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资产抵押贷款法律问题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魏妍萍[1](2021)在《“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二轮承包”确定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经过40多年发展变化,在实践中显现出了土地规模小、耕地细碎的竞争劣势,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用与流转,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求,也无法满足农民的利益诉求。另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大量农业人口非农化,农作物不断由粮食型作物转为经济型作物,农户对于农业的流转需求不再局限于土地本身的权利,而是更加迫切地需要获得土地权利市场流转的经济效益。自2013年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自此开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三权分置”时代,开始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其根本目标在于“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更多的权能,这使得农村土地逐渐变成一种金融资本,农民将赖以生存的土地之上的财产性权利——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作为融资贷款的一项担保物权,向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农户获得资金的渠道,以此支持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有助于融通现代农业的发展资金。本文首先立足于农业经营体制中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三权分置”模式的根本价值目标,从理论角度对“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进行阐述,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分离后的权利属性,从理论角度阐释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应该定性为抵押权,而不是权利质权,以此呼应本文主题。进而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分析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行性,为完整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的实践分析奠定理论基础。其次,按照时间顺序梳理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政策演进和立法现状,逐步分析“三权分置”下我国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现实状况与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法律问题涉及抵押主体、客体确定不明晰、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规则不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在设立条件和登记效力方面颇有争议,以及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能否当然适用一般抵押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权利实现方式。另外,在外部制度方面也存在着诸如市场交易平台尚未建立、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方法参差不齐、未建立起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等问题。再者,针对目前所面临的各类困境提出对现行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包括抵押双方当事人的确定、抵押的客体范围、抵押登记制度、抵押权实现方式等一系列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的法律构建与完善的具体措施。最后,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放在农业经营制度的大背景下,对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从农地经营要保持适度的规模、抵押标的物价值评估体系、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展开论述。
苏玉静[2](2021)在《住房反向抵押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医疗改革的完善,人们身体素质增强,并且由于我国特殊国情的原因,目前老龄化问题在我国越来越严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不健全。老年人数量众多,子女供养能力不足,让老年人真正得到老有所养,给国家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进行养老方式的创新迫在眉睫,而通过将老年人房屋进行抵押来获得养老资金的方式,由国外发展而来,属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目前我国老年人属于“房子的富人,现金的穷人”,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制度能够促进我国养老制度的完善。但是目前我国对于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研究处于初期,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在各个城市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效果也不理想,老年人的积极性不高,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因此研究住房反向抵押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对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的顺利发展,缓解我国的养老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对于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研究现状确定了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意义,住房反向抵押制度能够丰富法律理论,填补物权法律缺口。通过分析国内外目前的研究现状,确定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本文第二部分从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概念为切入点,详细阐述其内涵,并对反向抵押的特殊法律特征进行分析,并与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以及让与担保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特殊之处以及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点明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具有缓解我国养老压力、促进房屋物尽其用,以及完善目前担保物权体系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三部分立足于我国关于该制度的实施现状与失败原因,研究该制度发展在我国存在的法律障碍。总结出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运行与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存在冲突,目前对流押条款的解释不充分阻碍了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发展、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和非完全产权房屋的产权不完整对于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存在法律障碍。本文第四部分研究域外国家关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的开展以及法律规定,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国家进行分析对比,总结域外对于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实施情况与立法经验,分析国外住房反向抵押制度成功原因并根据我国实际国情进行可行性借鉴,总结出适合于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经验和启示。本文第五部分根据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完善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包括明确住房反向抵押在民法典中的合法地位、构建住房反向抵押的具体制度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细化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定和实现非完全产权房屋流通等。从法律角度剖析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存在问题与完善,从而使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在我国实践运行中具有法律依据。最后部分为结语。本文论点为我国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制度非常乐观,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具有很大的市场。只要我们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随着土地改革逐渐成熟,我国的住房反向抵押制度一定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会更加成熟。
