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郑冉[1](2021)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研究》文中提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通过取回其在市场流通中具有缺陷问题的汽车产品,并对缺陷进行处理保证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之上,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的程序,及时向国家主管机关报告其汽车产品的缺陷问题、产生根源及处理方式等,并备案召回计划,在召回申请通过之后,立即发布公告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改造,达到消除危害风险的目的。它具有主动性、预防性、广泛性、效益性、公益性特征,有利于提升汽车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意识,保障消费者权益与整体安全,营造公平公正的汽车市场秩序。在法理层面,汽车产品生产者的召回义务源于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生产者作为汽车产品危险源的开创者,不仅要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安全性的基本要求,还需在汽车产品具有缺陷问题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在西方国家的学理与实践中,从产品的不合理危险角度出发,将判断汽车产品缺陷的标准归纳为消费者预期说、风险利益衡量说、消费者预期说与风险利益衡量混合说、标准逃逸说四种。我国立法判断汽车产品缺陷的标准是安全技术与不合理危险两类标准,但是,由于立法内容的笼统与配套实施制度的缺失,不合理危险标准的具体适用规则不够明晰,导致立法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鉴于此,亟待研究及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规制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行业实践现状。通过考察,发现既有规则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缺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体系难以与其他法律实现有效沟通衔接;第二,现有汽车产品缺陷认定体系在适用上存在不足,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确立专业权威地位;第三,召回实践活动存在消费者缺位现象,消费者缺乏有效途经参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第四,缺陷汽车产品配套机制不够完善,召回信息收集与发布渠道不足,召回保险机制尚未建立,难以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随后,本文对美国、日本及欧洲国家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执法体系进行梳理,得出如下经验与启示:需结合本国实际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及监管模式;需具备先进且完备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安全标准及检测机构;消费者需通过多种途经参与召回活动实现有效监督;通过完善配套机制促使生产者主动召回。最后,本文针对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若干建议对策:第一,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规制体系,包括:实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专门性、基本性国家立法,以便合理配置主管机关的权责、完善法定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二,构建合理的缺陷汽车产品认定标准及适用规则,包括:提高安全技术标准的科学性与及时性、完善不合理危险标准的适用规则、以及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第三,强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增设消费者启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的请求权机制及增设消费者的参与监督机制。第四,完善配套治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涉及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通过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险机制,保障消费安全。
贾婷娜[2](2019)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市场环境下的产品品种日益丰富多样,缺陷产品造成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例如:“苏丹红事件”、“大众速腾事件”和“三星手机爆炸事件”等。越来越多的产品存在安全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产品安全管理迫在眉睫。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有效的产品监管法律制度,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引入我国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呈现出逐步完善的发展趋势,国外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较早,发展也相对完整,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汽车、儿童玩具、药品、食品等领域制定了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规定,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产品的交易活动包含在消费者日常生活当中,关乎社会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2004年3月1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因此,为了及时解决不同领域缺陷产品问题,我国需要出台《缺陷产品召回法》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缺陷产品召回是生产方、销售方依照法定程序召回有缺陷的产品,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所谓召回是指某种类型或某批产品在规划、制造等过程中,产品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会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因此,生产方、销售方不得不采取替换产品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次次的缺陷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都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剂。现阶段,虽然我国出台了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产品召回制度,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应对对策。笔者以文献研究法为主,结合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并且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情况,主要对以下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内容是对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与背景、国内外研究综述、论文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是理论概述。主要包含缺陷产品的基本概念、分类、基本特征、以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强制收回”“售后服务”制度的比较。本章的这些论述,为后文论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打下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梳理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法律体系不完整,判定标准不明确,处罚的力度过轻,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四点。第四部分是域外国家缺陷产品召回相关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笔者分析了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总结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完备、配套监管机构完善、预警制度明确、严厉的惩罚制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结构,借鉴国外相关组织的制度,提出了建立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等建议。期望通过这些努力,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奉献微薄的力量。
