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着的权利——资本市场全球化与中国企业海外融资(论文文献综述)
胡媛媛[1](2021)在《大地艺术与工程建设的共处关系》文中提出通过对工程建设的空间生产与地理场的场源认识,提出研究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工程建设与大地艺术在地理空间层面与社会背景层面的认识;关于艺术与社会的内在辩证关系;工程建设与大地艺术在共处关系中如何再认识自身。从大地艺术与工程建设的共处关系这一角度出发,分析与探讨大地艺术中的“地”的基础性产生与在空间综合体里的意义。并借助工程建设作为参照,阐述大地艺术与工程建设在社会公共困境里的现实问题与“脱域”性结构。其中政治地理过渡到功能地理以及作为地理共同体呈现全球性与现代性的特征;大地艺术过渡到广义大地艺术,涉及工程建设的地理面貌的格局与秩序重塑;政治经济因素作为支撑空间工具化作用而实体呈现,并反馈于经济的一体化与国家间的合作。与此同时,结合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地理等多方面的背景与发展形势,重新认识、总结大地艺术在现代性所处空间下“未完成的工程”与大地艺术的“广义性”。
刘通[2](2019)在《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机理与实证研究》文中提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业被认为是国家创新和经济成长的重要源泉。风险投资被誉为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推动高科技产业快速发展,促进创新经济不断向前,驱动产业重构与技术创新,助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对建设现代化经济的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都具有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风险投资呈现出网络化发展态势,出于分散投资风险、实现价值创造的动因,越来越多的风险投资机构选择通过合作构建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方式进行投资。联合风险投资网络也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虽然学者们大多认同联合风险投资网络能够增加风险投资项目成功的概率,但对于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动态演化的特征,网络内投资机构扮演的角色,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内在作用及影响机理,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鉴于此,本文基于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构成以及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动态演化的特征;将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和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统一于系统的研究框架下,丰富并拓展联合风险投资及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研究思路,利用超循环理论解释联合风险投资网络下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过程,分析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机理;基于实际数据构建实证模型检验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为我国在新常态下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良性发展,实现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的合作共赢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联合风险投资网络构成及动态演化过程,构建理论研究框架。论文在对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将社会网络理论引入到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研究中,从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参与主体着手,挖掘参与主体间的相互联系,研究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构成;运用社会网络的分析方法对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演化过程进行刻画,总结其演化规律,挖掘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属性特征,构建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影响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理论研究框架,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分析基础。其次,基于超循环理论研究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机理。从理论上解释了联合风险投资网络为什么能够促进创业企业的价值创造,又是如何影响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等问题。基于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基本要素,分析联合风险投资网络下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三个阶段,探讨价值创造的内在驱动力;基于超循环理论,阐述从最基础的单一反应循环到高等级的、耦合多个反应循环的催化超循环机理,将超循环理论应用于联合风险投资网络下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的研究中,研究价值创造过程中存在的转化反应循环、催化反应循环、催化超循环,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联合风险投资网络下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超循环模型分析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实现过程;基于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功能和作用及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超循环过程,从创业企业财务绩效、创业企业技术创新、创业企业价值三个维度揭示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机理。然后,从实证角度检验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分为三个方面,第一,选择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测算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属性,构建倾向得分匹配模型,分析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第二,用创新效率和创新产出两个角度分别构建多元回归模型,运用DEA方法测算创业企业创新效率,专利数量作为创新产出,检验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第三,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测算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属性,运用波纳西茨权力指数测算风险投资机构的网络地位,从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关系、网络结构、网络位置三个维度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实证检验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的影响,为创业企业拓展和深化与风险投资机构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实现价值创造提供实证依据。最后,根据理论和实证分析结论,从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组织创新的视角,提出建议对策。基于不同投资机构的利益诉求,投资偏好,信息资源特征所构成的投资网络,优化风险投资的制度环境,满足创业企业和投资机构的多元投融资需求,并竭力促成投资机构的资源整合,推进合作创新,以联合风险投资网络为载体,共同扶持创业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改善经营来实现价值增值,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发挥风险投资对实体经济价值创造作用。
薛天[3](2019)在《南京市政府医药类创新型企业培育研究 ——基于政府职能的分析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为了实现江苏高质量经济发展的目标,推动江苏制造向江苏创造,江苏数量向江苏质量,江苏产品向江苏品牌转变,将我省建设成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兼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需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系统地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进入二十一世纪,虽全球经济发展速度减缓,医药产业增长速度却一直保持领先,年均增长达到10.6%。医药产业是我国新兴战略产业之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位显着。选择医药类创新型企业作为创新型企业的代表进行研究具备典型性和说服力。本文通过对南京市医药产业发展现状,企业发展现状的研究,了解我市政府企业创新培育的实施现状,包括:制订财政政策和人才政策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打造协同创新平台及孵化产业园;“两落地一融合”加快创新成果转化;针对中小医药企业的创新扶持政策等,同时也介绍了南京市具备创新性代表的三大企业: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艾德凯腾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现状及他们在医药产业不同领域的创新尝试。通过对南京市医药类企业创新遇到的困难和存在问题的研究,总结出目前我市不利于创新的主要问题点:国家创新政策体系缺乏系统性;未能营造满足企业需求的公共环境;企业创新必须的公共品供给不足;产业创新发展驱动力不足等。继而借鉴医药强国-美国、制药大国-印度各具特色的发展经验,同时对标上海市、广东省的产业创新政策经验,结合南京市医药产业的自有条件、资源、优势及不足,总结出国内外政府培育医药类创新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南京市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从创新体系、创新环境、创新公共产品、创新平台四大方面给南京市医药类创新型企业培育提出十点建议,以期为南京市医药企业创新发展、南京市医药产业竞争力及整体实力的提高提供参考意见。
汪书丞[4](2019)在《澳大利亚疑虑“一带一路”倡议的原因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澳大利亚政府疑虑“一带一路”倡议的原因,并重点分析特恩布尔政府对“一带一路”倡议采取的外交政策。本文主要从地区次体系、国家间政治经济互动和国内政治三个层次,对澳大利亚疑虑“一带一路”倡议的原因进行探析。通过研究发现,澳大利亚政府对“一带一路”倡议采取了“软平衡”:一方面,较之以往与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针锋相对、激烈言辞相比,对“一带一路”倡议采取“回旋式处理”方式,淡化国家级别的重大合作项目。另一方面,有意默许澳地方州和工商企业在“一带一路”框架内开展合作。目前,澳大利亚政府对“一带一路”认知转变最为明显,大体经历了认为其是概念不明、主题模糊的宣传口号,再到是提高中国影响力的有效工具,最后是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合作平台的转变。澳大利亚对“一带一路”的态度也从有意忽视、被迫参与到强烈排斥和选择性参与转变。澳大利亚现政府疑虑“一带一路”倡议的原因是多层次、多变量间相互作用而导致的综合结果,并不局限于某一层次或某一变量。具体来说,地区体系层次是根本原因:澳大利亚担心中国利用“一带一路”倡议来增强中国的经济实力进而转化成军事实力,从而加速中美在亚太地区的权力转移速度,打破以美国主导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国家间政治经济互动是现实原因:中澳之间的市场开放水平、经济治理方式、社会制度、经济投资结构等存在差异,这些因素客观上增加了澳大利亚对“一带一路”的疑虑程度;国内政治层次是直接原因:澳大利亚外交政策决策者对中澳之间实力对比与威胁的感知失衡,误认为加入“一带一路”倡议会给中国崛起带来质的飞跃。总体上,澳大利亚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是一种被动接纳的过程,对中国权力的担忧、畏惧,贯穿于澳大利亚历届政府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始终。尤其在地区次体系层次,中国“一带一路”的建设给南太地区结构带来冲击,澳大利亚具有直接制衡中国崛起的动力。目前,澳大利亚政府基本确定不会参与“一带一路”整体框架的签署,同时不排除未来可能会采取“新模式”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现阶段,澳大利亚政府参与“一带一路”的主要形式特点是:制度化参与与具体项目参与相互并存。事实上,澳大利亚并不倾向宏大、长期的叙述方式。澳大利亚外交政策决策者至今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是具有明确的身份属性即“表明政治立场的选边战略”。
