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冉佩欣[1](2020)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权责划分方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极大完善了我国交通网络与交通运输结构,为经济建设发展与社会进步提供了良好运输环境。为进一步满足我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的要求,我国公路水运工程仍将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然而由于公路水运工程具有环境恶劣性、施工高风险性、生产艰巨性、作业交叉性等特点,致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理清并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各参与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权责,是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迫切需求。本文采用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展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权责划分方法研究。基于定性角度,构建了我国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明确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关系,并基于法律法规体系各层级的视角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关于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规定;依据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规定,总结现阶段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划分;最后提出了冲突条件下权责规定和权责划分的应用规则。基于定量角度,分析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关系,引入协同网络模型思想,构建了基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同网络的信息结构模型;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同网络的信息结构模型着手,结合文献分析法、新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新需求以及调查问卷法,构建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参与主体权责排序指标体系;基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参与主体间权责排序要求对传统多指标决策方法进行优化,综合从属参与主体个体表现、协同表现两维度进行排序分析,进而确定各参与主体权责排序;对黄金分配法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各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的拟定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根据上述参与主体权责排序情况,选择黄金分配法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各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的拟定。论文最后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权责定量划分方法应用于具体公路项目案例,以验证研究成果的有效性。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2020)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中认为豫交规[2019]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君茂[3](2019)在《对监理服务采购的研究和创新》文中指出自从我国于1988年引入工程建设监理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监理制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监理行业还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监理从业人员平均素质不高、监理单位诚信度不足、监理招标机制不完善等等。监理本身是提供智力的服务业,存在着特殊性,对服务质量较难界定。在监理招标的过程中,业主对于监理能力的考评因为客观的原因的存在往往不能做到全面到位。某些监理单位投标时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弄虚作假,欺骗业主,损害业主的利益,而且,监理评价指标有时候可能不能完全体现监理的实际能力,不能反映监理的真实水平,运用不合适的评价指标筛选出来的监理,有可能达不到业主的心里预期,从而影响了后期的管理质量。因此,本文探讨如何设计合适的招标评分指标,更能贴近工程实际,对帮助业主筛选到优秀的监理单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大量文献的阅读和资料的整理,对使用时间较久的原有的评标指标进行了分析和问题筛选,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对监理招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采用问卷调查法,采访专家,并结合了专家意见,对原有的评价指标进行了调整和范围扩容,从而得到了新的的评标指标。使用层次分析法对新旧评标指标进行了权重计算。根据专家打分法构建两两判断矩阵,互相比较,最终确定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再应用案例,对比新旧评价指标的评分细则,对比确认使用新的评分指标体系能够选择到最优监理单位。
彭耀军,高会晋,袁静[4](2019)在《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制度政策 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及发展历程回顾》文中提出交通运输领域是我国最早打破地区和部门界限,开放市场、引入招标投标制度的工程建设领域之一。随着2000年《招标投标法》以及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以来,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的管理制度持续完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市场行为持续规范,减轻了投标人负担,创新了制度政策,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5](2017)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粤交[2017]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珠海、汕头、惠州市港务(口)局,省公路管理局、省航道局,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第24号令)、《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第11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和廉政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张剑[6](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杜兴华[7](2017)在《公共采购制度发展中的腐败治理研究 ——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一直处在工程建设的高峰期。与此同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不是说工程招投标导致腐败,而是招投标的不规范操作给腐败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招投标制度,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市场化的要求,在节省投资和提升经济效益方面成效明显。