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胡思琪[1](2021)在《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证券市场上的阳光。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持续的责任和义务,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桥梁,是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所引起的违规信息披露案件已经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刑法以及行政处罚对于该类案件的频频发生有所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以及稳定,但是这二者并不能恢复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也无法弥补善意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时,对民事责任规定与适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相比之下,在证券市场体系较为发达的美国,对违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规定及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当成熟。2019年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修订,结合当前证券市场的发展,设立专章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个角度强化对上市公司违规行息披露的惩戒。同时结合我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都有相关交易,为了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新《证券法》增加了域外效力条款,即其管辖范围将延伸到和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有关的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活动。在新时代下,为了保证注册制能够在我国证券市场顺利实施、全面展开,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从之前只需要符合形式上的规范标准,转向要具备实质效果。2020年发生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严重违反了中美两国对证券信息披露的要求,因为其在中美都有业务开展,而且投资者众多,所以其违规信息披露行为面临着两国证券法上相关责任的追究,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是该案法律适用中的重点问题。结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对中美证券法关于违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进行对比,从披露标准、法律依据、诉讼主体、因果关系认定、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角度,对信息披露制度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的民事责任认定进行研究。我国新《证券法》规定的违规信息披露形式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平的进行披露,且需要做到境内外披露的同时性。违反信息披露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规定在《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该条确定了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及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于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该原则在实践中长期难以落地,几乎处于休眠状态。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制定的10b-5规定等树立起了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诉讼模式的立法标杆,并且在长期判例法的经验基础上逐渐摸索并创立了一系列成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标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集团诉讼形式的建立等。美国法学家运用市场欺诈经济学理论,推导出投资者所受损害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公司去反驳,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弱势的地位和受损的实体权益。对落实我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规定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加快加快以《会计法》为主体的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规制完善;二是加快落实违规信息披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三是落实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优先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确保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曾利利[2](2020)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以案件争议焦点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
俞蔚[3](2020)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研究》文中提出证券虚假陈述的本质是对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除了对证券市场的秩序产生破坏外,还引发投资者的决策失误,造成其投资损失,由此引发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结合学说优势与法律实践,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特殊侵权责任对此类案件进行规制,而因果关系则是连接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重要桥梁。笔者通过对近三年(2017-2019年)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因果关系进行案例整理汇总,对实践进行考察后发现,目前我国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是主要将行政处罚作为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认定依据,混淆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第二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实践中形形色色的认定结果;第三是虚假陈述案件的可获赔情形僵化,诱空型虚假陈述缺乏请求权基础,在单个虚假陈述周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等。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构成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果关系认定上的困局。基于以上问题,笔者对传统民法领域的因果关系重要学说进行了简要的整理与总结,在借鉴传统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基础上,分析了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因果关系逻辑推演的特殊性,主要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复杂性,交易对象的广泛与不特定性,且影响投资者决策与证券价格的因素众多,虚假陈述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案件,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链条需要经过二次推导,从虚假陈述行为影响到投资者决策再导致投资损失,其中还包含对信赖要素的推定等,以上因素共同导致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果关系判断的特殊性,无法简单援引传统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结合证券领域的特殊因果关系理论——“信赖推定原则”与“欺诈市场理论”,对此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因果关系做出整体的逻辑推导,并结合我国实践立法展开了评析。基于以上的问题导向和理论分析,提出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法律建构相应的意见,具体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应在《若干规定》中明确区分两类不同的因果关系:交易上的因果关系与损失上的因果关系,并分别就其证明和反证事项进行说明;增设对虚假陈述重大性的法律规定,明确重大性的具体标准,采取决策影响与价格敏感的双重标准,并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独立司法审查,结合案件具体细节对重大性做出认定;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判断标准予以明晰,分别对揭露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范围全国性、主体的权威性、时间的首次性等标准予以明确,可辅之以股价这一可视化的参考因素,形成对揭露日认定完整的标准体系;增设对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相关规定。