刘峰[3](2016)在《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政府职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制度是消除因产品缺陷而致消费者危害的一种有效途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显着的时代性特征,与以往的保护公民权利的私法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差别体现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征,政府在此项制度的实施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主动召回的过程中,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在强制召回中则采取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可以说政府是此项制度的“灵魂”,贯穿在整个过程当中,没有政府的监管,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文主要针对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政府职责进行研究,明确政府在缺陷产品中角色定位、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我国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关系,明确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各种主体的身份地位,即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一方当事人是经营者,另一方是消费者,关系人是政府。消费者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设计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既包括经营者,也包括政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主体如实地履行义务。第二部分,论述了政府介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政府负有调控宏观经济合理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因此,其有义务对经营者的召回行为进行监管。第三部分,对政府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发挥的职责加以探究,说明了政府在缺陷产品召回中的重要性,可以说没有政府的监管,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四部分,对政府在缺陷产品召回中履行职责现状进行了剖析,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即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狭窄,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政府缺乏对产品召回信息的处理机制等。第五部分,根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政府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履行职责的具体建议,即应建立普遍性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构建完善的信息处理机制,并应对政府职能部门合理分工进行完善。只有将政府的职责贯穿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整个过程中,以此为契机,才能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王莹[4](2016)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现代化程度逐步深入,各个生产领域的社会化分工日益明细,各种各样的产品源源不断地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在享受物质文化繁荣、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消费者也承受着更大的由缺陷产品带来的安全威胁。特别是近年来,频频被媒体发现并曝光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大众汽车召回事件"等,无不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忐忑不安。产品领域相关案例映射出当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美国是最早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其他发达国家也有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史。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相对成熟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如今,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并日渐重视起来。尽管该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近十年的发展使得其在我国已初步确立。从2004年至今,已陆续出台了有关缺陷汽车、药品、食品、儿童玩具的专项召回立法,但尚未颁布一部针对一般产品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召回立法。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首次在法规中针对所有领域的缺陷产品提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指出违反召回义务时要承担侵权责任,彰显着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但是该条文只是原则性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弱的固有缺陷,显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很多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与解决。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仅仅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方面都存有漏洞和不足。随着各类产品问题的出现,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日益加重,使得构建和完善召回制度势在必行。本文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立法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出科学合理化建议。本文研究首先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问题出发,分析其内涵、属性、分类等。然后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考察,总结出对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启示意义。接着针对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现状进行透析,通过对该制度立法现状的归纳总结,指出当前我国召回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针对当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立法不足之处,着重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对立法模式及相关具体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化建议。
金喜春[5](2014)在《产品召回制度的价值及法律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纷繁复杂的多种产品进入人们的生活,与之相关的产品质量问题也随之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缺陷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对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不小的伤害。产品召回制度作为解决方案之一在我国存在着立法、监督、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产品召回及相关概念职能性质的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和施行情况的分析,系统的论述了产品召回的价值并结合我国的现状,从法律角度指出了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方法和途径。在立法方面通过提高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地位,并加快出台正式法律文本的法律规范,使制度的执行有法可依。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质量标准、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明确管理体系等具体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向。
胡亚非,杨鹏[6](2014)在《缺陷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研究》文中认为我国从2000年起逐步引进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但尚对缺陷产品召回所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属性认识不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难以融入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体系,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两者表现为平行的关系、递进的关系、交叉的关系、聚合的关系和补充的关系等5种基本形态。在实践中,应结合这几种关系形态正确、合理地适用行政处罚与产品召回制度,实现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两种有效的政府产品质量监管执法手段相互支撑、交替适用、协同实施,进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召回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
