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学会将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论文文献综述)
木巴然克·艾散[1](2020)在《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之道最微,微则不能不深究;医之方最广,广则不能不小心。这句话不仅表达出当今社会医疗行为的高度复杂性、技术性,同时写出由于接受医疗行为的人之多,因此医务人员具有相应的尽职诊疗,治疗义务。但如今,随之医疗事业的进步发展,医疗事故次数日渐增多,医患矛盾加剧。因此1997年我国在《刑法典》中增加典型的业务过失类犯罪——医疗事故罪。当医疗事故罪入罪之后,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数据资料,医疗事故案件发生率从一年零案件上升到最高一年发生41件,平均每九天法院就需要解决一起医疗事故罪案件,且医疗事故罪发生率在总体上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罪应当引起刑事司法界以及刑法学界的重视。且医疗事故罪虽然填补了刑法典中有关医疗犯罪的空白,但是该刑法条文规定的过于简单、笼统;对于条文中的一些用词,比如“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犯罪主体等没有给出具体的参考标准或司法解释,所以导致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参考标准,不同法院对于产生的危害结果参考不同标准,加之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混乱、繁杂,对于医疗事故罪在实践中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并且我国目前存在较多“一赔了之”,刑事案件民事化的医疗事故案件,这也是对其他就诊人员带来的潜在风险因素。因此,笔者在文中通过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对犯罪主体、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损害鉴定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搜集相关的刑法学界以及医学界的学说进行整理与比较,最后筛选出自己认为较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理论并对于每一部分提出了个人的完善建议。本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医疗事故罪的现状,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刑事犯罪在法条适用过程中总结出的特征,以及域外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对于主体以及客体方面界定存在的困难以及完善措施。第三部分:医疗事故罪中的重点,如何判断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我国鉴定模式存在的弊端及对于我国鉴定模式提出的完善对策。第四部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对于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以及影响医护工作人员注意义务的因素以及相对应的策略。
何颂跃[2](2018)在《我国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制度发展和新挑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制度经历过法医学为主体的医疗过失鉴定制度、医学会为主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二元共存的技术鉴定制度。最近相继颁布的最高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于现有的二元化体制予以了法律上的认可,肯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对国内外相应鉴定制度进行全面阐释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践,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各界对法医学专业的偏差性认识,提高法医学人才在医学专业中受到等同于临床医学专业的认可,就需要对现有法医学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模式、制度进行深刻的反思。
王健[3](2016)在《我国医疗纠纷案件鉴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性极强的医学知识,如何客观、公正、及时地对医疗损害进行认定,分清责任是非及大小,成为缺乏专业医学知识的法官难以解决的难题。医疗纠纷鉴定往往是法院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法官作出公正、合理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我国医疗纠纷鉴定长期以来一直呈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存的双轨制现象,《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鉴定的双轨制现状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而是异化为新的双轨制现象。医疗纠纷鉴定的双轨制导致鉴定人员、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不统一,甚至最后的鉴定意见也相矛盾,这无疑损害了鉴定的公正性,更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本文以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为出发点,强调了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性,并指出我国医疗纠纷鉴定长期存在的双轨制现象,阐述医疗纠纷鉴定双轨制的前世今生,分析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指出了现行诉讼中医疗纠纷鉴定意见的形成以及医疗纠纷鉴定意见的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整合现有两种鉴定模式,建立统一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严格医疗纠纷鉴定人准入资质,完善医疗纠纷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医疗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并完善法官对医疗纠纷鉴定意见的审查,以克服医疗纠纷鉴定中的一些混乱现象。
张纯兵[4](2016)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赔偿纠纷在民事诉讼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但医疗损害的认定涉及医学科学技术的专门性问题,且这类案件的争议事实超出了具有一般知识或普通经验者的认识或判断能力,在长期的实践发展中,我国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等不同处置模式,随着不同处置模式利弊的明晰化,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鉴定二元化机制已不具备法律基础,现已初步形成的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也正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同。而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必须具备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是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内在保障。因此,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保障也成为近年来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针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大多着重于鉴定体制的批评与设计、鉴定程序合法性的质疑等。从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程序、鉴定方法、技术规范、能力验证等角度,鉴定意见的内在形成机制等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研究尚且不多,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质量控制的研究则更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鉴定实务,其鉴定质量的保障必须依靠相对完善的质量控制理论来指导。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技术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是鉴定意见客观性、科学性的重要保障。