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有精神病无服刑能力的罪犯该如何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魏彤[1](2020)在《我国监狱老病残犯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围绕我国监狱老病残犯若干问题为核心,旨在立足司法实践,探索理论研究,以期推进我国监狱管理的进一步文明化科学化法治化。论文从七个方面展开论述:前言、界定、制度发展史、问题及原因分析、完善措施、整体思考与建言、结论。
涂钒[2](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提出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杨木高[3](2020)在《关于精神病罪犯的立法思考》文中研究说明精神病罪犯是罪犯中的特殊群体,也是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高危人群,加强精神病罪犯的管理、教育和治疗显得十分重要。目前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精神病罪犯的规定很少,《监狱法》中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精神病罪犯相关问题,亟待借鉴有关国家立法经验,在修订《监狱法》时完善对精神病罪犯管理、教育、劳动、心理矫治以及治疗等规定,切实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万榛[4](2019)在《在押精神病罪犯集中管控现状及优化对策研究 ——以重庆市CK监狱为例》文中指出精神病罪犯作为一个在监狱服刑的特殊群体,同时具有罪犯和病人双重身份存在于监狱服刑人员之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监狱押犯中精神病患者逐年增多,由于其自身思想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给监狱的监管安全工作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推动对精神病罪犯的专业化管理,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提升他们的改造质量对维护监管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监狱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国家人权保障的稳步推进,重庆市CK监狱精神病区对全市精神病罪犯实现了集中关押,承担起了对全市精神病罪犯的鉴定、收治、康复、安全管控和教育改造工作。但是在对精神病罪犯的集中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管理理念、经费保障、医疗水平、专业人才以及法律法规等诸多问题,如何深入研究、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精神病罪犯的管理,切实维护监狱的监管安全,使对他们的管理走上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已经成了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重庆市CK监狱为研究对象,对CK监狱的精神病罪犯管理在目标任务和发展思路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并且对目前的管理困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首先,本文对该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在研究过程中主要使用了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观察法等研究方法对该课题进行研究,同时还指出了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其次,本文运用了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目标管理理论和管理心理学理论对精神病犯的管理进行了阐述,为后文的课题研究垫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并运用相关理论对目前精神病罪犯的管理存在的关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人力资源欠缺、社会力量不足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深刻剖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再次,文章介绍了目前国外对精神病罪犯的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并与目前国内存在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对比,从中找出最符合我国实情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最后,文章提出了从完善法律法规、推进对精神病罪犯的规范化管理、精细化管理、提升他们治疗和康复水平,完善危机管理处置制度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针对目前精神病罪犯的管理困境提供科学、合理的能够切实落地的解决措施,以此完善对精神病罪犯的管理,从公共管理、法律法规、社会力量、公益组织、医疗保障等多个方面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