许胜锋[5](2019)在《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理论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逻辑构建为主旨,以破产重整制度最为健全完善的美国破产重整制度(即DIP制度,鉴于美国破产重整制度以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为默认模式,故本文中的DIP制度即指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为研究对象,反思我国目前破产重整制度的运行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市场化改革意见。本文的写作层次的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梳理美国DIP制度的产生与演进的历史,探究该制度产生背后的经济、文化、社会原因,在结合DIP制度的支撑性理念、现实基础以及实践效用,深入分析DIP制度的运行逻辑。其次,以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参与主体为出发点,分析中国破产重整制度实践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最终,充分考量中国特殊国情的前提下,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美国早期破产立法并未规定破产重整制度,相反该制度于19世纪末期衡平接管制度中产生。破产重整制度经由钱德勒法案正式确定之后,却长时间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于是美国国会于1978年通过现行美国破产法,DIP制度得以建立。DIP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深刻地受到了美国经济增长尤其是信贷系统扩张的影响,经济的周期性循环以及债务豁免的必须性让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性格外凸显,一种以“宽恕”为特点的破产重整制度在市场主体的保护层面显得更为恰当。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越来越多国家意识到了DIP制度对于资源配置的作用,而我国近年来大量的债务增长以及违约问题亦给DIP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相应的土壤。美国1978年立法中对于DIP制度的建立改变了原钱德勒法案下破产重整制度僵化且效率低下的特点。DIP以兼顾效率与公平为最终目标,以私权利主体谈判博弈制度的构建实现破产重整制度的效率最大化并减少破产重整制度带来的外部性问题。DIP在实践过程中所带来的破产重整制度适用率的上升、继续经营价值的保存、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灵活的制度形式等实践效用,让DIP制度中的债权人获得了相较于源钱德勒法案“债权人控制”理论下更多的利益保护,而破产重整制度本身亦承载了更多的社会价值与目标。DIP制度下的主要谈判主体:债务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与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存在着矛盾且冲突的利益诉求,若无有效的制度构建,则各主体理性的权利主张行为将最终导致集体非理性的“谈判者困境”。于是,DIP制度以法律之规定,通过相对宽松的案件开始条件、自动冻结制度、债务人专属的经营权以及重整方案提出期限、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充分保护、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构建出有效的谈判环境。在DIP制度之下,司法权力退让于私权利,而私权利主体将在法律的限定范围内形成“私法秩序”,并自由自主地探索出资源配置的最优解。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逻辑向人们展现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破产制度的功能并非应局限于否定、责难与清算,而更在于挽救、修复与重整。作为以重塑破产企业商业价值为己任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其背后蕴含着表征意义的价值诉求。从关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两端到融合了社会利益的三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要对公平价值予以回应。为使得重整企业能够连续而稳定的运营,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实现了对秩序价值的维护。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所体现出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保障了在有限资源的情况下产出的最大化,这体现了该制度的效率价值。债务人自行管理作为市场调节机制,本身具有干预的特征。但公权力的介入不应僭越私权利商业决策的判断。干预的必要性及适度性与企业运营的自主性及独立性同样重要,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所遵从的路径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下的选择。与美国DIP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以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破产重整制度远未发挥立法者所设想的效用。实践中,债务人的主观能动性未受足够尊重,重整案件受理数量偏低。管理人天生所带有的有限风险承担能力导致其在充满风险的破产重整程序中趋向保守。债权人参与程度的严重不足导致了司法权力的介入,但是司法权力的膨胀却极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制度性偏见的形成。此外,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行政干预情况,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色彩,需要市场化为方向的改进。最后,文章对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及相关关联制度在中国的运行现状进行了考察,并提出变革与完善的建议。首先讨论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自行管理申请的主体和时间、自行管理的适用条件等,并主张建立自行管理的退出与撤销制度。其次考察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下的权利配置与运行状况,对主要的程序参与主体——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中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在自行管理制度下的权利配置与制衡进行了分析,认为实际控制人主导系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实然运行状态,但应然层面仍应由董事会代表债务人,股东会在公司法下的权利已基本丧失,但其仍享有知情权、重大事项异议权及有限的选举董事的权利。关于管理人,本文认为应建立管理人与债务人的混合治理机制,并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监督措施提出了实务性意见。关于债权人,在现实层面具有强化其对重整程序的参与性和控制权的需求,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的常设意思表示机构,在重整中应当常态化、专业化,并将其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纳入破产费用,但在现状下尚不必赋予其提出重整计划的权利。最后分析了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相关联的预重整制度。预重整制度在吸取美国预重整制度精要的前提下,应结合我国国情。本文提出我国的预重整制度构建应将自动中止制度前置,从而尽早实现各方谈判氛围,预重整制度的结束后的重整制度应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默认模式,而银监会就金融机构债权人针对困境企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亦可以在预重整制度中采纳并加以结合,而在破产启动之前已经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保留续用至破产程序中,从而减少程序所产生的费用与成本。
石启龙[6](2019)在《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操纵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关系控制价格波动以制造交易价差获利的内在机理一成不变,但具体的实施策略则受制于资本市场的结构。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市场操纵行为因被限制于单一市场而展现为传统的单市场操纵形态。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融通趋势,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间的价格关联效应使跨市场操纵成为新动向,并形成交易型和信息型两种实施模式。其中,交易型模式利用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直接以交易行为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信息型模式通过向市场释放信息诱导交易的时点和方向,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融合催生出利用资本市场跨境价格关联渠道实施的更为复杂、隐蔽的跨境操纵实施模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影响的波动性是市场操纵的实施基础,控制价格波动以获利的机理使操纵行为蕴含价格波动风险,风险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因被限制在单一市场内而显现非系统性。在资本市场融通趋势下,跨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沿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释放,并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系统性溢出,在现有基于金融分业体制和资本市场隔绝结构的监管法律制度下产生监管盲区,威胁金融安全,隐含市场和法治的双重危机。究其原因,一是监管权创设有欠缺,现有操纵行为监管局限于行为规制和事后惩治的微观层面,缺失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二是监管权配置不合理,以证监会为绝对权威的“倒金字塔”监管结构和低效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效率;三是监管权运行有障碍,市场分割式的操纵禁止规范框架缺乏整体监管视阈,造成跨市场监管缝隙,而价量控制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疏离于操纵行为的实施机理和发展趋势。问题源于现有操纵行为本质认识囿于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下单市场操纵认知,将市场操纵监管局限于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等微观行为监管层面,无法应对跨市场操纵价格波动风险的系统性演变。对此,市场操纵本质把握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欺诈和市场欺诈延展至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通过行为的前提和结果表征行为的操纵性,可以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在完善市场分割、行为规制、事后惩治的微观监管制度基础上,引入全局视阈、风险治理和事前防范的宏观监管制度,构建统合性监管制度框架。首先,防范是关键。在操纵行为监管制度设计中引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在立法中确定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并顺畅其监管视阈覆盖资本市场的法律途径。然而系统性风险概念的模糊使宏观审慎监管权存在滥用可能,对此,一是在监管权配置方面贯彻以权力制衡理念,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事机制基础上构建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遏制监管行为偏差,构建监管资源高效配置、信息流动顺畅的“金字塔型”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在监管权运行方面限定监管权边界。围绕市场优势设置主动防御的信息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风险程度设置差异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改进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重点监测市场优势投资者;设置跨市场交易大额登记制度。其次,惩治是底线。惩治的正当性依赖于规范的科学性。跨市场操纵与单市场操纵具有相同内在机理和行为结构,只是借助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将原本局限于单市场内的价格控制行为和清仓获利行为分置于价格关联市场,并无实质独立性,可以纳入现有操纵禁止规范予以治理。但应修订现有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体系以应对跨市场操纵的新动向,一是加强立法衔接,弥合跨市场监管缝隙,确定《证券法》和《期货条例》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和特别法,全面覆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平衡规范的保障和保护功能,设置以行为模式为核心的“具体规范”规制已有操纵行为,以授权裁量为核心的“授权规范”涵射未来操纵行为;三是在“可替代”原则下通过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等构成要件差异化设置,实现对跨市场操纵的有效监管。