由于保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科学性的规范不完善,严重损害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并降低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使得鉴定意见证据在诉讼中的公信力有所不足。在认定鉴定意见科学性标准方面,还存在一些欠缺,无法满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的需要。虽然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应该受到推崇,但也不能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不加辨析地盲目信任,客观对待鉴定意见,正确审查和运用鉴定意见,必须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为鉴定意见的审查提供客观依据,从鉴定意见的内在形成机制上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体系势在必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诉讼过程中解决医患争议的主要方式,目前尚存在很多问题,鉴定质量有待持续提高,以满足鉴定意见证据的自身要求。本文的研究主要总结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难以完全满足现实需要。2002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发布实施前,对该条例已存在众多异议,实践中已很少依据该条例、遵循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处理医疗纠纷,而是依据人身侵权损害的事由进行诉讼;《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条例虽然没有明文废止,但已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废用状态,这不仅不利于较好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反而对医疗损害案件的处置带来很多争议,增加处置难度及成本。第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虽然《决定》明确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但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言,该准入标准明显低于现实需要;虽有一些培训机制,但执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鉴定质量评价及鉴定主体的退出机制尚且缺乏,难以满足定期培训、能力持续提高、鉴定质量持续改进的客观要求。第三,保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科学性的技术规范欠明确。在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中,对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判定的技术规范尚不系统明确,致使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显现不足,存在鉴定争议大、重复鉴定多等问题。第四,未能充分利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我国目前在司法鉴定行业开展了广泛的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活动,这有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鉴定实务的规范化和保障鉴定质量的持续改进。但是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是按照鉴定项目进行的,由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自身的复杂性,即使某些鉴定项目已通过认证认可的鉴定机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往往不在认证认可的范围之内。而认证认可作为有效的外部质量控制的方法途径,应该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重点分析,力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进行控制。第一,针对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首先认识到医疗纠纷重在预防,其次才是如何处置的问题。同时,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应采取废、立、改相结合的措施,即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发布《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条例》,改进《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第二,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制度问题,提出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人员培训考核评价机制等,以促进鉴定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法医类鉴定中相对复杂困难的技术活动,鉴定质量的高低,主要还是与鉴定人员的执业能力密切相关,而鉴定人技术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在鉴定报告中,通过行业内专业人员对鉴定报告的形式及内容的审核,即可以对鉴定人技术能力进行评价,从而针对性加强培训,提高技术能力水平,保障鉴定质量;同时通过这种评价机制促进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提高行业鉴定水平,从而达到提高鉴定质量的最终目的。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是促进鉴定质量提高的有效方式,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剖析,以独特的视角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建议,构建更加科学、客观、公正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体系,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第三,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问题,主要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过错与损害后果判定、因果关系分析与参与度判定问题。本文在对当前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上述技术规范提出完善建议,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加以明确,以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持续改进鉴定质量。第四,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必须明确的是鉴定意见并非天然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首先,鉴定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这是质量要求的一个方面,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直接反映的鉴定质量,质量较高的鉴定意见书应该依据充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主次分明,术语运用准确,原理科学公认,论述客观准确,鉴定人员不能因为医疗后果的不确定因素,利用自己的技术专长人为设置技术壁垒,进行以偏概全、以个案代表普遍的解释,必须以中立的立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这也是鉴定质量保障的客观要求。其次,司法实践中,在制度层面上保障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及证据能力也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鉴定人出庭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参与诉讼活动,不仅可针对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质证,还能针对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理论基础、鉴定的方法的可靠性等有关科学性的实质问题进行质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等可以准确把握。