林霞[5](2019)在《监狱管理视角下精神病罪犯保外就医问题研究 ——以广东省女子监狱为例》文中指出精神病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当代生活节奏快、压力增大,使得精神病的发病率日益上升。精神病人的犯罪率也随之增高,监狱成为了全社会精神病防治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但是监狱封闭的环境、专业医疗资源的缺乏并不利于精神病罪犯疾病的恢复。病情的不稳定性,冲动行为的不确定性,不仅干扰了监狱的监管秩序,更严重影响着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当前监狱精神病罪犯的管理工作大多数是参照一般罪犯的管理规章来实行,并没有针对精神病罪犯的个性特点,所以管理理念较笼统,较零散,使得精神病罪犯的整体管理水平偏低,管理的有效性不高。本文以广东省女子监狱的实践为例,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科学研究方法,分析广东省女子监狱精神病罪犯保外就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措施。通过本次研究,笔者认为对待监狱精神病罪犯保外就医工作,要从观念上转变,给予足够的重视。监狱应该充分考虑精神病罪犯的不稳定、敏感多疑等特点,建立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完善精神病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条例并规范执行,同时积极利用各项社会资源,推进精神病罪犯的保外就医工作,保障精神病罪犯的健康权。只有这样精神病罪犯的保外就医率才有可能提高,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精神病罪犯疾病的康复,从而促进监狱的公正执法,保证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郑铭[6](2019)在《我国精神障碍罪犯管理机制现状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流行病学和精神病学的研究数据显示,精神障碍疾病在监狱在押罪犯群体中发病率较高。日益增长的精神障碍罪犯数量给罪犯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医疗负担和安全隐患。精神障碍罪犯既是接受刑罚的服刑人员,又是需要精神障碍医疗的疾病患者。监狱需要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法达成“治病”与“改造”双重目标,在刑法执行实践中常有矛盾与冲突发生,给监狱罪犯管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既要保证精神障碍罪犯的刑罚得到依法执行,又要保障精神障碍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在越来越强调罪犯权益保障的今天,加强精神障碍罪犯管理研究和探索,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罪犯管理的相关机制,有助于构建现代文明监狱,践行监狱工作宗旨。本文对我国精神障碍罪犯管理机制现状进行了讨论,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监狱精神障碍罪犯管理实践出发,提出了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添加精神障碍罪犯管理方面的专项法规和实施细则;建立完备的精神障碍罪犯管理机制,为精神障碍罪犯管理提供必要保障;建设精神障碍罪犯管理的专业化队伍,强化专业人才的招录引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激励: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辅导,帮助精神障碍罪犯保持心理健康状况稳定;推进精神障碍医疗性监狱建设工作,提高精神障碍医疗水平;探索精神障碍罪犯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促进精神障碍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达成共六条完善精神障碍罪犯管理机制的建设性意见,希望能为一线监狱管理民警和精神障碍罪犯管理工作者提供借鉴。
王文琼[7](2017)在《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我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越来越多,虽然有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仍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本文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和《强制医疗所(送审稿)》中关于强制医疗的规定为基点,结合真实案例,对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全面解读,并参考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提出完善措施。本文主要从以下四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概述。首先对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对刑事强制医疗的性质和特征详细阐述;第二部分是对域外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有关规定的考察。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强制医疗程序的考察,为完善我国强制医疗制度提供现实基础;第三部分阐述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列明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现行立法,然后结合案例,分析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路径选择。本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缺陷提出解决办法,从而完善我国该项制度。
毛忠杰[8](2017)在《精神病罪犯管理机制的完善》文中认为基于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精神病罪犯广泛地存在于监狱中的各个分押单位,这是不争的事实。当今是信息网络化的时代,监狱的高墙也挡不住信息的快速扩散,监狱精神病罪犯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发生的事件,在社会上通过网络快速传播,甚至被添油加醋丑化描述,不仅给我们的监狱改造事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损害了国家公权力的公正、严明的正面形象。因此,重视监狱精神病罪犯管理,并努力加以改善被动的局面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了。在日常的刑罚执行和管理中,精神病罪犯因为精神病的缘故,有着双重的身份属性:一方面,他们是刑罚执行的对象,需要服刑,参与改造的罪犯;另一方面,他们又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意识判断能力的精神病病人,需要及时地得到治疗和康复护理。