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法律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一、法律严格责任与无过失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李琪[1](2020)在《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汽车行业的飞速发展,汽车保有量不断上升,机动车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越发普遍,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归责与救济受害人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通过对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参照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的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笔者分析了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具有的独特优势:从归责原则上其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从立法目的上更加注重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在具体赔偿方面能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这些独特的优势也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带来新的启发。我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存在受害人保护范围不足、赔偿限制过重、受害人难以获得及时赔偿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通过研究国内外地区的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获得有效的解答。本文希望通过对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研究,吸收借鉴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优势,来构建属于我国的更加完善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王辰元[2](2020)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的国家担保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的活动,即超出了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引进了“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这个概念,指“区域”和其中的资源。为了防止人类在“区域”内过度开采,《公约》第十一部份确立了多项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家担保制度。私人实体可以在“区域”内从事采矿活动,但前提是它们由缔约国提供担保。2010年国际海底争端分庭颁布了《咨询意见》,进一步对担保国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咨询意见对于担保国的责任承担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阐述了担保国义务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对确保义务与预防性措施之间的关系加以分辨并且明确了承包者责任与担保国责任之间的关系。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备,导致在实际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是否对发展中国家承担义务给予差别性对待、区域活动存在损害责任缺口如何填补以及如何解决担保国与管理局双重处罚承包者的问题,导致承包者进行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时产生影响,不利于管理局和担保国的监督和管控。因此解决存在的问题是当前的重中之重,即对待发展中国家不应给予优惠待遇但要适当提供技术和人力资源支持,以建立海洋环境基金的方式填补存在的责任缺口以及通过管理局与担保国的合作协调对承包者的处罚。我国在海底区域开发过程中对担保国制度进行了积极的立法回应,并进行不断的立法完善,对于缺少具体奖励和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款、缺乏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环境调查评价机制等问题,应该予以完善,增加相应的条款和制度,积极促进国际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及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梁水飞[3](2019)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探讨》文中研究指明当今社会,汽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家家户户的日常代步工具,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随之激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成为了我国交通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一方,如何在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的同时又没有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负担,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妥善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有利于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在该条款中,立法者没有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进行区分,而是规定财产损失采取与人身损害一致的归责原则,并且将财产损失纳入了强制保险范围内并在赔付时实行保险优先原则。对于上述立法规定是否科学,理论界研究较少。本文重新审视了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区别,在考察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上述立法规定存在的弊端,最后得出财产损失要根据行为人的侵权能力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并且要将财产损失排除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的结论。本文分四部分:第一章主要讲述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变迁、交强险出台背景,以及个人对现今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为下面的论述作铺垫;第二章主要考察了德国、日本、法国三个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尤其是这三个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第三章主要分析了财产损失实行与人身损害一致的归责原则的弊端及将财产损失纳入强制保险的弊端;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建议。对于具有识别能力的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无识别能力的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财产损失应排除在强制保险之外。

伍毅[4](2019)在《《巴塞尔公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危险废物是工业化的副产品,工业是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来源。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工业化国家面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处理成本高等突出问题。而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而产生对部分可用作工业原料的危险废物的进口需求,加之发展中国家国内环境监管体制不健全,使得危险废物开始大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这一过程中,使得危险废物越境倾倒、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国际社会认识到必须在危险废物越境领域展开共同行动。因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制定并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活动,该公约规定了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即任何拟进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活动之前,出口国必须通知进口国并取得其同意。同时,为保障公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运行,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与赔偿巴塞尔议定书》,对违反事先知情同意程序造成越境损害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至此,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活动中,形成了“义务——责任”的法律逻辑关系,公约的法律强制力逐渐凸显。遗憾的是,由于诸多原因,该议定书并未生效。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作为公约的核心制度,对这一制度赋予越境转移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这一制度内在法理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也具有现实意义。公约中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实际上是国际社会在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一种程序性设置,该程序一方面强调通知者的通知义务,另一方面也保障进口国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说,进口国的事先知情同意权本质上就是保障国家在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领域的“意思自治”。此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产生的基础乃是出口者和进口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是一种私法行为。基于此,议定书应当将重点放在对越境损害的私法救济上,而非过分强调越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同时,也应当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因为严格责任实乃归责原则体系之例外适用。因此,本文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公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概念以及这一制度赋予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理解了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概念、运行之后,第二部分分析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内在法理,即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本质上是保障缔约方国家的自主决定权,是一种基于私法行为的国际合作程序。第三部分则讨论了违反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责任问题,包括对违反通知义务的国家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第四部分则重点梳理并分析了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包括我国危险废物进出口制度,以及我国对违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后,本文提出应当创新危险废物管理领域的赔偿责任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行政管理制度,以落实该制度的实施。