本文对鉴定人出庭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反向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本文从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对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初步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具有积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有利于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理论体系,丰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并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提供支持;有利于在鉴定实务中对操作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运用提供指引;有利于为医疗侵权损害案件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正确处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缓解医患矛盾、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及司法公正;有利于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改进提供积极可行的建议。本文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为切入点,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对鉴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从法律演进、适用、解释与改进的角度对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作一个全景式的扫描,重点研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涉及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在论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具体影响因素提出明确的质量控制措施,初步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体系,对鉴定实务进行指导。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章绪论该部分主要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该领域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热点问题等,在对上述内容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分析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历史变迁以及各阶段的法律基础,并通过对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的对比分析,论述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后续分析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及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创造基础。第三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控制途径该部分在提出质量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及质量控制现状,提出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制度性和技术性因素,包括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人的独立性、鉴定方法的可靠性、鉴定能力的适宜性、鉴定活动的规范性等具体因素。由此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主要途径,包括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及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健全司法鉴定意见审查采信制度等主要措施,为后续质量控制措施的具体分析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完善该部分在论述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及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从三个层面借鉴与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以提高鉴定质量。首先提出成立专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想,重点论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督机制等选任规则,以及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保障和逐利性的控制;其次,从鉴定人管理的角度,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退出和技术能力考核评价机制等鉴定人的选任规则;最后,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角度,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实施等过程的控制,进行鉴定质量控制,以保障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人的独立性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第五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该部分论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技术规范具有对医疗损害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定性评判、定量评判的作用,可以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供保障,并明确了技术规范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重要性。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和当前鉴定规范存在的问题,对鉴定规范体系提出具体的完善设想,包括医疗过失评判、损害后果评判、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在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体系理论的基础上,为鉴定实务提供指导,并通过技术规范体系的完善对鉴定质量的持续改进提供保障。第六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的健全该部分内容主要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践,论述通过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以及鉴定意见采信制度的完善,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进行控制,并通过上述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反向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提高。第七章结语该部分主要是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规则体系的总结,明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理论内涵和实施规则,分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实践意义。
广州市中院民事庭[5](2015)在《广州法院2014年医疗纠纷十大案例》文中认为案例一:医疗纠纷刑事案——被告人罗某某殴打某院医务人员案一、要点提示(一)被告人罗某某行为的定性寻衅滋事罪一般是指行为人出于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无故、无理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或强拿硬要、随意损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被告人为泄愤而殴