此后不久,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用品及器材采购等领域普遍采用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加速了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公共采购活动是政府管理和市场交易直接发生接触的一个环节,发生公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的机率较大,成了大面积滋生腐败的温床,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正确处理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发挥好政府作用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共采购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约束,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运用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等理论视角,对市场化公共采购制度的发展进行研究,重点从制度诱因、产权基础和社会心理三个方面对公共采购领域招投标腐败多发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对公共采购招投标中的腐败治理提出对策。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创新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高度集权的体制结构下,政府出于政治合法性的追求,偏好渐进的改革方式,通过增量改革的办法引入市场机制,采用试点方式先在一定范围内试验,然后再推广。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变迁的路径为招投标实践先行和相关制度逐步完善的一个适应性的调整和演化。从统收统支的国家财政到市场配置资源的公共采购政策转向适应了市场化改革目标,从刚开始的制度移植时受到外力压迫和内在改革动力的共同作用,到公共采购领域的拓展完全是各级政府自发的行动,公共采购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经济效益得到提升的同时,公共性有所缺失,很多招投标的违规操作是各种腐败问题滋生的根源。行政部门主导的立法、国有产权约束不到位和制度贯彻执行中的变通是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变迁和发展面临的三个主要困难。分行业监管的体制是适应当时条件做出的不得已选择,较快地建成了公共采购的政府监管体系,也拓展了公共采购招投标的适用范围,却引发了不少监管方面的体制性障碍。统一监管平台的构建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兴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分行业监管的体制性障碍,但一些涉及权钱交易的串通投标问题仍无法得到根治,问题的关键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国有体制造成的产权激励约束不到位,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搭便车”问题,造成招标人按招投标规范操作的内在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历史形成的政策执行变通问题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惯性思维导致了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因此,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发展完善必须从制度创新和制度执行等层面去考虑。一是要遵循制度变迁发展的规律,建立健全操作层面制度规范。针对行政部门主导的立法和分行业治理带来的体制弊端,需要创新科技手段为公平公正交易提供技术保障,通过体制的设计甚至是政治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公共采购政策实施中的问题。二是强化国有产权的约束机制解决公共采购招标人行为失范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在不改变国有产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探索以公益性机构投资者作为“国有产权替身”,解决国有产权的“所有者缺位”,通过明确公有产权的激励和约束,为公共采购招标提升经济效益目标提供内在动力。立足于现代企业“三权分离”的发展趋势,将国有产权转变为国有股权资本,把国有产权转化为真正的社会化产权,由公益性基金持有(包括实物形态和证券化形态),提出分两步走的具体设想,通过社会事业类基金持有实物形态的国有股权和机构投资者(公益性共同基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证券化流通基础上持股来实现所有权的社会化。三是以强力反腐推动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执行。强化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执行,按照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和各归其位、各尽其职的思路,分清中央和地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厘清部门的监管职责,规范行政权力,防止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突出案件查办的惩治功能,用治标的办法为治本赢得时间,通过实施强力反腐的一系列举措,改变了各级官员对违规成本的心理预期,为下一步完善采购招标制度和建成标本兼治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打好基础。
王将军[8](2015)在《工程监理招标的关键事项与政策把握》文中认为我国目前工程监理招标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尚未引起业内足够的重视,表现为不少地方在《招标投标法》实施前出台的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至今没有修订,有的甚至简单参照施工招标去管理工程监理招标。本文选择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及启动时间、工程监理投标的资质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等几个重点进行了解析,旨在逐步形成适用于工程监理的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
吴志勇[9](2013)在《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中研究表明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企业参与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文章着重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分析了该办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交通运输部[10](2013)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中认为1.2012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公布2.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权责划分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安全生产管理研究现状 |
1.2.2 权责划分相关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 |
2.1 安全生产管理 |
2.2 权责划分相关理论 |
2.3 决策理论 |
2.4 协同网络相关理论 |
2.5 黄金分配法理论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
3.1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特点 |
3.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特点 |
3.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
3.4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
3.5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根本成因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权责定性划分方法 |
4.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
4.1.1 我国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 |