徐春雷[7](2019)在《我国中药企业全产业链并购效应研究 ——以“中国中药”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来,受金融去杠杆和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经济处于下行阶段,行业增速也逐渐下滑。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怎样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就成为了一道难题。同其它行业一样,中药企业的发展也同样陷入了僵局,加上近几年的医疗改革以及政府加大药品价格的监管力度,中药企业的利润因此受到了巨大冲击。对于中药企业来说,如果产业链被别的企业垄断,就会因此失去自身的竞争力,甚至可能沦为他人的食物,被市场上巨头企业所兼并,若想解决产业链上的竞争压力,以自身核心产业链为基础去做上下游产业链的拓展则为中药企业的生存带来了机遇。一直以来,我国中药企业集中度不高,布局分散,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为此政府部门多次出台政策,鼓励中药企业进行并购重组。2018年中药企业发生并购并购数量为89笔,金额达到了655.54亿元,并购金额比去年同比增加了约22.20%,中药企业的并购活动进入了高峰期。并购通常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并购能给企业带来规模效应,帮助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资源共享,还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多元化发展。全产业链并购这一战略是通过向上下游进行产业链布局,能够为企业带来规模效应,缩减交易成本,发挥协同效应,增强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因此,进行全产业链并购战略已成为众多企业扩大经营,增强竞争力的首选良方。但我们发现,并购活动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兼并、收购,并购通常也有着一定的风险,最近几年也有过并购失败的案例,比如华润三九、华源药业等企业,因为并购而陷入资金链断裂、财务危机。国内某些进行全产业链并购的企业,其实并不具备全产业链并购的条件,再加上缺乏后期整合的能力,最终导致自身负担加重,适得其反。为了分析我国中药企业全产业链并购的效应,本文以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药”)为例,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查阅,在四大理论基础上采用事件研究法和财务指标法分析了中国中药全产业链并购的效应。本文经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全产业链并购效应明显,能有效增强企业竞争力;(2)全产业链并购需知己知彼,不可盲从。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文给出以下建议:(1)企业应构建和发挥自身优势,确定目标企业;(2)企业应重视后期整合,充分发挥协同效应;(3)政府应加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希望通过对中国中药全产业链并购的案例研究,为其他拟进行全产业链并购的中药企业提供借鉴,同时也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中药类企业并购监管提供帮助。
蒋华胜[8](2018)在《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指公司及其参与人可以选择适用、排除适用或者变更适用并以此作为确定彼此权利义务依据的私法规范。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不仅涉及到公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和制度安排,而且涉及到公司及其参与人的权利配置,实为公司法的基础性规范。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公司法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竞相围绕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变革和创新进行修法,以期在激烈的制度竞争中获取优势。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之所以能够在公司法改革浪潮中的处于核心地位,实乃在于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能力,对整个公司法功能的发挥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文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实证分析与法社会学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地阐释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公司法律形态基本特征及其规范配置的基本规律,并围绕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构建与完善,提出若干具有可行性与创新性的具体建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参考与借鉴,并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关注。论文在结构布局上,全文除了绪论和结论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本章旨在厘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问题,科学界定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概念,厘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本质。首先,本章围绕法律规范的分类进行阐释,重点对私法规范分类标准中的功能标准说、优先选择说和效力强度说三种学说进行论述。优先选择说概括出了任意性规范的本质,本文遵循此种逻辑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进行界定及其分类划分,并论述了公司法规范中的多元价值。其次,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重点研究了人文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市场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基础以及作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根基的私法自治理念,指出这些理论是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基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延伸。再次,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与功能进行了研究,指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宣示和教育五种作用,同时,其还具有衡平利益、节约成本和漏洞填补三项功能。最后,本章还围绕着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公司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资本制度来论述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重点研究了公司设立原则、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资本制度等方面,论述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进行多视角论证,证明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价值。第二章——公司法律形态中的任意性规范。本章遵循将公司法律形态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称封闭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或称为公开公司的思路,重点研究了有限责任的经济结构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特点,探究两类公司法律规范的配置规律。首先,本章以公司合同理论对公司法进行了解读,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法结构具有赋权品格与任意性品格,公司法本质上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法所追求的适应性品格包括促进社会公共福利、符合市场规则与填补合同缝隙。其次,本章对公司法律形态进行了科学划分,并对两者存在的根本区别进行了比较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结构具有股东与管理层身份合一、区分股份交易公开市场、管理与风险负担机制重合等三大特点,其有效降低代理成本,但也要正视股东没有顺畅的退出通道和外部市场监督机制弱化的缺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决定了公司法原则上属于任意性规范。再次,股东的合意制度对调整封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价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封闭公司,股东合理期待复杂多变,股东存在系统性错误,股东合理期待存在适时变更,由此决定股东合理期待制度在封闭公司中具有重要价值。而股东协议属于封闭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与股东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既可以调整封闭公司治理中的私人秩序,也可以保护少数股东在公司的权益,股东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股东协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上应当肯定与完善股东协议制度。复次,本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进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股东合意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导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公司代理成本巨大,公司股东意思自治本身存在不足等流弊,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范原则上是强制性规范。我国公司法应当完善我国公司法上信义制度。