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谁宜入宪——“非典”现象中的生命观透视(论文文献综述)
黄阿婧[1](2020)在《我国公民健康权司法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民健康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指法院保护公民健康权不受第三人侵犯且促进公民健康权实现的制度,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域外司法制度经验入手,针对我国健康权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涉及健康权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整体现状,其次重点分析健康权行政诉讼,以健康权的消极属性和积极属性为切入点整理案例,分析我国司法保障健康权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分布不均匀,健康权行政诉讼中法院的效用未实现最大化。第二部分分析问题的成因,健康权法律体系不完善和健康权可诉性问题尚未解决是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选取南非宪法法院和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近年来保障健康权的典型案例,分析域外救济模式。第四部分以域外救济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入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完善司法保障制度的建议,包括: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健康权法律体系;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范围。
李海峰[2](2020)在《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核心价值观是以国家为主导或者得到国家明确支持的一国内所取得共识的价值观或者价值观集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当下历史阶段的国家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的形成需要较为稳定的政治秩序、有力的民意统合和代表主体以及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的文化观念,并经由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得以判断、筛选和确认。核心价值观具有意识形态性、相对稳定性和非法律规范性,核心价值观是政治共同体的价值观共识,其不具有绝对普世性,而具有民族性和国别性。核心价值观并不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也不直接包含任何法律后果。核心价值观内部由价值和价值发挥向度两个要素构成,内部价值间具有不可通约性。核心价值观与道德、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的关系共同构成了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外部关系。核心价值观需要借助司法活动维护其权威性,需要经由司法活动具象化,需要通过司法活动处理内外部冲突,使其能够有效地作用于社会生活。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具备充足的理论支撑、规范依据和现实动力。理论支撑层面,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具有历史普遍性,司法程序中无法绕开的价值判断为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和制度空间。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与司法功能的稳定有效发挥之间内在契合,并且两者之间能够双向塑造。规范依据层面,在现行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宏观体系之下,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其在国家宪治体制框架中的角色定位发挥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已被制定法所识别的核心价值观也需要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以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权威。现实动力层面,社会多元的价值观需要司法活动予以整合,社会主流价值取向需要司法活动予以引导,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是国家价值观统合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构建。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裁判案件定分止争,在整体意义上起着维护国家统合和社会整合的功能,在具体社会系统运行和共同体生活维系意义上扮演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角色,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有其独特的方法。司法机关通过对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译、司法适用、司法调和以及司法宣示四种方法发挥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司法机关使用司法转译方法,将核心价值观从政治话语转译为规范话语,并具体通过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指导案例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具体的转译;使用司法适用方法,将已经规定入法律规范的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进行解释性适用,将尚未规定入法律规范的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进行论证性适用,在法律规范有漏洞时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填补性适用;使用司法调和方法,将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潜在张力和外部角力汇集于司法场域,对其进行价值调和;使用司法宣示方法,并具体通过典型案例、司法调解、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起到宣示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根据司法机关有无在司法行为中明确使用核心价值观可以把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划分为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和显性具体维护,两者在本质上维护核心价值观的功能趋同,在顺位上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要先于显性具体维护,在司法机关无力或者不具备条件对核心价值观进行显性具体维护时,应当优先考虑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在效果上核心价值观的显性具体维护强于隐性抽象维护,通过司法机关明确使用核心价值观,更能够凸显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更能够使核心价值观具象化。