在面对精神病罪犯的监管过程中,监狱民警也相应地面临多重角色定位:首先,监狱民警的监管身份和角色扮演要求精神病罪犯要服从监管秩序,投入到生产、教育和思想改造中;其次,面对精神病罪犯这个特殊群体时,又要求监狱民警要有一定的精神病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了解精神病罪犯的特殊心理和精神状态,因势利导,才能更好地管控精神病罪犯。因此,在对精神病罪犯的改造、管理上,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对监狱的刑罚执行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福建省某监狱为例,对监狱精神病罪犯管理的调查研究涉及到法律法规、刑罚执法管理、医疗保障、心理健康支持、社会支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论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该课题的写作目的和意义在于关注监狱精神病罪犯的管理,并希望能够提出完善的建议,以及研究过程中参考的资料和使用的研究方法;论文的第二部分对文中涉及的关键名词进行必要的概念辨析,厘清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为我们更好的展开研究提供坚实基础;论文的第三部分对国内外精神病罪犯管理经验进行比较分析,介绍了当今国际的趋势、国内的经验、国外发达西方国家的管理经验,比较出国内和国外管理经验的优劣得失和各自的适应性;论文的第四部分介绍了当前监狱精神病罪犯管理现状和面临的困难,关于现状的描述是本人长期在监狱一线工作实践中真实的见闻,面临的困难是自己看到监狱精神病罪犯管理遇到瓶颈时的无奈;论文的第五部分提出了五条使当前监狱精神病罪犯管理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这是本人努力寻找答案的所思所想,是最希望让更多人看到和产生共鸣的地方;论文的最后部分提出改善监狱精神病罪犯管理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且提出六条自己认为切实有效地解决方案,希望借此完善精神病罪犯管理机制。
吕树合,郭永刚[9](2017)在《监狱精神疾病罪犯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指明罪犯精神健康问题给监狱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监狱在管理精神疾病罪犯中存在预警机制滞后性、道德风险、执法风险和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以数据调研为基础,从监狱精神疾病罪犯特征出发,对典型调查对象的管理实践归纳为五种创新模式。提出了精神卫生环境供给侧改革、扩宽治疗可及性、致害风险的经济保护,以及事故应急处置应对机制等防治管理的新手段。
李娜玲[10](2016)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人”之司法判定》文中指出新《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确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为"精神病人",但是精神病人的认定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诸多问题。"精神病"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人格障碍者和性变态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应从严掌握。强制医疗适用对象应包含无受审能力和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人。司法上判定精神病人应将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结合起来。
二、患有精神病无服刑能力的罪犯该如何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患有精神病无服刑能力的罪犯该如何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监狱老病残犯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监狱老病残犯的界定 |
(一)解读监狱老病残犯 |
1.老年犯。 |
2.病犯。 |
3.残犯。 |
(二)开展监狱老病残问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1.是科学开展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 |
(1)监狱面临“老病残犯”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
(2)有利于完善老病残犯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 |
2.有利于促进老病残犯回归社会和预防司法腐败 |
(1)有利于促进老病残犯回归社会 |
(2)有利于避免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的司法腐败 |
3.是构建科学高效刑罚执行体制的具体要求 |
三、我国监狱老病残犯制度发展 |
(一)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老病残犯管理法律政策体系梳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2005年期间的法律政策关于老病残犯的规定 |
2.《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实施的老病残犯规定内容 |
3.《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老病残犯的规定及其作用 |
(1)《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颁行具有进步意义 |
(2)《规定》理顺了“保外就医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 |
(3)《规定》相对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改变 |
四、我国监狱老病残犯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
(一)我国监狱老病残犯现行医疗模式及其弊端 |
1.老病残罪犯医疗费支付现状及其弊端 |
(1)老病残押犯医疗费用采取供给制带来诸多副作用 |
(2)易引发犯罪或再犯罪 |
2.监狱疾病预防及控制模式及其弊端 |
(1)医务力量薄弱 |
(2)管理方式落后 |
(3)安全隐患较多 |
(4)医患矛盾突出 |
(二)老病残犯在监狱监管模式及其弊端 |
1.监狱罪犯存在混合关押问题 |