司立鹏[7](2014)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近半个世纪,已经形成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对该制度的研究也十年有余,虽然陆续出台了对缺陷汽车产品、食品、药品及儿童玩具的专项召回立法,但在制度建设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系势在必行。本文主要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在探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从缺陷产品出发指出我国与国外对缺陷的单一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我国立法多采用不合理危险与强制标准的双重标准,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其他制度也截然不同,并将实施缺陷产品的召回定性为法定义务,是兼具私法与公法双重属性的法律制度,有别于产品责任制度。第二部分旨在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对国外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介绍。对于销售商是否作为召回义务主体各国规定不同,但义务主体违反召回义务都应承担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规定一致。程序法上各国普遍采取主动召回与强制召回两种方式,但对于负责召回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各有特色。从整个立法角度出发各国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基本都采用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结合的立法模式。第三部分重在分析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分别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级立法层面对现有的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最后得出因为现行制度存在对缺陷产品界定不清、适用范围过窄、法律位阶低、监管混乱及惩罚力度不足等问题使得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的结论。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些许构想。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采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于召回义务主体应改变现有不统一的规定,将义务主体分为对外与内部两种情况,对外应以高效、快捷为原则确定最适合的召回义务主体,对内则依据缺陷产生缘由而确定,同时其他产品经营者有协助召回的义务。采用“不合理危险”标准作为缺陷产品认定的主要标准更适合我国国情,还应当完善违反召回义务的罚则,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细化召回程序、优化监管环境,并且将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和召回信息披露制度作为配套制度建立起来。文章不敢妄称存在创新之处,只是在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将来的构建时,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两点不成熟的想法:1、在确定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时,不再单纯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召回义务,而是分内外两种情况确定义务主体;2、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代磊[8](2013)在《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市场竞争在科技推动下不断加剧,新产品不断涌现,产品的种类更加丰富,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新产品在未经充分实验的情况下进入市场,增大了技术风险的概率和出现产品缺陷的可能性。“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也越来越多。缺陷产品的召回范围已从最早的汽车制造业逐步扩展到涉及公众安全的诸多领域。然而,尽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法律明确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但从三鹿“毒奶粉”事件和丰田召回事件来看,光依靠政府的强制召回,无法有效地应对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带来的生存危机。企业虽然意识到了主动、快速召回的重要性,但如何及时捕捉到缺陷产品信息,又如何做出科学、快速的处理,这是企业普遍存在的困惑。现有的企业内部结构和职能划分导致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组织混乱,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召回管理决策缓慢,更制约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敏捷性。而缺陷产品召回本身存在信息流动量大、操作复杂、设计部门多、决策难度高、管理困难等特点。结合缺陷产品召回特点及现有企业内部结构情况,本文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入手,探索将敏捷制造思想因素引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从理论研究上来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研究更多是从政府角度出发,探究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行政性制度,而忽略了对主动召回的研究,学术界对召回模式以及实现方式的研究更少,从敏捷制造理论方向探讨企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研究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根据以上的研究思路,本文通过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现状,立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要求,综合应用敏捷制造理论、危机管理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等科学理论和方法,对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进行了科学、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分以下几部分:(1)将敏捷制造思想引入召回管理流程设计中,对召回管理的流程进行了重新优化,设计出了缺陷产品召回的敏捷管理流程,实现了召回管理流程的敏捷性。(2)对符合敏捷制造思想的多种备选组织结构形式进行评价,结论是虚拟组织结构模式对支持企业缺陷产品召回的敏捷性最为有效,并以此为基础设计了缺陷产品召回的敏捷管理组织结构。(3)根绝缺陷产品召回的敏捷管理流程,设计出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的系统平台,包括客户信息管理子系统、信息反馈子系统、产品缺陷分析子系统、召回预警子系统、产品追溯子系统、召回产品处理子系统、召回评价子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在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有效、敏捷管理。(4)文章设计了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通过专家打分、层级分析法选取指标并确定权重,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企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绩效进行评价。本研究通过采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检验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深入探讨了影响企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敏捷性问题,将敏捷制造思想引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当中,可以使企业有效的应对产品缺陷这一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顾客的伤害。利用敏捷制造思想,对现有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流程进行了优化整合,设计出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流程,为系统深入研究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打下基础。本人还确定了虚拟型组织结构最适宜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的组织结构,为企业在缺陷产品召回时建立组织结构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文章通过信息技术构建的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系统平台,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地实现对产品缺陷召回的敏捷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对顾客的伤害及企业损失。