刘鑫,连宪杰[6](2015)在《医疗侵权案件地方司法指导文件证据规定研究》文中认为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制定了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地方性司法指导文件,其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等证据内容既有成功之处,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文件制定的成因主要是基础法律法规的变动,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以及现实案件审理的强烈需求。这些规定也将为国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的借鉴。
郭建忠[7](2015)在《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文中研究说明医疗损害鉴定主要由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在社会属性、鉴定人员条件、鉴定收费、鉴定程序等方面是不同的,医学会相比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属性更具公益性,在鉴定专家方面有绝对优势,专业性、科学性,司法鉴定机构的优势是中立性,独立于医疗系统之外。因此,医学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必然选择。
孙亭亭[8](2014)在《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现阶段,医疗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医疗损害鉴定就成为了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快捷有效途径,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与中立性就成了医疗纠纷案件能否顺利解决的关键。目前,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鉴定制度“二元化”,中立性缺失等依然是我国医疗损害鉴定面临的严峻问题。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鉴定相关概念的研究,严格区分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界限,并汲取国内外的相关经验,试图构建一个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及其相应的公正客观保障机制。本文通过分析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规定,利用文献法查阅国内外相关理论成果及法律法规,加工整理相关文献,并制作成读书笔记以供参考,借此来总结国外相关鉴定制度经验,然后采用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我国现行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进行有益借鉴。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第二及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章节。第一部分主要对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损害及其相关概念以及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必要介绍。第二部分从现行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法律法规、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等方面分析归纳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的弊端,主要包括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二元化与医疗损害鉴定保障机制缺失两大方面。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国家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优劣势,从而为我国完善理疗损害鉴定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想。通过分析各种不同观点,针对前述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现存的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鉴定主体、鉴定程序等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关于民事侵权赔偿的部分抽离出来与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该机构独立于卫生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前应经过卫生和司法行政部门严格的审核和批准程序,制定详细的规则章程,具体包括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鉴定程序、监督细则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剩余职能仍然保留。此外,在专家库组成方面,以现存的医学会建立的由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基础,选取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擅长医疗损害鉴定的专家融入到专家库中,力图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医疗损害鉴定体系。
周宝金[9](2013)在《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的统一》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的存在,造成了受害患者主张权利选择的困境,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的混乱,导致了法律适用和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二元化",通过对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的原因分析,提出建立并完善"一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具体措施,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为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建立并完善全国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网络"双盲"鉴定、异地专家鉴定、鉴定专家电子签名负责制、鉴定监督、鉴定专家网络视频作证等制度,这将有利于我国法制的统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颜建江[10](2013)在《浅析医疗事故鉴定中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措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分析众多医疗事故,其中鉴定环节存在的立法缺陷,因此必须制定相关法律来确定医学会是从事医疗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作出的合法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的首要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和诉讼制度良好地衔接,确保鉴定的公正和权威,以更好地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医学会将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学会将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论文提纲范文)
(1)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医疗事故罪概述 |
1.1 我国医疗事故罪的定义与现状 |
1.2 对于医疗事故罪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1.2.1 .医疗事故频发,医患矛盾激增 |
1.2.2 医疗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 |
1.3 域外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刑法规定 |
第2章 犯罪构成要素的界定困境及完善措施 |
2.1 犯罪主体界定的疑难问题 |
2.1.1 实习医生能否成为责任主体 |
2.1.2 党政干部、后勤服务人员等能否成为责任主体 |
2.2 医疗事故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困境 |
2.2.1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之界定 |