(1)我国罪犯关押现状 |
(2)罪犯混合关押违背监管规律 |
2.老病残犯就诊、治疗和护理问题 |
(1)老病残犯存在一定的就诊困难 |
(2)老病残犯缺乏相应医疗条件和医疗经费问题 |
(3)对于老病残犯的护理不专业。 |
3.老病残犯管理存在困难较多 |
4.精神病犯的鉴定与治疗比较薄弱 |
(三)老病残犯暂予监外执行方面的问题 |
1.老病残犯保外就医程序不规范及规则执行不严问题 |
2.罪犯保外就医中存在配合不够监管失控现象 |
3.外国籍病犯保外就医缺乏法律依据问题 |
(四)老病残犯的理论研究不足问题 |
(五)社区矫正与监狱老病残犯管理存在衔接不畅问题 |
1.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对监狱老病残监管之影响 |
(1)社区矫正缓解了监狱老病残犯监管压力 |
(2)社区矫正对于老病残犯具有诸多益处 |
2.社区矫正与监狱老病残管理存在衔接不畅问题 |
(1)理念差异导致的衔接不畅 |
(2)职责不明导致执法衔接不顺畅 |
(3)监督不力导致执法不力。 |
五、老病残犯监管工作的完善 |
(一)监狱老病残犯分类收治和计分考核问题完善 |
1.监狱老病残犯分类收治 |
(1)老病残犯分类收治具有积极意义 |
1)推动专科建设并提升了专业化水准 |
2)医疗资源得到科学配置 |
3)促进监狱医疗的社会化发展 |
4)发挥规模效益实现多方共赢 |
(2)分类收治的实践 |
1)分类收治的成效得到了实践验证 |
(1)某直辖市甲监狱情况 |
(2)某直辖市乙监狱情况 |
(3)北方某省甲监狱某直辖市乙监狱 |
2)分类收治对监狱医院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启示 |
2.监狱要结合老病残犯特点进行计分考核 |
(二)建立健全监狱疾病防控机制 |
1.建立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制问题 |
(1)建立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制的必要性 |
(2)建立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制的经验和效果 |
1)把某特殊性传染病抗体筛查作为监狱疾病预防与控制社会化切入点 |
2)将监狱的预防控制由某特殊性传染病延伸到结核病和精神病 |
3)正式建立监狱疾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
4)建立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制的效果 |
2.关于建立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问题 |
(1)建立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
1)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和维护监狱稳定的需要 |
2)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
3)是落实保护老病残犯人权的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 |
(2)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理论和实践 |
1)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理论依据 |
(1)提高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水平符合法律原则 |
(2)提高老病残犯医疗经费拨款水平是政府义务 |
(3)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渠道多元化是现实选择 |
第一,国家拨款保障老病残服刑人员基本医疗 |
第二,由行为人过错赔偿受伤罪犯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
第三,争取国家传染病治疗政策 |
第四,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
第五,建立老病残犯工伤及其他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
2)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实践经验 |
(3)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思路 |
1)基本医疗基金来源和管理问题 |
2)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费用支付问题 |
3)监狱医疗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
4)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医保部门职责 |
5)建立老病残犯超限额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制度 |
6)建立老病残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制度 |
7)老病残犯就医管理 |
(三)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路径 |
1.老病残犯暂予监外执行现状趋势 |
2.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1)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
1)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格 |
2)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存在不规范现象 |
3)暂予监外执行衔接机制不畅,阻碍社区矫正工作 |
4)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应区别于其他四类对象的社区矫正 |
(2)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之原因 |
1)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分散 |
2)决定机关自身原因,可能导致暂予监外执行随意性偏大 |
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1)严格贯彻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
(2)改变多头审批现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权集中于人民法院 |