以上研究填补了该领域的研究空白,对理论界和实践界均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沈媛媛[9](2013)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确保产品安全是对产品质量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品种类日益丰富,而产品质量问题开始不断进入我们的视野,影响这我们每一个的生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然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较慢,各项制度也不完备,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产生了不良影响。为此,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本文第一部分对缺陷产品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相关分析,分别从“缺陷”与“产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同时对“三包”制度与缺陷产品召回也进行了分析比较;第二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法,综述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我国的制度完善提供相应的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以便发现问题的所在;第四部分对现在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的建议,主要出台相关立法,相关概念、范围的完善,惩罚力度的加大,以及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通过本文的分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要从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要各监管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而促进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万漓[10](2013)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缺陷产品召回在我国早已初步确立,从2004年我国开始对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到2010年先后出台了4个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部门规定,分别涉及了汽车、儿童玩具、食品和药品4个领域。随后又公布了关于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的征求意见稿,却都没有了下文。直到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出台,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又有了一个新的开始。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纠纷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国外一些诸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制度相比,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制度本身及其相关配套措施都不成熟。从实践方面来看,仅在汽车领域取得了些许成就,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仍然存在不少的障碍以及制度本身还有待完善。作为一名消费者,最关心的莫过于我们购买的各类产品的质量问题。08年曝出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及“双汇瘦肉精事件”接连发生。类似的案件在今年也频繁发生,产品缺陷问题不仅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不小的损害,更突显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与落后。与欧美的一些实践成果相比,我国无论是从立法层面、实践方面还是理论研究领域都处于初步阶段,另外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能为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领域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提供更多的制度资源。本文依据搜集的相关资料,从四大部分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法来展开阐述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第一部分从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简单介绍其涵义、起源、性质及功能等。第二部分着重介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诸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启示。重点放在第三、四部分,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研究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实施障碍。最后在大量借鉴发达国家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提出适合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个人建议。
二、试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结构 |
2.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内涵 |
2.1.1 汽车产品缺陷的概念与内涵 |
2.1.2 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2.1.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概念及其内涵 |
2.1.3.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类型 |
2.1.3.2 产品缺陷与主动召回/强制召回的关系 |
2.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
2.2.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
2.2.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 |
2.2.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2.2.3.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其他产品召回 |
2.2.3.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汽车产品保修 |
2.2.3.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产品强制收回 |
2.3 生产者召回义务的法理来源 |
2.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原则 |
2.4.1 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
2.4.2 社会公平原则 |
第3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现状及其不足 |
3.1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中央层面的立法梳理 |
3.1.2 地方层面的立法梳理 |
3.2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规范实践 |
3.2.1 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2 基于行业实践的实证分析 |
3.3 我国现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制困境 |
3.3.1 现有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缺失 |
3.3.2 汽车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及规则适用不足 |
3.3.3 召回实践活动存在消费者缺位现象 |
3.3.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配套机制不完善 |
第4章 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制及经验借鉴 |
4.1 美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1.1 法律依据及政府权责 |
4.1.2 具体规则内容 |
4.2 日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2.1 法律依据及政府权责 |
4.2.2 具体规则内容 |
4.3 欧洲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3.1 法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3.2 德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3.3 英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
4.4 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经验借鉴 |
4.4.1 结合本国实际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及监管模式 |
4.4.2 具备严格的汽车产品安全标准及专业的认证机构 |
4.4.3 消费者多途径参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
4.4.4 完备的配套机制促使生产者以主动召回替代强制召回 |
第5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
5.1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体系 |
5.1.1 尽早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模式 |