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维护核心价值观时应当秉持积极的维护立场,但在具体司法技术的使用上应当保持谦抑,应当以案件审理为中心维护核心价值观,必须接受司法程序的约束,在符合形式正义的情况下维护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的适用禁止向一般法律条款逃逸,不宜脱离具体规则阐释核心价值观,对突破现有法律规则而使用核心价值观应当设置严苛的条件,应当承认司法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不能逾越司法的供给能力。从对当下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来看,司法机关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已经在各项司法活动中展开,但现有司法实践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不足,二是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混杂不清,三是裁判中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过于粗糙。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司法人员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够准确,未充分掌握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的方法,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尚缺乏统一的标准,以及司法资源和司法供给能力的有限性。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的思路。一是切实增强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和能力,二是统一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尺度,三是正确使用司法维护方法对核心价值观进行立体维护,四是有效平衡司法供给能力与核心价值观维护。
雷正方,杨成波,周奕,张瑛秋,王东阳,曹犇,水祎舟[3](2020)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我国家庭体育发展的契机与路径》文中研究表明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和我国家庭体育发展的需求,以探讨疫情防控中我国家庭体育发展的形势契机、潜在价值、使命担当与发展路径,为取得疫情防控攻坚战的胜利和我国家庭体育的发展等提供参考与建言。研究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唤醒了人们的生命健康意识、激发了体育参与热情、丰富了家庭体育环境和打通了体育协作壁垒是我国家庭体育发展的契机;维系生命安全、补充学-社体育、巩固全民健康和维护公共安全是我国家庭体育发展的价值;为生命安全保驾、为学校体育协作、为全民健康助力和为社会和谐护航是我国家庭体育发展的使命;树立正确的家庭体育意识观念、发挥政府的宣传与协调能力、保护潜在的家庭体育环境资源和制定长期的家庭体育防疫机制是我国家庭体育发展的路径。
王志鑫,吴大华[4](2020)在《问题与对策: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探讨》文中提出健康权对于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意义,不存在普世的健康权。从主客体、内容及性质的角度分析,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益有其特殊性,凸显出少数民族健康权这一范畴。少数民族健康问题是构建健康中国的重要环节,在当前我国宪政框架下,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可通过构建新型的少数民族健康权利观,将健康权写入宪法、制定卫生基准法,完善少数民族健康权保障的卫生立法,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健康权保护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自治权等措施加强对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的保护力度。
鲍冠一,刘鑫[5](2018)在《公民健康权保护立法研究(下)——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为样本》文中研究表明(上接2018年第3期第13页)四、中国立法是否涉及健康权的可诉性(一)从健康权的权利类型出发分析其可诉性健康权的可诉性,是指认为健康权遭受损害而产生纠纷时,纠纷主体将其诉诸司法寻求司法救济的属性,或者说纠纷可以被诉诸司法、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属性[6]。有权利则有救济,无救济即
陈云良[6](2018)在《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文中指出健康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是落实这一权利的必然选择。"基本医疗卫生法"中健康权的社会权属性明显,应主要通过国家履行相应义务来实现;公民健康权的内容包括健康资源获得权、医疗服务权、公共卫生服务权、健康社会保障权、医疗救助权、紧急医疗救治权。我国可借鉴德、日等国社会保险模式,把全民医保作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基本路径。医保基金在药价放开以后可成为国家控制医疗费用的主要手段。分级诊疗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关键制度,需要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来实现。社会权意义上健康权的司法救济主要通过行政给付诉讼方式进行。
杜兴洋,陈孝丁敬[7](2017)在《容错与问责的边界:基于对两类政策文本的比较分析》文中提出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要求保护和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鼓励干部大胆改革创新,然而现实却仍然存在官员不作为的现象,在此背景下,中央提出建立容错机制。界定容错与问责的边界是实行容错免责、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关键。为了厘清容错与问责的边界,基于两类政策文本的比较分析,构建了一个以行为动机、决策过程、社会影响和主导因素为主要分析要素的基本分析框架。通过分析框架的构架厘清容错与问责边界,为完善容错与问责的制度建设提供依据,进而实现治理不作为现象和激励官员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目标,促进政府效能的提升。
孔祥稳[8](2016)在《公共安全视角下药品致害救济机制重构》文中认为我国政府对于药品安全问题的定位完成了从市场秩序问题到社会管理问题再到公共安全问题的转变。当药品安全问题成为公共安全问题时,意味着国家需要更多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应对药品致害事件。面对传统责任体系下救济不足的情况,可以确保公共安全为中心,考虑发展补充性质的国家责任,通过建立国家赔偿、国家补偿、国家救助、风险基金等制度对药品致害的救济机制进行重构。
龚向和,朱军[9](2015)在《新形势下和平权内涵的变迁与重构》文中认为面对日益变化的国际、国内安全形势,和平权的传统内涵难以对其恰当诠释。作为"第三代人权",和平权浓厚的国际集体人权属性因欠缺核心权利因素而使其保护和平之功能难以彰显。构建国际人权与国内人权、集体人权与个人权利、"和平"与"安全"的多层二元和平权内涵体系势在必行。