(3)完善相应制度 |
(4)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制度 |
(四)老病残精神病罪犯治疗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
1.关于对监狱精神病犯的惩戒法理 |
2.我国精神病犯的管理现状 |
(1)精神病犯管理法律法规缺失 |
(2)部分监狱的实际做法 |
(3)国家应统筹规划监狱精神病犯管理问题 |
(五)老病残犯减刑假释方面 |
1.老病残犯的减刑假释法律性规定过于原则 |
2.树立科学的老病残犯减刑假释工作理念 |
3.减刑对罪犯的激励作用机理探究 |
4.扩大老病残犯假释率并尝试创建减刑撤销制度 |
(1)通过明确老病残犯假释法定事由扩大解释比例 |
(2)尝试创建减刑撤销制度 |
(五)社区矫正期间的老病残犯缓刑撤销和收监问题 |
六、关于老病残犯工作整体思考及相关建议 |
(一)老病残犯工作面临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 |
(二)老病残犯立法整合和监管分流方面的建议 |
1.实行对于老病残犯的立法整合 |
2.修改对老病残犯暂予监外执行法律适用条件 |
3.均衡分配老病残罪犯的监管压力 |
4.实现各司法机构对老病残人员的信息互享共通 |
(三)关于监狱关押期间的老病残工作建议 |
1.罪犯入监分类和老病残专门性监狱建设 |
(1)罪犯入监时的检查分类和专门性监狱建设 |
(2)监狱医院是专门性监狱的一种体现形式 |
2.减少保外就医并将病犯置于监狱医院治疗 |
3.精神病罪犯的社会化强制医疗 |
4.制定利于老病残的减刑假释的法律性条款 |
(1)我国现行假释减刑制度的检讨 |
(2)制定科学的老病残犯减刑假释制度 |
5.老病残犯监狱监管期间的死亡处理 |
(四)关于社区矫正期间老病残犯工作建议 |
1.加强老病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并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
2.老病残犯社区矫正中特殊矫正方法 |
(1)引入“循证矫正”和“内视观想”等矫正方法 |
(2)对老病残犯开展生活帮扶、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 |
3.关于社区矫正期间老病残犯的减刑工作建议 |
(五)关于老病残犯服刑完毕后的安置建议 |
1.安置帮教是罪犯矫正工作的延伸和效果巩固 |
2.加强刑满释放老病残人员安置帮教力度 |
七、结语 |
(2)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3)关于精神病罪犯的立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行法律对精神病罪犯规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
(一)刑事法律中的规定主要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强制医疗等。 |
(二)精神卫生专门法律涉及到精神病罪犯的医疗问题,但是内容偏少,缺少可操作性措施。 |
(三)《监狱法》作为监狱管理的专门法律,缺少精神病罪犯管理、教育以及治疗的有关规定。 |
(四)地方性法规中对监狱精神卫生工作有所要求,但未涉及精神病罪犯矫正制度相关问题。 |
二、国外法律对精神病罪犯规定的主要内容 |
(一)法律规定对精神病罪犯暂停刑罚执行,待治疗结束或者明显好转后再开始执行。 |
(二)对监狱的精神病罪犯移送精神病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 |
(三)要求监狱配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加强精神疾病筛查。 |
(四)法律规定设置医疗监狱关押精神病罪犯。 |
(五)明确规定精神病罪犯医疗期间的有关要求及死亡后的通知。 |
三、完善精神病罪犯规定的立法探讨 |
(一)立法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罪犯的收监、管理、教育、心理矫治、劳动等部分。 |
1. 精神病罪犯的收监。 |
2. 精神病罪犯的管理。 |
3. 精神病罪犯的教育。 |
4. 精神病罪犯的心理矫治。 |
5. 精神病罪犯的劳动。 |
6. 精神病罪犯的刑罚执行。 |
7. 精神病罪犯的医疗。 |
8. 关于精神病罪犯矫正的社会协助。 |
(二)立法层次。 |
1. 法律层面的立法建议。 |
2. 法规层面的立法建议。 |
3. 行政规章层面的立法建议。 |
四、精神病罪犯立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
(二)学习和借鉴联合国有关公约、准则以及国外立法经验。 |
(三)加强学习和研究。 |
(4)在押精神病罪犯集中管控现状及优化对策研究 ——以重庆市CK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现实意义 |
1.1.3 理论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问卷调查法 |
1.3.3 访谈法 |
1.3.4 观察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精神病 |
2.1.2 精神病罪犯 |
2.1.3 罪犯的管理 |
2.1.4 精神病罪犯的管理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目标管理理论 |
2.2.4 管理心理学 |
3 在押精神病罪犯管理存在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在押精神病罪犯管理的现状分析 |
3.1.1 在押精神病罪犯的心理及行为现状 |
3.1.2 在押在精神病罪犯押犯现状分析 |
3.2 在押精神病罪犯管理面临的问题 |
3.2.1 精神病罪犯司法鉴定制度不完善 |
3.2.2 精神病罪犯监管改造难 |
3.2.3 精神病罪犯的"出口"难 |
3.3 在押精神病罪犯管理现状存在的原因分析 |
3.3.1 法律法规不健全 |
3.3.2 顶层设计缺失 |
3.3.3 收押制度不完善 |
3.3.4 专业管理人才匮乏 |
4 国内外精神病罪犯管理研究 |
4.1 国内外对精神病罪犯的管理研究 |
4.1.1 国内经验 |
4.1.2 国外经验 |
4.2 国内外精神病罪犯管理比较分析 |
5 加强精神病罪犯管理的对策研究 |
5.1 明确工作目标和方向 |
5.2 精神病罪犯管理工作的对策 |
5.2.1 完善法律法规 |
5.2.2 推进对精神病罪犯的科学化管理 |
5.2.3 加强对精神病罪犯的精细化管理 |
5.2.4 提升对精神病罪犯的治疗和康复水平 |
5.2.5 完善危机管理处置制度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问卷调查 |
B 重庆市CK监狱精神病区监区长访谈录 |