同时,我国公司法应当引入并完善商业判断规则,通过程序性保护措施来激励管理层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实现信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后,本章以公司法规则的分类为基础,对公司法的规范结构与配置规律进行论证,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的合理期待、长期期待以及填补股东之间合意缺陷产生的新需要,股东合理期待制度对股东之间的关系能起到很好的调整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合意模糊以及股东之间存在“同意”局限等原因,公司法原则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此外,本章还归纳出公司法规范配置的具体标准,并对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第三章——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规范。本章旨在厘清公司章程法律性质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配置之间的关系问题。公司自治主要体现在章程自治方面,公司参与者不仅可采用赋权性规范或者缺省性规范,还可以进行其他制度性安排。首先,本章对域外国家公司章程的变迁考察来探究其法律性质,通过对公司章程属性的章程自治说、章程决议说、章程折中说以及章程合同说等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本文观点是采纳公司章程合同说这一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的合同属性不仅具有法制史根源,还具有立法例基础,公司章程具有合同或者契约属性,属于法定合同类型。公司章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制度,还是公司管理者的行动指南。公司章程具有保障功能、连通功能和创新功能。公司章程的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的巨大差异导致了法律保障章程修改自由的同时,也要施以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公司正义的实现。其次,本章对公司章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研究,其一,以我国《公司法》第71条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了规范解释论上的探讨。通过对域外国家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存在的自由转让、限制转让以及不得限制转让三种立法例进行分析,认为立法上应当不允许禁止股权自由转让,特别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方式设定的禁止股权转让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其二,对股东同意权的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也对股东同意权的立法模式选择进行了考察,我国立法上应当包括股东同意权的通知义务、确定与计算标准、决策机制以及法律效力等内容,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其三,是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考察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体例存在股东优先权与同意权双重限制、仅规定优先购买权与仅规定同意权三种模式后,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使主体、行使期间和行使标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具体建议。再次,本章还对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法律界限进行了研究,以反收购条款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为基础,指出域外国家对于反收购条款的设置采取章程自由设立主义与法律强制规定主义两种立法例,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设置的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超越法律界限设置反收购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应当采取反收购条款的制度安排,并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提出立法建议。第四章——股东权利配置中的任意性规范。旨在厘清股东权利配置的基本原则,其中,股东权利的一股一权原则属于缺省性规则,而股东权利的多元化配置为赋权性规则,两者在公司法中均属于任意性规范非属于强制性规范。本章以公司股东权利一元化缺省性配置为基础,通过制度设计对股东权利进行多元化配置。首先,本章以股东权利的基本内容为基础,对于股东权利的性质进行论证,重点论述了股东表决权所具有的共益权与单独权属性,股东表决权具有效率价值、参与价值与控制价值,属于公司法中股东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连接点。股东表决权的配置嵌印着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构造,将表决权配置给股东本身具有正当性。股东行使表决权具有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与股份平等三大原则,其中一股一权原则适用缺省性原则,对于股东权利构造来说属于基础性法律规范。同时,本章还对股东累积投票制度进行了研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变迁以及域外国家的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探究,累积投票制度经历了由强制性规则向赋权性规范转化的发展规律,我国立法应当采取赋权性规范的立法模式。其次,本章以股东权利一元化配置为基础,分析了股东异质化背景下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的原因,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既符合资本市场融资需要,也符合公司自治基本理念。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还为域外国家广泛采纳,我国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赋权性规则来配置股东权利。最后,本章对于类别股制度与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对类别股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界定,并对世界上类别股设立的章程自由设立主义与法定主义设定主义两种模式以及类别股内容设立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立法应当引入类别股制度,要对类别股与类别权利进行界定,在立法上规定类别股的法定类型与表决机制,科学设定类别股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本章还对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构造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了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双层股权结构的路径选择。第五章——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介入。旨在以违反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围绕“公司法任意规范的识别与适用、司法介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实施的内容以及违反公司法任意规范的司法救济”三方面进行研究,探究我国立法与司法上对于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法律效力采取何种立场最为恰当的问题,以期保障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正确实施。首先,对法律文本中的立法语言问题进行检讨,指出我国立法中的法律语言不够精准问题,对于统一适用法律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何识别公司法成为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难题给公司法准确实施带来一定挑战。对法律识别应当坚持形式识别与实质识别方式,特别要重视公司法规范中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方法的正确适用,以期准确识别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准确把握赋权性规范优先于缺省性规范的适用顺序。其次,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进行论述,重点论述了司法介入的保障功能存在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私人缔约成本较高,需要司法介入对公司自治失灵进行国家矫正。司法介入是维护社会公正以及市场效率的需要,具有重要价值;最后,本章以“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围绕“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股东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规制、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以及公司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这一中心进行讨论,厘清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其一,对于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问题,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公司参与人如果选择适用后,则该规范进入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成为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对于选择适用者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其二,股东表决权是公司自治的基本特征,必须保障股东表决权的正当行使。资本多数决原则异化的结果会形成多数人(股)暴政,必须构建适当的法律制度,力图在符合社会目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正义。其三,厘清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股东评估权基本理论为基础,阐释了股东评估权具有保护少数股东免受多数股东滥用权力的功效,在此基础上,以我国股东评估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为研究对象,提出对该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其四,围绕公司瑕疵决议的法律效力展开讨论,指出决议瑕疵包括决议内容瑕疵与决议程序瑕疵,通过考察域外国家对于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制度构建思路,具体包括瑕疵决议的救济效力包括决议无效之诉、决议可撤销之诉、决议不存在之诉和决议有效之诉,主张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我国瑕疵决议司法救济体系制度构建。
吴丽珠[9](2018)在《论VIE模式的法律监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步的走出国门,和境外的资本市场联系日益紧密,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较大。VIE模式是当前我国的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类型之一,在VIE模式下,很多中小企业以及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这也是VIE模式备受推崇的原因。除此之外,VIE模式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采取限制性措施限制外资企业投资我国某些行业。为此,境外企业通过VIE模式就可以有效地规避这些限制。除此之外,在VIE模式下,很多企业获得了大量的融资,促进了企业走向国际资本市场。像是我国目前耳熟能详的BAT三大企业也是通过VIE模式实现向国外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而谋得发展的机会的。尽管VIE模式本身就存在着众多的优势,但是我们也不能够忽略该模式自身所存在的不足。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VIE模式的相关监管制度仍不完善,使得外资投资中VIE模式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回顾下我国VIE模式的监管历程就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对于VIE模式的监管仍然处于一种暧昧的态度,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缺乏统一而完善的法律规定。这也使得VIE模式在现实中容易出现履约失信的情况,极大地扰乱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秩序。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对VIE模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是大势所趋。因此本文从VIE结构的概念特征谈起,并对于当前我们国家关于VIE模式的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并分析当前的法律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除此之外,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美国以及我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对VIE结构公司的监管实践经验给予我国对VIE模式的监管相关的启发。最后,笔者结合目前我国现行VIE结构监管规则的进行了完善的建议。