2.2.2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概念不明确 |
2.3 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
2.3.1 明确犯罪主体的界限 |
2.3.2 确定“严重不负责任”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概念 |
第3章 医疗事故罪中医疗鉴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
3.1 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
3.1.1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及利弊 |
3.1.2 “二元化”医疗鉴定制度面临的难题 |
3.2 完善我国医疗鉴定制度 |
3.2.1 重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3.2.2 严格把控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
第4章 医疗事故罪中注意义务的争议问题及完善 |
4.1 医疗事故罪中注意义务的概念 |
4.1.1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 |
4.1.2 .影响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因素 |
4.1.3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限制 |
4.2 对于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之争议 |
4.3 建立专门医疗裁判团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我国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制度发展和新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1 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制度的背景性资料 |
1.1 我国法医的兴起和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发展历程 |
1.1.1 我国古代法医学和近代法医学的兴起和特点 |
1.1.2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早期现代法医学人才培养 |
1.1.3 我国现代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发展 |
1.1.4 关于我国法医在医学中属性争议的思考 |
1.2 目前国外医疗纠纷处理和技术鉴定模式 |
1.2.1 德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5-6] |
1.2.2 法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7-8] |
1.2.3 美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9-10] |
1.2.4 澳大利亚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 |
1.2.5 日本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11-12] |
2 我国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鉴定人”概念的发展 |
2.1 鉴定人概念和两大法系技术鉴定体制特点 |
2.2 我国诉讼法中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立法变化 |
2.2.1 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中鉴定人制度的特点 |
2.2.2 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中鉴定人制度的特点 |
2.3 我国鉴定人司法行政登记管理体制与诉讼法要求的冲突 |
2.4 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之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
3 最高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中医疗损害及其鉴定的概念和类型 |
3.1 医疗损害和医疗损害鉴定概念的起源 |
3.2 医疗损害鉴定的类型 |
4 最高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对鉴定的规范要求 |
4.1 医疗损害案件举证责任涉及的鉴定要求和影响 |
4.2 鉴定活动中鉴定人的选择及其鉴定能力的判断 |
4.2.1 关于鉴定人选择的思考 |
4.2.2 关于鉴定人鉴定能力和鉴定要求相关评价的观点 |
4.2.3 鉴定人法庭鉴定能力评价 |
4.3 鉴定意见中“原因力规则”学说运用的规定 |
4.4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和鉴定意见的法庭审理特点 |
4.4.1 关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影响 |
4.5 关于鉴定人出庭的规定 |
4.6 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法庭对抗制度 |
5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
5.1 确立诉前以协商和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处理模式 |
5.2 建立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明确二元化鉴定制度的共存和逐步融合 |
5.3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规范性评价体系 |
6 结语 |
(3)我国医疗纠纷案件鉴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作用 |
(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展过程 |
(二)鉴定在医疗纠纷举证中的价值 |
二、我国医疗纠纷鉴定的双轨制现状 |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存在的鉴定双轨制 |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存在的鉴定双轨制 |
(三)当前民事诉讼中医疗纠纷鉴定双轨制的弊端 |
三、医疗纠纷鉴定意见的形成 |
(一)医疗纠纷鉴定的范围 |
(二)医疗纠纷鉴定的申请和委托 |
(三)医疗纠纷鉴定的救济程序 |
四、医疗纠纷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
(一)医疗纠纷鉴定意见的质证 |
(二)医疗纠纷鉴定意见对法官判决的影响 |
五、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完善建议 |
(一)建立统一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 |
(二)严格医疗纠纷鉴定人员的选入资质 |
(三)完善医疗纠纷鉴定人出庭制度 |
(四)强化医疗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
(五)法官应重视对医疗纠纷鉴定意见的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历史变迁及特性 |
一、医疗损害的界定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界定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历史变迁及法律基础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 |
二、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对比分析 |
一、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的医疗损害处置机制 |
二、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医疗损害处置机制 |
三、两大法系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利弊分析 |
第三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控制途径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必要性 |
一、满足法律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要求的需要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主观性合理规避的需要 |
三、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需要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提高的需要 |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系统研究的需要 |