于婷[3](2021)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重要的一环。在2015年国家开启了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试点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也逐渐受到了国家政策的重视。目前,法律和政策并未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其开放与否在学界也广受争议。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既能够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也能够帮助消除宅基地使用权“隐形流转”的现象,对于农民来说,这也是一条稳妥的融资渠道,其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农村农业部也于2020年开放了新一批的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路径。由于《民法典》等法律未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作规定,所以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在实施上存在法律困境。而且试点地区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现实问题,如抵押物难以流转,抵押登记工作难以落实等。在如今宅基地产权交易市场及体系尚未建立,且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面临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抵押权的实现,如何让抵押物顺利流转,是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关键。可考虑在处置宅基地使用权时在该权利之上设立租赁权,并将租赁权并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同时,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需要法律来为其提供支持,而“入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可考虑采用分步走的方式,先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具体规则,让其具有普遍适用性;在此基础之上分区域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与此同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用以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具体包括抵押登记制度和风险缓释制度;并借鉴国外地权抵押制度中有关房地关系适用等的有益经验,建立适合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推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除绪论外,本文分五个主要章节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概述;第三章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应然性考察,主要考量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价值,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第四章阐释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困境;第五章是对域外地权抵押的考察和借鉴;最后,针对前文提到的实施困境,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寻找可能的实现路径。
邢伟[4](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席那仁[5](2020)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大背景下,本文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为研究方向,采用价值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通过举出正反案例辨析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禁止与允许之争,结合试点改革地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实践面临的法律困境,提出针对性的法律建议。笔者认为,从实践角度出发,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构想下,我们渐渐从试点尝试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逐步推广至全国所有农村,这是土地经济发展的趋势。本文探讨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探索中的法律困境,包括当前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法律性质、宅基地抵押权人的权益不能保障,亦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缺乏处分权能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以上法律难题,笔者针对性地提出要修改法律明确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落实宅基地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使用权人部分处分权能、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配套法律制度等。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可抵押,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抵押”处分权能,为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抵押权提供法理支持。本论文共有参考文献57篇。
付琪琪[6](2020)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城乡二元制下的农村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传统意义下的农村完全处于农业文明阶段,农民被土地所绑架,农村生产力完全依赖于农业,但是在工业文明不断渗入农村的浪潮中,传统农村向新农村转变,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出现,其给农村经济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力,但是与此相伴的各种问题也随之出现。农民和乡镇企业的融资问题便是一大难题,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一项重要的财产,许多农民为了得到融资,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虽然这一做法使农民获得了一些资金支持,但是毕竟宅基地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农民一旦丧失自己的宅基地,便非常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产生。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但是这一规定无疑极大地扼杀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针对这些现实情况和法律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点的指导意见,积极进行探索,这些试点目前已经结束,这些试点一方面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反馈出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的问题。从试点地区的经验可以得出,该项探索获得多数农民群众的支持,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和乡镇企业贷款融资的积极性,越来越多的农民参与进来,切实解决了农村地区的融资难问题,但是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更是不容小觑,包括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因为,法律总体上是持禁止态度,那么如何规避法律的禁止规定,使得该项探索合法化,是一些地区关注的问题,比如改变宅基地的性质等等,由于缺乏制度层面的指引,该项探索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除此之外,一些农民的宅基地被处置后,存在的宅基地数量越来越少,农民没有地方居住,不断占用耕地,威胁粮食安全等社会问题逐渐显现。这些问题并不是局限在一个地区,反应出来的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普遍现象。为了使得该制度探索逐渐成熟以及真正发挥促进融资的作用,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各项配套措施方面均应该给予密切的关注和完善。并且完善一些具体规定,包括抵押主体,抵押程序,权利实现,来解决实践中的操作难问题。再者,应该完善评估制度,农村金融市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二元体制等等,以配套措施的完善来为其保驾护航,防止社会问题的出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在农村日新月异的今天,不应将其作为一个“沉睡的资产”,仅仅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更应该遵循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政法传统,积极开发其经济功能,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二元制改革步伐,从而实现共同富裕。