张国强[10](2018)在《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历史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进,大学教师人数急剧增加,原有的大学教师的权威性和优越的社会地位受到严峻挑战。同时,受到以政府和市场为代表的来自外部社会中的各种力量的影响,大学教师的功利化价值取向日益加剧,这严重阻碍了大学教师社会责任意识的获得和批判性反思能力的形成。因此,学界对这个群体的生存现状和发展方向的深入研究亟待开展。本研究以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的历史发展为主线,探究西方国家大学教师教育生活及其社会责任。重新认识历史与传统,就是理解大学教师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本身。本研究对大学教师提出一个新的解释分析框架和研究视角,这种解释和研究需要回归西方国家大学教师教育生活及其社会担当本身。本研究借助对历史文献的分析,采取质性研究、历史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历史地探究大学教师共同体在西方的不同社会环境下的价值取向、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运行方式,考察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的真实存在样态,进而全面呈现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的形成、发展、运作和社会责任担当的过程。首先,本研究把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放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加以考察和把握。中世纪大学与大学教师共同体相伴而生,共同发展。当时的“教师社群”“教师社团”“教师法团”“教师行会”“同乡会”或者“教授会”等都是具有职业行会性质的组织,它们关注的重点是如何将知识和专业技能传授给学生。十六世纪之后,中世纪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办学目标发生变化,促成了欧洲大学民族化、国家化的形成。大学教师共同体以“教授委员会”和“大学评议会”的形式延续下来,各国政府开始在合法的旗帜下参与高等教育,依据国家政体建立了各自的高等教育体制,对大学实施相应的管理职能。于是,在欧洲形成了讲座教授主宰教学和科研领域,与国家机构掌握上层控制相结合的学术权力运行模式。大学机构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迅速扩张,不同国家的大学教师共同体呈现出不同的组织特点,如意大利大学教师共同体的贵族化,法国大学教师共同体的官员化,德国大学教师共同体的自治性,以及美国大学教师共同体呈现市场化、功利化取向等。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市场化的到来,大学教师共同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美国大学教师联合会、英国皇家学会和大学教师学习共同体作为大学教师共同体多样化发展的具体案例,使大学教师共同体的发展呈现出权利、学术、专业等不同倾向,但其仍然传承着争取独立、自主管理、扞卫学术自由以及分享共同的经验和利益的共同体传统。其次,本研究把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的权益与责任放在具体社会环境下加以分析和阐释。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拥有执教权与就职礼、司法权与豁免权、罢课与迁移权、考试与学位制度及制定章程和选举代表的权利,以及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保障教师待遇等权益。大学教师共同体的权利与利益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融合。欧美不同的社会层级结构、历史文化传统和大学管理体制,导致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在其迅速发展时期分化出三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以法国为代表的传统信仰取向、以德国为代表的价值理性取向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工具理性取向。不同价值取向的大学教师共同体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法国大学教师共同体继承了政治介入的传统,彰显了其公共性存在的特征,他们塑造了一个精神上独立,勇于参与社会事务的知识阶层,担负起制衡世俗权力和重塑社会良知的重任。德国大学教师共同体崇尚科学,并通过科学研究与教学的结合来培育德国民族命运的引领者和护卫者,开启了传授知识和追求真理相结合的先河,承担起为学者自我立法和维护学术自由的责任。美国大学教师共同体在社会需求和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在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裹挟中,塑造成为社会提供思想产品的生产商,他们的主要社会责任是服务于国家和社会,以满足市场需求。另外,不同层面上的大学教师共同体组织形态各异。社会层面上,为大学教师维护权益的典范当属美国大学教师联合会;国家层面上,扞卫学术自由的楷模非英国皇家学会莫属;学校层面上,大学教师学习共同体专注于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变革。多元化的发展、多层面的组织共同构成了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的多样化格局。最后,本研究探讨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给我国大学教师共同体建构的几点启示。大学教师共同体要维护学术自由、维持学术秩序,使大学始终保持为智识世界增添新内容的活力,使学术事业不受外界的干扰,使大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等。他们必须设法考虑到不同的价值观念。因此,他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是怎样使大学以一种尊重各方利益的方式对重要的社会问题作出反应。这种反应所表现出的不同特点,国与国之间是不同的。但不管外部环境怎样变换,大学教师共同体的内核没有变,大学教师共同体以学术追求和社会责任为人生理想的遗传基因始终不变。他们矢志不渝地争取学术自治的权力和扞卫学术机体的纯洁。基于以上原因形成了大学教师共同体内部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他们是一个团结的集体,不为一己之利所动,是为理念而活的人。
二、流动着的权利——资本市场全球化与中国企业海外融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流动着的权利——资本市场全球化与中国企业海外融资(论文提纲范文)
(1)大地艺术与工程建设的共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对大地艺术发展脉络的梳理 |
第一节: 大地艺术的社会背景 |
一 关于美国西部土地的相关法案 |
(一) 西进运动 |
(二) 边疆假说 |
(三) 保留地制度 |
二 战后经济危机 |
(一) 石油危机与房地产衰退 |
(二) 危机中的周期性调整:工程建设、空间修复 |
三 激进地理学与马克思主义地理学 |
(一) 激进地理学 |
(二) 马克思主义地理学 |
第二节: 大地艺术家及其作品 |
一 罗伯特·史密森:“Site”与“Non-Site” |
二 迈克尔·海泽:负空间 |
三 瓦尔特·德·玛丽亚:边界延伸 |
四 陆地、行走 |
五 包裹: “现成品”中的艺术工程 |
六 生态、环境行动 |
第三节: 大地艺术的几点特质 |
一 走向户外 |
二 人地关系在艺术中的转化 |
三 场所的生成过程 |
第二章 作为物质技术基础的工程建设 |
第一节: 工程建设的概念阐释 |
一 工程建设的范围界定 |
二 工程建设中的经济关系 |
三 关于工程建设法的简要列述 |
第二节: 工程建设里的基础工程 |
一 地基、基础 |
二 浅基础与深基础 |
三 地基处理 |
第三节: 大型工程的生产 |
一 桥梁与铁路 |
二 水电站与大人工河 |
三 石油、天然气 |
四 其他工程建设工作 |
第三章 大地艺术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关联 |
第一节: 名称来源与指代 |
一 EarthWorks (Earth Works) |
二 Earth Art |
三 Land Art |
第二节: 大地艺术与工程建设中的材料构件 |
一 自然材料 |
二 主体结构材料 |
三 工程机械设备 |
第三节: 大地作为创作、建设的地表基础 |
一 位置考量 |
(一) 边缘空旷之地 |
(二) 集合秩序之地 |
(三) 地与地之间的连接 |
二 场域扩展 |
(一) 新区开发 |
(二) 填海造地工程 |
(三) 对场域公共性的探讨 |
三 感知大地 |
(一) 一处景观: 工程建设作为大地艺术的一种创作语言 |
(二) 一处地标: 大地艺术作为工程建设的一种美的延伸 |
第四章 大地艺术与工程建设之间的递进关系 |
第一节: 不同身份的定位与博弈 |
一 政府的规划 |
(一) 罗斯福新政 |
(二) 政治中的艺术 |
二 艺术家的选择 |
(一) 产业现象 |
(二) 艺术与社会的内在关系 |
三 公众的参与 |
(一) 劳动与行为 |
(二) 所处地迁移 |
第二节: 工程建设定位背后的目的与意义 |
一 社会发展的条件 |
(一) 投资机构 |
(二) 投资空间 |
(三) 市场 |
二 社会发展的过程 |
(一) 合作项目、机制 |
(二) 科学管理 |
三 社会发展的回应 |
(一) 政治地理与功能地理 |
(二) 对立与统一 |
第三节: 大地艺术与工程建设的处境、策略 |
一 大地艺术 |
(一) 狭义的大地艺术 |
(二) 广义的大地,艺术? |
二 此地、环境 |
(一) 国土空间 |
(二) 环境治理 |
(三) 绿色发展 |
三 现代性(modernity)与全球性(globality) |
(一) 劳动、秩序 |
(二) 公共困境 |
结语和余论 |
参考书目 |
致谢 |
(2)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机理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评述 |
1.3.1 关于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研究 |
1.3.2 关于企业价值创造的研究 |
1.3.3 关于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影响的研究 |
1.3.4 研究现状评述 |
1.4 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2章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影响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基础理论分析 |
2.1 相关基础理论 |
2.1.1 社会网络理论 |
2.1.2 价值创造理论 |
2.1.3 超循环理论 |
2.2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构成分析 |
2.2.1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形成的动因 |
2.2.2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参与主体 |
2.2.3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网络结构 |
2.3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的动态演化分析 |
2.3.1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动态演化过程分析 |
2.3.2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属性分析 |
2.3.3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动态演化特征分析 |
2.4 理论研究框架的构建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机理分析 |
3.1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下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实现过程 |
3.1.1 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驱动要素 |
3.1.2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下创业企业价值创造实现的三个阶段 |
