)民族自决权在适用中的困境 |
1.克里米亚公决入俄 |
2.库尔德人的独立运动 |
3.科索沃独立问题 |
4.巴勒斯坦建国问题 |
(二)民族自决权适用困境的产生原因 |
1.适用主体规定的模糊性 |
2.民族自决权适用方式存在的问题 |
3.民族分离主义对民族自决权的混淆 |
三、民族自决权的适用完善建议 |
(一)限制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条件 |
1.确立民族自决权适用的前提 |
2.明确和甄别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主体 |
3.民族自决权适用方式的限制 |
4.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
(二)对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方式进行完善 |
1.全民公决方式的完善 |
2.武力方式适用的明确 |
(三)明确区分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分离主义 |
1.自决、独立和分离的概念辨析 |
2.“救济性分离” |
3.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分离主义之间的区别 |
(四)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制约各方力量对民族自决权适用的干预 |
1.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
2.发挥国际法院的咨询作用 |
(五)各国之间加强交流,建立国际新秩序 |
四、对预防我国分离势力滥用民族自决权的建议 |
(一)积极参与完善国际法律 |
(二)坚持正确的民族政策,积极构建“国家民族”理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 选题的背景 |
2. 选题的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2. 本文的进一步研究空间 |
(三) 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一、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基本概念辨析 |
(一) 自由贸易港的相关概念 |
1. 自由区 |
2. 自由贸易港 |
3. 中国自由贸易港 |
(二) 立法模式的定义与分类 |
(三) 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与分类 |
(四) 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分析 |
(一) 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混合式立法模式现状 |
1. 中国自由贸易港混合式立法模式之缘由 |
2. 中国自由贸易港混合式立法模式之现状 |
(二) 中国自由贸易港混合式立法模式下的授权立法考察 |
1. 中国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的法律依据 |
2. 授权立法能否满足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法治需求 |
(三) 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之问题 |
1. 混合式立法模式立法内容混杂 |
2. 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地方立法 |
三、自由贸易港统一式立法模式的考察 |
(一) 自由贸易港统一式立法模式的国际法渊源 |
1. WTO框架下统一式立法之渊源 |
2. WCO框架下统一式立法之渊源 |
3. 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性法下统一式立法之渊源 |
(二) 域外自由贸易港的统一式立法模式考察 |
1. 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统一式立法 |
2. 韩国自由贸易区的统一式立法 |
(三) 统一式立法模式能否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港 |
1. 统一式立法模式为何较为通行 |
2. 统一式立法模式难以突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个性 |
3. 在法典化运动影响下具备难以规避的固有缺陷 |
四、分立式立法模式何以成为最优选择 |
(一) 域外自由贸易港的分立式立法模式考察 |
1. 台湾地区自由贸易港区的分立式立法 |
2. 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的分立式立法 |
(二) 自由贸易港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优势 |
1. 分立式立法模式凸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宗旨 |
2. 分立式立法模式契合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内容 |
3. 满足法经济学理论追求法律成本与法律效率的平衡统一目标 |
五、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 摒弃混合式立法模式而采取分立式立法模式 |
1. 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出台“中国自由贸易港法” |
2. 分立式立法所契合的立法内容 |
(二) 在分立式立法模式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之优势 |
(三) 中国自贸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过渡时期适当运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太平岛的岛屿法律地位论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结构 |
一、太平岛的岛礁之争 |
(一)岛礁争端的源起 |
(二)中菲双方的立场和观点 |
(三)对太平岛的认定引发争议 |
二、《公约》中的岛屿制度评析 |
(一)“岩礁条款”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各国妥协的产物 |
(二)岛屿的构成要件 |
1、岛屿的自然地理要素 |
2、岛屿的社会经济要素 |
(三)岛屿所享有的海洋权利 |
1、领海和毗连区 |
2、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
三、太平岛的法律地位检视 |
(一)仲裁庭对太平岛法律地位的认定属于误判 |
1、仲裁庭的论证过程及依据 |
2、仲裁庭的事实判断存在偏差 |
(二)太平岛满足《公约》第121条岛屿的构成要素 |
1、太平岛具备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的条件 |
2、太平岛及其周边海域足以维持其自身的经济生活 |
四、太平岛作为岛屿的法律意义 |
(一)以太平岛为圆心享有全部的海洋权利 |
(二)以太平岛为基点对海洋划界产生影响 |
1、海洋划界的一般方法 |
2、太平岛可能享有的划界效力 |
(三)太平岛对我国南海战略的积极影响 |
1、有利于开发利用南海资源 |
2、有利于地区和平与安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台湾问题的国际法辨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政府承认与继承典型案例分析[J]. 罗国强,李治军.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2020(00)
- [2]冷战后冲绳驻日美军基地问题博弈研究 ——基于一种特殊“双层博弈”的视角[D]. 苏安超. 外交学院, 2021(11)
- [3]2000年“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研究[D]. 孙晓芝.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美国“台北法案”的立法特点与思考[J]. 罗国强. 台湾研究, 2020(06)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6]“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研究[D]. 王梦. 吉林大学, 2020(01)
- [7]论教廷大使外交特权与豁免[D]. 朱兆驷. 南昌大学, 2020(01)
- [8]民族自决权的适用问题研究[D]. 王旭.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9]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研究[D]. 谭文雯.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10]太平岛的岛屿法律地位论证[D]. 苏文路.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