王茜[4](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多数人侵权责任认定细化,其中包含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定情形。然而在法定情形下,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该共同侵权责任却存在着认定规则不明的困境。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时,客观要件上行为不明、因果关系解释乏力,损害结果认定需更新规则以及主观要件上过错认定标准混淆。因此本文着眼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以期能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本文共导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由四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通过对上海大智慧案件的介绍引出问题,通过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的阐释确立逻辑前提,有效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和多数人侵权责任。其后将撰写的重点放置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和检讨,通过梳理发现《若干规定》虽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但责任认定要件不明确。因此该章也从理论和实际意义阐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确有必要,理论上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明确能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实践中确定的责任认定要件能够防止连带责任的肆意扩张。第二章开始细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的各要件具体认定规则,首先第二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在多主体侵权行为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重大性”标准的修改也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在《若干规定》和后续司法补充中逐渐明晰了其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为主要的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对共同侵权制度的考察,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和教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际上也应当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之中。第三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主观要件进行的考察,首先对理论中一直混淆的机构责任和专家责任进行厘清,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为责任主体而非注册会计师,其次,对主观过错认定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证券法》的概括性勤勉尽责义务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明知”和“视为明知”的执业准则判断。其中“明知”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恶意串通和默示合作的情形。较难以认定是“视为明知”语境下对执业准则的理解,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侵权责任中以职业谨慎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是以执业准则为认定依据,二者在认定上容易出现混淆,建议采用专家鉴证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观过错进行判断。第四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九民纪要》摒弃“镜像规则”的局限,对虚假陈述揭露日进一步明确为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实际损失认定上,建议吸纳国外的经验,确定更为合理的损失认定期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坚持“欺诈市场理论”对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基础之上,利用共同侵权一般理论中对单一因果关系的肯定,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时侵权行为“一致性”。
刘海婷[5](2020)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先行赔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先行赔付制度是我国证券领域的一项特色制度,其本质是一项民事和解制度,是证券领域侵权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先行赔付制度的产生顺应了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行为民事责任难以落实的背景,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该制度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该制度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保障及激励机制。在解决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时,发起先行赔付只是第一步,先行赔付协议制定的程序、赔付数额、赔付对象、时间等因素的确定以及后续相关责任主体的追偿都将影响投资者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对于先行赔付制度的探讨,应当进行全方位的剖析。本文不仅立足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也试图立足先行赔付人的角度,以平衡先行赔付协议中各方主体的利益为宗旨对先行赔付制度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推动先行赔付制度更好的发展。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先行赔付制度产生的背景。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先行赔付制度的案例,第二节介绍了先行赔付的立法进程;第三节主要论述了先行赔付制度的价值意义,主要包括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强化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及落实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第二章,分析了先行赔付制度的基础理论,并将先行赔付制度与相关制度进行了辨析。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先行赔付制度的基础理论,包括信息不对称理论、不完备法律理论以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第二节辨析了先行赔付制度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监管制度和民事救济制度,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回购制度、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三章,从理论及实践层面对先行赔付制度的问题进行了反思。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是先行赔付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分析了赔付协议的效力、赔付主体的范围、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指向的理论问题;第二节是先行赔付协议制定及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对象及赔偿数额认定标准、履行时间缺乏刚性、基金定位存在争议;第三节是先行赔付人利益保护缺失的问题,主要包括追偿保障机制的缺失、先行赔付人面临投资者二次求偿诉讼风险;第四节是先行赔付激励机制缺失的问题。本章为本文的“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部分。第四章,主要针对第三章的问题对先行赔付制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从法律层面提出完善相关要素的建议,该部分建议主要针对第三章第一节“先行赔付协议的基本理论问题”提出;第二节从先行赔付协议的制定及履行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该部分建议主要针对第三章第二节“先行赔付协议的制定及履行”提出;第三节从先行赔付人的权益保护角度提出建议,该部分建议主要针对第三章第三节“先行赔付人利益保护缺失”提出;第四节从先行赔付的激励机制角度提出建议,该部分建议主要针对第三章第四节“先行赔付激励机制缺失”提出。本章为本文的“解决问题”部分。