3.1.3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下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驱动力 |
3.2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下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超循环模型构建 |
3.2.1 转化反应循环 |
3.2.2 催化反应循环 |
3.2.3 催化超循环 |
3.3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分析 |
3.3.1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 |
3.3.2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
3.3.3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的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财务绩效影响的实证检验 |
4.1 模型构建 |
4.1.1 计量模型的设定 |
4.1.2 数据来源及变量界定 |
4.2 计量模型的测度 |
4.2.1 倾向得分值的估计 |
4.2.2 平衡性检验 |
4.3 平均处理效果分析 |
4.3.1 偿债能力 |
4.3.2 成长能力 |
4.3.3 盈利能力 |
4.3.4 营运能力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检验 |
5.1 假设的提出 |
5.2 数据来源及变量界定 |
5.2.1 数据来源 |
5.2.2 变量界定 |
5.3 变量指标测算 |
5.3.1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属性指标测算 |
5.3.2 创业企业创新效率测度 |
5.4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4.1 模型构建 |
5.4.2 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5.4.3 多元回归结果分析 |
5.4.4 内生性检验及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检验 |
6.1 假设的提出 |
6.1.1 投资机构的网络位置对创业企业价值的影响 |
6.1.2 投资机构在网络中的角色定位对创业企业价值的影响 |
6.2 数据来源及变量界定 |
6.2.1 数据来源 |
6.2.2 变量界定 |
6.3 变量指标测算 |
6.3.1 风险投资机构网络属性测算 |
6.3.2 风险投资机构网络地位测算 |
6.4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6.4.1 多元回归模型的构建 |
6.4.2 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6.4.3 多元回归结果分析 |
6.4.4 内生性检验及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南京市政府医药类创新型企业培育研究 ——基于政府职能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政府对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研究现状 |
(二) 国内政府对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四、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创新型企业培育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
一、基本概念 |
(一) 创新型企业 |
(二) 政府职能 |
二、基本理论 |
(一) 技术创新理论和国家创新系统理论 |
(二) 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政府在创新型企业培育中的职能 |
(一) 创新系统搭建 |
(二) 公平创新环境营造 |
(三) 财税政策、人才资源有效供给 |
(四) 创新驱动平台 |
第二章 南京市医药类创新型企业培育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创新系统搭建 |
(一) 医药类创新型企业培育政策的独特性 |
(二) 政策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
(三) 国家创新政策体系缺乏系统性的问题 |
二、公平创新环境营造 |
(一) 知识产权保护、行业标准化建设 |
(二) “两落地一融合”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
(三) 未能营造满足企业需求的公共环境的问题 |
三、财税政策、人才资源等公共有效供给 |
(一) 财税补给 |
(二) 高级人才资源有效补给 |
(三) 财税、人力资源等公共品供给不足的问题 |
四、创新驱动平台建立 |
(一) 协同创新平台及孵化产业园 |
(二) 重点扶持中小医药企业技术创新 |
(三) 产业创新发展驱动力不足的问题 |
第三章 国内外医药类创新型企业培育政策的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医药类创新型企业培育政策 |
(一) 美国的经验 |
(二) 印度的经验 |
二、国内医药类创新型企业培育政策 |
(一) 上海市的经验 |
(二) 广东省的经验 |
三、国内外的经验对南京医药类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启示 |
(一) 政府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是培育医药类创新型企业的重要前提 |
(二) 自主创新驱动力推动产业发展 |
(三) 地缘优势将进一步助推创新产业发展 |
(四) 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创新企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
第四章 南京市医药类创新型企业培育方案及对策 |
一、构建国家新型创新体系 |
(一) 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
(二) 着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
(三) 建立健全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
(四) 技术市场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 |
二、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 |
(一) 综合改革推动医药类企业谋求长远发展 |
(二)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
(三) 积极支持服务自主创新的中介机构发展 |
(四) 加强创新国际合作 |
三、公共产品进一步补充 |
(一) 税收及财政方面 |
(二) 金融体系方面 |
四、构建科技创新培育平台 |
(一) 落地科创平台、多学科交叉平台、研发机构 |
(二) 构建名校名所与地方融合发展平台 |
结束语 |
附录A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4)澳大利亚疑虑“一带一路”倡议的原因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选题来源及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回顾与评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文献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1.4 本课题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课题的创新之处 |
1.4.2 本课题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澳大利亚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转变 |
2.1 忽视与回避时期(2013—2015 年) |
2.2 小步子洽谈与被动参与时期(2015—2017 年) |
2.3 抗拒与“领避”心理时期(2017—2018 年) |
2.4 理性回调与选择性参与时期(2018—2019 年) |
第3章 澳大利亚疑虑“一带一路”倡议的原因—地区次体系层次 |
3.1 “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中美在亚太地区的权力转移速度 |
3.2 澳大利亚维护南太平洋地区领导权与阻碍地区主义开放性 |
3.3 澳大利亚“平衡策略”趋向失衡与深陷多重选择困境 |
第4章 澳大利亚疑虑“一带一路”倡议的原因—中澳政治经济双重互动 |
4.1 中澳贸易投资结构对澳大利亚对接“一带一路”倡议的冲击 |
4.2 澳大利亚“印太战略”与“一带一路”的功能性冲突 |
4.3 “一带一路”建设挤压澳大利亚北方战略空间 |
第5章 澳大利亚疑虑“一带一路”倡议的原因—国内政治层次 |
5.1 澳大利亚外交政策决策者对“一带一路”的认知偏见 |
5.2 澳大利亚保守型媒体集团主导公共议程设置 |
5.3 澳大利亚右翼反华政治势力不断壮大 |
第6章 中国的因应之策 |
6.1 努力实现“一带一路”倡议与澳大利亚“印太”战略的内在耦合 |
6.2 积极与澳大利亚在第三方市场开展合作、共同打造经济示范区 |
6.3 以点带面、精耕细作,加快与澳大利亚州政府的战略对接 |
6.4 创新实践“一带一路”制度化模式、推动产能合作机制新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理论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第一章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产生及演进 |
第一节 美国DIP制度的源与流 |
一、美国早期的破产立法 |
二、DIP制度的产生—19世纪末期衡平接管制度(Equity Receiverships) |
三、1938年钱德勒法案(the Chandler Act) |
四、1978年破产法(Reform Act of1978) |
五、1978年破产法之后的发展历程 |
六、美国DIP制度的发展历史逻辑 |
第二节 世界各国对DIP制度的吸收与改造 |
一、吸纳DIP制度的法国破产法 |
二、部分采用DIP制度的德国以及日本破产法 |
三、未采纳DIP制度的英国破产法 |
四、DIP制度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 |
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历史 |
二、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变革需求 |
第二章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支撑理念与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支撑性理念 |
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
二、协商与合作共赢 |
三、社会责任与综合价值践履 |
第二节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现实基础 |
一、债权人控制模式之“谜” |
二、DIP制度实用性层面原因 |
第三节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实践效用 |
一、占有债务人融资 |
二、美国破产法363条式出售 |
三、不良债务交易 |
四、预重整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五、仍然有效的美国破产法第11章程序 |
第三章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前提与运行逻辑 |
第一节 DIP制度建立的必要前提 |
一、DIP制度下的“谈判者的困境” |
二、参与主体的利益导向与冲突 |
三、DIP制度下债务人控制权的可转移性 |
四、DIP制度下管理层的双重信义义务 |
第二节 DIP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 |
一、案件开始阶段与谈判环境的初始塑造 |
二、美国破产法第11章程序案件管理阶段中的谈判博弈 |
三、重整计划制定与表决 |
第三节 DIP制度——法律规制下的谈判机制 |
第四章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价值诉求 |
第一节 公平 |
一、多重主体权益的保护 |
二、各方主体利益的差异保护 |
第二节 秩序 |
一、商事主体的自主性 |
二、DIP制度下的私法秩序 |
第三节 效率 |
一、自行管理模式下对债务人的激励 |
二、自行管理模式下对债务人的监督 |
第四节 现代法律精神重塑与破产重整制度的现实路径选择 |
一、公权力的介入与重整制度的私法精神 |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反思 |
第五章 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运行实态 |
第一节 我国管理人制度与DIP制度的构建差异 |
一、中立的破产重整程序主导主体 |
二、公开透明的管理人指定程序 |
三、管理人广泛且自主的决定权 |
四、兼顾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 |
五、多主体对管理人有效制约 |
六、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构建逻辑 |