C 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主治医生访谈录 |
D 重庆市CK监狱监狱长访谈录 |
E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5)监狱管理视角下精神病罪犯保外就医问题研究 ——以广东省女子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简评 |
1.3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1.3.1 相关概念 |
1.3.2 相关规定 |
1.3.3 基本理论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广东省女子监狱精神病罪犯保外就医现状 |
2.1 广东省女子监狱的基本情况 |
2.2 精神病罪犯的基本情况 |
2.2.1 年龄情况 |
2.2.2 疾病类型 |
2.2.3 犯罪类型 |
2.2.4 刑期情况 |
2.2.5 教育情况 |
2.2.6 婚姻状况 |
2.2.7 捕前职业情况 |
2.3 精神病罪犯保外就医情况 |
2.4 与保外就医的一般罪犯比较 |
2.4.1 保外就医的疾病类型不同 |
2.4.2 对罪犯的限制条件规定不同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东省女子监狱精神病罪犯保外就医存在的问题 |
3.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 |
3.2 对精神病罪犯缺乏危机管理意识的问题 |
3.3 精神病罪犯回归社会难的问题 |
3.4 精神病罪犯家庭缺乏支持的问题 |
3.5 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监管难的问题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东省女子监狱精神病罪犯保外就医的建议及对策 |
4.1 完善保外就医的法律法规 |
4.1.1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
4.1.2 完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
4.2 对精神病罪犯的管理要增强危机管理意识 |
4.2.1 监狱的管理部门要增强危机管理意识 |
4.2.2 专管警察要增强危机管理意识 |
4.3 加强对精神疾病的科普宣传 |
4.3.1 加强对社会各界精神疾病知识的宣传 |
4.3.2 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疾病知识宣教 |
4.4 对保外就医的精神病罪犯给予更多的支持 |
4.4.1 地方政府部门对精神病罪犯家庭要给予更多支持 |
4.4.2 社会各界对精神病罪犯家庭要给予更多关怀 |
4.5 加强对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的监管 |
4.5.1 要加强保证人对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的监管 |
4.5.2 要加强相关部门对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的监管 |
4.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我国精神障碍罪犯管理机制现状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精神障碍罪犯管理概述 |
(一) 概念阐述 |
1. 精神障碍概念 |
2. 罪犯概念 |
3. 精神障碍罪犯概念 |
4. 罪犯管理概念 |
5. 精神障碍罪犯管理概念 |
(二) 精神障碍罪犯管理的理论基础 |
1. 罪犯分类管理 |
2. 行刑社会化 |
3. 罪犯权利保障 |
二、国内外精神障碍罪犯管理的经验 |
(一) 国内精神障碍罪犯管理的经验 |
1. 精神障碍罪犯管理危险性高 |
2. 精神障碍罪犯管理对象复杂 |
3. 当前国内精神障碍罪犯管理方式多样 |
(二) 国外精神障碍罪犯管理的经验 |
三、精神障碍罪犯管理现状分析 |
(一) 监狱精神障碍罪犯管理的现状 |
1. 入监收押 |
2. 精神卫生医疗 |
3. 狱政管理 |
4. 教育改造 |
5. 劳动改造 |
(二) 监狱精神障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 |
1. 精神障碍医疗中存在的问题 |
2. 精神障碍罪犯狱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 精神障碍罪犯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
四、精神障碍罪犯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我国社会精神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 |
(二)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
(三) 监狱自身存在的问题 |
(四) 权益保护上的两难抉择 |
(五) 社会资源整合的不足 |
五、精神障碍罪犯管理的完善建议 |
(一) 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二) 建立完备的精神障碍罪犯管理机制 |
(三) 建设精神障碍罪犯管理的专业化队伍 |
(四) 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辅导 |
(五) 推进精神障碍医疗性监狱建设工作 |
(六) 探索精神障碍罪犯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概述 |
(一) 刑事强制医疗主体及程序相关概念界定 |
1. 精神病人 |
2.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
(二) 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性质与特征 |
1.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 |
2.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 |
二、域外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立法规定之考察 |
(一) 英美法系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规定 |
1. 美国强制医疗的立法规定 |
2. 英国强制医疗的立法规定 |
(二) 大陆法系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规定 |
1. 德国强制医疗的立法规定 |