第二节 司法鉴定质量影响因素 |
一、质量控制相关概念 |
二、司法鉴定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 |
一、鉴定机构的中立性 |
二、鉴定主体的独立性 |
三、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
四、鉴定能力的适宜性 |
五、鉴定活动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主要途径 |
一、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
二、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 |
三、参与司法鉴定能力验证 |
四、通过实验室认可和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
五、健全司法鉴定意见审查采信制度 |
第四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
一、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评析 |
二、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现状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借鉴与完善 |
第二节 设置专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保障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逐利性的控制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选任规则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选任规则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技术能力考核评价制度的确立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退出制度的确立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
第四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设计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过程的控制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施过程的控制 |
第五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功能与作用 |
一、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中进行定性评判 |
二、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进行定量判定 |
三、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供保障 |
四、技术规范的完善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 |
第二节 医疗过失判定规则及注意的问题 |
一、医疗过失的界定 |
二、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 |
三、评判医疗过失需考虑的因素 |
第三节 损害后果判定规则及完善 |
一、对损害后果的再认识 |
二、损害后果判定规则的完善 |
第四节 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规则 |
一、因果关系分析的理论基础 |
二、法医学因果关系分析基本理论及其局限性 |
三、因果关系分析与参与度判定的关系 |
四、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中的问题 |
五、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判定规则的完善 |
第六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的健全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 |
一、认证认可制度概述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法律依据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必要性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
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
第二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参与能力验证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力验证的方案类型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方案设计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的意义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的规范化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医疗损害法鉴定意见审查的内容 |
三、医疗损害法鉴定意见审查的方式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广州法院2014年医疗纠纷十大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要点提示 |
( 一) 被告人罗某某行为的定性 |
( 二) 被害人及其所在单位是否有过错 |
( 三) 应否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 |
二、基本案情 |
(一) 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
( 二) 基本事实 |
( 三) 诉辩要点 |
三、审理情况 |
( 一) 当事人 |
( 二) 基本事实 |
( 三) 诉辩要点 |
( 四) 鉴定意见 |
三、审理情况 |
( 一) 当事人情况 |
( 二) 诉辩要点 |
( 三) 基本事实 |
( 四) 鉴定情况 |
三、审理情况 |
( 一) 当事人 |
( 二) 基本事实 |
( 三) 诉辩意见 |
( 四) 司法鉴定意见 |
三、审理情况 |
( 一) 当事人 |
( 二) 基本事实 |
( 三) 诉辩要点 |
6. 医方对患者抗感染治疗的措施是正确和恰当的。患者术后早期的抗感染治疗为经验性治疗, 医方在抗感染治疗上积极主动, 措施有效、得力。 |
( 四) 司法鉴定意见 |
三、审理情况 |
1. 关于主刀医生资质的问题, 主刀医生不具有开展三级手术的资质这一意见是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询时提出的分析意见, 在书面的鉴定意见书中没有记载。主刀医生是否违反卫生部及涉案医院制定的手术分级规范开展三级手术这一问题属于事实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查明并作出认定。 |
一、要点提示 |
二、基本案情 |
( 一) 当事人 |
( 二) 基本事实 |
( 三) 诉辩要点 |
( 四) 鉴定情况 |
三、审理情况 |
( 一) 当事人 |
( 二) 基本事实 |
( 三) 诉辩要点 |
( 四) 鉴定情况 |
三、审理情况 |
( 一) 当事人 |
( 二) 基本事实 |
( 三) 诉辩要点 |
( 四) 鉴定情况 |
三、审理情况 |
( 一) 当事人情况 |
( 二) 诉辩要点 |
( 三) 基本事实 |
( 四) 鉴定情况 |
三、审理情况 |
( 一) 当事人 |
( 二) 基本事实 |
( 三) 诉辩要点 |
( 四) 鉴定情况 |
三、审理情况 |
(6)医疗侵权案件地方司法指导文件证据规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司法文件制定的背景及成因 |
(一)医疗纠纷案件高度疑难复杂 |
(二)医疗矛盾突出,医疗纠纷频发 |
(三)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发生了变化 |
(四)法律、法规规定模糊,司法解释缺位 |
二、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地方司法指导文件制定现状 |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代 |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代 |
(三)《侵权责任法》时代 |
三、各地方司法指导文件有关证据规定比较 |
(一)举证责任分配 |
1.患方举证责任 |
2.医方举证责任 |
3.举证责任转移 |
4.医疗物品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
(二)病历提供责任 |
1.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问题 |
2.病历书写及管理不当引发举证责任倒置 |
3.不提供病历的后果 |
(三)病历审查要求 |
1.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要求 |