4.1.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层次结构分析 |
4.1.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构建 |
4.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法律法规的权责规定 |
4.2.1 法律层级关于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规定 |
4.2.2 法规层级关于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规定 |
4.2.3 规章层级关于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规定 |
4.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参与主体权责划分 |
4.4 冲突条件下权责规定和权责划分的应用规则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权责定量划分方法 |
5.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关系分析 |
5.1.1 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分析 |
5.1.2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关系分析 |
5.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同网络信息结构模型构建及特点分析 |
5.2.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同网络模型构建 |
5.2.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同网络模型特点 |
5.2.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参与主体权责排序要求 |
5.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参与主体权责排序 |
5.3.1 排序指标体系构建 |
5.3.2 排序信息获取及描述 |
5.3.3 基于个体表现的排序方法 |
5.3.4 基于协同表现的排序方法 |
5.3.5 基于个体表现和协同表现的综合排序方法 |
5.4 基于黄金分配法的各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拟定 |
5.4.1 黄金分配法于各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拟定的可行性分析 |
5.4.2 基于黄金分配法的各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拟定 |
5.4.3 各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的应用领域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定量权责划分方法应用 |
6.1 案例概况 |
6.2 J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定量权责划分方法应用分析 |
6.2.1 J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事故下参与主体权责排序 |
6.2.2 J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事故下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拟定 |
6.2.3 应用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 |
7.3 存在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根本成因分析调查 |
附录 B 公路水运工程参与主体安全生产管理权责排序指标体系修正调查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学术成果 |
(3)对监理服务采购的研究和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的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与发展 |
1.2.1 国外研究动态与发展 |
1.2.2 国内研究动态与发展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 |
2.1 信息不对称相关理论简介 |
2.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 委托代理关系简介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3 信息不对称下业主和监理的委托代理关系 |
2.4 监理招标采购阶段的逆向选择问题 |
2.5 招投标制度下监理服务的采购 |
2.5.1 国外关于招投标制度历史发展 |
2.5.2 国内关于招投标制度历史发展 |
2.5.3 监理招标采购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监理采购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1 监理服务采购研究 |
3.1.1 监理招标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
3.1.2 监理招标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
3.1.3 监理招标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解决思路 |
3.2 对监理单位的采购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3.2.1 监理招标评标方法 |
3.2.2 对于监理单位评价指标的构建 |
3.2.3 基于常用评价体系指标的选择 |
3.2.4 原有评价指标的弊端 |
3.2.5 新评价指标的构建和选择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评价指标权重的分析计算 |
4.1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4.1.1 层次分析法 |
4.1.2 层次分析法的计算步骤 |
4.2 评价指标权重的计算 |
4.2.1 对原有指标的权重计算 |
4.2.2 对新指标的权重计算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案例分析 |
5.1 工程介绍 |
5.1.1 工程概况 |
5.1.2 投标人资格要求 |
5.1.3 投标人情况 |
5.2 采用原有指标评分 |
5.3 采用新指标评分 |
5.4 对比结论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致谢 |
附录 |
作者简历 |
(4)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制度政策 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及发展历程回顾(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初期到《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前 (1980-1999年) |
(一) 通过引进外资逐步推行招标方式 |
(二) 强制招标制度在行业内初步形成 |
(三) 市场垄断和封锁逐步打破 |
(四) 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在行业内初步建立 |
(五) 政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思路基本形成 |
二、《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前 (2000-2012年) |
(一) 招标投标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 |
(二) 招标投标制度促使建设市场进一步开放 |
(三) 招标投标制度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
(四) 招标投标活动促使评标办法进一步规范 |
三、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全面深化改革至今 (2013年至今) |
(一) 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持续完善 |
(二) 政府监管行为持续改进 |
(三) 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
(四) 投标企业负担持续减轻 |
(五) 评标择优导向持续加强 |
(六) 电子招标投标持续推进 |
(七) 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 |