许泽想[6](2020)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受损投资者之民事救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的繁荣有赖于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在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都极大的限制了中小投资者的民事权益。长此以往,不仅仅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更为深远的是证券市场的整体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都会受到深刻的负面影响。基于此种现状,本文以证券违法行为中最为常见的虚假陈述为切入点,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行文脉络,以救济制度的完善为论证重点。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双重视角出发,管窥目前救济制度的窘境,对目前救济制度在对投资者权益的救济上的乏力进行深刻分析,探究窘境背后的原因。并针对这种现状,提出自己对完善目前救济制度的一些建议。论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较为详细的介绍了虚假陈述的定义、类型、危害。其次对于理论界关于虚假陈述的性质展开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对虚假陈述性质的结论。再次,在确定了虚假陈述的性质后,笔者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虚假陈述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尤其是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最后,笔者梳理了理论界对虚假陈述判断标准的研究成果,在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判断标准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进行论证。第二部分是关于对现行救济制度的研究。首先,笔者简要的介绍了现行救济制度的框架和思路。其次,对目前我国和域外以诉讼方式进行救济的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以及其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再次,介绍了对于以非诉方式进行救济的制度,指出目前非诉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结合具体案列分析我国救济制度在实践上的乏力。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目前救济制度的困境,其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方面,并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总结了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误区,进一步剖析了困境的表现特征及其产生原因,从而得出救济制度亟待完善的方向。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发现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救济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从宏观视野角度下审视完善的总体格局。结合证券法修订的价值指引,并针对我国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困境的法律原因,社会原因,借鉴国外理论成果及司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建议。结语部分站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角度,重申了虚假陈述救济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旨在构建可供投资者选择并能切实实现民事实体权利救济的完整制度体系,从未打破现有“有权利”而“无救济”的尴尬处境。
杨丽华[7](2020)在《证券法修订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加之《证券法》修订前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的发展,2019年12月28日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全面完善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一方面通过法律规定了当发生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时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本文主要根据《证券法》修订前后的对比,来研究修订后《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和为了推动经济发展而展开的“注册制”提供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并结合国外关于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立法经验,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首先,本文从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背景、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意义以及我国《证券法》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相关修订的影响进行分析,并运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归纳出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和修订后《证券法》带来的积极意义。其次,从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分别介绍了证券虚假陈述的基本理论、表现形式和民事责任性质。最后,着重分析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定的进步并结合我国历年来证券市场关于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然后通过对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江慧慧[8](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黑梦琦[9](2020)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证券市场中,有一种屡禁不止,并且有严重破坏性和影响力的现象,这就是虚假陈述行为。这种行为无论是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言,还是对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而言,都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和补偿,是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民事赔偿制度来使得受害人获得相应的补偿,对欺诈行为人进行一定的处罚,将更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平稳运行。不过我国在该方面的立法和实践中尚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对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着较强的意义。本文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本文就选题的背景与意义进行了整理和阐述,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归纳;第二部分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内容进行了概述,界定了与虚假陈述相关的概念,并分析了具体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第三部分对我国目前虚假陈述中,在民事赔偿制度方面的现状作出了整理,继而以京天利的虚假陈述案件为例,探讨了目前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中,在民事赔偿制度这一方面所存有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总结了国外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对我国构建和完善虚假陈述中的民事赔偿制度作出了参考意见;第五部分提出了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本文重点针对了在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赔偿中的许多司法实践问题,主要是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比如诉讼前置程序、因果关系的界定与完善、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等等,对这方面的内容,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现行制度提出了有效改进建议,希望能够为证券市场中的众多投资者利益提供切实的保障,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黄格[10](2020)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研究 ——以虚假陈述型违反承诺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沪深两地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制权集中,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履行其所作公开承诺的事件频频发生,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证券市场上公开承诺适用的范围很广,包括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等专项活动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也十分繁杂,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本文中讨论的公开承诺仅限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作出或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开承诺。