颜月明[10](2013)在《植物人生命权的行使》文中指出植物人群体已经越来越多,植物人的独立人格已不容置疑。但是由于用于治疗植物人的费用巨大,且植物人本身在治疗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承受着肉体和精神折磨,根据植物人的"持续植物状态"的长短,对于不同情形的植物人,其生命权的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即安乐死也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
二、“生命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谁宜入宪——“非典”现象中的生命观透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生命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谁宜入宪——“非典”现象中的生命观透视(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公民健康权司法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健康权的一般理论 |
2 我国司法保障健康权的现状及问题 |
2.1 我国健康权司法实践现状 |
2.2 我国健康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 我国健康权司法实践中问题的成因 |
3.1 保护健康权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
3.2 健康权的可诉性问题未得到解决 |
4 域外司法保障健康权的经验 |
4.1 南非宪法法院保障健康权的司法实践 |
4.2 欧洲集体申诉制度 |
5 我国健康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
5.1 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健康权法律体系 |
5.2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
5.3 扩大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附录 |
(2)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对象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四)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二、文献梳理及评价 |
(一)对现有研究的宏观分析 |
(二)对现有研究的中观考察 |
(三)对现有研究的微观透视 |
(四)对现有研究的总体评价 |
三、分析框架与方法 |
(一)本文的分析框架 |
(二)本文的分析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和局限 |
(一)本文可能的创新 |
(二)本文的局限 |
第一章 核心价值观的意涵及司法维护需求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概念与特性 |
一、核心价值观及相关概念的厘定 |
(一)价值与价值观的含义 |
(二)核心价值观的概念厘定 |
(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与确认 |
二、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特性 |
(一)核心价值观的意识形态性 |
(二)核心价值观的相对稳定性 |
(三)核心价值观的非法律规范性 |
第二节 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构造与外部关系 |
一、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构造 |
(一)核心价值观的结构要素 |
(二)潜在的内部张力与外部角力 |
二、核心价值观的外部关系 |
(一)核心价值观与道德 |
(二)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原则 |
(三)核心价值观与公共政策 |
第三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需求 |
一、借助司法活动维护核心价值观权威 |
(一)司法活动维持核心价值观的权威 |
(二)司法活动输出核心价值观的权威 |
二、经由司法活动将核心价值观具象化 |
(一)核心价值观抽象性的解释需求 |
(二)核心价值观体系化的必然要求 |
三、通过司法活动解决内外部冲突 |
(一)内部张力需通过司法活动调和 |
(二)外部角力需在司法场域最终解决 |
小结 |
第二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理据 |
第一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支撑 |
一、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具有普遍性 |
(一)我国历史上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
(二)域外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
(三)简要的结论与启示 |
二、无法绕开的司法价值判断 |
(一)司法活动中的价值判断 |
(二)价值判断提供的制度性空间 |
三、与司法功能发挥向度内在契合且双向塑造 |
(一)司法的具体功能及其发挥向度 |
(二)两者之间的内在契合 |
(三)两者之间的双向塑造 |
第二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规范依据 |
一、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宪法依据 |
(一)宪法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 |
(二)宪法第24条中“国家倡导”的准确解释 |
(三)宪法第24条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
二、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一般法律依据 |
(一)各类法律规范中的“核心价值观条款” |
(二)类型识别与效力观察 |
第三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现实动力 |
一、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动力 |
(一)促进国家整体价值观统合 |
(二)助力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
二、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动力 |
(一)多元价值观冲突的司法整合需求 |
(二)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司法引导需求 |
小结 |
第三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方法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译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译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特征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具体径路 |
(一)司法解释转译核心价值观 |
(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转译核心价值观 |
(三)发布指导案例转译为参考依据 |
第二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特征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 |
(一)作为裁判依据的解释性适用 |
(二)作为说理依据的论证性适用 |
(三)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性适用 |