乔永鹏[7](2020)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的发展一直都事关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对农业生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生产由之前的个体劳动向工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生产方式也变得机械化。规模化的生产方式势必是“大投入”“大产出”,既然要增加生产的投入,那资金问题就成为了农业生产者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农民的融资途径较窄,抵押资本较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重要资本,但是我国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农民将土地承包权或者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融资,法律的禁止抵押势必对农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为了解决农民融资困难问题,中央提出了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理念,将从土地承包权中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用于流转和抵押,以解决农民融资困难的问题,并且出台了相应的抵押政策,同时也设立试点进行试验。在政策推行的同时,学界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展开讨论。基于此,笔者试图从法理和实践两个角度去分析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文章总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和背后的法理进行了分析,梳理了“三权分置”理论提出的过程,从法学理论角度解读了“三权分置”的合法性。对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权利来源、权利性质进行了系统阐述,总体上,对土地经营权的产生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土地经营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分割,另一种认为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笔者在文中持第二种观点。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和债权两个角度进行观点阐述,并且就持土地经营权物权论的观点进行了论证。第二部分,笔者就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现实需要进行了分析。理论方面,从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角度分别阐述了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实践方面,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生产成本的提高两方面进行分析,并且对土地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这一观点进行了反驳。第三部分,通过对山东寿光市、贵州凤冈县、宁夏同心县的三个试点的三种不同抵押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对比,并对试点中存在的制度障碍进行了梳理,最后通过司法案例对抵押制度存在的司法问题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对现存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所面临的制度困境,笔者提出了完善配套制度体系、修订相关法律、增加相应的社保等方面的建议,以望能为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提供可行的完善建议,从而推动抵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对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会成为农民增收的又一有效途径。
杨砚池[8](2020)在《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文中研究表明宅基地产权安排是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核心内容,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历程的纵向考察和制度运行绩效的评价发现,农户权益保障不充分主要是由宅基地产权设置不当、权利内涵不清、权能关系不顺等产权安排问题造成的。本文以农村宅基地产权“三权分置”为框架,通过界定和厘清“三权”的各项权能及其内涵,分析宅基地的各项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利运行体现为所有权行使主体通过指标分配、有偿使用、规划引领等路径履行占有配置权、增值收益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权等权能;宅基地资格权界定为农户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获得建房指标和依法利用宅基地等权能;宅基地使用权“分置”为运用不动产权证进行抵押担保的间接使用权、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用于居住或经营的直接使用权和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并获得相应补偿的有偿退出使用权等权能。在宅基地政策内涵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等不同基层组织主体在实现宅基地所有权中的职能定位,认为村庄规划是维护农民集体共同的宅基地权益的重要抓手。运用层次分析法的实证研究发现:村庄规划合理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村庄,能够公平高效地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科学集约的村庄规划是实现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最大公约数”。优化村庄规划和加强建设管理,既能充分体现宅基地所有权,又能有效提高农户宅基地权益的整体保障效率。集体成员权是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现行宅基地政策未能明确界定基于集体成员权的“户”和“宅”概念,导致“一户一宅”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一户大宅”“一户小宅”“一户多宅”“多户一宅”“有户无宅”“有宅无户”等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不足”或“保障过度”的偏差问题。基层实践按照“地方规范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户”的宅基地分配标准,并将‘宅’的标准内涵定位于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有利于公平高效保障农户的宅基地资格权。文章研究了大理市银桥镇宅基地的用途转变,采用成本法测算宅基地作为生活资料用于居住的资格权价值,运用指数模型测算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发展商服业的资格权价值。结果显示:不同用途和不同区位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存在差异,而价值差异影响着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潜在的经济价值越大,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越大;反之,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减弱。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能的分析,认为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的核心内涵是保障居住权和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则是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的一个重要途径。文章从产权视角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的原因,提出完善宅基地产权制度、建立约束宅基地违法者的惩处机制和鼓励依法退出闲置宅基地的激励机制,构建“疏堵结合”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具体实施方案。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研究的结果表明:家庭经济收入高,尤其是外出务工人数多和非农经济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大的农户更愿意退出闲置宅基地,意味着农民非农化就业及收入增长有助于深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首先要注重发挥村庄规划管理的基础性引领作用,促进村庄规模布局有序发展和村容村貌有效提升,确保村庄按照规划“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得规范、建出特色”;其次,构建“户有所居”的居住权益保障机制,围绕实现农村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探索建立“保障取得、高效利用、合理流转、顺畅退出”的管理模式和有偿使用机制;再次,要多种方式保障农户宅基地的财产权益,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拓展抵押担保等用益物权,构建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财产权益实现机制;同时,要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路径,实现宅基地从生活资料功能向生产资料功能延伸,引导和支持农户参与发展非农经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权益和土地权益。