杨立新[5](2014)在《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亚洲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及俄罗斯都制定了产品责任法,用以保护消费者或者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但由于各法域的历史传统和法律观念的不同,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并不相同,在各法域的产品责任的具体规则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比较法研究在世界侵权法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学术研讨会的讨论的基础上,揭示亚洲和俄罗斯各法域产品责任的共同性和差异性,为进一步研究产品责任法的融合与发展,提供基础的比较法研究资料。

陈琦[6](2010)在《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论 ——困境与回应》文中研究指明海上人身损害具有不同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诸多特性,其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框架内的不应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已经充分显现。因此,有必要构建单独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制,以弥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法调整海事领域的乏力与不足。论文以我国海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理论及现实困境与回应为主线,通过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法经济学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等方法,力图寻求我国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应然之法。论文主要分为六章。第1章论证“海上人身损害”名称的合理性;厘清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基础性概念;提出构建我国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第2章厘清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双方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对因相关法律纷繁复杂造成的主体识别障碍,以及海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体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与论述。第3章梳理归责原则历史流变进程,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2+2元论。结合海上人身损害的特点,建议我国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按照过失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双层归责原则进行重构。第4章论述我国海上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与标准,在质疑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应然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第5章探讨海上人身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与其享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的冲突与解决,并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也应对海上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第6章阐述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雇主承担责任的诸类情形与雇主责任的性质、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进而提出海上雇主责任与海上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处理。

彭丽梅[7](2008)在《论无过失责任》文中研究说明无过失责任是近代科技迅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它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承认,成为侵权行为法的一种重要的责任形式。它与过错推定、严格责任、绝对责任等责任形式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一些细微而重要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体现了无过失责任的基本特征,即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但该特征并不足以揭示其内涵。作为过错责任的例外,无过失责任指的是加害人在行为过程中无论有无主观上的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程度上的因果关系,都必须对损害结果负责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在这种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核心要件,但在某些适用无过失责任的特殊领域中,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客观条件的限制而难以证明,故在这些领域需要引入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因果关系推定与无过失责任价值取向相同,搭配契合,更有利于保护和救济受害人,但是两者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重合。在无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问题上,学者们提出多种学说,但相对而言,危险说是解释无过失责任归责依据的最佳学说。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无过失责任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即英美模式、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它们各有利弊,但都值得借鉴与参考。而我国现阶段无过失责任的立法并不完善,存在立法过于原则和模糊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正确地适用无过失责任。这种情况与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在我国民法法典化、侵权法独立成编的立法趋势下,完善无过失责任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因此,文章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第一、对我国无过失责任的具体规定进行完善,如对高度危险一词作出明确界定,明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等;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免责体系,将“受害人承诺、对危险已给予警告”等事由纳入免责体系;第三,细化无过失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规则,对重大过失和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第四、借鉴国外立法模式,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特立法模式。

彭丽梅[8](2007)在《论无过失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过失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着对无过失责任的误解和偏见。其实无过失责任有相对无过失责任与绝对无过失责任之分。相对无过失责任是一种比例责任。我国立法中的无过失责任多是相对无过失责任。

于敏[9](2006)在《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文中指出本文阐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意义,考察了国际上共通的做法,指出我国可以并且必须与国际接轨,阐释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坚实的物理性基础和必然的社会原因以及科学的法理依据,探讨了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中颇具争论的过失判断基准、无过失责任的意义、过失相抵制度在法律公平实现中的作用等问题,阐释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定位、如何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等理论问题,探讨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及我国法律规定的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应然状态,并指出了相关的法治建设问题。文章还指出,侵权行为法学是一个理论性极强而又与社会生活和大众切身利益联系最紧密的学科领域。只有认真探讨和解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现代社会中具体侵权行为带来的问题,侵权行为法学才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何全民[10](2006)在《论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区别》文中研究指明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都是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即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有本质区别:无过失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不承认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严格责任可视为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程序来实现的过错责任。我国法律中存在着依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情况。