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专门调整控股股东违反证券市场公开承诺的行为,仅有证券市场监管主体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这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中因该行为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基于这样现实的窘境,本文将聚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作出的承诺,从理论及实践上分析中小投资者在诉求民事责任时所需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围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违反公开承诺后需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首先,由于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特殊地位,违反公开承诺则意味着其违反证券法上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都是《证券法》修订的重点,在目前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赋予中小投资者事后救济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再次,《证券法》明文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且民事责任的救济效果要优于行政处罚。最后,从实际诉讼的角度分析,要求控股股东承担民事责任也具有可行性。第二部分: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责任定性。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类型多种多样,首先对承诺进行定性,确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从承诺类型及性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上分析得出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具有可诉性。承诺类型事项的不同自然会导致不一样的民事责任。当承诺事项与合同契约有关时,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承诺侵害投资者财产权益的,控股股东应承担侵权责任。参照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类似规定,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应属于证券法上的一类特殊民事侵权责任。第三部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比较研究了违反公开承诺行为的特点和虚假陈述行为的特点后认为除却其信息披露事项性质的略微不同,违反公开承诺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要件和损害结果基本相同。因此对该非典型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借鉴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承担模式。此部分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失计算、重大性标准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系统性风险等方面对该行为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从理论加实践的研究角度为中小投资者及司法审判机关日后处理这类案件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 |
1.国内研究概况 |
2.国外研究概况 |
(四)论文结构及思路 |
一、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及启示 |
(一)我国违规信息披露案件现状 |
(二)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及结果 |
(三)瑞幸咖啡财务造假面临的民事赔偿 |
1.基于10b-5 规则“反欺诈条款”的民事赔偿 |
2.基于《1933 年证券法》第 11 和第 12 条的民事赔偿 |
(四)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的启示 |
二、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表现形式比较 |
(一)我国违规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
1.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内容 |
2.违规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
(二)美国违规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
1.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内容 |
2.违规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
三、中美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的对比 |
(一)我国证券法对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
1.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2.行为要件 |
3.主观要件 |
4.因果关系认定 |
(二)美国证券法对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
1.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法规及10b-5 规则 |
2.违规信息披露的多种法律责任 |
3.主观要件 |
4.因果关系认定 |
四、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对比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
(二)美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
五、落实我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相关规制的建议 |
(一)加快以《会计法》为主体的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规制完善 |
(二)加快落实违规信息披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
(三)落实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优先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实践考察 |
一、条件错位:将行政处罚作为虚假陈述受理的主要前置程序 |
二、标准模糊: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差异 |
三、范围僵化:可获赔情形狭窄 |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内在逻辑 |
一、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重要理论 |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主要理论 |
(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主要理论 |
二、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
(一)证券市场交易特点 |
(二)因果逻辑的二次推演 |
(三)证券市场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理论 |
三、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逻辑推演 |
第三章 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规则建构 |
一、明确区分两类因果关系,并分别说明其证明和反证事项 |
二、增设对虚假陈述重大性的法律标准并进行独立司法审查 |
三、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判断标准予以明晰 |
四、增设对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
第一节 案例的引出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