2.病历封存与启封对病历法律效力的影响 |
3.存在瑕疵的病历的处理 |
4.法官对瑕疵病历判断 |
(四)鉴定意见审查 |
1.重新鉴定 |
2.缺陷鉴定 |
3.模棱两可鉴定 |
4.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鉴定的关系 |
5.多个鉴定意见的效力 |
(五)尸检 |
1.尸体解剖的决定权在患方 |
2.医疗机构在尸检中的义务 |
3.无死因不明和医疗纠纷争议的尸检问题 |
(六)鉴定人出庭质证 |
四、各地医疗损害诉讼司法指导文件有关证据规定评价 |
(一)地方医疗损害司法指导文件有关证据规定成功之处 |
(二)地方医疗损害司法指导文件有关证据规定不足之处 |
1.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适用局限,内容重复率高 |
2.不同地方文件对相同的问题规定不同甚至相左 |
3.用语不规范,错误明显,法律严谨性欠缺 |
4.制定文件的合法性存疑 |
(三)地方医疗损害司法指导文件有关证据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
1.最高法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宏观指导地方法院制定司法指导文件活动 |
2.地方法院应当及时上报、总结和修订司法指导文件的实施情况 |
结语 |
(7)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 鉴定机构社会属性 |
1.1 医学会的社会属性 |
1.2 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属性 |
2 鉴定人员的条件 |
2.1 医学会鉴定人员条件 |
2.2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条件 |
3 鉴定收费 |
3.1 医学会鉴定收费 |
3.2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收费 |
4 鉴定程序 |
4.1 医学会鉴定程序 |
4.2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 |
5 医疗损害鉴定选择医学会的必然性 |
(8)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概述 |
一、 医疗损害及其相关概念 |
二、 医疗损害鉴定的价值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演变 |
一、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两元化体制的形成 |
三、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医疗损害鉴定 |
第二章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弊端 |
第一节 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二元化 |
一、 鉴定形式不统一 |
二、 鉴定评定标准不统一 |
第二节 医疗损害鉴定保障机制缺失 |
一、 鉴定资料真实性来源备受质疑 |
二、 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 |
三、 相关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化 |
四、 鉴定机构独立性与中立性发生偏移 |
第三章 国外相关制度的考查与评析 |
第一节 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 |
一、 专家证人的资格及选任 |
二、 专家证人的意见效力 |
三、 专家证人中立性的保障措施 |
第二节 德国的医疗鉴定制度 |
一、 鉴定人的资格及选任 |
二、 鉴定意见的效力 |
三、 鉴定人中立性的保障措施 |
第三节 相关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与评价 |
一、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在不同法系各有优缺点 |
二、 两大法系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互相借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之构想 |
第一节 实行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一、 统一相关法律法规 |
二、 明确鉴定主体 |
三、 优化鉴定程序 |
第二节 建立医疗损害鉴定公正客观保障机制 |
一、 完善鉴定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制度 |
二、 完善鉴定人错鉴追究制度 |
三、 设定严格的重新鉴定标准 |
四、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的统一(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现状 |
二、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原因分析 |
(一)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问题的冲突 |
(二) 受害患方对医学会的鉴定缺乏信任 |
(三) 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利益博弈是鉴定“二元化”根本原因 |
(四) 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不统一是造成鉴定“二元化”的现实原因 |
三、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统一的理论依据 |
四、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统一的对策建议 |
(一) 统一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23] |
(二) 完善医疗纠纷鉴定立法 |
(三) 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 |
1. 明确医疗纠纷鉴定机构 |
2. 建立并健全全国医疗纠纷鉴定专家库制度 |
3. 建立医疗纠纷网络“双盲”鉴定制度[31] |
4. 建立医疗纠纷异地专家鉴定制度 |
5. 医疗纠纷鉴定专家电子签名[35]负责制制度 |
6. 医疗损害鉴定监督制度[37] |
7. 建立鉴定专家网络视频作证制度[39] |
四、结论 |
(10)浅析医疗事故鉴定中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学会并非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 多头鉴定不可避免 |
二、医学会鉴定不存在最终鉴定, 重复鉴定也就是必然结果 |
三、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公正性缺乏保障 |
(一) 即使没有部门保护, 但行业保护问题仍然存在 |
(二) 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等其他机构对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影响仍不可避免 |
(三) 对鉴定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难以从根本上俚语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
四、医学会将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D]. 木巴然克·艾散. 新疆大学, 2020(07)
- [2]我国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制度发展和新挑战[J]. 何颂跃. 中国司法鉴定, 2018(05)
- [3]我国医疗纠纷案件鉴定问题研究[D]. 王健. 苏州大学, 2016(06)
- [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D]. 张纯兵.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5]广州法院2014年医疗纠纷十大案例[J]. 广州市中院民事庭. 法治论坛, 2015(04)
- [6]医疗侵权案件地方司法指导文件证据规定研究[J]. 刘鑫,连宪杰. 证据科学, 2015(02)
- [7]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J]. 郭建忠. 科技视界, 2015(10)
- [8]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 孙亭亭. 广东财经大学, 2014(02)
- [9]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的统一[J]. 周宝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3(05)
- [10]浅析医疗事故鉴定中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措施[J]. 颜建江. 法制与社会,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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