张妮子[9](2020)在《“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我国土地资源采取两种不同管理方式,即城乡土地分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国家基于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设立宅基地使用权,以在农村实现户有所居的稳定社会状态,并同时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然而此立法考量与日益加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城镇化进程愈发脱节,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之间冲突不断,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物质利益需要日益高涨,呼吁宅基地改革的声音越来越高。面对冲突不断的社会问题,我国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改革,全国33个试点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但仍有许多进步空间。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概述。首先,对“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解析和界定,开始就确定了本文研究的对象。除此之外还简单介绍了我国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三种不同观点,进而引申出本文观点;其次,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的传统特征归纳出了“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特点,为更好分析流转问题作了铺垫。第二部分描写了“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流转的现状。主要包括立法梳理、地方探索以及宅基地流转价值三个方面,试图通过梳理和分析试点的探索模式,为宅基地流转制度设计提供经验积累。第三部分,分析了“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从交易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形式不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过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缺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不健全七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从而针对问题为完善宅基地流转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想法。第四部分,由于尚未建立系统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因此本文立足“三权分置”改革的社会实践和时代背景,针对前文所述七个方面的问题逐项提出应对措施,希望对“三权分置”下建立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有借鉴意义。
薛思宇[10](2020)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所有权归属于农村村民集体的非农用途土地,村民集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权的表达,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收益权能的实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市场,与国有土地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收益性保障。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立法是实现土地合理利用,增强人民财产性权益的必要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在我国虽然初具规模,并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正式予以确认,但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少对“入市”予以确认后的可操作性规程指引。我国现存法律体系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无完善的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立法层面存在诸多问题。所涉主体存在入市所涉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具体为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以及主导部门与协同部门权责界定不明、成员权认定标准和成员权的行使以及撤销权的标准不统一、缺失独立技术第三方主体的必要规定等问题;所涉资金层面存在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收益用途限制标准不统一、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价格规制制度普遍残缺不全、政府定价无统一标准、其他相关制度设定不全面等问题;所涉运作程序存在权益保障性不足,具体为程序环节设置未能充分彰显农民权益必要保障以及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入市过于重视政府职能和公众参与相关规定不足、一级市场构建出让方式设定不完整、二级市场构建地区差异较大等问题;以及归责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条款过于零散缺乏高位阶法规指引,具体为中央层面归责机制条款设定不明晰和地方层面规范设定差异较大、配套制度及其责任的规定较少等问题。阐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是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矫正路径的重要前提。以法释义学范式及体系思维范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进行阐释,通过内涵界定、条款罗列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以及救济机制。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法,对各位阶法律法规中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专门条款以及各位阶法律法规中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具有一定关联程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归纳整合并分析,通过明晰问题以提供矫正路径。明确界定政府职能主导部门职责,具体为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界定和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与入市相关辅助部门权责界定、完善集体成员权资格设定具体为统一成员权资格认定标准、完善成员权行使相关规范和完善集体成员撤销权相关规定、补足第三方主体相关条款,具体为补足地价评估主体相关条款和健全价格规制主体相关条款设定。完善程序环节设置,具体为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和统一收益用途限制相关规定、完整设定中央层面价格规制制度以为地区条款设定提供依据。健全入市程序设计,重点考量农民利益、弱化“政府管理”,增强“公众参与”、补全流转方式相关规定。提供归责机制规范设定高位阶法律法规指引、健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的法律保障。通过以上方式建立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条款体系。
二、农村集体资产抵押贷款法律问题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集体资产抵押贷款法律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语境 |
1.1 “三权分置”的制度价值考量 |
1.1.1 破除土地对农民身份的束缚,实现人地分离 |
1.1.2 农村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 |
1.1.3 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功能的兼顾 |
1.2 “三权分置”模式的法律表达与权利属性探究 |
1.2.1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方式 |
1.2.2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审思 |