第二节 我国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现状 |
一、破产重整案件受理数量极低 |
二、破产管理人作用难以施展 |
三、债权人参与程度低下 |
四、法院权力的扩张 |
五、政府的行政介入依然存在 |
第三节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第六章 中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
第一节 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一、自行管理申请的主体和时间 |
二、自行管理的适用条件 |
三、自行管理的退出与撤销 |
第二节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下的权力配置与运行 |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下董事会与股东会的运作 |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与债务人的权力配置 |
三、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控制权 |
第三节 探索并建立预重整制度 |
一、我国预重整制度的早期探索 |
二、预重整制度的践行模式 |
三、中国预重整制度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跨市场操纵的可行性问题 |
1.4.2 跨市场操纵的本体论问题 |
1.4.3 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法律制度 |
1.4.4 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治理跨市场操纵的优势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图)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创新 |
1.7 不足与展望 |
第2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基本模式 |
2.1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逻辑 |
2.1.1 跨市场交易的界定 |
2.1.2 跨市场交易的类型 |
2.1.3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 |
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2.1 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 |
2.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2.3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一:操纵指数权重股 |
2.2.4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二:操纵期指合约 |
2.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3.1 资本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 |
2.3.2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3.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2.4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4.1 资本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 |
2.4.2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4.3 跨境型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第3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系统性风险演变 |
3.1 单市场操纵所蕴含风险的非系统性:以股票市场为例分析 |
3.1.1 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 |
3.1.2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表现 |
3.1.3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2 衍生品市场操纵蕴含风险的系统性端倪:以期指市场为例分析 |
3.2.1 期指市场的诞生 |
3.2.2 期指市场的特有属性 |
3.2.3 期指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演变 |
3.3.1 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 |
3.3.2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机理: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 |
3.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渠道:跨市场价格关联机制 |
3.3.4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展现 |
第4章 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的失灵 |
4.1 监管权配置的失衡 |
4.1.1 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4.1.2 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缺位 |
4.1.3 监管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
4.1.4 监管体制的“倒金字塔”结构 |
4.2 监管权运行的失范之一:操纵禁止规范滞后 |
4.2.1 市场操纵禁止规范的梳理 |
4.2.2 缺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规则 |
4.2.3 市场分割的规范体系 |
4.2.4 逻辑混乱的规范结构 |
4.3 监管权运行失范之二:操纵行为实质认知失当 |
4.3.1 市场操纵实质界定的梳理 |
4.3.2 立法中价量控制界定的“似是而非” |
4.3.3 实践中交易量控制界定的“舍本逐末” |
第5章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及监管创新 |
5.1 域外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考察 |
5.1.1 欺诈理论 |
5.1.2 市场欺诈理论 |
5.1.3 价格操纵理论 |
5.2 既有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困境 |
5.2.1 疏离于市场操纵的实施机理 |
5.2.2 隐含监管权力滥用的危险 |
5.2.3 局限于对市场操纵的微观监管 |
5.2.4 聚焦于对操纵者的事后惩治 |
5.3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 |
5.3.1 对价格控制能力的关注 |
5.3.2 市场优势与操纵行为的关联 |
5.3.3 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 |
5.4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及实施路径 |
5.4.1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思路 |
5.4.2 统合式监管框架的实现路径 |
第6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
6.1 跨市场操纵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6.1.1 宏观审慎监管释义 |
6.1.2 宏观审慎监管与跨市场操纵的契合 |
6.1.3 跨市场操纵宏观审慎监管的展开 |
6.2 域外跨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6.2.1 美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2 英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3 日本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3 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体系设计 |
6.3.1 建立资本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3.2 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 |
6.3.3 改进资本市场的微观监管结构 |
6.3.4 推进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6.4 跨市场操纵防御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6.4.1 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 |
6.4.2 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 |
6.4.3 改进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 |
第7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7.1 域外立法规制跨市场操纵的样本梳理 |
7.1.1 设置专门的跨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2 统合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3 改进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 |
7.2 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独立性分析 |
7.2.1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理论纷争 |
7.2.2 跨市场操纵的理论类型 |
7.2.3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独立性分析 |
7.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改进 |
7.3.1 弥合市场分割立法体系的监管缝隙 |
7.3.2 优化市场操纵禁止规范框架 |
7.3.3 设置多元化市场操纵行为构成要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我国中药企业全产业链并购效应研究 ——以“中国中药”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方法与论文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论文框架 |
1.3 本文贡献与不足 |
1.3.1 本文贡献 |
1.3.2 本文不足 |
2.文献综述 |
2.1 文献回顾 |
2.1.1 国外文献回顾 |
2.1.2 国内文献回顾 |
2.2 文献评述 |
3.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3.1 概念界定 |
3.1.1 产业链 |
3.1.2 全产业链 |
3.1.3 并购 |
3.1.4 全产业链并购 |
3.2 理论基础 |
3.2.1 产业组织理论 |
3.2.2 价值链理论 |
3.2.3 交易成本理论 |
3.2.4 协同效应理论 |
4.我国中药企业全产业链并购的理论分析 |
4.1 为何实施全产业链并购 |
4.2 怎样实施全产业链并购 |
4.3 如何实现最大并购效应 |
5.中国中药全产业链并购案例分析 |
5.1 案例介绍 |
5.1.1 中国中药简介 |
5.1.2 并购标的简介 |
5.2 案例分析 |
5.2.1 中国中药全产业链并购PEST分析 |
5.2.2 中国中药全产业链并购布局分析 |
5.2.3 中国中药全产业链并购效应分析 |
6.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8)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由 |
二、研究的现实依据和理论意义 |
三、理论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五、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
第一章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理论阐释 |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概念界定 |
二、公司法规范的分类与价值理念 |
第二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理基础与实证依据 |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得益于强大法哲学思想的成功实践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
三、私法自治理念是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根基 |