二、法律严格责任与无过失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严格责任与无过失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无过失强制保险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机动车责任保险归责原则的演变
    第三节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理念与对比分析
第二章 其他地区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日本对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第三节 美国对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第四节 德国对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第五节 法国对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优势
    第一节 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
    第二节 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中损害赔偿
    第三节 直接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节 逆代位求偿权
第四章 完善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 扩大受害人保护范围
    第二节 调整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赔偿范围
        一、调整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二、调整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赔偿范围
    第三节 授予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
    第四节 授予保险人逆代位求偿权
    第五节 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2)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的国家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选题目的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
第2章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制度概述
    2.1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2.1.1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2.1.2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2.2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勘探开发制度的确立及影响
        2.2.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的确立
        2.2.2 国际海底区域采矿现状及中国现有的矿区
        2.2.3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
    2.3 国际海底区域国家担保制度的理论基础
        2.3.1 国际海底区域国家担保制度的背景
        2.3.2 国际海底区域国家担保制度的国际法律基础
        2.3.3 各国对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制度的立法
        2.3.4 国际海底区域各主体间的关系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的义务与责任
    3.1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的义务及履行
        3.1.1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的尽职义务
        3.1.2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的直接义务
        3.1.3 尽职义务与预防措施之间的关系
        3.1.4 履行担保国义务所应采取的必要和适当措施
    3.2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责任及履行
        3.2.1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责任的界定
        3.2.2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责任的适用及免责
        3.2.3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违反普遍义务的责任
        3.2.4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责任的履行
        3.2.5 国际海底区域承包者责任与担保国责任的关系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制度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4.1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制度面临的问题
        4.1.1 发展中国家是否给予差别性对待
        4.1.2 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存在损害责任缺口
        4.1.3 导致双重处罚承包者的可能性
    4.2 “区域”担保国责任面临问题的解决措施
        4.2.1 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同等待遇
        4.2.2 填补国际海底区域活动责任缺口
        4.2.3 协调管理局与担保国对承包者的双重处罚
    4.3 本章小结
第5章 中国海底区域开发的担保国制度的回应及完善
    5.1 中国对担保国制度的立法回应
        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立法背景
        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立法目标及原则
        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对勘探开发的规范
    5.2 国内立法对担保国制度的缺失
        5.2.1 缺乏关于外国投资的条款
        5.2.2 缺乏关于具体奖励的条款
        5.2.3 缺乏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制度
        5.2.4 缺乏资源勘探开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2.5 缺乏资源勘探开发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5.3 完善国际海底区域开发配套法律制度
        5.3.1 制定关于外国投资的条款
        5.3.2 制定关于具体奖励的条款
        5.3.3 制定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管理办法
        5.3.4 制定资源勘探开发应急预案指南
        5.3.5 制定资源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5.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变迁
    第一节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演变
        一、《民法通则》颁布之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1987年《民法通则》:司法实践中视机动车为“高速运输工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四、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五、2007年修正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争议颇多的现行法
    第二节 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理解
        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争议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归责原则的理解
第二章 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考察
    第一节 德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第二节 日本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第三节 法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第四节 对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总结
第三章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立法弊端
    第一节 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实行一致归责原则的弊端
        一、与无过错责任起源的初衷不相匹配
        二、与合同法不一致
        三、违背公平原则
        四、法的教育作用未能发挥
    第二节 将财产损失纳入强制保险范围的弊端
        一、不符合我国经济实际
        二、不利于充分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
        三、不利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四、不利于控制道德风险