1.3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宜采抵押方式 |
1.4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正当性分析 |
1.4.1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具有理论基础 |
1.4.2 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现实必要性 |
第二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现实分析 |
2.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历史演进 |
2.1.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政策演变 |
2.1.2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立法规范分析 |
2.2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实践分析 |
2.2.1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实践的基本现状 |
2.2.2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试点经验总结 |
2.3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面临的现实困境 |
2.3.1 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确定模糊 |
2.3.2 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规则不规范 |
2.3.3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存有争议 |
2.3.4 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缺失 |
2.3.5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与分散机制不健全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内部制度构建与完善 |
3.1 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 |
3.1.1 抵押人资格确定 |
3.1.2 抵押权人资格确定 |
3.2 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客体确定 |
3.3 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规则 |
3.3.1 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限制——无须取得承包方同意 |
3.3.2 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效力 |
3.4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外部配套制度构建与完善 |
4.1 把控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适度规模 |
4.1.1 严守耕地红线,坚持土地农业用途 |
4.1.2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集体作用 |
4.1.3 适度经营,防止过度集中 |
4.2 构建完备的市场服务体系 |
4.2.1 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
4.2.2 建立健全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
4.3 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防范机制 |
4.3.1 强化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稀释 |
4.3.2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住房反向抵押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住房反向抵押制度概述 |
2.1 住房反向抵押的界定 |
2.1.1 住房反向抵押的概念 |
2.1.2 住房反向抵押的法律特征 |
2.1.3 住房反向抵押的性质 |
2.2 住房反向抵押与其它相关制度的区别 |
2.2.1 住房反向抵押与一般抵押 |
2.2.2 住房反向抵押与最高额抵押 |
2.2.3 住房反向抵押与让与担保 |
2.3 住房反向抵押的积极意义 |
2.3.1 缓解社会和家庭养老压力 |
2.3.2 促进房屋的多元化利用 |
2.3.3 丰富担保物权类型体系 |
3 我国住房反向抵押的实践运行及法律障碍 |
3.1 我国住房反向抵押的实践运行情况 |
3.1.1 南京“以房换养”模式 |
3.1.2 上海“住房自助养老”模式 |
3.1.3 北京“养老房屋银行”模式 |
3.2 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
3.2.1 住房反向抵押与担保物权制度存在冲突 |
3.2.2 我国土地制度对住房反向抵押的阻碍 |
3.2.3 非完全产权房屋制度对住房反向抵押的阻碍 |
4 域外典型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经验及借鉴 |
4.1 域外住房反向抵押的立法状况 |
4.1.1 英美法系的立法状况 |
4.1.2 大陆法系的立法状况 |
4.2 域外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2.1 完善的土地制度 |
4.2.2 健全的住房反向抵押制度 |
4.2.3 政府的积极参与 |
5 完善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建议 |
5.1 明确住房反向抵押在民法典中的合法性 |
5.1.1 对物权法定原则予以从宽解释 |
5.1.2 对民法典关于流押条款的规定予以妥当解释 |
5.2 构建住房反向抵押的具体制度 |
5.2.1 住房反向抵押的主体 |
5.2.2 住房反向抵押的客体 |
5.2.3 住房反向抵押权的设立 |
5.2.4 住房反向抵押权的效力 |
5.3 完善适用住房反向抵押的相关配套制度 |
5.3.1 细化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定 |
5.3.2 完善农村土地相关制度 |
5.3.3 强化政府参与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第2章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概述 |
2.1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2.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
2.1.2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
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内涵 |
2.2.1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 |
2.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征 |
2.3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开禁”之争 |
2.3.1 完全开放说 |
2.3.2 集体内部开放说 |
2.3.3 完全禁止说 |
小结 |
第3章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然性考察 |
3.1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价值考量 |
3.1.1 有利于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 |
3.1.2 有利于防止宅基地“隐形流转” |
3.1.3 有利于增加农民融资渠道 |
3.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政策解读 |
小结 |
第4章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困境 |
4.1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困境 |
4.2 抵押试点运行中的现实障碍 |
4.2.1 抵押适格主体范围较小 |
4.2.2 农户申请抵押难度较高 |
4.2.3 抵押登记工作难以落实 |
4.2.4 抵押物流转途径受限 |
4.2.5 抵押风险缓释方式单一 |
小结 |
第5章 地权抵押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5.1 德国的地权抵押 |
5.2 日本的地权抵押 |
5.3 对国外地权抵押的借鉴 |
小结 |
第6章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路径 |
6.1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规则 |
6.1.1 适度放宽资格限制和抵押条件 |
6.1.2 创新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
6.1.3 适用“房地一体”的抵押规则 |
6.2 分区域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
6.3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配套制度 |
6.3.1 出台权属登记的实施办法 |
6.3.2 出台关于抵押风险缓释的司法解释 |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难点 |
2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理论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关系 |
3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分析 |