2. 法国强制医疗的立法规定 |
(三) 日本强制医疗的立法规定 |
三、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 |
(一) 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现状 |
1. 《刑法》的相关规定 |
2.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规定 |
3.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
(二) 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存在的问题分析 |
1. 刑事强制医疗典型案例 |
2. 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适用对象不完善 |
3. 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不完善 |
4. 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运行程序不完善 |
四、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路径选择 |
(一) 完善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适用对象 |
1.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2. 无受审能力 |
3. 无服刑能力 |
(二) 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的完善 |
1. 暴力行为的界定 |
2. 人身危险性的界定 |
3. 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 |
(三) 完善刑事强制医疗运行程序 |
1. 启动程序的完善 |
2. 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
3. 执行程序的完善 |
4. 解除程序的完善 |
5. 当事人的救济权 |
6. 监督程序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精神病罪犯管理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调查研究的绪论 |
(一)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 相关文献收集 |
(三) 研究采用的方法 |
二、概念阐释 |
(一) 精神病与精神病人 |
(二) 罪犯与精神病罪犯 |
(三) 罪犯管理与精神病罪犯管理 |
三、国内外精神病罪犯管理经验 |
(一) 国内外关于精神病罪犯管理的经验 |
(二) 国内外比较分析 |
四、精神病罪犯管理的现状与面临的困难 |
(一) 监狱精神病罪犯管理模式的现状 |
(二) 狱内精神病管理面临的困难 |
五、精神病罪犯管理问题及其原因 |
(一) 精神病罪犯管理观念陈旧 |
(二) 法律法规不系统健全 |
(三) 组织机构设置缺失 |
(四) 治疗医生和管理人才缺乏 |
(五) 资源整合不力和缺少系统规划 |
六、精神病罪犯管理的完善建议 |
(一) 精神病罪犯管理工作目标 |
(二) 加强精神病罪犯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
(三) 完善精神病罪犯管理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监狱精神疾病罪犯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精神疾病罪犯的结构与分布特点 |
二、精神疾病罪犯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
(一)预警机制滞后,预防难度较大 |
(二)精神疾病罪犯管理中道德风险增加 |
(三)精神疾病罪犯管理中执法风险增大 |
(四)精神疾病罪犯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不规范。 |
三、对精神疾病罪犯管控的探索 |
(一)评估预警、综合预防的防治模式 |
(二)集中关押、分别应对的管控模式 |
(三)管治结合、特殊护理的治疗模式 |
(四)分流处理、总体平衡的处置模式 |
(五)人文关怀、相互促进的外部支撑模式 |
四、对精神疾病罪犯管控的建议 |
(一)构建监狱精神疾病罪犯预防预警体系 |
1. 实行精神卫生供给侧改革,增加心理健康环境供给,构建心理支持系统 |
2. 完善心理评估和咨询制度 |
(二)实行分级管理、管治结合的管控模式 |
(三)健全治疗和康复体系 |
1. 健全治疗工作体系 |
2. 健全康复和巩固工作体系 |
(四)建立精神疾病罪犯攻击行为应对处置机制 |
(五)完善精神疾病罪犯行刑变更政策 |
四、患有精神病无服刑能力的罪犯该如何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监狱老病残犯若干问题研究[J]. 魏彤.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6)
- [2]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关于精神病罪犯的立法思考[J]. 杨木高.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20(05)
- [4]在押精神病罪犯集中管控现状及优化对策研究 ——以重庆市CK监狱为例[D]. 万榛. 重庆大学, 2019(06)
- [5]监狱管理视角下精神病罪犯保外就医问题研究 ——以广东省女子监狱为例[D]. 林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我国精神障碍罪犯管理机制现状与完善[D]. 郑铭.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6)
- [7]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D]. 王文琼. 内蒙古大学, 2017(09)
- [8]精神病罪犯管理机制的完善[D]. 毛忠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2)
- [9]监狱精神疾病罪犯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 吕树合,郭永刚.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01)
- [10]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人”之司法判定[J]. 李娜玲. 法学杂志,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