第三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调和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调和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调和 |
(二)司法调和核心价值观的能力 |
(三)核心价值观冲突的类型表现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调和的两条进路 |
(一)核心价值观内部张力的司法调和 |
(二)核心价值观外部角力的司法调和 |
第四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宣示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宣示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宣示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宣示的特征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宣示的路径 |
(一)通过典型案例宣示核心价值观 |
(二)通过司法调解宣示核心价值观 |
(三)通过司法建议宣示核心价值观 |
(四)通过司法救助宣示核心价值观 |
小结 |
第四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限度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类型 |
一、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 |
(一)隐性抽象维护的含义 |
(二)隐性抽象维护的特征阐释 |
二、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显性具体维护 |
(一)显性具体维护的含义 |
(二)显性具体维护的条件 |
三、隐性抽象维护与显性具体维护的关系 |
(一)本质上两种维护功能趋同 |
(二)顺位上隐性抽象维护优先 |
(三)效果上显性具体维护更强 |
第二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立场 |
一、积极的司法态度和意识 |
(一)司法系统整体的积极态度与意识 |
(二)司法人员个体的积极态度与意识 |
二、谦抑的司法技术使用 |
(一)以案件审理为中心维护核心价值观 |
(二)核心价值观的维护须接受程序约束 |
(三)在符合形式正义下维护核心价值观 |
第三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界限 |
一、禁止核心价值观向一般条款逃逸 |
(一)何为向一般条款逃逸 |
(二)核心价值观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弊端 |
二、不宜脱离具体规则阐释核心价值观 |
(一)核心价值观对规则的补强论证 |
(二)脱离具体规则适用的严格条件 |
三、不能逾越司法的供给能力 |
(一)承认司法资源与司法供给能力的有限性 |
(二)不能逾越司法供给能力的具体要求 |
小结 |
第五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实践审思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实践 |
一、基于司法裁判的实证考察 |
(一)样本的选取及限定 |
(二)样本数据的呈现及初步分析 |
二、基于其他司法行为的实证考察 |
(一)样本的选取及限定 |
(二)样本的呈现及初步分析 |
第二节 司法维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不足 |
(一)使用核心价值观的案件范围较窄 |
(二)很少回应当事人使用核心价值观的诉求 |
(三)裁判说理中适用核心价值观的频率较低 |
(四)其他司法行为中很少使用核心价值观 |
二、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混杂不清 |
(一)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标准不明确 |
(二)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方式不清晰 |
(三)未将核心价值观与道德进行区分 |
三、裁判中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过于粗糙 |
(一)裁判中运用核心价值观说理不充分 |
(二)忽视核心价值观的内外部冲突 |
(三)对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普遍模板化 |
四、对上述问题成因的集中分析 |
(一)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够准确 |
(二)未充分掌握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方法 |
(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没有统一标准 |
(四)司法资源和司法供给能力有限 |
第三节 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的完善思路 |
一、增强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和能力 |
(一)增强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 |
(二)提高维护核心价值观的能力 |
二、统一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尺度 |
(一)厘定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案件类型 |
(二)明确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适用的条件 |
(三)明确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的适用方式 |
(四)区分核心价值观适用与纯粹的道德判断 |
三、正确使用司法维护方法进行立体维护 |
(一)加大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力度 |
(二)继续推进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
(三)切实调和核心价值观内外部冲突 |
(四)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多途径司法宣示 |
四、有效平衡司法供给能力与核心价值观维护 |
(一)不宜通过惩罚机制推进核心价值观维护 |
(二)避免陷入后果导向主义的裁判误区 |
(三)不能逾越司法能力进行“运动式”维护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情况 |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我国家庭体育发展的契机与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1 家庭体育发展的契机 |
1.1 唤醒了生命健康意识 |
1.2 激发了体育参与热情 |
1.3 丰富了家庭体育环境 |
1.4 打通了体育协作壁垒 |
2 家庭体育发展的价值 |
2.1 维系生命安全的保障 |
2.2 补充学-社体育的力量 |
2.3 巩固全民健康的基石 |
2.4 维护公共安全的措施 |
3 家庭体育发展的使命 |
3.1 为生命安全保驾 |
3.2 为学校体育协作 |
3.3 为全民健康助力 |
3.4 为社会和谐护航 |
4 家庭体育发展的路径 |
4.1 积极树立正确的家庭体育意识观念 |
4.2 加强发挥政府的宣传与协调能力 |
4.3 有效保护潜在的家庭体育环境资源 |
4.4 切实制定长期的家庭体育防疫机制 |
5 小 结 |
(4)问题与对策: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少数民族健康权的基本内涵 |
一是主体上的少数性、民族性及边疆性。 |
二是客体上的依附性。 |
三是内容上的不完整性和不平衡性。 |
四是性质上侧重国家义务性。 |