3.1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禁止与许可之争 |
3.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面临的法律困境 |
4 “三权分置”背景下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法律建议 |
4.1 修改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抵押性 |
4.2 落实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
4.3 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抵押”的处分权能 |
4.4 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配套法律制度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1.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
2.1.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及特征 |
2.1.3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特性 |
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理论基础 |
2.2.1 经济学基础—资源配置优化论 |
2.2.2 法学基础—权利配置正义论 |
3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相关规定及现实状况 |
3.1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相关规定 |
3.1.1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法律规定 |
3.1.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政策规定 |
3.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现实状况 |
3.2.1 总体概况 |
3.2.2 三种典型模式介绍 |
3.2.3 关于三种典型模式的评析 |
4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
4.1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
4.1.1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主体范围不明确 |
4.1.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客体范围不明确 |
4.1.3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 |
4.1.4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困难 |
4.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配套措施存在的问题 |
4.2.1 价值评估制度不完善 |
4.2.2 农村金融市场不健全 |
4.2.3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
4.2.4 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不全面 |
4.3 农民相关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
4.3.1 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 |
4.3.2 小农意识深,不愿意借贷资金发展生产 |
4.3.3 非常看重宅基地使用权,不愿意利用其进行抵押融资 |
5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对策 |
5.1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应遵循的原则 |
5.1.1 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原则 |
5.1.2 自愿原则与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
5.1.3 合理规划和使用农村土地原则 |
5.2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法律规定的对策 |
5.2.1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主体范围 |
5.2.2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客体范围 |
5.2.3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 |
5.2.4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
5.3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配套措施的对策 |
5.3.1 完善价值评估制度 |
5.3.2 健全农村金融市场 |
5.3.3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
5.3.4 全面落实城乡二元体制改革 |
5.4 完善农民相关意识方面的对策 |
5.4.1 加强开展农村基层普法工作,提高农民法治意识 |
5.4.2 促进思想观念转变,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
5.4.3 加大宅基地使用权财产属性的宣传,促进农民理性的抵押融资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情况调查问卷 |
(7)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三权分置”理论及土地经营权概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理论解读 |
一、“三权分置”概念的提出 |
二、“三权分置”后的土地权利分配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权利归属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归属 |
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归属 |
第二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抵押性分析 |
第一节 理论分析 |
一、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 |
二、从《担保法》的角度分析 |
第二节 实证分析 |
一、劳动力变更 |
二、生产成本增加的现实需求 |
三、对破坏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反驳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和司法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抵押模式试点分析 |
一、山东省寿光市试点——土地经营权直接抵押模式 |
二、贵州省凤冈县——土地经营权连带地上附属物一并抵押模式 |
三、宁夏同心县——第三方担保抵押模式 |
第二节 司法案例分析 |
一、凤冈县信用社与锌甜公司贷款纠纷案 |
二、案件评析 |
第三节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的特征和制度困境 |
一、抵押试点的特征 |
二、制度困境 |
第四章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构筑完整的“三权分置”体系 |
一、坚持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二、防范土地经营权的滥用 |
第二节 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建议 |
一、土地经营权中“土地”的范围 |
二、合理限制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主体和用途 |
三、增加农民“失地”保险 |
四、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
五、减少政府参与 |
六、谨慎修改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内容及背景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主要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及方法路线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3.1 主要创新点 |
1.3.2 主要不足 |
1.4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4.1 理论基础 |
1.4.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4.3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4.4 研究成果比较与评述 |
第2章 宅基地所有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2.1 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与权能 |
2.1.1 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2.1.2 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界定 |
2.2 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路径 |
2.2.1 分配建房指标 |
2.2.2 收取相关费用 |
2.2.3 村庄规划与建设管制 |
2.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实证研究 |
2.3.1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 |