一、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 |
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 |
三、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的检讨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一般侵权责任行为的认定 |
一、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形态及认定标准 |
二、“重大性”标准调整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 |
一、审计报告的多重属性与行为动因 |
二、客观上出具不实报告 |
三、教唆、帮助行为归属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主观要件 |
第一节 法定责任主体的厘清 |
一、普通虚假陈述行为主体 |
二、法定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厘清 |
第二节 勤勉尽责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主观过错认定规则 |
一、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解释路径的优势 |
二、勤勉尽责义务认定的具体适用 |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损失及因果关系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损失的认定 |
一、损失范围的确定:合理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 |
二、实际损失的认定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
一、普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方式的借鉴 |
二、明确单一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成果 |
后记 |
(5)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先行赔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先行赔付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先行赔付制度的案例 |
第二节 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 |
第三节 先行赔付制度的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三、落实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第二章 先行赔付的理论基础及相关制度辨析 |
第一节 先行赔付的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不完备法律理论 |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 |
第二节 先行赔付与相关制度辨析 |
一、先行赔付与欺诈发行股票回购制度 |
二、先行赔付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
三、先行赔付与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 |
第三章 先行赔付制度的问题反思 |
第一节 先行赔付的理论问题 |
一、赔付协议的效力不明确 |
二、赔付主体的范围不周延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指向不明确 |
第二节 先行赔付协议的制定及履行问题 |
一、赔付对象认定标准不一 |
二、赔付数额认定标准不一 |
三、赔付时间缺乏刚性 |
四、赔付基金定位不明确 |
第三节 先行赔付人的权益保护缺失 |
一、缺乏追偿保障机制 |
二、投资者二次求偿的被诉风险 |
第四节 先行赔付的激励机制缺失 |
第四章 完善先行赔付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从法律层面完善相关要素 |
一、证监会审批作为协议的生效要件 |
二、扩大先行赔付主体的范围 |
三、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指向 |
第二节 制定细则规范协议的制定和履行 |
第三节 加强先行赔付人的权益保护 |
一、保障先行赔付人追偿权的行使 |
二、将先行赔付纳入诉调对接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先行赔付的激励机制 |
一、将先行赔付作为股票回购制度的豁免性安排 |
二、明确先行赔付可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受损投资者之民事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一)研究角度新 |
(二)研究问题新 |
第一章 虚假陈述概述 |
第一节 虚假陈述定义、类型、危害 |
一、虚假陈述定义 |
二、虚假陈述类型 |
三、虚假陈述危害 |
第二节 虚假陈述行为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界定 |
一、合同责任说 |
二、独立责任说 |
三、侵权责任说 |
四、本文对虚假陈述行为性质的界定 |
第四节 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一、虚假陈述行为 |
二、损害后果 |
三、因果关系 |
四、主观过错 |
第二章 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救济制度 |
第一节 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救济制度概述 |
第二节 诉讼方式的民事救济制度 |
一、单独诉讼 |
二、共同诉讼 |
三、代表人诉讼 |
四、域外诉讼立法 |
第三节 非诉方式的民事救济制度 |
一、非诉救济制度之调解 |
二、非诉救济制度之仲裁 |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 |
一、基本案情介绍 |
二、本案焦点评析 |
第三章 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救济制度困境 |
第一节 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救济制度困境概述 |
第二节 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救济制度特点 |
一、责任主体的单一化 |
二、归责原则的多样化 |
三、救济措施的僵硬化 |
四、救济效果的形式化 |
五、民事责任的被动化 |
第二节 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救济制度的缺陷原因 |
一、立法思想错位 |
二、民事救济实体法规缺失 |
三、民事救济程序法不足 |
四、民事救济非诉救济机制空白 |
第四章 我国虚假陈述民事救济措施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基本思路 |
第二节 立法思想重构 |
一、确立权利救济首位机制 |
二、弱化行政监管,还权于市场主体 |
第三节 实体法的完善路径 |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差异化重构 |
二、赔偿制度的实效化 |
第四节 程序法的前景构想 |
一、前置程序制度的取消 |
二、管辖权制度的改善 |
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
四、证明责任的再分配 |
第五节 非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 |
一、诉外调解制度的完善 |
二、仲裁制度的完备 |
三、先期赔付制常态化 |
四、诉讼保险制度的建立 |
五、团体胜诉酬金制度的构建 |
六、惩罚赔偿制度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7)证券法修订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研究意义 |
1.1.3 《证券法》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修订及影响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论文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 |
2.1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厘定 |
2.2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
2.2.1 证券市场的虚假记载 |
2.2.2 证券市场的误导性陈述 |
2.2.3 证券市场的重大遗漏 |
2.2.4 证券市场的不正当披露 |
2.3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争议 |
2.3.1 违约责任说 |
2.3.2 侵权责任说 |
2.3.3 独立责任说 |
2.3.4 性质认定 |
第3章 《证券法》修订后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定的进步和不足 |
3.1 《证券法》修订后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定的进步 |
3.1.1 奠定证券发行注册制法律依据 |
3.1.2 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
3.1.3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3.2 《证券法》修订后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定的不足 |
3.2.1 对违法违规惩罚乏力 |
3.2.2 投资者民事责任救济体系不健全 |
第4章 国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借鉴 |
4.1 国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 |