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问题的建议
    第一节 财产损失归责原则之优化
        一、对具有识别能力的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二、对于无识别能力的人,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二节 交强险之优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巴塞尔公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巴塞尔公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概念界定
        一、事先知情同意的定义
        二、知情同意的法律属性
    第二节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运行
        一、主管当局和联络点
        二、通知
        三、同意并发放转移文件
        四、越境转移
        五、处置确认
    第三节 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所涉法律关系
        一、出口者与处置者的合同法律关系
        二、出口国主管当局与出口者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
        三、进口国主管当局与处置者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
        四、出口国主管当局与进口国主管当局的履约行为
第二章 《巴塞尔公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中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比较
        二、与国内法医疗服务领域知情同意权的比较
    第二节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一、事先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基础
        二、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价值
第三章 违反《巴塞尔公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违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国家责任
        一、国家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巴塞尔公约》及《责任与赔偿议定书》对国家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 违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民事责任
        一、《责任与赔偿议定书》民事责任内容概述
        二、通知者和处置者的严格责任
        三、其他民事主体的过失责任
        四、赔偿主体的追索权
    第三节 违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刑事责任
        一、《巴塞尔公约》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跨国非法运输刑事责任的实践
    第四节 《责任与赔偿议定书》的完善建议
        一、《责任与赔偿议定书》的实施现状及原因分析
        二、《责任与赔偿议定书》的完善措施
第四章 《巴塞尔公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第一节 我国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
        二、危险废物出口管理制度
    第二节 我国违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民事责任
        二、违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行政责任
        三、违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刑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5)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有关产品责任法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的一般性问题
    (一)产品责任法在形式上表现为成文法和判例法
    (二)在规制产品责任的成文法中有多种不同做法
    (三)对产品概念范围的限定不同导致产品责任法调整的范围不同
        1. 产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产品只包括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 关于血液和血液制品是否为产品
    (四)关于产品缺陷的界定
    (五)对不同物件造成的损害的不同救济方法
        1. 不认可为产品的物件损害责任
        2. 对认定为产品责任的产品损害的不同救济方法
        (1)产品责任的方法
        (2)一般侵权行为的方法
        (3)合同责任的方法
        3. 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不同赔偿责任
    (六)在产品责任中引进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二、关于刹车片故障案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使用有缺陷的零部件构成产品设计缺陷还是构成发展风险抗辩
    (三)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包括使用人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四)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是否包括产品自损
    (五)产品提供的小字体提示可否作为免责事由
    (六)产品责任的承担规则
    (七)设计人属于生产者的雇佣人的责任
三、关于输血感染案的法律适用
    (一)血液感染是否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
    (二)临床用血液中含有N型肝炎病毒是否为缺陷
    (三)血液提供者、医疗机构和献血者是否为承担责任主体
    (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五)对于输血感染案的多种法律救济方法
四、关于桥梁设计缺陷案的法律适用
    (一)桥梁设计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二)桥梁设计图是否为产品
    (三)动产责任与不动产责任的区别
    (四)提供产品与提供服务的责任的区别
    (五)施工单位是否有责任无偿再建一座新桥梁

(6)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论 ——困境与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之总论:界定与构建
    1.1 为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正名
        1.1.1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称谓的由来
        1.1.2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称谓的局限性
    1.2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界定
        1.2.1 海上人身损害
        1.2.2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
        1.2.3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1.3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必要
        1.3.1 完善海上人身权私法性、体系性保护
        1.3.2 符合海上风险发展的客观情况
        1.3.3 取决于海上职业特殊性与国家政策导向
        1.3.4 法律形式正义框架下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
    本章小结
第2章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之主体论:识别与厘清
    2.1 海上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2.1.1 直接受害人
        2.1.2 间接受害人
        2.1.3 赔偿权利人识别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2.2 海上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
        2.2.1 船舶所有人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2.2.2 光船承租人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2.2.3 船舶管理人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2.2.4 船舶经营人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2.2.5 定期租船人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本章小结
第3章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之归责论:诠释与选择
    3.1 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历史流变
        3.1.1 归责与归责原则
        3.1.2 前罗马法时代的结果归责
        3.1.3 过失责任原则的出现与发展
        3.1.4 过失推定原则的出现与发展
        3.1.5 严格责任原则的出现与发展
        3.1.6 公平责任原则的出现与发展
    3.2 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之争
        3.2.1 学界对于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体系的争论
        3.2.2 过失推定原则的独立性之争
        3.2.3 严格责任原则的独立性之争
        3.2.4 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之争
        3.2.5 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之我见
    3.3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现实
        3.3.1 《海商法》中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3.3.2 一般法中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3.3.3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现行归责原则之总结