2.3.2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模型:AHP |
2.3.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效率评价 |
2.3.4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再思考 |
第3章 宅基地资格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3.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与权能界定 |
3.1.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集体成员权 |
3.1.2 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界定 |
3.2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 |
3.2.1 宅基地特征的辩证解析 |
3.2.2 农户取得宅基地的条件与程序 |
3.2.3 现行农户宅基地取得制度的缺陷 |
3.2.4 完善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实现机制 |
3.3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实证研究 |
3.3.1 土地等级与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2 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3 转变为生产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第4章 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4.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分置 |
4.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界定 |
4.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置 |
4.2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与抵押担保 |
4.2.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 |
4.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
4.3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与保障机制 |
4.3.1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政策 |
4.3.2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 |
4.3.3 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实证研究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件2 |
附录3 |
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3.研究方法 |
一、“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概述 |
(一)“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1.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分析 |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界定 |
(二)“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特征 |
1.权利主体仍具有严格的身份属性 |
2.兼具福利保障功能和财产保障功能 |
3.流转形式具有多样性 |
二、“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 |
(一)立法梳理 |
1.法律和行政法规 |
2.规范性文件 |
3.政策 |
(二)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地方探索 |
1.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
2.出租宅基地使用权 |
3.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
4.抵押宅基地使用权 |
(三)“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价值 |
1.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流转体现了法律平等 |
2.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流转有利于实现权利价值 |
3.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流转能够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
三、“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的问题 |
(一)交易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形式不明确 |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过多 |
(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准入门槛过低 |
(五)缺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 |
(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不健全 |
四、“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建议 |
(一)适度扩大交易主体 |
(二)明确宅基地流转形式 |
(三)减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条件限制 |
(四)提高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准入门槛 |
(五)确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
1.确立权利变动规则 |
2.补充担保规则 |
3.确立宅基地流转登记制度 |
(六)建立监督机制 |
(七)建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
1.村民委员会调解 |
2.设立调解委员会 |
3.和解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 研究路径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整全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构建完善体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利益表达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凸显利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保障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存在的问题_ |
(三)增强保障力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完善进路 |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可操作性不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细化操作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四、农村集体资产抵押贷款法律问题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魏妍萍. 兰州大学, 2021(12)
- [2]住房反向抵押法律制度研究[D]. 苏玉静.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3]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研究[D]. 于婷.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4]“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席那仁.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6]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付琪琪.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7]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D]. 乔永鹏.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8]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D]. 杨砚池.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9]“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D]. 张妮子.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1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D]. 薛思宇. 西南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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