4.1.1 美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 |
4.1.2 日本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 |
4.2 国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对我国的法律借鉴 |
4.2.1 美国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对我国的法律借鉴 |
4.2.2 日本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对我国的法律借鉴 |
第5章 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法律建议 |
5.1 强化违法违规惩罚机制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
5.1.1 加重对违法行为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
5.1.2 提升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额度 |
5.2 完善投资者民事责任救济体系 |
5.2.1 加强投服中心法律支撑 |
5.2.2 推动建立投资者赔偿公平基金制度 |
第6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
3.虚假陈述的方式 |
4.虚假陈述的范围 |
5.虚假陈述的原因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1.具有执业过错 |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
1.民事赔偿的分摊 |
2.民事赔偿的计量 |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
3.因果关系绝对化 |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
1.司法救济有阻碍 |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和不足之处 |
1.5.1 本文创新之处 |
1.5.2 本文不足之处 |
2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概述 |
2.1 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和内涵 |
2.2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 |
2.3 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 |
2.3.1 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
2.3.2 虚假陈述主体认定 |
2.3.2.1 虚假陈述案件中受害人认定 |
2.3.2.2 虚假陈述案件中责任主体认定 |
2.3.2.3 虚假陈述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
2.4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内涵 |
2.5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必要性 |
2.5.1 预防和遏制不法行为 |
2.5.2 保障证券投资者的权益 |
2.5.3 改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环境 |
3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现行立法 |
3.1.1.1 归责原则 |
3.1.1.2 因果关系 |
3.1.1.3 诉讼模式 |
3.1.1.4 损害赔偿 |
3.1.1.5 前置程序 |
3.1.2 针对上市虚假陈述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
3.2 结合京天利虚假陈述案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案情介绍 |
3.2.2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4 国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
4.1 美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
4.2 德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
4.3 日本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
4.4 对构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借鉴意义 |
4.4.1 美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4.2 德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4.3 日本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 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 |
5.1.1 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赔偿范围 |
5.1.2 明确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
5.2 完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认定的立法 |
5.2.1 完善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
5.2.2 完善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界定标准 |
5.3 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 |
5.3.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5.3.2 扩大前置程序的认定主体 |
5.3.3 完善先行赔付制度 |
5.4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5.4.1 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 |
5.4.2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5.4.2.1 确立证券仲裁纠纷解决机制 |
5.4.2.2 完善和解制度 |
5.4.2.3 发展证券纠纷调解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研究 ——以虚假陈述型违反承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综述 |
第一章 违反公开承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缘由 |
第一节 控股股东的特殊地位 |
第二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救济效果优于行政处罚 |
第四节 要求控股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可行性 |
第二章 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性质 |
第一节 承诺行为的可诉性 |
一、从类型及性质上分析 |
二、从法律规定上分析 |
三、从司法实践上分析 |
第二节 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
第三章 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要件 |
第一节 以虚假陈述型违反承诺为切入点 |
一、与虚假陈述的异同 |
二、域外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民事责任要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一、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 |
二、重大性认定标准 |
三、因果关系判断 |
四、系统性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比较研究[D]. 胡思琪.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以案件争议焦点为视角[D]. 曾利利.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研究[D]. 俞蔚.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王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先行赔付制度研究[D]. 刘海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受损投资者之民事救济制度研究[D]. 许泽想.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
- [7]证券法修订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 杨丽华.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1)
- [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9]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问题研究[D]. 黑梦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0)
- [1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研究 ——以虚假陈述型违反承诺为视角[D]. 黄格.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