(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一、进一步强化招标文件的编制 |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 |
三、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 |
(一)严格执行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制度 |
(二)深化资格审查制度 |
(三)合理划分标类和标段 |
(四)合理设定业绩、人员和财务能力要求 |
(五)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管理 |
四、进一步改进评标办法 |
(一)合理分配标段 |
(二)评标办法使用范围 |
(三)信誉情况设定 |
五、进一步规范评委行为 |
(一)规范招标人代表的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
(二)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组成要求 |
(三)规范评标专家评分行为 |
六、进一步强化相关信息公示 |
七、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过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
(一)招标人应做好对招标投标文件、结果异议处理 |
(二)依法依规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
(三)切实加强投标单位递交材料核查工作 |
八、进一步减轻投标企业负担 |
(6)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公共采购制度发展中的腐败治理研究 ——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和文献综述 |
一、基本概念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框架 |
三、创新点 |
第二章 公共采购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变迁发展历史 |
第一节 从“摸着石头过河”改革起步 |
一、放权让利的市场化改革 |
二、公共采购的财政基础 |
第二节 招投标制度移植和公共采购领域拓展 |
一、招标拍卖的起源和发展 |
二、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引入招投标制度 |
三、招投标制度在公共采购领域的拓展 |
第三节 招投标制度移植效果 |
一、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从无到有 |
二、招投标制度移植效果堪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招投标腐败现象的制度诱因 |
第一节 分行业监管的体制弊端 |
一、行政主导立法的管理体制 |
二、“九龙治水”的监管乱象 |
第二节 监管体制改革调整尚未走出困境 |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强制招标规定 |
二、轰轰烈烈的工程专项治理冷清收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招投标腐败问题的行为分析 |
第一节 串通投标背后的权钱交易 |
一、博弈分析模型 |
二、招投标博弈中的合谋——串通投标 |
三、招投标市场主体之间的一般博弈分析 |
四、串通投标背后的权钱交易 |
五、招标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危害与治理 |
第二节 公共采购招标人行为失范的产权分析 |
一、从私有产权到公有产权 |
二、公共采购中官员的私利 |
三、公共采购招标人的产权约束 |
四、政府采购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串通的产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招投标腐败多发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社会转型对招投标带来负面影响 |
一、社会转型带来的冲击 |
二、转型社会公共采购腐败新特点 |
第二节 政策执行中的变通行为对招投标带来冲击 |
一、公共采购的政策目标 |
二、招投标政策执行中的变通机制 |
三、加强招投标监管防止政策变通 |
第三节 建设国家治理体系要求招投标制度的规范执行 |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二、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 |
三、对公共采购的权力行使加强执纪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防治工程腐败的公共采购制度创新 |
第一节 构建统一监管平台提升招投标监管效率 |
一、构建统一的监管平台 |
二、以信息技术进步推动招投标制度创新 |
三、创新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
第二节 分步实施公共采购产权约束的现实路径 |
一、国有产权的改革出路 |
二、“两权分离”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 |
三、“三权分离”和“所有权替身”的选择 |
第三节 以强力反腐策略改变公共采购制度违规成本的心理预期 |
一、以加强监督和揭露来推动公共采购招投标规范化执行 |
二、以强力反腐策略改变公共采购制度违规成本的心理预期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工程监理招标的关键事项与政策把握(论文提纲范文)
一、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及启动时间 |
1. 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 |
2.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
1. 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
2. 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
3. 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
1. 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
2. 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
3. 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
4. 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
五、投标保证金 |
六、结束语 |
(10)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招 标 |
第三章 投 标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
第七章 附 则 |
四、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权责划分方法研究[D]. 冉佩欣. 重庆交通大学, 2020(01)
- [2]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J].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01)
- [3]对监理服务采购的研究和创新[D]. 张君茂. 苏州科技大学, 2019(03)
- [4]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制度政策 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及发展历程回顾[J]. 彭耀军,高会晋,袁静. 招标采购管理, 2019(03)
- [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J].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20)
- [6]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7]公共采购制度发展中的腐败治理研究 ——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D]. 杜兴华. 南京大学, 2017(05)
- [8]工程监理招标的关键事项与政策把握[J]. 王将军. 招标与投标, 2015(07)
- [9]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J]. 吴志勇. 法制与经济(中旬), 2013(05)
- [10]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J]. 交通运输部. 司法业务文选, 20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