5.1.2 立法对行政监管职责的配置合理化 |
5.1.3 实现法定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
5.2 构建合理的缺陷汽车产品认定标准及适用规则 |
5.2.1 提高安全技术标准的科学性与及时性 |
5.2.2 完善不合理危险标准的适用规则 |
5.2.3 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
5.3 强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
5.3.1 增设消费者启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请求权机制 |
5.3.2 增设消费者的参与监督机制 |
5.4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配套治理机制 |
5.4.1 健全涉及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披露机制 |
5.4.2 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意义与背景 |
1.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1.2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基本结构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基本结构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2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概述 |
2.1 缺陷产品的概念与分类 |
2.1.1 缺陷产品的含义及特点 |
2.1.2 缺陷产品的分类 |
2.2 缺陷产品召回的涵义及特征 |
2.2.1 缺陷产品召回的涵义 |
2.2.2 缺陷产品召回的特征 |
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
2.3.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制度比较 |
2.3.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强制收回制度比较 |
2.3.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售后服务比较 |
3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产品质量法》规定 |
3.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3.1.3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 |
3.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
3.2.2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不明确 |
3.2.3 缺陷产品召回惩罚力度过轻 |
3.2.4 缺陷产品召回配套制度不完善 |
4 域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启示 |
4.1 域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4.1.1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4.1.2 澳大利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4.1.3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4.2 域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完备 |
4.2.2 配套监管机构完善 |
4.2.3 预警制度明确 |
4.2.4 严厉的惩罚制度 |
5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体系 |
5.1.1 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 |
5.1.2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管理办法 |
5.2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规定 |
5.2.1 统一缺陷产品的判定标准 |
5.2.2 细化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
5.3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相关配套制度 |
5.3.1 建立缺陷产品安全预警制度 |
5.3.2 建立独立、权威的产品质量检测制度 |
5.3.3 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政府职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关系的主体分析 |
(一) 缺陷产品召回的权利主体分析 |
(二) 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义务主体分析 |
1. 经营者在缺陷产品召回中的角色定位 |
2. 政府在缺陷产品召回中的角色定位 |
二、政府介入缺陷产品召回中的必要性 |
(一)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依据 |
1. 政府负有维护市场秩序健康运行的职责 |
2. 政府负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 |
(二) 政府参与缺陷产品召回的意义 |
三、政府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 |
(一)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政府职能的规定 |
(二) 政府在缺陷产品主动召回中的职责 |
1. 技术性管理职能 |
2. 积极引导型政府职责 |
(三) 政府在缺陷产品强制召回中的职责 |
四、我国政府在缺陷产品召回中履行职责的现状分析 |
(一) 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狭窄 |
(二) 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 |
(三) 政府缺乏对产品召回信息的处理机制 |
五、完善缺陷产品召回中政府职责的具体建议 |
(一) 完善立法,建立普遍性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二) 构建完善的信息处理机制 |
(三) 完善政府部门职能分工 |
参考文献 |
(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选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选题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问题 |
(一) "缺陷产品"的界定 |
(二) "缺陷产品召回"的定义与分类 |
(三) 缺陷产品召回与相关制度辨析 |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域归属与法律属性 |
(一) 法域归属 |
(二) 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考察 |
一、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况 |
(一) 美国 |
(二) 澳大利亚 |
(三) 日本 |
(四) 法国 |
二、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启示 |
(一) 健全的立法体系 |
(二) 明确的监管分工 |
(三) 严厉的惩罚机制 |
(四) 自愿的召回模式 |
第三章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 法律 |
(二)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
(三) 特定领域的部门规章 |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问题 |
(一) 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存在弊端 |
(二) 召回产品覆盖面有局限 |
(三) 立法欠缺系统性,层次较低 |
(四) 惩罚力度不足 |
(五) 监管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立法内容的设计 |
(一) 规范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 |
(二) 适当扩大召回覆盖面 |
(三) 强化召回法律责任 |
(四) 完善召回程序 |
(五) 优化召回监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产品召回制度的价值及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理路和方法 |
三、论文结构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产品召回的界定 |
一、产品及缺陷产品 |
二、产品召回 |
第二节 产品召回的特征、类型 |
一、产品召回的特征 |
二、产品召回的类型 |
第三节 产品召回制度的历史 |
一、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 |
二、各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 |
三、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产品召回制度的价值 |
第一节 价值及法的价值 |
一、价值 |
二、法的价值 |
第二节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中法价值的体现 |
一、消费者视域下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价值 |
二、企业视域下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较低,立法体系不健全 |
二、产品召回的范围较窄、对象单一 |
三、缺乏统一召回参考标准和第三方检测机构 |
四、缺陷产品召回处罚力度不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完善 |