四、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与功能 |
五、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形态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公司合同理论解读公司法 |
一、公司合同理论的基本观点 |
二、公司法的功能剖析 |
三、公司法结构的品格 |
四、公司法所追求的适应性价值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一、公司法律形态的基本特征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配置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意制度 |
一、股东合理期待原则由来 |
二、公司属于不完全合同:股东合理期待的复杂多变 |
三、公司属于长期合同:股东系统性错误的生成缘由 |
四、公司属于关系合同:股东合理期待的适时变更 |
五、股东协议制度 |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 |
二、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结构 |
第五节 公司法的规范结构 |
一、公司法规则的分类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结构 |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范结构 |
四、公司法规范的配置规律 |
五、我国《公司法》中相关法律规范的修改建议 |
第三章 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公司章程法律属性 |
一、公司章程概念及其变迁 |
二、公司章程属性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
三、公司章程的作用与功能 |
四、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限制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 |
一、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范之解释论 |
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的制度价值 |
三、股东同意权制度构建 |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规则 |
第三节 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法律界限 |
一、反收购条款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
二、反收购条款的有效性分析 |
三、反收购条款的制度安排 |
第四章 股东权利配置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股东权利配置中的缺省性规范 |
一、股东表决权的基本价值 |
二、股东表决权的配置逻辑 |
三、股东表决权行使基本原则 |
四、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应当设置为赋权性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权利配置的赋权性规范 |
一、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模式 |
二、类别股制度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构建 |
第五章 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介入 |
第一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 |
一、法律文本中的立法语言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 |
三、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顺序 |
第二节 司法介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实施 |
一、司法介入概念与特征 |
二、司法介入的保障功能 |
三、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价值 |
第三节 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 |
一、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 |
二、股东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规制 |
三、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 |
四、公司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
代结语 寻求公司法正当性的未来发展之路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论VIE模式的法律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VIE模式概述 |
第一节 VIE模式的典型案例 |
一、新浪模式 |
二、“支付宝事件” |
第二节 VIE的概念及特征 |
一、VIE的概念 |
二、VIE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VIE模式的兴起 |
一、行业准入限制 |
二、行政审批限制 |
三、避税考虑及境内资产转移 |
第二章 我国VIE模式法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VIE模式法律监管现状 |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 VIE 模式的影响 |
二、国家外管局37号文的监管规定 |
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监管规定 |
四、《外国投资法草案》 |
五、VIE模式下的税收监管规定 |
第二节 VIE模式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立法没有明确界定VIE模式的规定 |
二、VIE模式的安全审查问题 |
三、VIE模式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
四、VIE模式的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
五、VIE模式的税收监管规定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的监管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对VIE模式的监管 |
一、明确的法律监管主体 |
二、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二节 香港联交所对VIE模式的监管 |
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
二、VIE模式退出机制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应当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明确监管VIE模式 |
二、应当对VIE模式的企业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
三、应当明确VIE模式的监管主体 |
第四章 对VIE模式法律监管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VIE模式的法律监管制度 |
一、建立外汇管理备案制度 |
二、完善安全审查的制度 |
三、建立VIE模式的税收监管框架 |
第二节 明确审查标准及审查程序 |
一、明确VIE模式审查标准 |
二、明确审查期限以及VIE模式申请及变更的审查程序 |
第三节 明确监管主体 |
一、明确VIE模式的监管主体 |
二、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
第四节 完善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 |
一、建立VIE模式的企业全程的信息报告制度 |
二、注册制改革与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历史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及其意义 |
(一)回望与反思 |
(二)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本体论研究 |
(二)多学科探讨 |
三、研究方法和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大学教师共同体及其特征 |
一、相关概念界定与辨析 |
(一)共同体 |
(二)大学教师共同体 |
(三)社会责任 |
二、大学教师共同体的特征 |
(一)自主性 |
(二)权益共享 |
(三)责任分担 |
第二章 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的形成及历史使命 |
一、大学教师共同体产生的社会背景 |
(一)手工业发展 |
(二)城市的兴起 |
(三)市民社会形成 |
(四)教会的影响 |
(五)行会的产生 |
二、同乡会 |
(一)同乡会的诞生 |
(二)同乡会的发展 |
(三)同乡会的衰落 |
三、大学教师行会 |
(一)大学教师行会的兴起 |
(二)大学教师行会的成长 |
(三)专业身份的巩固 |
四、中世纪教师行会的权利与责任 |
(一)法律地位的形成 |
(二)权利系统的构建 |
(三)教师行会的责任 |
第三章 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的承继与发展 |
一、近代西方高等教育社会背景 |
(一)国家干预促使大学国家化 |
(二)知识发展带来学科分化 |
(三)社会环境导致发展异质化 |
二、教授委员会和学术评议会 |
(一)教授委员会 |
(二)学术评议会 |
三、学科共同体 |
(一)学科共同体的形成 |
(二)学科共同体的发展 |
四、承继与发展中的社会责任 |
(一)制衡世俗权力 |
(二)维护学术自由 |
(三)服务社会需求 |
第四章 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的发展趋向 |
一、西方现代高等教育社会背景 |
(一)国家与高等教育关系深刻变化 |
(二)知识经济与全球化影响大学治理 |
(三)市场对高等教育调控日益凸显 |
二、大学教师评议会:大学传统的守护者 |
(一)大学教师评议会面临的挑战 |
(二)大学教师评议会的现实表现 |
(三)在大学治理中彰显大学传统 |
三、大学教师联合会:教师利益的维护者 |
(一)大学教师联合会的建立 |
(二)维护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 |
(三)推动和改进高校共同治理 |
四、大学教师学习共同体:专业成长的支持者 |
(一)大学教师学习共同体的兴起 |
(二)大学教师学习共同体的组织形式 |
(三)大学教师学习共同体的作用 |
第五章 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大学教师共同体的发展基础 |
(一)清末民初:传统社会转型 |
(二)民国时期:传统与现代并重 |
(三)新中国成立后:工具理性凸显 |
二、我国大学教师共同体建构的几点设想 |
(一)彰显学术自由,健全法律法规 |
(二)规范学术秩序,守护精神家园 |
(三)弘扬批判精神,探寻理想教育 |
结语 |
一、回顾与总结 |
二、后续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中文学术着作(含译着) |
中文学术论文 |
中文学位论文 |
外文学术着作 |
外文学术论文(含学位论文) |
其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流动着的权利——资本市场全球化与中国企业海外融资(论文参考文献)
- [1]大地艺术与工程建设的共处关系[D]. 胡媛媛. 中央美术学院, 2021(08)
- [2]联合风险投资网络对创业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机理与实证研究[D]. 刘通.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9(01)
- [3]南京市政府医药类创新型企业培育研究 ——基于政府职能的分析视角[D]. 薛天.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4]澳大利亚疑虑“一带一路”倡议的原因探析[D]. 汪书丞. 湘潭大学, 2019(02)
- [5]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理论逻辑[D]. 许胜锋. 吉林大学, 2019(10)
- [6]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石启龙. 辽宁大学, 2019(05)
- [7]我国中药企业全产业链并购效应研究 ——以“中国中药”为例[D]. 徐春雷.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8]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D]. 蒋华胜.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论VIE模式的法律监管[D]. 吴丽珠. 深圳大学, 2018(07)
- [10]西方大学教师共同体历史发展研究[D]. 张国强. 山东师范大学, 2018(01)