二、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现状 |
(二)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1. 少数民族健康权利观尚未形成 |
2. 宪法未确立健康权 |
3. 缺乏一部规范健康事业的卫生基准法 |
4. 少数民族健康权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缺失 |
三、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的法治路径 |
(一)构建新型的少数民族健康权利观 |
(二)健康权应写入宪法 |
(三)制定卫生基准法,完善少数民族健康权保障的卫生立法 |
(四)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健康权保护中的作用 |
(五)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自治权 |
(5)公民健康权保护立法研究(下)——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四、中国立法是否涉及健康权的可诉性 |
(一) 从健康权的权利类型出发分析其可诉性 |
(二) 司法实践中关于“健康权纠纷”的案件情况 |
五、中国立法对健康权保障的亮点与问题 |
(一) 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进器———法律层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 |
(二) 《草案》尚待完善之处 |
1. 第十七条:将危险因素的控制从法律层面纳入医保 |
2.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不可缺 |
3. 第三十八条:环境健康问题缺失 |
4.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各部门健康相关职责 |
5. 第九十一条、第一百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职能确定 |
六、结语 |
(6)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理论基础 |
(一) 健康权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
(二) 健康权具有社会权属性 |
(三) 通过全民医保来保护公民健康权 |
(四) 基本医疗服务是拟制公共产品 (5) |
二、坚持政府主导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原则 |
三、公民的健康权利与相关义务 |
(一) 如何准确理解健康权概念 |
(二) 立法如何界定健康权 |
(三) 公民的基本医疗救助请求权 |
(四) 公民遵守医疗秩序的义务 |
四、基本药物制度的存废与医保基金的控费功能 |
(一) 基本药物制度的存与废 |
(二)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控费功能 |
五、分级诊疗制度 |
(一) 分级诊疗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的核心制度 |
(二) 家庭医生签约制度 |
(三) 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
六、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分开立法还是合并立法 |
七、健康权的救济 |
(7)容错与问责的边界:基于对两类政策文本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容错与问责的理论起点 |
(一) 容错的渊源和理论研究 |
(二) 问责理论基础 |
(三) 容错与问责的关系 |
三、我国的容错与问责相关实践及政策文本比较分析 |
(一) 我国干部管理领域的容错相关实践 |
(二) 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相关实践和存在的问题 |
(三) 两类政策文本的比较分析 |
四、容错与问责边界的分析要素 |
(一) 从行为动机角度厘清容错与问责的边界 |
(二) 从决策过程角度厘清容错与问责的边界 |
(三) 从社会影响角度厘清容错与问责的边界 |
(四) 从主导因素角度厘清容错与问责的边界 |
(8)公共安全视角下药品致害救济机制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及问题提出 |
二、药品安全问题定位的历史变迁及其原因 |
(一)国家对生命权、健康权的积极保障义务得到确立 |
(二)公众意识与媒体环境的变化致使药品安全事件的系统性风险增加 |
三、药品安全制度体系中的救济机制 |
(一)法治文明层面:关涉个人权利的保障 |
(二)产业经济层面:影响医药产业的发展 |
(三)社会影响层面:直接关系社会稳定 |
四、以企业民事责任为中心的传统责任机制之考察 |
(一)违规药品致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合规药品致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三)救济效果考察 |
1. 违规药品致害救济机制: |
2. 合规药品致害救济机制:实践中民事责任难以建立。 |
五、辅助性国家责任的介入:以确保公共安全为中心 |
(一)监管不作为的国家赔偿 |
(二)特殊用药中的国家补偿 |
(三)国家救助制度 |
(四)救济基金制度 |
六、结语:拒绝木桶效应 |
(9)新形势下和平权内涵的变迁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和平权保障面临的新形势 |
三、新形势下作为人权的和平权内涵 |
( 一) “第三代人权”意义下的和平权: 国际集体人权 |
( 二) “二元层面”和平权含义之扩张 |
(10)植物人生命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一、植物人 |
(一) 植物人概念 |
(二) 植物人种类 |
二、生命权 |
(一) 生命权的概念 |
(二) 生命权的地位 |
1. 在国际上的地位 |
2. 在国内上的地位 |
三、植物人的生命权 |
(一) 植物人的生命权归属 |
(二) 植物人生命权的积极行使 |
(三) 植物人生命权的消极行使 |
四、结语 |
四、“生命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谁宜入宪——“非典”现象中的生命观透视(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公民健康权司法保障制度研究[D]. 黄阿婧. 暨南大学, 2020(04)
- [2]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研究[D]. 李海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我国家庭体育发展的契机与路径[J]. 雷正方,杨成波,周奕,张瑛秋,王东阳,曹犇,水祎舟.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20(03)
- [4]问题与对策:我国少数民族健康权保护探讨[J]. 王志鑫,吴大华.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 [5]公民健康权保护立法研究(下)——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为样本[J]. 鲍冠一,刘鑫. 中国卫生法制, 2018(04)
- [6]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J]. 陈云良. 政治与法律, 2018(05)
- [7]容错与问责的边界:基于对两类政策文本的比较分析[J]. 杜兴洋,陈孝丁敬. 学习与实践, 2017(05)
- [8]公共安全视角下药品致害救济机制重构[J]. 孔祥稳. 法治研究, 2016(05)
- [9]新形势下和平权内涵的变迁与重构[J]. 龚向和,朱军. 人权, 2015(05)
- [10]植物人生命权的行使[J]. 颜月明. 法制与社会, 20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