第一节 尽快出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第二节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完善建议 |
一、扩大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 |
二、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完善产品质量认定标准 |
三、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体系 |
四、加大产品召回奖罚力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缺陷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简单的回顾 |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准确定位 |
(一) 产品召回是企业基于民事义务而衍生的行政责任 |
(二) 产品召回已成为国际通行的政府产品质量监管模式 |
(三) 召回制度只能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
三、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关系形态 |
(一) 平行的关系 |
(二) 递进的关系 |
(三) 交叉的关系 |
(四) 聚合的关系 |
(五) 补充的关系 |
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完善构想 |
(一) 完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
(二) 完善召回的法律体系 |
(三) 完善召回管理体系 |
(7)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基本理论 |
1.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问题 |
1.1.1 缺陷产品的定义 |
1.1.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界定 |
1.1.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相近制度的辨析 |
1.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理分析 |
1.2.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 |
1.2.2 缺陷产品召回的制度功能 |
1.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责任制度的关系 |
2.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 |
2.1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概述 |
2.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体法比较 |
2.2.1 召回义务主体之比较 |
2.2.2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 |
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程序法比较 |
2.3.1 缺陷产品召回的主管机关 |
2.3.2 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 |
2.3.3 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程序 |
2.4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2.4.1 完备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 |
2.4.2 自愿召回为主,强制召回为辅 |
2.4.3 政府职能部门的高效运作保证产品召回的顺利完成 |
3.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考察 |
3.1 我国当前缺陷产品召回的制度框架 |
3.1.1 法律规定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1.3 特定领域的部门规章层面 |
3.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对缺陷的界定存在弊端——以“强生公司召回事件”为例 |
3.2.2 召回产品覆盖面不足——以“东芝家电召回事件”为例 |
3.2.3 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 |
3.2.4 监管体制不健全——以“大众汽车召回事件”为例 |
3.2.5 惩罚力度不足——以“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为例 |
4.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想 |
4.1 产品召回法律规范立法模式的选择 |
4.2 在实体法中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4.2.1 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 |
4.2.2 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单一化 |
4.2.3 完善产品召回罚则 |
4.3 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性规范构想 |
4.3.1 召回程序的完善 |
4.3.2 优化召回的监管部门 |
4.4 产品召回配套制度的构建 |
4.4.1 建立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
4.4.2 产品召回信息披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与敏捷制造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2.1 产品管理相关理论 |
2.1.1 产品管理的主要内容 |
2.1.2 产品管理的目标 |
2.2 危机管理相关理论 |
2.2.1 危机管理的主要内容 |
2.2.2 危机管理的主要学派 |
2.2.3 危机管理的基本原则 |
2.3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2.3.1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学派 |
2.3.2 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 |
2.3.3 企业社会责任的动因 |
2.4 敏捷制造理论 |
2.4.1 敏捷制造理论的主要内容 |
2.4.2 敏捷制造理论的主要学派 |
2.4.3 敏捷制造理论的主要特征 |
第3章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现状分析 |
3.1 国外发达国家制造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现状 |
3.1.1 国外发达国家汽车召回管理制度 |
3.1.2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主要管理过程 |
3.1.3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成功经验 |
3.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现状 |
3.2.1 我国缺陷产品管理的起步与发展 |
3.2.2 我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 |
3.2.3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存在的问题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的敏捷管理流程构建 |
4.1 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流程构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4.1.1 必要性分析 |
4.1.2 可行性分析 |
4.2 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流程设计的方法 |
4.2.1 方法介绍 |
4.2.2 方法的主要特点 |
4.3 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流程的设计 |
4.3.1 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流程的顶层设计 |
4.3.2 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流程的阶段设计 |
4.3.3 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流程的综合设计 |
4.4 支持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流程构建的主要技术 |
4.4.1 信息服务技术 |
4.4.2 敏捷管理技术 |
4.4.3 敏捷设计技术 |
4.4.4 可重组和可重用的制造技术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的组织结构设计 |
5.1 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的备选组织结构类型 |
5.1.1 古典组织结构 |
5.1.2 现代组织结构 |
5.1.3 新兴组织结构 |
5.2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组织结构设计的原则及依据 |
5.2.1 组织结构设计基本原则 |
5.2.2 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 |
5.3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的组织结构评价 |
5.3.1 评价方法的设计 |
5.3.2 评价数据的收集 |
5.3.3 评价结果的分析 |
5.4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的具体组织结构设计 |
5.4.1 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组织结构设计的步骤 |
5.4.2 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组织设计的结果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