    3.4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之重构
        3.4.1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
        3.4.2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特殊归责原则
        3.4.3 船舶碰撞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特别分析
    本章小结
第4章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之赔偿论:实然与应然
    4.1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原则
        4.1.1 损害赔偿原则概述
        4.1.2 海上人身损害中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
        4.1.3 海上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原则
    4.2 海上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4.2.1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与标准概述
        4.2.2 海上人身损害中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4.2.3 海上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4.3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困境与回应
        4.3.1 "涉外性"引发的《涉外规定》适用难题
        4.3.2 《涉外规定》80万元责任限额的质疑
        4.3.3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立的城乡二元制的差别赔偿问题
        4.3.4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双轨制不合理性的探讨
        4.3.5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人数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影响
        4.3.6 预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
        4.3.7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低的问题
    4.4 关于我国海上人身损害的赔偿构想
    本章小结
第5章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之限制论:冲突与协调
    5.1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连带责任
        5.2.1 责任限制方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5.2.2 责任限制方在内部追偿关系中的责任限制
        5.2.3 责任限制方的存在对非责任限制方赔偿责任的影响
        5.2.4 《征求意见稿》述评
        5.2.5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侵权连带责任冲突之协调
    5.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精神损害赔偿
    本章小结
第6章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之责任关系论:走过竞合
    6.1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概述
    6.2 海事雇主责任与海事侵权责任
        6.2.1 雇主责任的诸类情形
        6.2.2 雇主责任的性质
        6.2.3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6.2.4 雇主责任与工伤保险
        6.2.5 海上人身损害的工伤保险与雇主侵权责任之竞合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海商法》新增"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一章的立法建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7)论无过失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无过失责任的一般理论
    1.1 无过失责任的概念
        1.1.1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应概念
        1.1.2 大陆法系国家无过失责任的概念
        1.1.3 我国无过失责任概念之界说
        1.1.4 小结
    1.2 无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1.3 无过失责任与其它民事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推定的关系
        1.3.1 无过失责任与其它民事归责原则的关系
        1.3.2 无过失责任与因果关系推定的关系
    1.4 无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1.4.1 关于无过失责任理论依据的不同学说
        1.4.2 无过失责任理论依据之我见
第2章 无过失责任立法的域外考察
    2.1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无过失责任的立法概况
    2.2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无过失责任的立法概况
        2.2.1 德国
        2.2.2 法国
    2.3 小结
第3章 我国无过失责任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3.1 我国无过失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3.1.1 我国无过失责任的立法现状
        3.1.2 无过失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
    3.2 无过失责任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3.2.1 关于无过失责任的具体规定
        3.2.2 关于无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
        3.2.3 关于无过失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规则
        3.2.4 关于无过失责任的立法分散与无过失责任的立法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8)论无过失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过失责任概念辨析
二、无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三、无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 因人致损的无过失责任
        1. 雇主责任、职务侵权责任和法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侵权责任。
        2.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二) 因物致损的无过失责任
        1. 机动车致人损害。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3.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4.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10)论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区别(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之间的本质区别
    (一) 严格责任仍是法律责任, 无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损失分担”的方式
    (二) 严格责任仍考虑过错问题, 无过失责任不考虑任何过错
    (三) 责任保险制度是无过失责任的实现前提
    (四) 严格责任是采用过错推定方法的过错责任
    (五) 严格责任主要适用在产品质量责任领域
    (六) 无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最高限额
二、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中的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
    (一) 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
    (二)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
三、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法律严格责任与无过失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机动车无过失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D]. 李琪. 烟台大学, 2020(07)
  • [2]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的国家担保制度研究[D]. 王辰元.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探讨[D]. 梁水飞. 深圳大学, 2019(12)
  • [4]《巴塞尔公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研究[D]. 伍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5]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J]. 杨立新. 求是学刊, 2014(02)
  • [6]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论 ——困境与回应[D]. 陈琦. 大连海事大学, 2010(01)
  • [7]论无过失责任[D]. 彭丽梅. 湘潭大学, 2008(05)
  • [8]论无过失责任[J]. 彭丽梅. 晋中学院学报, 2007(05)
  • [9]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J]. 于敏. 私法, 2006(01)
  • [10]论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区别[J]. 何全民. 青海社会科学, 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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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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