6.1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开发 |
6.1.1 评价指标体系开发的原则 |
6.1.2 评价指标体系开发的方法 |
6.2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权重 |
6.2.1 评价指标赋权方法的选取 |
6.2.2 指标权重的主客观赋值原理及步骤 |
6.2.3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6.3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绩效评价方法的确定 |
6.3.1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基本原理 |
6.3.2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主要步骤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的系统设计 |
7.1 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系统需求分析 |
7.2 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系统总体结构 |
7.3 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系统功能模块 |
7.3.1 客户信息管理子系统 |
7.3.2 信息反馈子系统 |
7.3.3 产品缺陷分析子系统 |
7.3.4 召回预警子系统 |
7.3.5 产品追溯子系统 |
7.3.6 召回产品处理子系统 |
7.3.7 召回评价子系统 |
7.4 数据库设计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8.1 研究结论与贡献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 |
1.1 缺陷产品的相关法制理论 |
1.1.1 缺陷产品的法律概念 |
1.1.1.1 缺陷的法律概念 |
1.1.1.2 产品的法律概念 |
1.1.1.3 缺陷产品的概念 |
1.1.2 缺陷产品与不合格产品及瑕疵产品的辨析 |
1.1.2.1 产品缺陷与产品不合格的辨析 |
1.1.2.2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辨析 |
1.2 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法制理论 |
1.2.1 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 |
1.2.2 缺陷产品召回与“三包”制度的辨析 |
1.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历史沿革 |
1.4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理基础 |
1.5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
2 国外部分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2.1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2.1.1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 |
2.1.2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机构 |
2.1.3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程序 |
2.1.4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惩罚性赔偿力度 |
2.2 澳大利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
2.3 加拿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
3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现状 |
3.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总述 |
3.2 对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分析概述 |
3.3 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分析概述 |
3.4 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分析概述 |
3.5 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分析概述 |
3.6 其他特定行业产品召回制度 |
3.6.1 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
3.6.2 儿童玩具召回制度概述 |
3.6.3 药品召回制度概述 |
4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缺陷产品的概念范围不够明确 |
4.1.1 产品的范围较小 |
4.1.2 缺陷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 |
4.2 立法位阶较低,召回对象类型狭窄 |
4.2.1 立法位阶较低 |
4.2.2 召回对象类型狭窄 |
4.3 处罚力度不够 |
4.4 配套机制不完善 |
4.4.1 权威检测机构的缺失 |
4.4.2 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 |
4.5 缺陷产品召回主管部门分工不明 |
5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建议 |
5.1 出台《缺陷产品召回法》 |
5.2 明确缺陷产品的概念范围 |
5.2.1 扩大“产品”的适用范围 |
5.2.2 明确“缺陷”的概念范围 |
5.3 加大缺陷产品召回惩罚力度 |
5.4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
5.4.1 构建高效的信息收集机制 |
5.4.2 设立权威公正的检测机构 |
5.4.3 完善质量认证制度 |
5.4.4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
5.5 明确召回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10)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 缺陷产品及产品召回的涵义 |
(二)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理论 |
1. 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 |
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 |
(三)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 |
二、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况及借鉴 |
(一)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1. 美国 |
2. 澳大利亚 |
3. 法国 |
4. 日本 |
(二) 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启示 |
三、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缺陷产品的立法现状 |
1. 一般规定 |
2. 特殊规定 |
(二) 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立法系统性不强 |
2. 监管体系不完备 |
3. 配套制度不齐全 |
(三)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现状及社会障碍 |
四、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
(一)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
(二) 加快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 |
1. 立法原则 |
2. 扩大义务主体的范围 |
3. 明确监管部门的分工 |
4. 加大产品召回法律责任 |
(三) 建立相关法律制度 |
1. 建立产品缺陷预警制度 |
2. 建立流动的质检制度,取消产品免检制度 |
3. 建立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
4.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研究[D]. 郑冉.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2]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 贾婷娜.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7)
- [3]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政府职责研究[D]. 刘峰. 天津师范大学, 2016(02)
- [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D]. 王莹. 辽宁师范大学, 2016(06)
- [5]产品召回制度的价值及法律完善[D]. 金喜春. 黑龙江大学, 2014(08)
- [6]缺陷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研究[J]. 胡亚非,杨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5)
- [7]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D]. 司立鹏. 西南财经大学, 2014(02)
- [8]企业缺陷产品召回敏捷管理研究[D]. 代磊. 吉林大学, 2013(05)
- [9]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 沈媛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3(10)
- [10]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 万漓. 河南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